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思考與應用 課程網頁:http://myweb.scu.edu.tw/~tsemeiwu 第八週:極端自由主義 自由至上,政府少干涉?
一、前 言 2008年,全美最富有的1%的人擁有超過全美三分 之一的財富,比底層90 %的家庭總財富還多。 一、前 言 2008年,全美最富有的1%的人擁有超過全美三分 之一的財富,比底層90 %的家庭總財富還多。 2013年3月,《富比士》(Forbes)雜誌公布,墨西 哥電信大亨埃盧(Carlos Slim Helu)連續第四年蟬聯 全球首富,凈資產達730億美元。蓋茲(Bill Gates) 居次,凈資產達670億美元。 2014年1月,國際樂施會(Oxfam)的報告指出,全 球前1%最富有家庭擁有全球64%的財富,將近台 幣3500兆,是全球35億最貧窮者總財富的65倍。
一、前 言 有人認為這樣的不平等就是不正義,主張有錢人應該多繳稅來幫助窮人。 一、前 言 有人認為這樣的不平等就是不正義,主張有錢人應該多繳稅來幫助窮人。 例如:法國總統歐蘭德(Francois Hollande)在2012年開徵「富人稅」,年收入超過一百萬歐元者需繳75%的所得稅。 極端自由主義(libertarianism):只要經濟上的不平 等不是來自強迫或欺騙,而是出自市場經濟裡人 們的自由選擇,那麼貧富差距並非不公平。 請問:誰的主張比較合理?為什麼?
一、前 言 效益主義者如何看待財富重分配: 1.支持理由:把富人的錢分給需要的人,增加的整體效益將大於富人的損失。 一、前 言 效益主義者如何看待財富重分配: 1.支持理由:把富人的錢分給需要的人,增加的整體效益將大於富人的損失。 2.反對理由:高所得稅率將降低工作和投資的誘因, 造成產能下降,可用以分配的財富跟著減少,最 終降低了整體效益水準。 極端自由主義反對財富重分配的理由:對富人課 稅來幫助窮人違反了富人支配個人財產的自由, 所以違反正義。
一、前 言 在今天的課程裡,我們要談: 1.極端自由主義的主張是什麼? 2.極端自由主義面臨哪些批評?它如何回應? 一、前 言 在今天的課程裡,我們要談: 1.極端自由主義的主張是什麼? 2.極端自由主義面臨哪些批評?它如何回應? 3.道德兩難案例的反思與討論
二、極端自由主義 (一)基本主張: 極端自由主義者支持市場放任,反對政府管制。 理由:每個人都對「自由」—對我們擁有的東西 做任何想做的事,只要也尊重他人做相同的事的 權利—擁有一種基本權利。
二、極端自由主義 (二)最小政府(the minimal state):政府的功能僅限於強制契約執行、保護私有財產、維持和平。 反對當代政府的三種作為: 1.家長式主義(paternalism):反對立法保護人民免於傷害自己。例如,強制繫安全帶、戴安全帽。 2.把道德立法(morals legislation):反對運用法律的強 制力來促進德行或表達多數人的道德信念。例如,立 法禁止賣淫、懲罰同性戀。 3.所得或財富的重分配:重分配稅制是一種強迫,甚至 是盜竊。
二、極端自由主義 (三)代表人物: 八〇年代美國總統雷根(Ronald Reagan)和英國首相柴契爾(Margaret Thatcher)。 奧地利出生的經濟學和哲學家海耶克(Friedrich A. Hayek)。 美國經濟學家傅利曼(Milton Friedman):反對由政 府主導的強制性勞退計畫、立法保障最低工資或 禁止就業歧視、職業證照的要求。 美國哲學家諾齊克(Robert Nozick)。
