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馮嘉誠(英國華威大學東亞國際政治碩士生) 成名 (香港科技大學副教授) 功能組別。去或留? 作者:馮嘉誠(英國華威大學東亞國際政治碩士生) 成名 (香港科技大學副教授)
流程表 功能組別選舉合乎平等原則嗎? 功能組別選民是何許人? 功能組別的存在理據
功能組別合乎平等原則嗎? 立法會內70個議席,一半由功能組別選舉產生;另一半由地區直選選舉產生。 功能組別選民有約23萬;地區直選選民佔337萬。
傳統功能組別違反政治平等 每名合資格選民擁有2張選票。 近24萬名傳統功能組別選民可產生30個立法會議席;347萬名地區直選選民卻只可產生35個議席和5個新增的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議席(即俗稱超級區議會)。 換言之,1張傳統功能組別選票等同12.5張地區直選選票。 選民數目最少的18個功能團體合共只有22020個人和團體選民,然而透過分組點票機制,他們卻足以否決由三百萬選民選出的直選議員,反映少數可以否決多數! 4
立法會內的分組點票機制 70名立法會議員在投票時會被分為功能團體及地 區直選兩組。 由個別議員所提出的動議、私人草案及對政府草 案所提出的修訂都必須分別得到出席會議的功能 議員過半數支持及出席會議的地區直接選議員過 半數支持才可得到通過。 然而政府提出的法案如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 的過半數票,即為通過。 分組點票機制顯然是為了削弱立法會議員通過草 案的權力。
立法會內的分組點票機制 由2004到2013,共有524個動議獲得議會整體過半 數支持,卻因分組點票而遭否決。 對比議員動議,政府的草案相當容易獲得通過。 例如1998至2004年間5項政策範圍當中,大部分政 府草案都獲得通過;相反,由地直選議員所提出 的動議有超過七成遭到否決。 在這五類政策範圍中,功能組別議員極大部分乃 親政府:以往直選議員提出修訂草案,功能團體 議員總共否決了72.4%相關動議。 有72.4%由地區直選議員所提出的動議都遭到否決
立法會內的分組點票機制 資料來源:立法會議員天主教監察組
傳統功能組別合乎平等原則嗎? 部份功能組別選民數目少於二百,例:金融界在 2013年的登記選民只有125。 立法會中有接近兩成議席(13席)經7,183個功能 界別選民產生。 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分組點票」機制 少數否決多數。 《公約》第25條宣示每個公民都有權利「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和被選舉」。 這5.7萬功能組別選民可以透過他們的代表否決任何需要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支持才能通過的動議或草案,包括彈劾行政長官的動議及政制改革方案。 《基本法》附件二對立法會內的表決程序亦規定,由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須經過功能組別議員和直選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以過半數支持,才算通過。
傳統功能組別合乎平等原則嗎? 傳統功能組別 地區直選 選民人數 佔人口比例 議席席數 平均每位議員所需選民 238,022 3,471,423 佔人口比例 議席席數 30 35 平均每位議員所需選民 7934 99183
功能組別選民是何許人? 功能組別選民不只「人」,更有多於一萬六千個 選民乃公司和團體,如:旅遊界、航運交通界。 制度容許大企業「化身」不同公司在同一及不同 界別登記選民,換言之,一家大企業手上可持有 多於一張選票 「種票」疑雲。 28個功能組別中,18個存在著公司票和團體選民,其中10個界別只有公司和團體選民。 大企業或大集團可透過其附屬公司或其擁有股權的其他公司在同一或不同界別取得選民資格。
功能組別選民是何許人? 資料來源: 二零一三年功能界別選民分佈 (不包括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 (選舉事務處網頁)
功能組別選民是何許人? (香港人權監察) 機構名稱 所持選票 長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20 新鴻基地產 10+ 新世界發展有限公司 11 恒基兆業地產集團 7+ 九龍倉集團有限公司 6+
例子:航運交通界 在2004/05年,該界別共有191位選民 (團體/公司票) 當中,新鴻基地產佔了11票 商人鄭裕彤的公司佔了7票 和黃佔了7票 吳光正旗下公司和太古亦各佔5票 資料來源:”Corporate Voting in Hong Kong Election”, Webb-site, 28th November 2005.
傳統功能界別議員能提供獨立和專業的意 見? 傳統功能界別有利於經濟發展? 傳統功能界別「平衡」社會各界的利益? 傳統功能組別的存在理據 傳統功能界別議員能提供獨立和專業的意 見? 傳統功能界別有利於經濟發展? 傳統功能界別「平衡」社會各界的利益?
