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市場理論與實務 第一講 金融機構與市場組織概論 票券金融公司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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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市場理論與實務 第一講 金融機構與市場組織概論 票券金融公司介紹

一 . 台灣的金融體系

二. 金融體系之金融市場

三. 金融體系之金融機構

(1)初級與次級市場 (2)店頭與交易所市場 (3)現貨市場與衍生性市場 (4)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 (5)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 四. 金融市場的二分法 (1)初級與次級市場 (2)店頭與交易所市場 (3)現貨市場與衍生性市場 (4)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 (5)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

(1)初級與次級市場 (Primary and Secondary Markets) 初級市場係指資金需求者(包括政府單位、金融機構及公民營企業)為籌集資金首次出售有價證券予最初購買者之交易市場 而次級市場係指初級市場發行後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市場

(2)店頭與交易所市場 (Over-the-counter and Stock Exchange Market) 店頭市場為非集中交易市場,又稱櫃檯交易市場,採議價方式進行交易,交易商品較無標準化 而集中市場如國內之證券交易所,採競價方式進行交易,交易商品均為標準化

(3)現貨市場與衍生性市場 附息票工具 貼現工具 貨幣市場拆款 (Money Market Deposits) 定期存款 (Certificate of Deposit,CD) 附買回協定 (Repurchase Agreement,Repo) 貼現工具 國庫券 (Treasury Bill ,T-bill)() 匯票/銀行承兌匯票 (Bill of Exchange/Banker’s Acceptance ,BA) 商業本票 (Commercial Paper,CP)

衍生性商品 遠期利率協定(Forward Rate Agreement,FRA) 利率期貨(Interest Rate Future ) 利率交換(Interest Rate Swap,IRS) 利率選擇權(Interest Rate Option) 利率期貨選擇權、遠期利率期貨選擇權、利率交換選擇權 (Interest Rate Future Option、 Forward Rate Agreement Option、 Interest Rate Swap Option)

(4)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 (Money and Capital Markets) 貨幣市場為短期資金供需之交易場所,交易工具為一年期以下短期有價證券,亦包括金融業拆款市場 而資本市場係指一年期以上或未定期(如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之公開場所

(5)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 (Direct and Indirect Finance) 直接金融係指企業在貨幣市場發行商業本票、銀行承兌匯票或在資本市場發行公司債、股票以取得資金 而間接金融主要係向金融中介機構取得貸款

五.貨幣市場的架構與功能 (1)架構:

(2)功能: 促進利率自由化、建立利率指標 配合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 提供金融中介功能、企業融通管道 提升貨幣市場的流動性、靈活資金調度 提供投資人多角化的投資管道 降低契約成本及搜尋成本

六.貨幣市場在那裡? OTC 1交易的方式 2.交易的對象: (1)金融機構 (5)個人理財 (2)工商企業 (6)中央銀行 (3)政府機構 (7)票券商 (4)基金及社團 CBOT、LIFFE、DTB

七.貨幣市場的中介機構--票券商 民國65年5月---中興票券金融公司成立 民國81年5月---開放銀行兼營票券經紀、自 營業務 民國81年5月---開放銀行兼營票券經紀、自 營業務 民國83年8月---開放新票券金融公司設立票券商管理辦法 民國84年6月---首批新票券公司大中、大眾、 宏福成立 民國84年8月---開放銀行簽證、承銷業務 民國87年8月---力華票券成立(最後一家新票券公司) 民國90年7月---票券金融管理法發布實施 七.貨幣市場的中介機構--票券商

票券金融公司的業務內容 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1條載明 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簽證、承銷、 經紀、 自營業務 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簽證、承銷、 經紀、 自營業務 金融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業務 政府債券之經紀、自營業務 企業財務之諮詢服務業務 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我國票券金融公司的現狀: 我國票券金融公司營運概況表 2000年12月底 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合計 資料來源:財政部金融局金融統計資料

(一)九十一年發行總額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

(二)九十一年發行餘額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

(三 )次級市場交易量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

(四)交易對象別市場佔有率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

八.銀行貼現率(Bank Discount Rate to Par) 與實際貼現率(True Discount Rate) (1) 銀行貼現率---- Discount to Par依面額折現 票券商於初級市場買入、承銷之利率

