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操 省技术市场办 史新珍 2016.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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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操 省技术市场办 史新珍 2016.6.14

一、技术市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 技术交易奖酬金 2. 企业所得税 3. 增值税

技术交易奖酬金 ●《合同法》第326条规定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与奖励或者报酬。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43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44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第45条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或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上列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地方法规规定 《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出让方,可按技术性纯收入的15%至30%一次性提取酬金或奖金,用于奖励技术成果的完成者和促进技术贸易的有功人员。(2006年版已低于国家现行标准)

●奖酬金的提取和列支 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登记证明和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单位基本帐户银行提取现金。 奖励费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列支。

2.关于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 ) ⑴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⑵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⑶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加计扣除,150%(买方)

● 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⑴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 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联合印发《山西省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备案类减免税操作规程》晋科发(2016)66号)

●财税[2010]111号、财税[2015] 116号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自2015年10月1日起,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⑵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技术服务收入应纳入技术合同金额

⑶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规定: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研发活动。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例如: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费、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论证、鉴定、评审等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2015.10.21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从2016年1月1日起: 放宽除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 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3.关于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3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3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即为同一转让主体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单独订立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不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税率,目前,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税率有17%、13%、11%和6%、0%共五档。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3%的征收率计征;

▲免税额的确定 ⑴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⑵ 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委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⑶ 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⑷ 商标使用费不计算在内。

▲关于计算机软件开发转让 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转让需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

各类合同享受优惠政策一览 ∨ 奖酬金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高新核定 加计扣除 (买方) 合同类型 优惠政策 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奖酬金 ∨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高新核定 加计扣除 (买方)

二、认定登记实务 用语含义 什么是技术市场: 是以技术商品为交易对象的市场。是指技术买卖双方和中介各方为促进技术商品流通所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中介等技术贸易活动。 技术市场为科研和生产架起桥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什么是技术合同: 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所达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什么是技术合同交易额 : 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考核指标) 合同交易总额包括技术输出部分+技术吸纳部分

技术合同交易 从来源看:分为计划内和计划外两类 (计划内即政府出资的项目) 从方式看:分为输出技术和吸纳技术两类 什么是技术交易额: 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 什么是技术性收入: 是指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额。

如何界定技术交易额与技术性收入的差异? (1)、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的费用 在合同中,属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所必须的成果载体属于样品、样机的“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的费用”,才属于技术交易额的部分。在核定技术性收入时,应该扣除其原材料费、设备购置及使用费。 对于不构成技术成果载体的,而只是为扩大技术实施范围或其它目的,一并在合同中提出,要求承担方连带履行所购置的“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的费用”,不属于技术交易额。

(2)、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资料的印刷费: 在合同中,属于直接为技术合同的履行及必要的技术交流活动所涉及的“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资料的印刷费”,方可属于技术交易额的部分。在核定技术性收入时,应该扣除其“一、二级管理费”。 (3)、货物运输费、仓储保险费等: 为使技术合同得到履行,对作为技术成果的物资载体在交付活动过程中所支出的“货物运输费、仓储保险费”,可以属于技术交易额。在核定技术性收入时,应该作为“专用业务费”进行扣除。 此外,在核定技术性收入时还应扣除劳务费及燃料与动力费

什么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对其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何种技术合同做出结论,进行分类登记,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审批奖酬金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分则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 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科技部 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地方法规及配套文件 《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山西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等

(一)技术合同认定的一般规则和 要求(共10条) (一)技术合同认定的一般规则和 要求(共10条) 1、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范围不受行业、专业和科技领域限制。 2、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3、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

4、 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5、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地域、卖方申请、一次性登记。 6、 申办人需提交的材料 (1)已经生效合同的真实完整的中文书面合同正本文本及相关附件。 (2)《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申办人出具的其它文件,材料。

7、 认定登记期限 合同成立后、履行期内。 登记机构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8、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9、 登记机构应当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