傳統功能組別議員提供獨立和專業意見,就多方議題廣泛參與立法會辯論,提高立法和施政水平? 根據1998-2004年涉及五類社會政策的研究發現,當牽涉直接的界別利益時,功能組別代表都積極參與相關的立法工作,例如發問、提出動議和修訂。 功能組別支持者
不過,當不涉及直接的界別利益時,功能代表則往往變得沒有那麼積極,他們甚至不時拒絕參與部份立法工作!屆時,他們的政策立場不是傾向所屬政黨就是傾向政府。 功能組別反對者
事實上,沒有跡象顯示功能團體把「專業知識」、獨特見解有被廣泛應用於立法工作上。相反,他們帶入議會的往往只是界別利益、政黨立場。 功能組別反對者
研究指出,傳統功能議席代表的工作與民意和社會期望有很大的落差。他們的選民人數只是地區直選選民的7%,卻能夠運用立法權力阻止通過地區直選代表的動議。 226,591/3,370,000 = 0.06723 功能組別反對者
傳統功能組別有利經濟發展? 要維持香港經濟發展,必須確保市場的公平競爭。然而,香港許多行業都存在著不公平競爭。在2012年6月14日,立法會三讀通過《競爭條例草案》,但草案內容仍備受爭議,坊間發傳媒更直指草案對商界作出大幅讓步,是「無牙老虎」,難以保障公平競爭 。 背景
在2012年前,相關公平競爭法的議案多次在分組投票機制下被功能組別議員否決。他們的理由通常都是「先考慮,次諮詢,再調查,後研究,最後再討論」。 其實他們否定的動機只為保障自身界別的利益! 功能組別反對者
在2004年,功能團體議員再一次反對政府檢查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的運作,連政府僅僅就公平競爭法進行「可行性」的研究也公然反對! 根據過往立會投票紀錄,大多數有關提升香港經濟競爭力的立法動議均來自地區直選組別,而非功能團體代表。 功能組別反對者
雖然立法會在2012年6月14日大比數通過《競爭條例草案》,但連功能組別議員也支持草案的原因,是政府決定對商界大幅讓步: 例如取消原草案包括的獨立私人訴訟機制和把中小企獲豁免比率,由百分之八十六增至九十五等。 寬鬆的規管門檻大幅削弱《競爭條例》反競爭行為的能力。 小型超市職員
超級市場欺壓供應商的行為在全球均會出現,包括巨額上架費、推廣費和「拖數」等。 英國法例賦予競爭委員會權力,可對付不公平貿易行為,向違反行業守則的超級市場罰款制裁。但本港的競爭法卻規管不了這些手段。 市民
功能組別議員支持政府在沒有公開投標的情況下,以低價將數碼港批給在相關管理經驗成疑的本地財團,實為扭曲公平競爭的干預。
故此我們有理由相信功能組別議員在立會投票時,首先考慮既得利益者的好處,縱使此舉將會犧牲經濟發展。
傳統功能組別「平衡」社會各界利益? 要「平衡」社會各界利益,確保公民自由、有效的政治問責以及合理商業監管都是必要條件。 背景
在一些對公民自由作出威脅的議案中,例如推行《基本法》第廿三條,許多功能組別議員都投下贊成票。 1)公民自由 在一些對公民自由作出威脅的議案中,例如推行《基本法》第廿三條,許多功能組別議員都投下贊成票。
又例如《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在2006年通過時,政府強調該條例目的在於確保執法機關有效打擊犯罪活動。
然而條例執行至今,兩年間竟有至少15宗執法人員違規竊聽,或者擅自刪除有關資料以掩飾其違規行為,蠶食香港法治基礎。 (胡國興大法官)
相反,泛民議員在2009年提出「促請政府立即檢討上述條例」的議案,卻被功能組別議員否決!
