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一、政策出台背景 二、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扶持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 四、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一)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 繁荣的重要力量。 (二)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 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 负担”。 (三)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十分复杂,为保持我 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 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以充分发挥小微企业推动经济 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NEW!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NEW!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
一、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 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 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 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 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 算。
一、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 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 34号)NEW!
一、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小微企业的纳税申报 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 业的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 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 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年度申报: 将减免税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 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 时必须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47行的“企业从业 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三项指标。
一、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 业的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 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 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年度申报: 将减免税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 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 时必须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47行的“企业从业 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三项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 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 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 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收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 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 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 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本 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 际利润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 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 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 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 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 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 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 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 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 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 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 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伏下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 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 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三、扶持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 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 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扶持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 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注册在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采取 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 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 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 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 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三、扶持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 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 以下比例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 计提比例为25%;(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4)损 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三、扶持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 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 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 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四、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 规定执行: 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 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 其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注:企业应注意区分国债利息收入和国债转让收益。
三、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资收益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 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 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 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对企业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 税。
三、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减计收入 1、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对企业持有2011-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 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 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 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 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 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四)减免所得额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 得税。 2、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 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五)减免税额 1、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2、软件企业 (1)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所退还的增值税税 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 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 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 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获利年度”是指企 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 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三、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动漫企业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 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见“2、软件企业” 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为加大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支持力度,国家在北京、天津、 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 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 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 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 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六)抵免税额 1、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 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其所得税优惠目 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 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 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 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吸纳就业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 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 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 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北京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