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紡織品檢驗制度介紹 10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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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紡織品檢驗制度介紹 100年9月

前言 紡織品的安全性已日趨受到國人及世界各國的重視。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促進紡織業正常發展,將依商品檢驗法公告紡織品為應施檢驗商品,不論進口或國內生產皆須經本局檢驗符合檢驗標準後始得進口及內銷。 產製者、輸入者或委託他人製造(或輸入)並以委託者名義銷售之委託者須負擔報驗義務。

列檢前後管理法規說明 1.消保法 1.商品檢驗法 2.市場隨機取樣 2.強制報驗及檢驗; 市場抽驗。 商品標示法(服飾、織品標示基準) 實施日期 1.消保法 2.市場隨機取樣 1.商品檢驗法 2.強制報驗及檢驗; 市場抽驗。 商品標示法(服飾、織品標示基準)

主要增(修)訂內容概要 ․新增同類紡織品但不同商品分類號列之商品得合併申請 報驗之相關規定。 ․新增機關團體依使用者個別體型或需求所製作之商品檢 附相關文件時得採書面核放。 ․修正抽中批檢驗項目之組別數。 (以上預定自100年11月1日起實施) ․修正隨時查驗申請書。 註:修正後內容(草案) 於簡報中係以斜體及含底線字體表示,實際內容以正式發布為主。 4

一、檢驗範圍及時程 種類 商品分類號列 實施日期(註) 備考 供24個月以下或身高86cm以下之嬰幼兒穿著之服裝及服飾附屬品 6111、 6209 (合計12品目) 100年7月1日 包括便服外套、含帽套裝、背心連褲童裝外衣,嬰兒圍兜、手套、併指手套、露指手套、緊身衣,但嬰兒鞋除外(海關解釋範圍)

一、檢驗範圍及時程(續) 種類 商品分類號列 實施日期(註) 備考 成衣(含毛衣) 101年1月1日 內衣 泳衣 毛巾 織襪 寢具 6101~6110、6112~6114、6201~6208、6210、6211.20~6211.49 (合計290品目) 101年1月1日 1、戲劇服類及客製紡織品除外。 2、羽絨衣及羽絨被暫不列入本次 應施檢驗品目範圍。 3、寢具範圍: (1)床罩組:床單、床罩、枕套(含 抱枕套)、被套、床裙、床飾巾 。 (2)枕、被胎:被類(包括蓋被褥、 棉被)、毛巾被、睡袋、枕頭。 4、應施檢驗品目範圍包括拋棄式 (免洗)內褲、襪,其標示應依據 CNS 15290規定,但得以附掛或 於內外包裝上標明之。 內衣 6212 (合計6品目) 泳衣 6211.11及6211.12 (合計4品目) 毛巾 6302.60~6302.99 織襪 6115 (合計16品目) 寢具 6304及9404 (合計24品目)。 註:檢驗基準日為運輸工具進口日、出廠報驗日、委託者 首次自其倉儲場所運出其存放委託產製商品之出貨日 6

二、檢驗標準 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 服飾標示基準 織品標示基準

三、檢驗項目(品質) 項目 主要內容 游離甲醛 偶氮染料 鎘 鉛 有機錫 物理性安全要求 中文標示之纖維成分 嬰幼兒紡織品20ppm以下 不得使用含鎘配件 鉛 12歲以下兒童用紡織品含鉛量不得超過產品表面塗料中所含非揮發性成分重量之90ppm 有機錫 嬰幼兒用紡織品之三丁基錫(TBT)及三苯基錫(TPT)含量皆不得超過0.5ppm 與皮膚直接接觸紡織品之三丁基錫(TBT)及三苯基錫(TPT)含量皆不得超過1.0ppm 中文標示之纖維成分 重量百分比許可差應在上下百分之三以內 物理性安全要求 含繩帶及拉帶之衣物應符合CNS 15291

三、檢驗項目(中文標示) 中文標示- 本局商品檢驗法第11條及服飾、織品標示基準 商品檢驗法第11條 服飾、織品標示基準(商業司訂定) 於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標示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服飾、織品標示基準(商業司訂定) 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尺寸或尺碼。 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纖維成份。纖維成分依CNS 2339等進行試驗。 洗燙處理方法。

三、檢驗項目(中文標示)續 委託製造(或輸入)之廠商標示規定 商品委託他人製造(或輸入)並以委託名義銷售,報驗義務人即為委託者,依商品檢驗法第11條規定,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除依檢驗標準作有關之標示外,並應標示其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故委託製造(或輸入)之紡織品得僅標示委託者(報驗義務人)之資料。

