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學藉管理研習會   成績考查辦法解說 主 講 人:花蓮高商附設進修學校 校務主任:郭 永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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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學藉管理研習會   成績考查辦法解說 主 講 人:花蓮高商附設進修學校 校務主任:郭 永 順

一、承辦人員應有之體認 (一)具有敬業、樂業精神。 (二)認清業務之重要性:熟悉 1.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有關法令 2.學籍管理要點 3.成績考查實施辦法之規定

(三)業務移交時,將有關法令規章及注意 事項交代清楚。 (四)陳報學籍,確立時效觀念。 (五)承辦人員應固定,非必要減少異動。 (六)成績處理立於學生最有利之點,從 寬處理。

二、網路申報新生名冊及異動名冊應行注 意事項: (一)詳閱及熟悉學生學籍資料網路申報作 業操作手冊 (二)注意學籍資料網路申報作業流程及   (二)注意學籍資料網路申報作業流程及 操作步驟與時間  

三、建立專屬學籍檔案室及基本學籍資料 (一)存放歷年學籍檔案。 (二)備份學籍資料置放不同地方。 (三)專人管理,閒雜人勿任意進出。 (四)重要公文列冊登記,學籍名冊歸檔存放, 以便隨時查證。 (五)學生學籍表、新生、學籍異動、結業生、 資格考驗成績、資格証明書、畢業証書 等名冊應專案永久保存。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台參字第0980192534C號令發布並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台參字第0980192534C號令發布並 自98年8月1日施行 已改為辦法一、二、三 年級全面實施,無所謂 新舊制。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第一條 本辦法依補習及教育法     第七條規定之。 法源依據,全國一體 適用(含北、高兩市)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一、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 (成績取整數為原則) 第二條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 ,包括下列二類: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第二條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     ,包括下列二類:     一、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 一、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   (成績取整數為原則)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二、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 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二、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 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      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 慣、禮節、班級服務、學校活動、參 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 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 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 社會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 感等。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二、德行考查改為德行評量, 不能有分數與等第。 三、成績証明書,增加一欄德行評 量(參見學籍管理手冊1-7頁)。 四、建立學生德行評量表(參見花商進校網頁資訊欄)提供學生轉學,借讀及各項參考用。【部份學校至今未有建立。】

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 學生德行評量紀錄表 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 學生德行評量紀錄表 班級:          學號:                  列印日期: 姓名 性別 日常生活 表  現 服務 學習 校內外特殊表現 具體建議 出缺席紀錄 獎勵(次) 全勤 曠 課 遲 到 事假 病假 公假 喪假 其它 大功 小功 嘉獎 大過 小 過 警 告 留 察 年度 學期 上 下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第三條 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及節數,依 教育部所定課程大綱規定辦理。 一、科目及教學節數依審定通過之教 學節數表。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第四條 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 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 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第四條 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 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 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 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 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期為 之,其日常及定期考查方式,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各校 定之。 一、日常及定期考查方式,分數所 佔比例、計算標準各校自行訂 定。 二、考查方法多元化,不一定要紙 筆測驗,只要兼顧認知、技能 、情意即可。(補考亦同)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第五條 各科目學年成績,除本辦法另有 規定外,以該科目上、下學期成 績平均計算;該科目上、下學期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第五條 各科目學年成績,除本辦法另有 規定外,以該科目上、下學期成 績平均計算;該科目上、下學期 每週教學節數不同時,其學年成 績依各學期教學節數比例計算。 前項科目經定為學期課程者,以 其學期成績為學年成績。 一、各校規劃課程教學節數及科目 之不同,訂定成績計算方式, 使有所法源依據。 二、如:國文上學期3節,成績90 分,下學期5節、成績80分學年成績 計算: 90分*3/8+80分*5/8=84分為學年成 績。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三、某學生為商業經營科學生一年級上學 期在甲校修「商業溝通」成績為85分 ,下學期轉至乙校無開設「商業溝通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三、某學生為商業經營科學生一年級上學 期在甲校修「商業溝通」成績為85分 ,下學期轉至乙校無開設「商業溝通 」僅開設「商業倫理」其成績為80分 ,其學年成績為「商業溝通85分」、 「商業倫理80分」二科成績分開計算。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第六條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 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 以各該科目每週教學節數 所得之總和,再除以每週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第六條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 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 以各該科目每週教學節數 所得之總和,再除以每週 學科教學總節數。學年學 業總平均成績,以各科目 學年成績乘以各該科目 上、下學期平均每週教學 節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 每週教學總節數。 一、學期總平均成績,與學年總平均 成績計算方式。 二、每週總節數23節(扣除班會一節 不計成績)。 三、轉學生各科目成績、教學節數之 認定,授權各校自行認定。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第七條 學業成績考查以學期為階 段,以一百分為滿分;其 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第七條 學業成績考查以學期為階 段,以一百分為滿分;其 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 為及格;其單一科目 上學期成績達五十分 而下學期成績及格, 但學年成績計算仍未 達六十分者,其學年 成績視為及格,並以 六十分登錄。 一、注意單一科目,上學期成績不 及格達50分。 二、下學期成績及格。 三、學年成績上下學期平均未達60 分,仍以60分計算,鼓勵有進 步。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 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 伍軍人、蒙藏學生、外國學 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   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   伍軍人、蒙藏學生、外國學   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   民學生及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   女: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   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   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特種生優待辦法。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鼓勵運動績優學生訂定優待辦 法。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 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   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   良學生:初入學第一年、第二年以四   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五十分為   及格。 鼓勵運動績優學生訂定優待辦 法。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由學校依 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 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由學校依 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 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1.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 計畫,依一般學生考查規定,衡酌學生之學習優勢管理,增列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 2.例如: (1)聽障學生:音樂教學應注重其學 習精神及態度。平均考查應儘 量採用書面方式進行,避免僅 採用口問口答方式。語文科目 有關發音、語言辨別。聽音等 部份得予改變方式測驗等。 (2)視障學生:數學課程涉及圖形或 抽象概念者可酌予簡略。 (3)肢障學生:體育課應施以適應體 育,兼顧其情意課程,注重學習 精神及態度。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予補考,補 考採多元評量,以二次為限。補考及格 者,以前項所定及格分數登錄。補考不及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予補考,補 考採多元評量,以二次為限。補考及格 者,以前項所定及格分數登錄。補考不及 格者,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 優登錄。 一、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補考次數   規定以二次為限。 二、單一學科成績不及格亦可規定   補考,但由各校自行訂定補充   規定。 三、補考得採多元評量,不限定紙   筆測驗,由各校自行訂定補充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第八條 學生於學業定期考查時, 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 部分科目之考試,經學校 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第八條 學生於學業定期考查時, 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     部分科目之考試,經學校     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     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     其成績考查方式及計算,     由各校定之。 一、 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考查之科目    學校准予補考,其考查方法, 與成績計算各校自行定訂補充 規定。 二、學生無故缺考,不准補行考試   ,成績以零分計算。(補充規   定需註明)。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第九條 學生之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 款規定之一者,准予升級: 一、各科目學年成績均及格。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第九條 學生之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     款規定之一者,准予升級:   一、各科目學年成績均及格。   二、學年成績不及格之各科目每週教     學總節數,未超過修習各科目每     週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且不及     格之科目成績無零分,而學年總     平均成績及格。   三、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未超過修     習全部科目二分之一,且其不及 一、升級與重讀判定分兩種:  1.各科目每週教學總節(2分之1)  2.全部科目之不及格之科目(2分之1) 二、學年總平均成績及格 三、不及格科目成績無零分(原為   30分以上放寬)。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第十條 學生學年成績經依第七條 之規定補考二次仍未符合 前條規定者,應重讀。 回應第七條。

