第六章 行政处理──依申请行政行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行政许可 第三节 行政给付 第四节 行政奖励 第五节 行政确认 第六节 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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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处理──依申请行政行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行政许可 第三节 行政给付 第四节 行政奖励 第五节 行政确认 第六节 行政裁决

第一节 依申请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处理概述 (一)行政处理的概念 第一节 依申请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处理概述 (一)行政处理的概念 行政处理(其法定表现形式为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应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理的特征 1.行政处理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处理的对象是特定的。 3.行政处理的内容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处理一般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并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5.行政处理具有可救济性。 6.行政处理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三)行政处理的效力 行政处理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行政处理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行政处理行为只有在有权国家机关宣布无效、撤销或废止后才失去法律效力。被宣布无效的行政处理行为自始无效,即行为向前向后均失去法律效力。被废止的行政处理行为,一般自废止之日起终止其效力。行政处理行为的撤销,许多情况下效力可溯及其作出之时,即行为自始无效。

(四)行政处理的分类 在行政法学研究中,通常是根据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区分:既有权利性行政处理和义务性行政处理之分,又有羁束性行政处理和裁量性行政处理之别;既可分为要式行政处理和不要式行政处理,还可分为授益性行政处理和侵益性行政处理等等。

二、依申请行政行为概述 (一)依申请行政行为的概念 依申请行政行为,或称被动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更不能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特征 1.依申请行政行为是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的。 2.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抑制影响维持公共利益的因素,确保国家财政收入。 3.依申请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作出。 4.依申请行政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 5.依申请行政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

(三)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种类 依申请行政行为具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其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行政许可。另外,还有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以及某些行政奖励等。

※ (四)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程序 1.提出申请 2.申请的要件审查与受理 3.审核 4.批准(或拒绝)申请 5.对不予批准的救济程序

第二节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这里所说的一般禁止,是指不经过个别批准、认可或资质确认便不能从事的活动,是和“绝对禁止”相对应的概念。 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 行政主体不得随意将许可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滥设许可、乱收费。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 (一)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一般许可,是指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对申请人并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驾驶许可、营业许可等。 特别许可,是指除必须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对申请人予以特别限制的许可。如持枪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都是严格控制的。

(二)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行为许可:生产许可证、采伐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 资格许可:律师、建筑师、会计师、医师、教师等。

(三)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排他性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以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再申请获得的许可。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 非排他性许可,是指可以为所有具备法定条件者申请、获得的许可。如驾驶执照、营业执照等。当某一领域中的许可存在数量方面的限制时,一定条件下的一般许可也会转化为排他性许可。

(四)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独立证书许可,是指单独的许可证便已表明持有人被许可的活动范围、方式、时间等,无需其他文件加以补充说明的行政许可,如驾驶执照、护照等。 附文件许可,是指必须附加文件予以说明被许可的活动内容、范围、方式、时间等的行政许可,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等。

(五)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权利性许可,是指行政许可获得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行使该许可所赋予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许可形式,如护照、驾驶证等。 附义务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许可获得者必须同时承担一定时期内从事该项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行政许可形式,如电视剧制作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

(六)其他分类方法 1.按照许可目的,行政许可可分为下述种类: 保障公共安全的许可;保证人民健康的许可;维护社会良好风尚的许可;维护交通安全的许可;保护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许可;调控进出口贸易的许可;加强城市管理的许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许可;发展国民经济的许可等。 2.根据行政管理的内容,行政许可可分为下述种类: 公安行政许可;工商行政许可;卫生行政许可;环保行政许可;农业行政许可;资源行政许可;交通行政许可;文化行政许可;城建行政许可等。

四、行政许可的作用 (一)行政许可制度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过渡,协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2.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人民大众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3.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力资源,搞好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及人力的浪费。 4.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 5.有利于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行政许可制度的某些消极作用 首先,在现代国家,随着行政权力的拓展,行政官员利用行政管理权,特别是利用行政许可权贪污受贿的现象日益增多。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取消不必要的许可制度,但另一方面应强化社会必须的许可制度。 此外,许可是建立在一般禁止的基础上的制度。被许可人一旦取得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有了法律的特殊保护,也可能失去积极的竞争或进取精神。而未获许可的人,也许也因此因数额有限而难以再有机会再获许可。 另外,如果行政许可制度运用过滥,范围过宽,还会窒息社会成员的活动,使社会发展减少动力,丧失活力。

五、行政许可的原则 1.许可法定的原则 行政许可制度的建立须有法律依据,其运行过程不得违背法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且,其纠纷的解决同样必须依照法律进行。另外,无论是行政许可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只要存在违法行为,一律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2.公开、平等、民主、公正的原则 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是行政许可制度走向现代化、科学化的基础和保障。

3.合理裁量的原则 行政许可虽然要贯彻合法的原则,但是,法律一般只规定许可的内容、原则和范围,具体的许可标准和条件则由行政机关自主制定,审查、发放、中止、吊销许可证等亦由行政机关裁量决定。 可以说,合理裁量原则实质上包括在平等、公正原则之中。这里将其单独列出,是因为其强调的侧重点略有不同。

4.效率的原则 首先,行政机关必须及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其次,行政许可机关应该及时进行实质审查。再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颁发许可证或执照,同时通知拟拒绝其申请的相对人不予许可的事宜及其理由。最后,行政机关应及时对有关行政许可的纠纷作出处理决定。 5.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原则

第三节 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 行政给付即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给付的特征 1.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 的行政行为。 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给付的对象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3.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 除了自然灾害的救济等紧急状态下由行政机关主动 实施以外。 4.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 这里所谓“依法”,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包括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施的行为。