自從高官問責制實行以來,由於問責官員與高級公務員分工含糊不清,成效一直都存疑。儘管如此功能組別議員都仍然支持這個制度。 2)政治問責 自從高官問責制實行以來,由於問責官員與高級公務員分工含糊不清,成效一直都存疑。儘管如此功能組別議員都仍然支持這個制度。
2008年5月,政府公布新增副局長及政治助理,一方面他們缺乏相關政治經驗。相反,多名新貴曾與特首辦主任陳德霖共事,有「用人唯親」之嫌。 另一方面,他們薪酬之高亦令社會嘩然。據資料顯示,他們的基本薪金1年已花去4千萬公帑! 功能組別反對者
有見及此,泛民主派提出議案,要求政府披露副局長及政治助理的薪酬及附帶福利文件,卻在分組點票機制下遭到否決! 泛民議員 功能組別議員
之後,泛民主派再次提出議案,要求刪除副局長及政治助理職位的開支預算,卻同樣遭到功能團體反對! 泛民議員 功能組別議員
3)商業監管 不少港人耗盡畢生積蓄,為求購買一個住宅。可惜,香港的地產商連明碼實價的基本商業原則也不遵守。
根據發展局在09年10月公佈了發水名單,發現部分地產項目發水程度達到112%。 其中荃灣寶雲匯(105%)、沙田晉名峰(95%)、屯門愛琴灣(91%)、何文田灝畋峰(75%)尤為嚴重。 該項名單抽查了61個01年1月至06年4月期間落成的樓宇項目。包括51個住宅與10個非住宅項目,計算它們的停車場、機房、環保露台等所有獲豁免計算設施的發水面積與比例。 「發水樓」指將有關額外樓面計入建築面積或實用面積內,再以十足價錢出售,然而市民所購買的單位「實用面積」卻大大降低。
同樣,另一個於2008年提出的議案,即「籲請政府立法規定發展商於售樓說明書上載列樓宇實用面積」,也遭到功能團體否決。 功能組別議員 功能組別反對者
地區直選議員曾在2006年向政府作出多項建議,並禁止一系列市埸失當行為,但議案遭到功能組別反對。 功能組別議員 例如規定發展商須在售樓說明書中,須提供位置圖則、樓面平面圖、價目表、所須繳付的其他費用及收費等等;並禁止包括內幕交易、虛假交易、操控價格、以及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等市埸失當行為。 功能組別反對者
功能組別議員與地產商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其反對監管地產商理由,竟是相信業界能夠自律,以及指出有關當局已經起了監管住宅樓宇買賣的作用,足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故沒有立法監管的必要。
又例如儘管屏風樓的建築影響景觀,又妨礙空氣流通和採光,威脅市民健康。然而,地產界堅持賺到盡。
在2007年,一個僅僅促請政府「考慮」以立法方式進行規管屏風樓的議案,也被功能組別否決。 功能組別議員 功能組別反對者
功能組別議員對屏風樓的取態,是以「不影響私人發展權益的原則下」作為大前提!難道社會安危都必須屈服在私人發展的權益下!? (2007年5月9日)當日王國興動議立法會促請政府全面檢討《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並考慮以立法形式規劃建築物的密度和高度、空氣流通和採光等,同時保護山脊線和海港景觀,以確保香港的規劃更完善。
支持功能組別的其他理據: 對香港經濟發展和繁榮安定有很大貢獻,應享有多一點特權? 假如我們這類精英大批移民,香港的經濟打擊將會十分沉重。既然我們對本港發展這麼重要,享有多點政治特權也是應該的? 功能組別支持者
不過,社會不同階層對社會的貢獻應該如何量度呢?我們又應該如何界定「安定繁榮」及「貢獻」呢?
家庭主婦與漁農界對社會的貢獻,誰比較多? 社會貢獻
難道我們就對這個社會沒有貢獻!? 我對香港經濟影響深遠。 資本家 郵差、司機、清潔工
傳統功能組別選舉能確保社會中成員較少的階層和界別,有「均衡參與」的機會(鞏固官商勾結)? 海外一些國家有法例規定,透過選舉制度保障一些社群的「均衡參與」權,確保他們的聲音得以在社會及議會的層面得到表達及受到注目。 功能組別支持者
海外的「均衡參與」跟本港的可謂折然不同!外地保障的是弱勢社群,不過本港保障的卻是財雄勢大的「工商專業」!
切勿忘記功能界別只憑二十三萬選民佔據了共三十個立法會議席!這類選民所代表的,本質上就無異於少眾的利益。
鑑於就業貧窮婦女佔就業總人口多於3/4,立法會於06年針對貧窮婦女問題作出21項動議,卻受到代表商界的功能團體議員反對,最後基於自由黨所有議員投下棄權票,在分組點票機制下遭到否決! 該動議包括提升婦女就業能力,增加在職婦女僱傭福利、受歧視問題,及放寬綜援申請條例等。
功能團體並非唯一提供專業意見的途徑,我們大可運用智庫、諮詢委員會。另外專業人士亦可透過政黨輸入專業知識。當我們的政制愈趨民主,更有助鼓勵專業人士加入政黨,發揮他們相關行業之經驗。
這算是哪回事的「均衡參與」!?
最後, 傳統功能組別成員比地區直選成員較不積極參與立法會事務!
議員平均提出動議和修正案數目 (來源:立法會議員天主教監察組) 54
議員平均發言次數 (來源:立法會議員天主教監察組) 55
議員平均質詢次數 (來源:立法會議員天主教監察組) 56
功能組別違反公眾利益案例
參考書目 Catholic Monitor: http://www.legco-monitors.org/ Election office, HKSAR Jake van der Kamp & Carine Lai “Non-positive interventionism: How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distort the free market” in Loh, Christine and Civic Exchange ed. (2006),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A Unique Feature of the Hong Kong Legislative Council,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Kwok Y. F. Rowena & C. T. Chow, “The Dynamics of Social Policy Making in Hong Kong: the role of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1998-2004) in Loh, Christine & Civic Exchange ed.,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A Unique Feature of the Hong Kong Legislative Council, pp. 199-264.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06. Sing, Ming, 應否全面廢除功能議席? (Ming Pao) http://ihome.ust.hk/~somsing/Democratic_reform_and_functional__constituencies_-Ming_Pao.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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