(2)實際貼現率---Discount to yield依收益率貼現 亦即收益率---票券商於次級市場賣出之利率 貨幣市場收益率 大於 報價利率

(3)二者之換算: 銀行貼現率為 r;實際貼現率為 y,則 票券商於次級市場報價為7%,則投資人實際收益率即為7% 票券商於初級市場報價為7%,則發行公司實際貼現率為7.0405% (以30天為例)

例:美國商業本票 下述為Motorola Financial.Co 發行CP內容,試計算其交割金額及市場收益率 商業本票面額 $100,000 S = 交割金額 P = 贖回價格 交割日期 01April R = 貼現率(以小數點表示) 到期日 01MAY r = 目前市場利率 折現率 8.83% N = 至到期天數 B = 計息天數(365/360) 交割金額:99,264.17 MMY=8.8955%

公式:

例:歐洲商業本票 商業本票面額 $100,000 交割日期 01April 到期日 01MAY 折現率 8.83% 計息基礎 365天 商業本票面額 $100,000 交割日期 01April 到期日 01MAY 折現率 8.83% 計息基礎 365天 交割金額計算公式: 交割金額:99,390.63 Euro CP 市場收益率正好等於貼現率,無需計算

票券市場理論與實務 第二講 貨幣市場工具的介紹(一) 國庫券 商業本票

貨幣市場的工具 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條之定義: 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下列短期 債務憑證 1.國庫券 2.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下列短期 債務憑證 1.國庫券 2.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3.公司及公營事業機關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4.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一、國庫券 (Treasury Bills,TB)  意義: 國庫券係代表國庫之中央政府發行之短期債務證券,期限不超過一年,亦可視為短期公債,因有國家信用擔保,債信、流動性最佳,投資者持有意願高,標售利率具有指標性  目的: 調節國庫收支及穩定金融,係為各國金融當局貨幣政策的主要手段

法源: ( 源自國庫法第28條;中央總預算歲出15%,公共債務法 )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 發行辦法: 法源: ( 源自國庫法第28條;中央總預算歲出15%,公共債務法 )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 中央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得發行未滿一年之國庫券,並藉以穩定金融 財政部為調節國庫收支,得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 投標者: 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保險業、票券金融公司、中華郵政公司及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委託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投標 150家

發售方式: 按得標利率貼現發行,得以登記或債票形式 發行,分競標與非競標  單一價格標: 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換算之單一價格發行 記名方式: 以債票形式發行者,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 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 以登記形式發行者,皆為記名式

買回方式: 財政部於商得中央銀行同意後,得隨時買回尚未到期之國庫券 採單一利率標,投標利率以殖利率表示,由高於底標利率者得標,並以全部得標者所投之最低利率為買回利率 經理銀行: 國庫券之發行、買回及還本、付息等業務,均委由中央銀行經理;其經理辦法,由財政部商同中央銀行訂定之

請求權時效: 國庫券持有人對於國庫券之請求權,自國庫券到期日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國庫券得自由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之保證: 以債票形式發行之記名國庫券,為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之保證,應先向原經理銀行辦理過戶或相關手續 以登記形式發行之國庫券,為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之保證,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國庫券經理辦法要點: 第 6 條 財政部於國庫資金充裕時,得洽中央銀行以投標或其他方式,買回已發行之未到期國庫券 第 6 條 財政部於國庫資金充裕時,得洽中央銀行以投標或其他方式,買回已發行之未到期國庫券 第 11 條 國庫券以債票形式發行時,交付實體債票予承購人,到期憑票兌領本息;以登記形式發行時,不交付實體債票,由中央銀行或清算銀行將承購國庫券有關資料登載於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存體內,並發給承購人國庫券存摺,到期本息逕撥國庫券所有人存款帳戶內

第 19 條 國庫券一經售出,持有人不得中 途要求記名或取銷記名 第 22 條 記名式國庫券申請掛失止付時, 應由國庫券所有人在當地新聞紙登載作廢 啟事,以原留印鑑填具「國庫券掛失止付 申請書」,向原經售機構辦理掛失止付手 續。如印鑑同時遺失,除連同國庫券登報 作廢外,當事人如係政府機關,由該機關 出具正式公函證明,如係私人應提示合法 之身分證明,先行辦理印鑑更換,再據以

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但以該國庫券未兌付者為 限。前項遺失之國庫券,其所有人得於完成法 定程序後,填具「財政部國庫券補發申請書」 送請原經售機構層轉財政部補發 第 24 條 無記名式國庫券遺失、被盜或滅失 者,得由持有人檢附向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以 書面載明喪失國庫券之名稱、期別、面額、號 碼及張數,通知財政部國庫署、中央銀行國庫