四、檢驗方式 註:須先經申請及審查程序後始得採用 方式 模式 適用對象 主要方式 監視查驗 所有報驗義務人 每批進口及出廠產品皆須報驗,原則以5%機率決定是否抽樣檢驗 隨時查驗(註) 1.「國內生產廠場」 2.「委託國內生產廠 場產製之委託者」 無須報驗,由檢驗機關隨時至生產廠場取樣檢驗 管理系統監視查驗(註) 生產廠場具備品質管理系統(ISO 9000)及四項基本檢測設備 生產廠場自行檢驗 註:須先經申請及審查程序後始得採用

四、檢驗方式-監視查驗-(1/13) (一)作業流程圖: 報驗義務人 標檢局轄區分局 市 場 報驗 查驗 銷售 進口 3.核發查驗證明 1.受理報驗 2.簡化檢驗 3.核發查驗證明 申請書 合格者始可於 市場陳列銷售 國內生產廠場 報驗 查驗 銷售

四、檢驗方式-監視查驗-(2/13) (二)報驗 1、由報驗義務人或代理人(如報關行或報驗行)填具 報驗申請書(國產及輸入)向標檢局轄區分局申請並 繳檢驗費。 2、報驗義務人、品名、製造廠名稱、廠牌、國外出 口日期、產地為必填欄位。 3、得採現場、郵寄、傳真或網際網路申報。 4、進口人與報驗義務人不同時報驗申請書之報驗義務人可 填報進口人,以供簽審單證比對,惟務必於備註欄或空 白處註明委託輸入人(報驗義務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備 查。

四、檢驗方式-監視查驗-(3/13) (二)報驗(續1) 5、得以一般報驗批商品或以合併報驗批商品為同批申請 報驗。 5-1、一般報驗批商品:同報驗義務人、同產地及同商品分 類號列。 5-2、合併報驗批商品:同報驗義務人、同產地、同類紡織 品且二個以上商品分類號。 6、同類紡織品:分為嬰幼兒穿著之服裝、成衣(含毛 衣)、內衣、泳衣、毛巾、織襪、寢具七大類。 14

四、檢驗方式-監視查驗-(4/13) (二)報驗(續2) 7、以合併報驗批商品為同批申請報驗者,報驗義務人應 將所有報驗商品之品名、商品分類號列、數量等資料 全數登錄於標準檢驗局電腦系統。 8、應檢附一件報驗商品中文標示樣張供審查,若同批報 驗商品超過十種者,每超過十種應再檢附一件,最多 檢附三件,並以報驗數量最多者為之。 15

四、檢驗方式-監視查驗-(5/13) (三)查驗/流程圖 以一般報驗批商品報驗 以合併報驗批商品報驗 全部同種商品皆符合得採書面核放 是 否 是 否 以5%機率決定是否對該批抽驗 未抽中批 抽中批 現場標示檢查 取樣檢驗 以5%機率決定是否對該批查驗 未抽中批 抽中批 書面審查 現場標示檢查 取樣檢驗 16

四、檢驗方式-監視查驗-(6/13) (三)查驗/一般規定 1、同種商品:同一報單同項次商品 2、得採書面核放之態樣及資格如下: (1)同種商品數量5件以下者。 (2)同種商品數量超過5件,且單件起岸價格(CIF)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並檢附下列文件之ㄧ者: A、廠牌業者試驗報告或品質性能聲明書。 B、廠牌業者授權駐台代理商可開具品質性能聲明書之授權 書,以及駐台代理商開具之品質性能聲明書。 (3)同種商品屬依機關團體之使用者個別體型或需求所製作,並檢附下列文件者: A、依機關團體之使用者個別體型、需求所製作之證明文件。 B、訂製者同意免取樣檢驗之同意書、製造業者試驗報告或 品質性能聲明書。 17

四、檢驗方式-監視查驗-(7/13) (三)查驗/一般規定(續) 3、前二款[(2) 、(3)]試驗報告內容應包括商品名稱及全部檢驗項目之檢驗結果;品質性能聲明書內容應包括商品名稱及聲明全部檢驗項目品質符合檢驗標準;授權書內容應陳明授權代理商可開具品質性能聲明書。文件為影本時,應由報驗義務人同時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戳章及駐台代理商之簽章。 18

四、檢驗方式-監視查驗-(8/13) (三)查驗/取樣檢驗規定 1、取樣樣品數量為同批報驗商品未超過10種者取1種,超過10種者每超過10種加抽1種,最多取3種。經選定為取樣商品,取同種商品2件。 2、以合併報驗批之報驗商品中含有不合格紀錄且未經連續三批以一般報驗批方式報驗及取樣檢驗合格者,應加抽驗與不合格同產地、同商品分類號列之商品。 19

