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解读 河南省科技厅 2016.8
目录 一、政策完善 二、认定条件 三、认定程序 四、申报资料 五、监督管理 六、工作安排
一、政策完善 2016年1月和6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印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标志着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 修订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明确提出要“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一、政策完善 修订主要工作: ◇认定管理部门职责需要理清; ◇认定条件指标需要细化明确; ◇监管与处罚条款需要完善; ◇技术领域内容需要修订补充; ◇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服务业的需求需要研究考虑。
一、政策完善 修订原则: ◇坚持高新导向,突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定位,增强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与时俱进,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纳入支持范围,吸收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 ◇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倾斜支持,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坚持放管结合,优化认定管理流程,提高认定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强后续监督检查。
二、认定条件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认定条件 (二)八个条件: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此项条件原来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中进行体现,这次专门作为申报条件进行强调。具体就是指企业在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1)知识产权类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分为Ⅰ类知识产权和Ⅱ类知识产权。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二、认定条件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具体来讲,2008年以来得到认定的高企申请时使用过的II类知识产权,再次申请认定时不能再使用。未得到认定的企业使用过的II类知识产权不受此限制。 (2)知识产权获得方式:取消了5年以上独占许可的方式,仅为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3)获得知识产权的时间限制:取消了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二、认定条件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6)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7)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二、认定条件 3.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八大领域,企业主要产品和服务必须属于这个范围,否则不能认定。 (1)技术领域修订原则: ●保持高企政策定位和又高又新的技术方向不变。体现影响重点行业创新与发展的关键技术,特别是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环境保护、健康与民生等产生一定影响的新技术。 ●维持技术领域原有架构的稳定性。保持原8大技术领域框架不变,体现四级结构层次。
二、认定条件 (1)技术领域修订原则: ●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突出技术内容,去除产品化描述,领域间避免重复,内容描述力求准确、精炼、规范、专业。 ●提高可操作性。明确高新技术与非高新的边界,细化专项技术具体内容;用排除法点明落后的技术与产品内容。
二、认定条件 补充 新增 (2)技术领域修订内容: ●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内容。 服务业 研发与设计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高技术专业化服务 检验检测认证与标准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服务 高技术专业化服务 服务业 城市管理与社会服务 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服务 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服务
...... 二、认定条件 增加新技术 (2)技术领域修订内容: ●增加新兴技术内容,淘汰落后技术。 食品安全检测技术 生活垃圾处置与资源化技术 增加新技术 ...... 增材制造(3D打印)技术
...... 二、认定条件 淘汰落后技术 (2)技术领域修订内容: ●增加新兴技术内容,淘汰落后技术。 环保用高性能多孔陶瓷材料制造技术 片式半导体器件技术 ......
二、认定条件 产品论述改为技术论述 (2)技术领域修订内容: ●统一结构框架,规范表述格式,淡化产品痕迹。 新型疫苗 研发新技术 基因工程药物 生物治疗和基因 工程药物技术 生物技术加工 天然药物 新生物技术 中药资源 可持续利用 创新药物 研发技术
二、认定条件 (2)技术领域修订内容: ●推广试点政策,吸纳成熟内容。 文化创意产业 ...... 八、先进制造与 自动化技术 一、电子信息技术 四、新材料技术 五、高技术服务 文化载体和介质新材料制备技术 字体设计与生成技术 数字电影、数字动漫等的生产制作技术 数字电影、电视、广播、出版技术 艺术专用新材料制备技术 静态图像、动态图像等的处理技术 乐器制造技术 3D、4D等制作传输和显示放映技术 影视场景和舞台专用新材料的加工生产技术 印刷技术 文化、文物等防伪技术 出版物物流技术 文化产品印刷新材料制备技术 艺术品鉴证技术 新媒体视听节目的监测、监控技术 文物保护新材料制备技术 ......
