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医学的法律问题 第十讲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规定
关键词: 人工操作 代替 自然生殖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规定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概述 (一)概念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RT)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代替自然生殖过程,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方法。 关键词: 人工操作 代替 自然生殖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规定 (二)人工生殖技术的分类 丈夫精液人工授精 人工授精 有性生殖 供精人工授精 体外受精 人工生殖技术 代孕母亲 无性生殖(克隆)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规定 二、人工受精 人工受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 分类:丈夫精液人工受精 供精人工受精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规定 人工授精历史悠久,1844年第一例供精人工授精获成功,1954年美国阿肯色大学医学中心实行首例干冰冷冻精子人工授精成功。 在我国,首例冷冻精子人工授精、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分别于1983年、1984年获得成功,至今10多年来发展迅速。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规定 三、体外受精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 IVF-ET)及其衍生技术,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中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早期胚胎时,在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规定 过程: 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 →加入技术处理后的精子→形成受精卵 →在营养液中继续培养→形成早期胚胎 →移植到母体子宫着床→发育成胎儿 →分娩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规定 用体外受精技术生育的婴儿称为“试管婴儿”。1978年7月25日诞生世界上第一个试管婴儿。 1978年7月25日,世界上第一例试管婴儿 —路易斯∙布朗诞生。2013年7月25日将欢度她的35岁生日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规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规定 四、代理母亲 代理母亲(surrogate mother)是指代人妊娠的妇女,其方法是将他人的受精卵植入子宫或用人工受精的方法使该妇女怀孕妊娠,分娩后婴儿由委托人收养,并支付一定报酬。 代孕方式: 1.将他人的受精卵植入自己的子宫 2.用自己的卵子人工授精后妊娠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规定 美国20世纪70年代,现代西方已经成为一种职业。 1985年,金·科顿成为英国首位商业性质的代孕母亲。 我们国家禁止代孕行为。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法律问题 五、无性繁殖 无性繁殖(cloning),也称克隆,是指生物体并不是通过性细胞受精,而是从一个共同的细胞、组织或器官繁殖得到一群遗传结构完全相同的细胞或生物,即无性繁殖。 “克隆人”为世界范围所禁止。
克隆人的方式: 从被复制的人身上任意一个部位取出一个细胞 →电击方式将该细胞内的基因与一个已剥去基 因的卵细胞结合→在实验室里长成胚胎后→ 移植到一个母体子宫内→长成一个与被复制品 一模一样的人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规定 核移植技术的图解(显微镜下拍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规定 1997年2月24日,英国《泰晤士报》披露了一条惊世骇俗的重大科技消息:世界上第一只通过无性繁殖培育的“克隆羊”7个月前就已经诞生了。图为 Dolly与它的“父亲”——罗斯林研究所伊恩•威尔穆特博士。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规定 克隆人 美国《时代》杂志封面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法律问题 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对传统法律的冲击 (一)谁是父母? (二)继承权问题?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法律问题 谁是父母? 精子赠与人 卵子赠与人 怀孕胎儿的代理母亲 抚育该婴儿的夫妇