三、行政给付的种类 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予给付对象一定的物质上的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物质上的权益表现为给付相对人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实物。与物质相关权益的表现形式很多,如让相对人免费入学受教育,给予相对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等。

行政给付的形式概括为以下几种: 抚恤金 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社会救济福利金 救济金及救济物质

(一)抚恤金 1.牺牲、病故人员怃恤金 发放对象:烈士和病故的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以及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的家属。 2.残疾抚恤金 发放对象:革命残疾人员和残疾军人。 3.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 4.退伍军人安置费(一次性建房补助费)

(二)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发放对象是: 1.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2.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 和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地方退休人员 3.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退职人员。

(三)社会救济、福利金 1.农村社会救济(五保户) 2.城镇社会救济(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贫困户) 3.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救济 4.社会福利金 用于对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安置、社会残疾人团体及其福利生产单位、科研机构(如假肢方面等)的经费资助。

(四)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1.生活救济费和救济物资 2.安置抢救转移费及物资援助

五、行政给付的原则 一方面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另一方面也应遵循法定程序。不同形式的行政给付程序也存在一些共同的程序规则,主要有: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批准程序与实施程序。

一、行政奖励的概念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节 行政奖励

二、行政奖励的特征 1.实施行政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行政奖励的对象是对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集体或个人。 4.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5.行政奖励是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奖励行为是单方行政行为,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7.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为

三、行政奖励的形式与内容 1.赋予精神方面的权益,即给予受奖人某种荣誉,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奖章等。 2.赋予物质方面的权益,即发给奖金或各种奖品。 3.赋予职权方面的权益,即对受奖人予以晋级或晋职。

四、行政奖励的作用 奖励性政策和惩戒性政策相辅相成,共同成为控制相对人行为的有效手段。在现代国家中,行政奖励行为和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等相并列,成为备受重视的行政手段之一,其目的在于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五、行政奖励的原则 1.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 2.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 3.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4.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 5.及时性、时效性(我们反对不成文的“终身制”,一旦受奖,终身得益)和稳定性原则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节 行政确认

二、行政确认的特征 1.行政确认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或者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否定。 3.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4.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 5.行政确认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三、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与基本分类 (一)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 1.确定 2.认定(认证) 3.证明 4.登记 5.鉴证

(二)行政确认的内容 1.法律事实 行政确认中的法律事实,除具有一般法律事实的性质外,着重于强调其特定的确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属性。

2.法律关系 行政确认中的法律关系是特定的,是确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特定法律关系的行政确认大致有如下内容: (1)不动产所有权的确认。 (2)不动产使用权的确认。 (3)合同效力的确认。 (4)专利权的确认。

(三)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 1.依申请的确认(如对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和依职权的确认(如饮食行业的卫生合格证明)。 2.对身份的确认(如居民身份证)、对能力的确认(如律师资格证等 )和对事实的确认(如专利权)。 3.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如公安、民政、劳动、卫生、经济、司法行政确认)。

五、行政确认的原则 1.依法确认的原则 2.客观、公正的原则 3.保守秘密的原则

某县甲村和乙村交界处有一荒山,在1963年时确认使用权为甲村所有。由于该处土质不适合农作物生产,所以甲村一直未开垦该山。1990年,乙村进行科技发展农村计划,对该山进行开垦,并运用科学技术在山上种植果树,并进行畜牧养殖。1999年,乙村在该山建立食品加工厂,对农牧产品进行加工,实现产供销一条龙。同年10月,甲村提出异议,认为该山在1963年时已确认使作权归属于甲村所有为由,要求乙村退还该山地。某县人民政府在处理此问题时,认为该山经乙村开垦,基本上发挥了该山的经济效应,按省政府规章《关于发展农村经济中土地山林滩涂权属的若干规定》第5条 “对于荒废山地、草地、林地、滩涂,经开垦并进行生产活动超过4年的,即取得使用权。”的规定,确认该山使用权归乙村所有。甲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县人民政府的行政确认是否合法?

第六节 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 所谓行政裁决,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裁决的特征 1.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 2.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 3.行政裁决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 4.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三、行政裁决的种类 1.权属纠纷的裁决 2.侵权纠纷的裁决 3.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1.权属纠纷是指双方的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包括草原、土地、水、滩涂及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确认,并作出裁决。 2.侵权纠纷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的侵犯而产生的纠纷。例如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的侵犯引起的纠纷,分别由工商部门和专利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3.损害赔偿纠纷是指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予以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广泛存在于治安管理、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社会福利等方面。 4.关于拆迁补偿的裁决

四、行政裁决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出现了大量新型的民事争议,如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争议、环境污染争议、工伤事故或医疗事故赔偿争议、交通运输争议、产品质量争议等。现代司法审判的程序繁杂化,导致其无法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经济发展,无法及时处理上述一系列争议。而行政裁决满足了社会需要,充分发挥出行政主体管理相关领域的特长,在坚持公平、平等原则的同时,及时、迅速地处理有关争议,成为现代国家中行政部门重要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

五、行政裁决的原则 1.公正、平等的原则 2.简便、迅捷的原则 3.客观、准确的原则

六、行政裁决的程序 (四)裁决 (三)审查 (二)受理 (一)申请

(三)审查 行政裁决机构正式受理当事人的裁决申请后,开始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进行实体审查。审查,首先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申请书、答辩书及所附有关证据材料,分析其权利、义务归属和各自的是非曲直。其次,根据案情需要,组织有关调查、勘验或鉴定。最后,行政司法机构要将所有材料、证据及调查、勘验、鉴定结论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如果尚存疑点,或当事人要求,可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相互辩论、对质,彻底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为作出合理、正确的裁决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