四、檢驗方式-監視查驗-(9/13) (三)查驗/取樣檢驗規定(續) 3、檢驗項目如下: (1)標示(含纖維成分鑑定)檢驗。 (2)含繩帶及拉帶者加驗「物理性安全要求」。 (3)依取樣之產品特性任選「游離甲醛」、「禁用之 偶氮染料」、「鎘、鉛」及 「有機錫」四組檢驗 項目之其中一組以上執行檢驗,並以輪流選項為 原則。 4、檢驗時限為取樣後6個工作天。(無不合格紀錄之進口 商品得申請先行放行) 20

四、檢驗方式-監視查驗-(10/13) (三)查驗/現場查核標示規定 2、查核項目如下: (1)外觀。 (2)中文標示。 1、查核樣品數量為同批報驗商品未超過10種者查2種,超過10種者每超過10種加查2種,最多查6種,經選定為查核商品,至少查同種商品4件。 2、查核項目如下: (1)外觀。 (2)中文標示。 (3)商品檢驗標識。 3、進口商品於進口時未依規定標示中文標示或商品檢驗標識者,得申請先行放行,俟完成後再申請檢查。 21

四、檢驗方式-監視查驗-(11/13) (三)查驗/書面審查規定 1、審查申請報驗時所檢附之中文標示樣張。 2、中文標示樣張得為產品之包裝標示資料或掛牌正(影)本,如生產國別、纖維成分、洗燙處理方式附縫於商品本體而未於包裝或掛牌標示者,應以其他書面資料補充之。 22

四、檢驗方式-監視查驗-(12/13) (四)查驗結果處理: 1、取樣檢驗、現場查核標示或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查驗證明。 2、不符合規定者: (1)部分同種商品合格、部分不合格或全數不合格者,得先辦理分割批數後,依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就不合格同種商品辦理退運、銷毀或提出監督改善申請後重新報驗;合格之同種商品分割後即可放行。 (2)分割申請以一次為限。 (3)檢驗不合格之同種商品經改善後,得併同其餘未抽中同種商品重新報驗,惟檢驗不合格經改善之同種商品屬必抽中檢驗。 23

四、檢驗方式-監視查驗-(13/13) (四)查驗結果處理(續): 2、不符合規定者(續): (4)同報驗義務人報驗同產地及同商品分類號列有不合格紀錄之商品,並以一般報驗批商品為同批申請報驗時,須經連續三批實施逐批查驗,取樣檢驗皆合格後,始得恢復每批以百分之五機率隨機抽批查驗。 3、以合併報驗批商品為同批申請監視查驗檢驗,其合格紀錄不視為前揭得恢復抽批查驗所須之合格批數。(即不合格同報驗義務人、同產地、同商品分類號列須改採一般報驗批方式報驗才可解除列管)。 24

四、檢驗方式-隨時查驗-(1/6) 一、申請作業: 1、申請人 (1)國內生產廠場。 (2)委託國內生產廠場產製且以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委託者名義於國內銷售之委託者。 2、應檢附文件 (1)隨時查驗申請書(含工廠基本資料表、工廠位置圖) (2)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可同時申請) (3)國產商品進入國內市場登記表,表內須填寫個別生產廠場所有品目「前一曆年出廠數量」,前一曆年無生產者,則填寫「當年度預估出廠數量」。 (4)其它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文件(如取得MIT微笑標章使用證書)

四、檢驗方式-隨時查驗-(2/6) 二、受理及審核作業: 1、檢驗機關受理申請後遴派適當人員執行工廠實地查核。工廠取得台灣產製MIT微笑標章使用證書者,及檢驗機關曾派員實地查核確有生產事實者,該類紡織品得免實地查核。 2、經審查文件備齊且確有生產事實者,由檢驗機關核發「隨時查驗同意書」。 3、取得隨時查驗資格之報驗義務人僅須配合辦理下列事項,無須再逐批申請報驗 (1) 同意本局隨時至生產廠場取樣檢驗。 (2) 每年1月底前,將前一曆年出廠總數量及總金額填寫 於國內市場登記表送至本局,本局依登記表內容收 取前一曆年檢驗規費,及估算當年度抽驗頻率。