二、極端自由主義 (四)諾齊克的自由市場哲學: 代表著作:《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Anarchy, State and Utopia,1974) 人不應該被迫去幫助他人。要求富人繳更多稅來 幫助窮人就是在強迫富人。 經濟上的不平等本身沒有錯,重點在於這個分配 是怎麼來的。 反對分配正義的模式理論(以某個自然面向,例 如,依功勞、貢獻或需求,或依此面向之總量、 次序,作為資源分配的依據)。
二、極端自由主義 1.分配正義依賴兩個要求: (1)初始獲得的正義:你用來賺錢的資源當初是正當持有的嗎? (2)轉移的正義:你賺的錢是不是透過市場上的交換或他人自願給你的贈與? 假設對這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麼這就 是正義的分配。你對你擁有的東西享有「資格」 (entitlement),未經你的同意,政府不可以取走。 例子:NBA球星喬丹(Michael Jordan, 1963-)。
二、極端自由主義 2.分配正義的模式理論有兩個問題: (1)自由會打亂模式,模式理論必須干預自由市場,不斷干涉、取消個人選擇的作用。 任何要達成模式化分配的理論,都需要比最小政府更強大的政府,這會侵害個人權利。 (2)對富人課稅來支持扶貧計畫違反了他取得其收入 的權利,等於強迫做不樂之捐。 對富人課稅的道德問題在於侵犯人的自由:對勞 動所得強制課稅就像強迫勞動,這等於是對個人 行使某種財產權。
二、極端自由主義 (五)自我所有權(self-ownership): 這是極端自由主義主張的道德核心。 推論:如果我擁有我自己,那麼我必然也擁有我 的勞動。如果我擁有我的勞動,那麼我必然有資 格享有我勞動的成果。 三者的道德連續性:課稅(取走我的收入)→強 迫勞動(取走我的勞動)→奴役(否認我擁有我 自己)
二、極端自由主義 法國取消75%富人稅 法國社會黨總統歐蘭德的七十五%富人稅政策在元月一日黯然走入歷史,這項政策自二○一二年九月發佈以來,造成有錢人紛紛出走,企業抗議不斷,加上計算後稅收未如預期,且遭憲法委員會推翻下修稅率後,讓歐蘭德只得悄悄地放棄。…… [自由時報 2015.1.2] 請問:富人稅制度失敗的原因有哪些?這告訴我 們什麼?
三、批評與回應 (一)課稅不像強迫勞動這麼糟: 批評者:假設要被課稅,你可以選擇少做點工作,少繳稅。但假設你被強迫勞動,則沒有這種選擇。 回應:政府憑什麼強迫人做這種選擇? 重點不在於受害者(被課稅者 / 被偷東西的屋主) 要做什麼調整來減少自己的損失,而是加害者 (政府 / 小偷)做錯事。
三、批評與回應 (二)窮人更需要這筆錢: 回應:這可當作說服富人透過自由選擇來幫助窮人的理由,但不能用來證成強迫富人做慈善行為。 類比論證:洗腎病人比我更需要我的一顆腎,但 這不表示他有權得到我的腎,政府也不能跟我索 討一顆腎來幫助他。原因在於:它是我的腎! 需求不能勝過我自由處置自己擁有之物的基本權 利。
三、批評與回應 (三)個人的成功有賴他人: 批評者:籃球是團隊運動,沒有隊友、教練、裁判、播報員等人,喬丹不可能賺到這麼多錢。因此,喬丹虧欠那些對他的成功有貢獻的人。 回應: 1.這些人已得到其勞務的市場價值之回報,沒有理由認為喬丹虧欠他們什麼。 2.就算喬丹虧欠他的隊友和教練,這也無法證成對 他的所得課稅,來幫助飢民和無家可歸者。
三、批評與回應 (四)並非未經同意的課稅: 批評者:喬丹做為公民,他對自己必須遵守的稅法制訂也有一票,所以不是在未經他同意的情況下課稅。 回應:民主的同意並不足夠。公民同意遵守多數 人的決定和法律,並不表示他事先同意多數決制 訂出來的所有法律。有些法律可能違反正義。 否則多數人也可以沒收少數人的財產、剝奪自由。