10、 登记机构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技术合同认定审查的内容 合同主体 合法 合同形式 书面 有效 要件审查 附件 证明 齐全 合同主体 合法 合同形式 书面 有效 要件审查 附件 证明 齐全 技术内容核查认定 技术内容符合要求 主要条款具备 技术合同类型确定 权利义务明确 以文本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合同主体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当事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合同,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合同形式 书面 完整 有效 文本合乎要求(示范文本或自制文本) 外文合同 要有中外文对照 保密合同 要有具有保密审查职能机构的脱密证明 合同形式 书面 完整 有效 文本合乎要求(示范文本或自制文本) 外文合同 要有中外文对照 保密合同 要有具有保密审查职能机构的脱密证明 合同要依法生效、在有效期内 签字盖章要齐全 标的、金额、权利义务明确

要件是否齐全 附件 证明 相关主合同 相关附件:技术文件、技术规范、技术要求等 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著作权、集成电路、新品种、非职务发明 要件是否齐全 附件 证明 相关主合同 相关附件:技术文件、技术规范、技术要求等 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著作权、集成电路、新品种、非职务发明 特种行业生产证明:消防、医药、易燃、易爆、剧毒等 生效证明:转让许可、审批手续、约定条件 保密证明 复印件证明(加盖印鉴)

合同条款应包括的内容 项目名称 标的的内容、范围、要求 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技术情报资料的保密 风险责任的承担 技术成果的归属于收益分成 验收标准和方法 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违约金或赔偿的计算方法 名称或技术术语解释

(三)、四技合同认定详解 ◇1、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作开发) 技术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作开发) 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基础性研究和应用研究基础上有明确工业化、商业化目标和前景的科研课题也可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有约定外,申请专利权归研发人员,委托人可免费试用 4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有约定外,申请专利权归研发人员,委托人可免费试用 4.合作开发:当事人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权归合作双方

○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范围 利用定向研究成果对产品技术、工艺技术、材料技术、技术系统进行创新研制 下列各项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1、小试、中试技术成果产业化开发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 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4、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5、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6、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 7、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包括植物新品种、野生物种的发现及后续开发、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技术开发) 8、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方法 从标的内容看 技术开发合同的 特征是有创新点:其定性定量对比描述,性能结构原材料工艺变化,不只是对成果的验证。 合同标的属于认定规则列举的范围。 技术开发合同的 特征是有创新点:其定性定量对比描述,性能结构原材料工艺变化,不只是对成果的验证。 技术内容约定应包括: 1、所开发技术的技术领域和项目内容 2、技术主要组成部分 3、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4、技术开发手段 5、技术目标:包括技术指标和参数(应与验收标准一致) 6、提交成果的方式及数量:技术文件资料、光盘软盘、非标设备……

从开发计划看 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掌握的技术方案,不是现有技术必然有一个开发过程 开发过程: 有时间要求 有任务目标 有成果约定:设计、工艺、组方、试生产…

从完成技术成果情况看 提交的成果应是相对完整的可实施技术方案,能够形成一定程序上的专有权,而不是可供参考、选择的建议和意见。 成果的提交方式:新产品技术、工艺方案、生产线、非标设备、新材料配方或生产技术。

从技术成果权属约定情况看 专利申请权 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 (归属:甲方、乙方、双方共有) 软件著作权:甲方(委托方)或双方共有 保密条款: 开发出来的技术成果如何保密、违约责任

○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合同 1.应有明确的功能需求调研及技术要求分析、技术架构的设计、程序编制、方案优化、成果测试与验收标准等内容; 2.应有新的方案设计、新的技术集成、新的技术手段、新领域中的应用等技术创新内容的表述; 3.软件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应当是明确的,所有权(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有的;