局或中央銀行委託之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並應於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提出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逾期未提出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在止付通知生效前已為兌付者,止付通知不生效力。

美國國庫券摘要 種類: 長期國庫債券 (Treasury Bonds , T- Bonds) 到期日為10年至30年,支付固定息票,本金到期一次還清(straight,bullet) 中期國庫債券 (Treasury Notes , T- Notes ) 到期日為1年至10年 短期國庫券 (Treasury Bills , T- Bills ) 到期日為1年或更短

付息:每半年一次 發行者:由聯邦準備銀行發行、紐約聯邦準備銀行拍賣, 採殖 利率拍賣制度,分競標與非競標 初級市場:初級市場交易商 掛牌:NYSE 報價:面額的1/32% 發行形式:記帳及登錄 附買回市場:有 92-28→92.28/32→92.875% 98-28+→98.28/32+1/64→98.57/64→98.890625% 分離債券交易:有 零息債券 STRIPS---1985年聯準會

二、商業本票(Commercial Papers CP):  意義: 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 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由銀行所發行者:銀行本票 由公司所發行者:商業本票  發行者: 依法登記之公司與政府事業機構

 種類:(CP1、CP2) 1.融資性商業本票(CP2):

1.融資性商業本票(CP2): 工商企業為籌集短期資金,經金融機構保證 發行之本票或依規定發行免保證本票

(1) 保證人: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 特 點: (1) 保證人: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 總餘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之八倍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保證、背書之 授信業務,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 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 條之五規定

以債票形式發行之本票應經票券商簽證(CP1例外) (2) 承銷、簽證: 承銷: 指票券商接受發行人之委託,依約定包銷或代 銷其發行之短期票券、 債券之行為 簽證: 指票券商接受發行人之委託,對於其發行之 短期票券、債券,核對簽章,並對應記載事項 加以審核,簽章證明之行為 以債票形式發行之本票應經票券商簽證(CP1例外)

(4) 發行成本: 貼現息 保證費 承銷費 簽證費 ( 實務上均以365日按日計算 ) (3) 發行面額: 以新台幣十萬元為最低面額,並以十萬之倍 數為單位,以債票形式發行之本票, 面額不得 大於壹億元 (CP1例外) (4) 發行成本: 貼現息 保證費 承銷費 簽證費 ( 實務上均以365日按日計算 )

(5) 信用評等: 早期發行利率固定,對優良企業殊不公平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條規定:票券商不得簽證、 承銷、 經紀或買賣發行人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 等之短期票券但下列票券,不在此限: 1.國庫券 2.基於商品交易及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 本票或匯票 3.經金融機構保證,且該金融機構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之短期票券

 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指短期票券、債券之發行人或保證、承兌短期票券、債券發行之金融機構,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或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辦理評等,並取得發行當年度或上一年度評等結果。 1.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A-3 , BBB- 2.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P-3 , Baa3 3.惠譽公司(Fitch Inc.) F3、LC-3 , BBB- 、IC-C/D 4.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A-3 , tw BBB- 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台財融91.04.02第0918010404號令

2.交易性商業本票 (CP1): 工商企業基於合法交易行為產生,簽發一定金額及指定到期日,經受款人背書,由發票人自己或委託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信用工具。

 特點: (2)購買人同時擁有發票人、背書人及票券商之 信用保證 (3)由於支付習慣改變,佔貨幣市場比重不高且 呈下滑情勢 (1)基於合法交易行為產生,本身具自償性 (2)購買人同時擁有發票人、背書人及票券商之 信用保證 (3)由於支付習慣改變,佔貨幣市場比重不高且 呈下滑情勢 (4)發行費用僅貼現息,而無保證、承銷及簽證 等手續費

 NIFs 循環信用融資(Note Issuance Facilities)    係透過循環發行票券以取得中長期資金之一種融資方式,其特點為可取得中長期資金以改善財務結構,亦可使用低資金成本之短期信用工具。一般作業方式係由發行公司與保證銀行團簽訂一中長期合約,在合約期限與額度內,發行公司可循環發行商業本票,而發行利率由預定之投標金融機購以投標方式決定

