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概論作業二 我國各級教育現況 幼兒教育 第一組 蕭崇毅 洪碧霞 林筱雯
前 言 *幼兒教育是基礎教育,也是紮根的教育 *本報告主要在探討近年來我國社會與幼兒教育發展的情形 前 言 *幼兒教育是基礎教育,也是紮根的教育 *本報告主要在探討近年來我國社會與幼兒教育發展的情形 *分析目前幼兒教育所遭遇的問題,並提 出因應策略 *另外介紹並探討特殊幼兒教育 *希望能夠藉由本組的報告,讓各位同學了解現今我國幼兒教育之概況
報告大綱 一、 我國幼教發展史 二、 幼教相關法規 三、 目前幼教面臨問題 四、 對於幼兒教育問題的建議 五、 特殊幼兒教育 六、 總結 七、 問題與討論
一、我國幼教發展史 1.日據時代 日據時期臺灣之幼稚園,始於光緒二十三年(西元1897年、民國前15年)。 然而因經費及保姆人選之種種困難,約三年而停閉。
2.經濟重建時期-社會型態以農業為主(1945-1952) 幼稚園設置主要依據1943年公佈之《幼稚園設置辦法》招收四至六歲的幼兒。 以國民學校附設為主,單獨設置為輔。 西元1952年,幼稚園設置的園數總計有264所,公立幼稚園占207所,私立占57所。
3.計畫經濟時期-社會型態以農業過渡到工業為主(1953-1964) 幼稚園設置,主要是依據1961年由教育部頒定的《幼稚園暫行設備標準》作為主要參照。 幼稚園的設置由過去公立為主,轉而以私立幼稚園為主。 私幼數量在1961年超越公幼,成為幼教形式的主流。1964年的幼稚園以有556所,其中公幼只佔38%。
4.經濟起飛時期-社會型態以工業為主(1965-1981) 幼稚園的設置規定修改為「單獨設置或附設於國民小學」,顯然已逐漸接受不以國民小學附設的形式為主。 延續上一期私幼數量超過公幼的情況,私幼為主的教育型態至此可謂完全定型。 1981年的幼稚園數量計有1285所,其中私幼903所,佔了70%。
5.經濟繁盛時期(1982年迄今) 1981年《幼稚教育法》的頒行,為我國幼兒教育的發展開啟另一段嶄新歷程。 幼稚園的數量至2002年增加到3275所,其中私幼有1944所,佔幼稚園總數之59%。 師資培育方面,延續「幼稚園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幼教師資的培育主要由師範專科學校與後來轉型師範學院之幼兒教育師資科、幼兒教育系等培育
二、幼教相關法規 幼稚教育法 第一條 幼稚教育以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為宗旨。 第八條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第一條 幼稚教育以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為宗旨。 第八條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第十二條 幼稚園園長、教師以由幼稚師資培育機構 畢業者擔任為原則。但合於下列規定之一 者,亦得擔任: 一、專科以上學校有關系、科畢業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 學科及學分者。 三、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取得幼稚園園長、教 師資格者。
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七條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 幼稚園行政組織,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定之。 第七條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 幼稚園行政組織,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定之。 第八條 幼稚園園舍以平房或樓房之地面層為限。
幼稚園教師登記辦法 一、師範專科學校幼稚教育師資科畢業。 二、專科以上學校有關幼稚教育系科畢業者。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曾在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指定之學校修習幼稚教育專業科目二 十學分上成績及格者。 四、幼稚教育法施行前,已依規定取得幼稚園教師資格者。
三、目前幼教面臨問題 一、幼教定位不明 1.未將幼稚園定位為學校 2.幼教涵蓋年齡範圍不明 二、立案問題 仍有為數不少的私立幼稚園未申請立案
三、幼教行政與政策問題 1. 無專責幼教行政機構與人員 2. 資源分配不均與不足 3. 制度不健全 4. 重要相關法令缺乏、不合理、 不周延問題 四、收費問題 相較於國民中小學,幼稚園的收 費仍屬偏高
五、師資問題 私立幼稚園合格教師比率不足,影響教學品質 私立幼稚園教師待遇偏低、工作環境欠佳,影響服務士氣 師院幼教系畢業學生轉換職場,合格教師流失率偏高 六、課程問題
四、對於幼兒教育問題的建議 一、將幼稚園定位為學校 現行法令採幼稚園定位為「教育機 構」,但不論是從學術定義、各國學 制系統來看,幼稚園都應為學校 二、修訂幼稚教育法,研議分訂幼兒學校 及幼兒園設置標準,促進幼兒教育之 健全發展
三、 設立幼教行政專責單位,有效推展 幼教工作 四、 挹注教育經費、合理分配資源: 要提昇幼教品質,必須挹注更多的 教育資源才能做到
五、師資問題 1.建立福利制度、提昇師資素質 2.增進幼稚園教師進修機會,激勵教 師士氣 3.加強教職員一覽表之查核 4.辦理統一徵才 5.提供師資來源
六、研究及發展幼兒教育課程與教學之參 考資源,充實教學內涵 七、廣設幼兒教育機構、幼兒入園百分百 八、增設身心障礙幼兒教育班,提供學前 特殊兒童教育機會 九、輔導各縣市幼兒教育資源中心,支援 幼兒教育發展 十、增進幼稚園與國小教育之銜接,提高 兒童學習和生活適應
五、特殊幼兒教育 1.零拒絕措施 2.融合教育 特殊教育法 第一條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 特殊教育法 第一條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 2.融合教育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七條 學前階段身心障礙兒童,應以與普通兒童一起就學為原則。 特殊教育法 第十七條 特殊幼稚園班之設置,應提供無障礙之學習環境及適當之相關服務。
3.適性 4.師資 各級學校應對每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及教育安置。 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 各級學校應對每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及教育安置。 4.師資 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第九條 特殊幼稚園每班置教師二人。 (1)學前特殊教師需兼具幼兒教育與特殊教育教師資 格,融合班中亦以至少有一名具有學前特殊教育資格為主 (2)現今公立幼教老師都被要求,至少必須具有特殊教育專業素養的修課三學分或研習時數五十四小時的資歷,有些學校也甄試兼具修畢學前特殊教育學程的幼教老師。
5.期望 能增設身心障礙幼兒教育班,提供學前特殊兒童教育機會並應優先鑑定安置特教幼兒入學公立幼稚園,提供三歲以上特教幼兒特殊教育服務。
六、總 結 幼兒是民族的幼苗,良好的幼兒教育可以促進幼兒的充分發展。幼兒教育是現今相當弱的一環,我們應該重視並檢討各項幼教問題,尋求具體的改進策略,不斷的求新求變,才能提供我們的下一代更健全及更優質的學習環境。
七、 問題與討論 你認為英文是否該納入幼兒教育課程之中?為什麼? 請問你是否贊成國教向下延伸一年至大班階段?為什麼?
我們的報告到此結束!!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