四、檢驗方式-隨時查驗-(3/6) 三、抽驗頻率原則: 1、依報驗義務人提供之「前一曆年出廠數量」或「當年度預估出廠數量」推算出廠批數後,以百分之五機率規劃年度抽驗次數,至每一個別生產廠場執行取樣檢驗,至多每1個月抽驗1次,至少每年抽驗1次。報驗義務人取得台灣產製MIT微笑標章使用証書,以每年抽驗1次為原則。 2、各類紡織品出廠批數換算比率如下: 嬰幼兒服裝、成衣、毛衣:500打視為一批 毛巾、內衣、泳衣:1500打視為一批 浴巾:3000條視為一批 織襪:10000打視為一批 床罩組:3000組;枕、被胎5000件視為一批

四、檢驗方式-隨時查驗-(4/6) 四、查驗規定: 1、赴生產廠場抽取樣品之取樣數量為取同類紡織品任一商品2件,比照監視查驗檢驗項目執行檢驗,但每年僅抽驗1次者得檢驗全部檢驗項目,符合規定者核發「隨時查驗取樣檢驗結果表」。 2、同類紡織品:分為嬰幼兒穿著之服裝及服飾附屬品、成衣(含毛衣)、內衣、泳衣、毛巾、織襪、寢具等七大類。 3、檢驗不合格處理: (1)通知生產廠場回收改正與不合格同批之商品。 (2)提高抽驗頻率為每週至該生產廠場抽驗同類紡織 品1次,須經連續3週檢查驗符合規定後,始恢復 原抽驗頻率。

四、檢驗方式-隨時查驗-(5/6) 五、暫停隨時查驗之規定: 1、有下列情形者其商品暫停採隨時查驗: (1)1月底前未檢附國內市場登記表或登記表記載 不實。 (2)1月底前未繳納檢驗規費。(每年依登記表資 料收費1次) (3)拒絕檢驗機關至生產廠場取樣檢驗。 2、暫停採隨時查驗者,其後續檢驗方式改採監視查 驗之逐批查驗方式報驗至少1個月,並於符合規 定後,恢復隨時查驗。

四、檢驗方式-隨時查驗-(6/6) 六、其他管理事項: 1、取得隨時查驗之商品,其生產廠場有增加、減少等異動情形時,應向原申請隨時查驗之檢驗機關申請核准。 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隨時查驗同意書: (1)自行申請廢止。 (2)商品經公告廢止應施隨時查驗。 (3)隨時查驗同意書名義人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其他相關之設立登記經撤銷、廢止、註銷、解散、歇業或撤回認許。 30

四、檢驗方式-管理系統-(1/3) 一、申請作業: 1、具備下列資格者皆可提出申請 (1)生產廠場之品質管理系統取得本局或本局認 可驗證機構之登錄證書(ISO證書)。 (2)辦妥監視查驗登記。 (3)具備「 UV-Vis 」、「 (GC-MS) 」、「AA或 ICP」及「GC/PFPD或GC/FPD 」基本檢驗設備 2、應檢附文件 (1)申請書。(2)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 (3)基本檢驗設備明細表。 (4)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可同時申請)

四、檢驗方式-管理系統-(2/3) 二、受理及審核作業: 必要時派員實地審查,符合者發函通知,通知函視為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登記證明。

四、檢驗方式-管理系統-(3/3) 三、查驗規定: 1、國內廠場:由生產者自行檢驗符合規定自行簽發查驗證明後出廠,並於每月10日前檢附發證資料報請本局審查並依出廠金額繳納檢驗費。 2、進口者:由報驗義務人檢附生產廠場之檢驗紀錄正本及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登記證明影本,於每批進口時,報請檢驗機關審查並繳納檢驗費;檢驗機關審查符合後,核發查驗證明。 3、自行檢驗項目為游離甲醛、禁用之偶氮染料、鎘、鉛、有機錫、標示(含纖維成分鑑定),含繩帶及拉帶之衣物加驗「物理性安全要求」。

五、商品檢驗標識-(1/6) 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繫掛方式或最小單位包裝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採隨時查驗之報驗義務人應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其餘報驗義務人得使用標準檢驗局印製或自行印製之商品檢驗標識。

五、商品檢驗標識-(2/6) 標準檢驗局印製之商品檢驗標識(C字軌)如下: 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申請核發。一年內連續3次以上合格得申請預購使用。

五、商品檢驗標識-(3/6) 自印標識圖例 或 XXXXX: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號碼 M:監視查驗、隨時查驗 Q:管理系統監視查驗 或 MXXXXX 0807001 MXXXXX 0807001 XXXXX: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號碼 批號範例:0807001為報驗人義務人2008年7月份製造之第1批商品;第1,2碼為製造日期之西元年之後2碼;第3,4碼為製造日期之月份;第5~7碼為流水號(得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