(二)供精人工受精:经丈夫同意的AID子女视为婚生子女,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供精者不是法律上的“父亲”。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法律问题 确认原则: (一)通常:谁分娩谁为母 (二)供精人工受精:经丈夫同意的AID子女视为婚生子女,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供精者不是法律上的“父亲”。 (三)代理母亲: 1、以遗传学为根据确定亲子关系。 2、遗传学与孕育母亲不同时,生者为母。 3、按契约的约定确定亲子关系。
人工受精父母子女关系问题 不同国家的规定: 美国 制定人工授精的32个州规定接受人工授精的妇女的丈夫是孩子的法定父亲;其中17个州特别强调捐精者不是孩子的父亲。其他州没有规定。 法国 法国民法改正委员会关于亲子关系的修正案第14条规定:根据丈夫的书面同意,以人工授精方法受孕者,无论以任何方式加以证明,均不得否认。 瑞典 根据1985年《瑞典受精法》和修改的《瑞典亲子法》规定:妇女之人工授精若曾得其丈夫或永久同居者的同意,而子女之受孕和出生为该人工授精只可能结果时,则该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中国 案例
继承权的确定: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婴儿按照法律认定的父母享有继承权。 (二)受精卵、胚胎 受精卵一般被认为由精子、卵子捐献者享有控制权 存在于人体之外的胚胎一般认为不具有法律上人的地位
案例 1981年,居住在美国洛杉矶的里奥斯夫妇想要一个孩子,他们乘飞机去澳大利亚墨尔本一家著名的不孕症诊所就医。医生经过这对夫妇的同意,从妻子埃尔沙体内取出三个卵子,然后与当地精子库的精子进行了体外受精。其中一个受精卵移植进埃尔沙的子宫,另外两个受精卵被冷冻起来。不幸的是第一次移植手术失败了。就在这对夫妇重返澳大利亚接受第二次受精卵移植之前,夫妻双双死于坠机事件,澳大利亚的两个受精卵突然间成了“孤儿”。
案例 由于里奥斯夫妇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出现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这两个受精卵能像“人”一样继承财产吗?这两个胚胎是应保留还是破坏他们?等等。为此,澳大利亚专门成立了一个国家研究委员来解决这个问题。1984年,该委员会建议破坏这两个冷冻胚胎。与此相反,墨尔本所在的维多利亚州议会则决定将胚胎植入代理母亲的子宫中,待孩子出生后继承遗产。1987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法院裁决,在澳大利亚的两个受精卵没有继承财产的资格。
七、我国相关立法 2001年8月1日起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1日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
讨论:代孕母亲的法律问题 (一)孕母尤其是供卵孕母有没有交出婴儿的义务? 委托和受托双方接受和交出婴儿的义务和亲子关系的法律规定是密切相关的。在早期的英美判例中,法官倾向于把婴儿判给有血缘关系的代理母亲。这种判决更多的基于伦理地考虑而不管法律是否要保护公民之间合法正常的信用关系。当代理母亲被广泛承认后,法院的态度才有所改变,但在法国、澳大利亚、瑞典等国法律规定代理母亲协议是非法的,生下孩子的母亲才是孩子的合法母亲。
讨论:代孕母亲的法律问题 (二)委托者有接受婴儿的权利,但这也是义务吗? 委托人接受婴儿的权利可以得到于民法上委托合同关系人权利相同的理解,即这一权利本身就包含着内容相同的义务。当孩子有缺陷时,问题复杂起来。找到问题的瑕疵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如果婴儿的缺陷是由代理妊娠者的疾病或不良是好或工作、生活环境所造成,代理孕母有义务抚养孩子;当这个缺陷来自委托人、其他供体或不可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外界环境因素时,代孕母亲可以依此抗辩,委托人仍有接受义务。
讨论:代孕母亲的法律问题 (三)代孕母亲有权决定终止妊娠吗? 代理妊娠是依合同而产生的,怀孕者应尽一切注意之义务,以保证婴儿能正常发育一直平安降生。但怀孕是一件特殊的事情,而在法律上也关涉妇女的人身权利——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和生育自由权。如果代孕母亲因各种不同的理由决定终止妊娠,那她是否要对此承担民事责任呢?一般来讲,诚信是每一合同潜在的必备因素,应保证妊娠不因单方愿望而终止。但如果代孕母亲找到合理缘由(如身体健康等原因)而终止的,法律对合同的保护应当让位于对妇女健康权和自决权的尊重,特别是当妇女本身又是供卵人时。
讨论:代孕母亲的法律问题 (四)合同的标的及对价是什么? 关于合同的标的没有一致的观点,尽管此问题不会给审判带来麻烦,但却有助于立法及对立法的理解。合同的标的不是劳务,劳务是可以给付对价的,根据法律和一般的伦理规则,代理妊娠合同是不可以给付对价的;合同的标的更不是婴儿,从纯法律层面上,如果婴儿是标的,那么代理妊娠合同即变成了婴儿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在合同履行前,赠与人是随时可以撤销赠与的,也就是说代孕母亲可以保留婴儿,这显然与合同订立的目的不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