三、批評與回應 (五)成功的人只是運氣好: 批評者:個人對他的天賦和生逢其時沒有功勞,所以不能說他在道德上有資格享有天賦帶來的所有金錢。社群為了公共利益而對他的所得課稅沒有違反正義。 回應:假設一個人沒有資格享有由其天賦和能力 帶來的利益,那麼他就不算真的擁有該天賦和能 力,於是他就不算真的擁有自己。不能把公民視 為政治社群的財產。 例子:電車問題版本二、救生艇問題。
四、道德兩難的反思 (一)賣腎: 有人主張應修法讓腎臟可以自由買賣,如此可增加供移植的腎臟數量。缺錢的人有賣腎的自由。支持理由似乎是基於自我所有權。 評論:器官買賣的支持者其實更強調拯救生命的 道德重要性,以及多數人剩一顆腎仍可活的事實。 例一:買家出8000美元買腎來裝飾客廳。 例二:印度貧農為了讓子女上大學,賣掉第二顆腎。 結論:器官買賣合法化政策不是依據自我所有權。
四、道德兩難的反思 (二)協助自殺: 死亡醫生Jack Kevorkian的故事。 極端自由主義者:基於自我所有權,禁止協助自 殺是不正義的法律。個人有放棄生命的自由,政 府無權干涉。 評論:支持協助自殺陣營所訴諸的真正理由並不 必然依賴自我所有權(財產權),而是基於尊嚴 和慈悲。
四、道德兩難的反思 (三)你情我願的吃人(consensual cannibalism): 2001年,德國電腦技師Armin Meiwes刊登廣告,徵求自願被殺來吃的人。他沒有給任何金錢補償,只提供這個體驗。 43歲的軟體工程師Bernd-Jurgen Brandes同意,隨 後被殺死切塊。Meiwes被捕時已吃下四十多磅人 肉。律師辯稱, Meiwes只是「受託殺人」,是一 種協助自殺。 終極考驗:如果極端自由主義是對的,那麼禁止 你情我願的吃人就違反正義,侵害自由權。
小組討論 荷蘭送免費單程票 徵求「赴火星殖民」 請問:你們認為政府在道德上應該干涉這個徵人 計畫嗎?為什麼? 荷蘭送免費單程票 徵求「赴火星殖民」 荷蘭一個電視實境節目,推出一個「殖民火星」計畫,準備在10年內,讓4個人登陸火星,徵求自願者,將提供免費單程太空票,這4個人要在火星度過餘生,這場看似「自殺」的太空旅程,居然意外受到歡迎,超過上萬人上門詢問。…… 「火星一號」發起者:「『火星一號』創造了一個以現今科技能做到的任務,……目前回程任務還辦不到。」…… [TVBS 2013.4.24] 請問:你們認為政府在道德上應該干涉這個徵人 計畫嗎?為什麼?
五、結 語 極端自由主義訴諸的「自我所有權」概念—我屬於我自己,而非屬於其他人、國家或政治社群—相當吸引人,它為個人權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五、結 語 極端自由主義訴諸的「自我所有權」概念—我屬於我自己,而非屬於其他人、國家或政治社群—相當吸引人,它為個人權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自我所有權可以解釋為什麼不能為了他人的福祉 而犧牲個人的權利。例如,電車問題版本二、救 生艇問題中的抉擇。 然而,許多反例顯示,自我所有權並非用以判斷 是非對錯、正義與否的唯一終極判準。
參考書籍 邁可.桑德爾(Michael J. Sandel),《正義:一場思辨之旅》,臺北市:雅言文化,2011,第三章〈我身我命歸我有 / 自由至上主義〉 。 林火旺,《倫理學》,臺北市:五南圖書,2004, 第十四章〈諾次克的正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