五、商品檢驗標識-(4/6) 監視 查驗 自印標識規定-1 1、須先申請監視查驗檢驗登記。 2、報驗時須於報驗申請書之商品 檢驗標識欄填報商品檢驗標識 MXXXXX及批號,進口人與報驗義務人 不同時,商品檢驗標識欄上之商品檢 驗標識MXXXXX,填進口人資料,但 於「報驗義務人特別要求」欄註明委 託者之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號碼。 3、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外包裝上將 MXXXXX及批號緊臨基本圖式之右方或 下方。 MXXXXX 0807001

五、商品檢驗標識-(5/6) 自印標識規定-2 隨時 查驗 1、報驗義務人應自行紀錄及保存 商品產製日期、批號、數量、 出廠日期等資料,並接受檢驗 機關查核。 2、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外包裝上將 MXXXXX及批號緊臨基本圖式之 右方或下方。 MXXXXX 0807001

五、商品檢驗標識-(6/6) 自印標識規定-3 管理 系統 監視 查驗 1、國內廠場於自行簽發查驗證明 之商品檢驗標識欄填報商品檢 驗標識QXXXXX及批號。 2、進口商品報驗時須於報驗申請 書之商品檢驗標識欄填報商品 檢驗標識QXXXXX及批號。 3、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外包裝上將 QXXXXX及批號緊臨基本圖式之 右方或下方。 QXXXXX 0807001

六、費用 監視查驗 一、檢驗費:每批產品進口CIF價或出廠價千分 之2.5。 二、臨場費:執行取樣及標示查核每次500元。 隨時查驗 檢驗費:同監視查驗。 管理系統監視查驗 檢驗費:每批產品進口CIF價或出廠價千分之 0.2。 註: 1、每批檢驗費最低為500元,超過10萬元部分減半計收。 2、成衣、內衣、毛衣、泳衣、毛巾、織襪、寢具之檢驗費率將修法降為千分之1,每批檢驗費最低為200元,隨時查驗檢驗每年檢驗費最低為3000元。 3、購買標準檢驗局印製之商品檢驗標識每枚2角。

七、隨同行李輸入之商品管理方式 依商品免驗辦法第五條規定,輸入金額在美金1千元或同規格型式之自用品數量未逾2件(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未逾5件) ,以郵包寄遞或旅客出入國境隨身行李,准予免驗,並由海關逕予放行。 准予免驗之商品轉為國內銷售,報驗義務人應向檢驗機關補辦檢驗。(商品免驗辦法第17條規定)

八、後市場管理 商品經市場檢查取樣或購樣檢驗不符合檢驗規定者 依商檢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並依下表規定辦理,屆期違反前述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罰鍰。 監視查驗 報驗義務人報驗同廠牌(或廠場)、同產地、同商品分類號列之商品,須經連續3批實施逐批查驗,取樣檢驗皆合格後,始得恢復每批以百分之五機率隨機抽批查驗。 隨時查驗 提高抽驗頻率為每週至該生產廠場抽驗同類紡織品1次,須經連續3週查驗符合規定後,始恢復原抽驗頻率。 管理系統監視查驗 停止自行檢驗1~6個月,期間應採逐批查驗方式報驗。

九、相關罰則 商品檢驗法第59條 商品檢驗法第60條 違反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之規定: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商品檢驗法第60條 違規逃檢: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十、資料查詢 標準檢驗局網址:www.bsmi.gov.tw 商品檢驗法 標準檢驗局網站→法規服務→商品檢驗法規→法律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標準檢驗局網站→法規服務→商品檢驗法規→法規命令 內銷檢驗登記申請作業程序(申請監視查驗檢驗登記比照該程序辦理) 標準檢驗局網站→法規服務→商品檢驗法規→行政規則 公告明細表 紡織品檢驗作業規定 相關申請表格 標準檢驗局網站→一般民眾→商品檢驗→紡織品檢驗園地 標準檢驗局網址:www.bsmi.gov.tw

十一、聯絡及詢問窗口 總局第二組(法規制定): 鄭慶弘科長02-23431772 蔡政坪技士02-23434517 鄭慶弘科長02-23431772 蔡政坪技士02-23434517 各分局(報驗、隨時查驗及檢驗): 總局第六組高分子科:黃志文科長02-23431876 基隆分局第3課:劉英林課長 02-24231151-2300 新竹分局第4課:許純生課長 03-4594791-841 台中分局第3課:金慧芳課長 04-22612161-631 台南分局第2課:鄭振發課長 06-2264101-420 高雄分局第3課:張秋惠課長 07-2511151-731 花蓮分局第1課:陳政賢課長 03-822121-610 本局認可之國內外品質管理驗證機構(核發本局認可ISO證書): 總局第五組:洪權修科長 02-23431789

非常感謝各位的參與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