二、其資格審查,入學甄試、成績採計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第十一條 學生取得經我國駐外使領      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      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查證      認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      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國外      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      目,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      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      得列扺免修或升級;其審      查、甄試及成績採計規      定,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定之。 一、持國外學歷,應依 相關驗証認定。 二、其資格審查,入學甄試、成績採計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第十二條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 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 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第十二條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      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      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      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      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      一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  給予個別輔導。 一、缺課以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 數單一計算。 二、缺課扣除公假……外,達三   分之一者,該科目零分計算。 三、該科目學期零分,可上下學期   平均,若學年成績零分則重 四、缺課輔導各校自行訂定。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第十三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 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 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各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第十三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   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   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各   校定之。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   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學生曠課   累積達三十六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   過後,應依據各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   程序輔導及安置。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   定辦理。 一、請假規定,各校需自行訂定:  如:生理假:每月一日,併入病假計算,喪假:七日(百日內可分次 請假完畢)。(參見花商網頁) 二、全學期缺課(總日數)達二分之 一:扣除公假外需辦理休學。 三、曠課(累積)36節,注意先決條 件: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再依獎 懲及相關程序輔導或安置。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第十四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 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第十四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    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 過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 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 束時,列入德性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 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 定,由各校定之。 一、「德行成績」修正為「德行評   量」,其考查方式不再評定分   數及等第,改以文字敘述方式   ,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   ,並明列評量項目,以量化(   獎懲紀錄項目及出缺席紀錄)   和質化(日常生活綜合表現、   校內外特殊表現、服務學習及   綜合評述)並重之學習成長資   料,以真實反映學生在校學習   情況。 二、為落實學校本位管理,採 由各校訂定獎懲相關規定。  可併入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第十五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 依第二條之規定,參考各科目任 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第十五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      依第二條之規定,參考各科目任      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      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      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      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輔導、轉      學及其他適性教育安置之依據。 一、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每學   期需召開學生事務會議。 二、為具體落實學輔導,明定各科   目任課教師任及相關行政單位   每學期均需記錄德行評量之責 三、學生之特別獎懲、留校察看,   輔導轉學及其它重大違規、或   違反重大校規均應提經學生事   務相關會議處理通過後,經校   長核定後實施。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第十六條 學生修業期滿且成績考查結果符 合下列規定者,准予畢業,並發 給畢業證書: 一、各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第十六條 學生修業期滿且成績考查結果符      合下列規定者,准予畢業,並發      給畢業證書:     一、各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二、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       滿三大過者。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未符合前項規定     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獎懲紀錄每學期功過可相抵。 二、三年六學期未滿三大過者始   可發畢業証書。 三、時時提醒三年級學生務必於畢   業前改過銷過。 四、留校察看為滿三大過以上,亦   包括在內。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第十七條 各校依本辦法所定之規 定,或為適應實際需要自 行訂定之成績考查補充規 定,應提校務會議通過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第十七條 各校依本辦法所定之規      定,或為適應實際需要自      行訂定之成績考查補充規      定,應提校務會議通過      後,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備查。 一、各校應自行訂定補充規定,提   校務會議通過再陳報中辦室。