二、认定条件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1)与老政策相比,取消了学历要求,科技人员占比指标有所降低。 (2)科技人员定义: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3)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二、认定条件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统计方法: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当年的概念是指企业申报前一年。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认定条件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1)与老政策相比,调低了对销售收入5000万以下企业的研发费用占比,由6%调整至5%,体现了对中小企业的支持。 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要保持一定的强度,3%、4%、5%的比例均指的是三年研发费用总额所占的比例,不要求每年都达到这个目标。
二、认定条件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2)研究开发活动定义: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3)研究开发活动判断:企业申报时可以参照如下三个方法对确认的研究开发活动进行判断。 ●行业标准判断法 ●专家判断法 ●目标或结果判定法
二、认定条件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4)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包含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无形资产摊销、设计、装备调试与试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和其他费用。 归集范围与老政策相比,更加合理和宽松: ●参考加计扣除政策,新增了五险一金、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将“其他费用”上限由10%提高至20%。 ●删除“与其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办公费”等概念宽泛,不易确定的内容。
二、认定条件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5)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二、认定条件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6)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办法: ●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二、认定条件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7)几个重要的概念: ●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最近一年: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 ●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
二、认定条件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定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与主要产品(服务)的对比:主要产品(服务)应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一部分。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核心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性:对主要产品(服务),企业应获得对其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对其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不要求企业获得知识产权。
二、认定条件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技术性收入包括: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二、认定条件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3)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比如说,对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下发的专项资金并配套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都可纳入到不征税收入里面。 老政策中对总收入没有明确,现在明确后比以往我省把握的尺度更宽松了,更有利于企业达到条件。 (4)近一年: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
二、认定条件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企业成长性(20分)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1)知识产权 ●由定量评价改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 ●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 √强调技术的先进程度(8分)。 √强调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8分),对于没有发挥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此项不能得分。 √知识产权数量(8分),强调对Ⅰ类和Ⅱ类知识产权进行区分,1项Ⅰ类知识产权的得分就可以超过多项Ⅱ类。
二、认定条件 (1)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6分),根据获得难易方式区别打分。 √增加参考条件(加分项,最多2分),即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 ●知识产权判断依据: 以专利为例,专利授权证书,或同时附有专利授权通知书和缴费收据均能判别获得专利。对于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专利,须将专利权人变更为申请企业。专利权人的变更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出具专利“转移”《手续合格通知书》等备案证明。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参照专利判断
二、认定条件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科技成果定义: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科技成果体现形式包括已授权或申请的知识产权、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成果鉴定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应纳入的其他科技成果类型。与老政策相比,不再包含技术诀窍。 ●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义: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二、认定条件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 √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的判定: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 √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二、认定条件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与老政策相比,增加了对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等评价内容。 ●具体评价包括四个方面: √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 √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6分)。 √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二、认定条件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4)企业成长性 ●与老政策相比,把原来的总资产增长率调整为净资产增长率。企业成长性指标包括净资产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2项指标,各占10分。 ●净资产增长率: √净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净资产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二、认定条件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4)企业成长性 ●销售收入增长率: √销售收入增长率=1/2 (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 √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第一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后两年计算;第二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二、认定条件 8.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1)“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2)对“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意见进行判定。 (三)其它说明:按照新办法要求,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重新认定,取消复审环节。
三、认定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注册填报。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在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待注册机构确认后进行申报书的网上在线填报(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三)准备材料。 完成网上申报并打印纸质材料。电子版材料需要通过网络专用端口进行提交,纸质材料报送当地科技部门。
三、认定程序 (四)地方推荐。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各国家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参照《关于加强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豫科〔2013〕208号)要求,做好辖区内材料审查推荐工作。 特别要注意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的审查,认真填写部门审查情况表(不要缺项漏项,杜绝不填内容仅盖章的现象),省里受理材料时将会认真检查。 (五)专家评审。省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相比老政策,对评审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要求。 1.对每个企业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 2.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每名财务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专家组长汇总各位专家分数,按分数平均值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三、认定程序 (六)认定报备。省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报送时间不得晚于每年11月底。 (七)公示、备案、公告、颁发证书。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备案批复后,省认定机构下发认定文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1.与老政策相比,公示环节由省认定机构进行公示变为国家面向全国统一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2.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可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省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认定程序 (八)办理税收优惠手续。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税收优惠。 1.税务机关已将高企税收优惠改为备案制,认定为高企即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避免了两张皮。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四、申报资料 (一)申报材料特点:客观性、全面性、系统性。 1.客观性:突出客观事实,强调真实反映。 2.全面性:突出材料完整,强调整体评价。 3.系统性:材料面广量大,但却有章可循。 (二)总体要求:申报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认真、如实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准备相关材料,其中申报书中有关财务方面的数据必须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提供的审计(鉴证)报告相一致。申报材料逐页编制总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书籍式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 1.封皮。 2.各部门审查情况表。 3.总目录。 4.企业承诺书。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须与网上申报电子版内容一致)。 6.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7.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1)知识产权审核情况表;
四、申报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 7.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2)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复印件,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 (3)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4)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 (5)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的摘要等); (6)参与制定标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8.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相关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四、申报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 9.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1)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 (2)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10.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11.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四、申报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 12.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企业职工总体情况说明和科技人员汇总表。 13. 中介机构承诺书,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且符合要求的企业2013、2014、2015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2015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原件,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4.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且符合要求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彩色扫描打印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5. 企业2013、2014、2015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彩色扫描打印件(包括主表及附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五、监督管理 (一)重点检查 按照国务院“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文件精神,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即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对存在问题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二)企业年报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2.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3.各地认定管理服务机构应提醒、督促企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协助企业处理填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五、监督管理 (三)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 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所在地高企认定管理服务机构向省认定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 2.更名审核权限下放至省认定机构,简化更名备案流程,不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具体操作中,更名分为简单更名和复杂更名,不同类型的更名企业按照2016年更名通知要求准备材料。 (1)简单更名:企业名称变更,但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2)复杂更名:企业名称变更,且发生了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五、监督管理 (三)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 4. 对于需要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1)对于申报前尚在有效期内高企更名的,须按照更名通知要求抓紧上报材料,以免耽误重新认定。 (2)对于申报前已失效的高企更名的,只需完成网上核心信息变更提交,不需提交纸质材料。 (四)异地搬迁 1.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由迁入地认定机构给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五、监督管理 (四)异地搬迁 2.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迁入地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五)问题企业处罚 1.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行为发生之日所属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监督管理 (五)问题企业处罚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2.省认定机构应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对“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判定处理。 3.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五、监督管理 (六)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条件有所提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中介机构纪律更加明确。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六、工作安排 (一)认定工作。2016年开展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14日。 (二)更名工作。2016年开展两批更名工作,第一批主要针对需要重新认定的高企,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2日;第二批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