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东瑞 87208435,13785115219 jiaodongrui@sjzue.edu.cn 税法与纳税会计 焦东瑞 87208435,13785115219 jiaodongrui@sjzu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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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东瑞 87208435,13785115219 jiaodongrui@sjzue.edu.cn 税法与纳税会计 焦东瑞 87208435,13785115219 jiaodongrui@sjzue.edu.cn

参考书目 1.《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盖地,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税法》2007年版 3.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教材《税法》2007年版 4.《增值税会计》,盖地,立信会计出版社 2017/3/5

第一章 税法概述 本章学习要求: 1.掌握税法的法律级次 2.掌握税收的基本特征 3.掌握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4.掌握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第一章 税法概述 本章学习要求: 1.掌握税法的法律级次 2.掌握税收的基本特征 3.掌握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4.掌握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5.掌握我国现行税收收入的划分 6.掌握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 2017/3/5

本章主要节次 第一节 税法与税收 第二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与税收管理体制 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 第四节 国际税收(自学) 第一节 税法与税收 第二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与税收管理体制 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 第四节 国际税收(自学) 2017/3/5

第一节 税法与税收 一、税法的含义 二、税法与税收的关系 三、税收法律关系 2017/3/5

第二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与税收管理体制 一、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二、税务机构的设置与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 2017/3/5

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 一、纳税义务人 二、课税对象 三、税率 四、减税免税 五、纳税环节 六、纳税期限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 一、纳税义务人 二、课税对象 三、税率 四、减税免税 五、纳税环节 六、纳税期限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八、纳税地点 2017/3/5

税法的含义 税法的概念 (一)税法的法律级次 (二)税法的分类 (三)税法的原则 2017/3/5

税法与税收的关系 (一)从税收的本质来看,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 (二)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 (三)从税收职能来看,调节经济是其重要职能 2017/3/5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四)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五)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2017/3/5

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包括所有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税法体系的总称 狭义: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税收法律 2017/3/5

税法的法律级次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法规 2017/3/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08年起废止) 《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17/3/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暂行条例》 《资源税暂行条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08年起废止) 2017/3/5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17/3/5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财政部颁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代理施行办法》 2017/3/5

税法的分类 税收实体法 税收程序法 按内容分类 税收处罚法 税收行政法 详见税法的法律级次 按法律效力分类 税收基本法 按税法的地位分类 税收单行法 国内税法 按税收管辖权分类 国际税法 2017/3/5

税收实体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2017/3/5

税法的原则 1.税法的基本原则 2.税法的适用原则 2017/3/5

税法的基本原则 (1)法定性原则(依法征纳税、刚性) (2)税收公平原则(相对公平) (3)公众信任原则(双方信赖、合作) (4)实质课税原则(能力决定税负) 2017/3/5

税法的适用原则 (1)法律优先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5)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 (6)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的原则。 2017/3/5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 2017/3/5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纳税主体的 征税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 税务机关 海关 财政机关 自然人 法人 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 以此为依据征税 以此为依据纳税 税收法律关系客体 纳税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 征税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2017/3/5

税收法律关系客体 应税的商品、货物、财产、资源、所得等物质财富和主体的应税行为(即征税对象) 是区分税种的主要特征。 2017/3/5

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进行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 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 2017/3/5

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 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2017/3/5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1.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2.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3.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 2017/3/5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 以税法为前提,以应税行为出现为标志 如:税法规定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扣除费用1600元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提) 月工资超过1600元,超过1600元的部分需要缴税(纳税事实形成) 但如果你的月工资不超过1600元,则不需要缴税(纳税事实未形成) 2017/3/5

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使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发生变化 (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5)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 纳税主体发生变化 纳税行为发生变化 征税主体发生变化 征税依据发生变化 税法减免导致变化 2017/3/5

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 (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 (3)纳税义务的免除。 (4)某些税法的废止。 (5)纳税主体的消失。 2017/3/5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保护税收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 2017/3/5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实体法 程序法 流转税类(4) 共22种 所得税类(3) 资源税类(2) 特定目的税类(7) 财产和行为税类(6)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2017/3/5

流转税类 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计税依据均为销售额或流转额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关税 2017/3/5

所得税类 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08年取消) 个人所得税 2017/3/5

资源税类 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资源税 土地使用税 2017/3/5

特定目的税类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 筵席税(大部分省份已停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 土地增值税 耕地占用税 车辆购置税 烟叶税 2017/3/5

财产和行为税类 房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 车船税(新改) 印花税 屠宰税 契税 遗产与赠与税(将来可能开征) 2017/3/5

农业税类 农业税(对农民个人已停征) 牧业税 2017/3/5

税务机构的设置与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 (一)税务机构的设置 (二)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 2017/3/5

税务机构的设置 中央政府 国家税务总局 省级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协助 国税系统 国税系统 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 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地方税务局 县、县级市、旗国家税务局 县、县级市、旗地方税务局 征收分局、税务所 征收分局、税务所 2017/3/5

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 1.国家税务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等; 2.地方税务局系统:营业税、城建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除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种。 3.财政部门:部分地区的农业税、牧业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4.海关: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2017/3/5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2.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3.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2017/3/5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属于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具体包括: 关税 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 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车辆购置税等。 2017/3/5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75%,地方25% (2)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中央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分享比例为中央60%,地方40% (3)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2017/3/5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4)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其余的6%和其他印花税归地方 2017/3/5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主要指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具体包括: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等。 2017/3/5

纳税义务人 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 相关概念: 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纳税单位: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2017/3/5

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 课税对象 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 征税 纳税 计算应纳 税额的标准 税基 税款的 经济来源 税源 具体的划分 税目 2017/3/5

税 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关系或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纳税人税负轻重的标志 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 定额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税 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关系或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纳税人税负轻重的标志 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 定额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2017/3/5

比例税率 增值税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2017/3/5

定额税率 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资源税 消费税 2017/3/5

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 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 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2017/3/5

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上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采购、生产、批发、零售、消费 一次课征制: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的全过程中只选择某个环节课征的制度(大部分税种) 多次课征制: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全过程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课征的制度(增值税) 2017/3/5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纳税人以多长时间为一期纳税(纳税周期) 纳税期结束后在多长时间内申报纳税(纳税时限) 201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