條 文 說明與問題探討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      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至今已全面實施,要點已不適用。

成績考查辦法Q&A 1.Q:身障生成績考查如何計算與登載? A:(一)考查原則:依成績考查辦法第七條「身障 生依特殊教育法第27條應以個別化自行訂定 」。分別按其所學習科目予以彈性規畫,以 配合其身心發展。 (二)考查內容:     1.德育評量:比照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      成績考查法辦理,文字敘述。 2.學業成績:採個別化評量。

1.原始成績須登錄於學籍表中:並加註「身障生,採 (三)成績登載:  1.原始成績須登錄於學籍表中:並加註「身障生,採   個別化評量方式」不受『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   績考查辦法』成績及格標準之限制。   2.如不參加定期考查,則只登載通過學習與否(通過或 不通過),無成績記錄。成績登錄包括學科成績總平 均。 3.身障生出勤狀況,成績計算等依「高級中等進修學 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相規定自行訂定辦理。 參見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七條。

2.Q:某一年級學生97學年度學業學年成績不及格(舊課網)留級,    辦理休學。98學年度(新課網)下學期復學,其學年成績該如 何計算?若國文97學年度上學期70分,下學期60分,復學後98 學年下學期50分,應如何計算學年成績?  A:該生屬新舊課網不同領域,又舊課網(重讀)辦理休學「應為 一年級上學期完成課業」,保留一上成績(舊課網)。一年下 學期復學,完成一下新課網成績。成績計算如下: 1.新舊課網科目名稱相同,節數相同:「上下學期平均即可」。 2.新舊課網科目名稱相同,節數不同:依第五條「以各學期數 學節數比比例計算之」,如「國文上學期3節,成績90分。 下學期5節,成績80分。」學年成績計算:「90分*3/8+80分 *5/8-84分」學年成績)。

3.新舊課網科目名稱不同:依第五條「以各學期教學節數 比比例計算之」、「單一科目經規定為學期課程者,則 以其學期成績為學年成績。」以新課網科目計算學期成 績為學年成績,舊課網不予計算。 4.請自行訂定補充規定:「學生成績因休學、轉學、轉科 、某科目學年學期計算方式」。立於學生最有利點著想 給予學習機會。 參見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五條

3.Q:「體育」、「全民國防通識」、「實習」等科目, 不及格是否重讀?  A:依97年5月16日修正頒布實施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 課程大網」規定,「體育」、「全民國防教育」、 「實習科目」已修訂為「部定必修科目之一般科目 與專業科目」,成績計算已取消單科不及格重讀規 定。不因上列科目不及格而予以重讀。

4.Q:目前二、三年級學生德行評量是否可沿用舊 規定(實施要點)至畢業為止。 A:98學年度(98年8月1日)起一、二、三年級一律適用「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成績考查辦法」

5.Q:轉學生德行評量獎懲紀錄是否含原屬學校獎 懲紀錄累計計算? A:轉學生轉學應以附件或索取原校「學生德行評量紀錄表」以便期末功過相抵或輔導參考。

6.Q:現行「學生輔導安置規定獎懲規定,強制性不足,以致學生大多不願接受輔導轉學或安置,有失改變環境、輔導向善之本意。建議母法新增休學等替代措施,以利學校實施輔導工作」 A:學生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不願接受輔導轉學或安 置: (1)不發予註冊單,逾時依以自動退學論,發給修業証 書。 (2)請其休學一年,視休學期間表現給予復學。未改善 者再提交學生事務會議審議再休學一年。累計達二 次為限「學籍要點規定,逾二次視同自動退學」。

7.Q:留校察看至三年級畢業前仍未改過銷過應發 給「修業證書」或「畢業證書」。 A:依「獎懲實施要點」留校察看是學生「違反 大過規定,情節嚴重或屢勸不聽者。滿三大 過提交事務會議審議。公告時宜明確註明「著 以累計滿三大過予以留校察看議處」。

8.Q:現行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重讀(留級) 次數可幾次? A:依「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 法」並無規定重讀次數,學生可無數次 重讀。

9.Q:退學之後是否可再就讀? A:(一)依「學籍管理要點」第二十二條「 學生因故申請退學者,得向各校申 請發給修業證明書」。 (二)可再持修業證明書參加欲就讀學校 或原學校轉學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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