软件的所有权(著作权)属于受托方,且合同中明确委托方只有使用权的,不作为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 4. 交付源代码及相关文档。 5 软件的所有权(著作权)属于受托方,且合同中明确委托方只有使用权的,不作为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 4.交付源代码及相关文档。 5.软件升级,需要改变架构,重新做需求分析、总体设计、形成新版本,不同版本有技术进步功能改进,明确约定权属等

医药类开发合同 1、完成药学、药效学、药理毒理及临床试验等全过程的医药研发工作所订立的合同。 2、订立的合同中,含有药学研发的,对药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稳定性等研究内容。 3、药品仿制,对已有标准有所提高(质量、工艺)。 4、已经上市药品的给药途径、剂型进行改变, 且工艺上有质的改变。 以药效学试验、药理毒理试验、临床试验以及药品安全 性评价为内容所单独订立的合同,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 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 合同标的技术上没有创新,仅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现有产品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的; 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只制定规划和工作计划; 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就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所订立的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但尚未实现工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科技成果工业化应用为目标,约定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的基本特征是将一项已有的技术成果经过后续开发研究使之成为工业化的成熟技术,从而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技术转让合同类型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 专利转让权 专利申请权转让 专利实施许可(普通、排他、独占) 技术秘密的使用和转让 植物新品种权或申请权转让、实施许可 计算机软件转让(同时转让著作权)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 技术进出口项目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 现有的、特定的、完整的、权益化的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专利转让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凡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类型、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或授权日期、 专利号、有效期限(是否在保护期,查看专利证书、交年费发票等)。 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专利有效年限。 向外国个人、企业、组织转让涉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标的为技术秘密的合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⑴单位和个人自行研制开发或以合法方式掌握的技术; ⑵该技术处于秘密状态,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 ⑶有实用价值,能给权利人带来利益和竞争优势; ⑷拥有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⑸技术秘密只有使用权和转让权,没有法律意义的所有权,它只对特定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者。任何第三方通过参观、剖析,进行逆向工程及自行研制开发出该技术,也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不受任何干涉。

○技术转让合同认定要点 审查合同时看标的 转让内容及方式:专利权……权属转让?软件著作权转让?转让所有权还是实施许可? 技术秘密转让必须是一项未公开的技术方案,不能只是一个单纯的信息和若干数据。 技术方案的描述及是否为现有、特定、完整、有实用价值?实用性、可靠性如何?完整的技术方案技术的成熟程度、先进水平、约定条件、达到目标?转让方技术服务内容?

看实施程度描述 权利实现、产品实现、质量实现、效益实现? 看权益情况的说明和约定 让与人应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 怎样取得、处置权、转让后双方权利。 看保密条款的约定 技术秘密转让必须有。

○技术进口合同的认定 1、境内买方申请登记(一般默认由境内一方完税,外方要的是离岸价); 2、需提交技术进口合同、省商务部门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其补充的资料; 3、按要求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签字盖章后,申请办理认定登记; 4、首次办理的,需要提交单位证明材料,进行技术交易当事人信息的记录。

下列不能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的组合。但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标的技术为进入公知领域的信息(如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内容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条件 ⒈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是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发展战略、成果推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科技管理项目提出建议、意见和方案; ⒉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⒊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决策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技术咨询合同标的范围 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 学研究项目: 1、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 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 学研究项目: 1、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 2、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有关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 3、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要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的可行性分析; 4、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

5、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 6、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技术调查、分析与论证; 有关为技术成果和专业性技术提供咨询的项目: 7、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8、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9、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项目。

○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要点 特定技术项目 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专家、技术知识积累储备;数据库、仪器、专用设施设备、模型等技术物质条件等 工作方式: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 为决策提供意见报告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1、就经济分析、市场调查、法律咨询、社会发展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 2、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3、就科技企业资产重组、股票发行的分析论证所订立的合同 。 4、为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技术分析论证的,可以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但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独立成立的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5、就解决特定技术项目提出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服务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符合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经补正后,可按技术服务合同认定登记。

◇4、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包括技术中介、技术培训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条件 ⒈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⒉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⒊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⒋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范围 ⒈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和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 ⒉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 ⒊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

⒋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服务,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AD)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等; ⒌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 ⒍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⒎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

⒏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 ⒐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 ⒑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 ⒒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

○技术服务合同认定要点 有特定技术问题 服务目的清楚,专业性、特殊性、效益性 有服务的内容具体 有数量质量要求 有解决难度 不能直接用常规手段 非标准化 不直接属于通常一般性生产经营服务范围 服务方亲自实施保证效果 有知识的扩散

○计算机软件服务 5.运维服务、系统支持包括软件升级、系统优化、安全防范、故障处理等。 1.利用受托方自有技术,将已有较为成熟的软件,适用到相应的硬件设备上、或系统集成中的合同; 2.功能比较单一的网站系统软件编制合同,如新增功能模块或原有功能模块变更; 3.对核心技术并未有实质性、突破性变化的计算机系统,进行系统升级服务的合同(但市场准入强制性测试和商品化软件售后服务除外); 4.从事软件外包业务的,在委托方总体设计安排下,利用自有技术方案,进行软件编制的合同 5.运维服务、系统支持包括软件升级、系统优化、安全防范、故障处理等。

○建设工程合同 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可以认定为技术合同。 包括机器、设备、工艺、材料、生产线和成套设备的设计的合同可以认定为技术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中介) 技术中介合同:当事人一方以知识、经验、技术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实现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专门服务订立的合同。 技术中介报酬:中介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以及为履行合同提供服务应当得到的收益。 技术合同未促成,可取必要费用,但不可取报酬。 技术中介的诚信尤为重要。

○技术服务合同(培训) 技术培训合同: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 不包括学历培训、职业培训、从业资格培训、文化学习和单位对职工的业余教育、为销售产品进行的有关培训等。 特定技术项目; 指定人员,对学员人数质量有要求; 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 有考核标准等。

○下列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⒈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合同。 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 ⒉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

⒊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 ⒋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⒌单纯数据录入、监理合同、售后服务、设备采购、单纯布线施工、培训商品销售人员和非特定操作系统人员所订立的合同等。

(四)几类合同的区别 未知技术开发和现有技术的转让; 开发有风险责任约定; ○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 未知技术开发和现有技术的转让; 开发有风险责任约定; 权属约定不同:开发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的使用和转让的权利,转让则约定权属的转让; 开发订立前往往需做可行性论证。 创新与现有技术转移

○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 开发是探索未知,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进行技术创新,服务是已有知识技术的应用; 开发有创新的技术方案(专利专有技术)的形成,服务是解决技术问题后提交工作成果; 开发有风险,风险责任约定当事人分担,服务工作成果有具体数量质量要求,并有一定保证期限; 开发技术成果权属按照合同约定分享,服务一般不涉及技术成果权属问题; 开发往往包含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与技术服务 特定现有权益化技术转让与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行为; 专利、技术秘密的权属约定与保证期限的约定; 完整技术方案的转让和某一环节零星知识传递与扩散; 保密义务的约定; 转让往往包括技术服务; 未约定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和相应保密义务的按技术服务合同处理。

○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 服务内容、工作成果、法律责任不同; 实施服务与为决策服务:实干与参谋; 解决某项技术问题还是可行性论证等; 决策风险与违约责任:对后果负责与否,服务质量有数量质量的要求; 咨询一般发生在研发和项目实施之前,服务则一般发生在开发转让或项目实施之后。

(五)不能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1、无效合同或未生效合同(包括合同条款含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 2、非技术合同; 3、合同主体、技术标的、价款、报酬以及使用费约定不明确的; 4、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合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5、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补正,当事人未与补正的; 6、当事人不出具或者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7、印章不齐全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 8、其他不应认定登记的。

上述内容的有关规定以正式文件为准。 应本人学习还很肤浅,不妥之处请指正。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