 特點: 1.以短支長,提高流動比率 列長期負債,窗飾報表 循環發行,提高流動比率  特點: 1.以短支長,提高流動比率 列長期負債,窗飾報表 循環發行,提高流動比率 2.彈性發行,資金操作方便 取代公司債,減少法規限制 依貨幣市場利率計價,成本低廉 3.利率浮動,資金成本不定 競標利率依貨幣市場利率浮動 保證銀行須安排買入商業本票或承貸同額資金

 ECP (Euro Commercial Paper) 海外商業本票係指國內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商業本票,屬貨弊市場籌資工具,可依需求發行不同幣別,如美金、歐元、日圓或澳幣等 特點: 籌資成本低廉 於發行當地直接募集資金(公開、私募) 發行企業可增加國際曝光率,提昇國際知名度 須辦理信用評等及海外法說會

票券市場理論與實務 第三講 貨弊市場工具的介紹(二) 可轉讓定期存單 一年期以內到期債券 銀行承兌匯票 貨幣市場共同基金 商業承兌匯票

三、可轉讓定期存單 (negotiable certificates of deposit,NCD ):  意義: 為銀行所簽發在特定期間按議定利率支付利息之存款憑證,期間為一個月至一年,分記名或無記名二種,此憑證可持有至到期日,或中途於貨幣市場轉讓出售。另中央銀行為調節市場資金,亦會發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惟購買者僅限金融機構

 種類: 1.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發行目的:銀行得以貨幣市場資金取得固定期 間資金,使資金調度靈活 發行期限:期間為一個月至一年 84.11取消1個月倍數 發行對象: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 基金社團及個人 發行方式:按面額十足發行 發行利率:雙方參酌貨幣市場行情議價

記名與轉讓:無記名者以交付之方式轉讓 記名者以背書交付方式轉讓  特性: (1). 不得中途解約,便於銀行負債管理 (2) 記名與轉讓:無記名者以交付之方式轉讓 記名者以背書交付方式轉讓  特性: (1).不得中途解約,便於銀行負債管理 (2).利率議價決定,銀行資金調度靈活 (3).利息採分離課稅,高所得者稅賦優惠 (4).次級市場流動性佳,投資人持有意願強

2.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中央銀行為調節金融,得發行定期存單、儲蓄券及短期債券,並得於公開市場買賣---中央銀行法27條 發行目的:調節市場資金,穩定金融 發行期限:限最長為三年,並得以可轉讓形式 發行 定期發行:91、182、273 897/11 、364天、二年期 不定期發行:機動以7天之倍數發行,主要為7、 14、28天

四、截至本日止,本行定期存單未到期餘額為30,262.80 億元,到期日分佈情形詳如下表 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資訊 92.10.16 一、本日(十月十六日)本行定期存單到期金額為135.00 億元,發行金額為 500.00億元(包括NCD 169.00億 元 及CD 331.00億元) 二、本日發行之本行定存單,天期如次: (一) 30天期 申購利率 1.050% 金額 344.00億元 (二)182天期 申購利率 1.075% 金額 129.00億元 (三)364天期 申購利率 1.225% 金額 27.00億元 三、自十月一日至本(十六)日,本行定期存單共計到期 金額為1,729.10億元,發行金額為3,815.70億元,在 此期間淨 增加2,086.60億元 四、截至本日止,本行定期存單未到期餘額為30,262.80 億元,到期日分佈情形詳如下表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

發行對象: 銀行、中華郵政公司81、 信託投資公司86、票券金融公司86及其他經央行核可之金融機構 發行方式: 按面額十足發行,於到期時將應付本息一次清 償,分為伍佰萬元、 壹仟萬元、伍仟萬元及壹億 元等四種 發行利率: 分為競標與非競標二種,競標方式之存單利率 按得標利率訂定,非競標方式之存單利率由央行 訂定

記名與轉讓: 本行定期存單為記名式,得以存單或登記 形式發行亦得以可轉讓形式發行,惟轉讓時須 先向央行業務局辦理過戶手續,方得為之 特 點: 銀行業得以所持有央行定期存單作質押向 央行申請短期融通

四、銀行承兌匯票 (Banker’s Acceptance BA)  意義:票據法 1.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由付款人於指定之 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2.執票人於匯票到期日前,得向付款人為承兌之 提示 銀行承兌匯票: 指匯票由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之一方或其相對人委託銀行為付款人而經銀行承兌者

凡經銀行承兌之匯票,其票據主債務人為承兌之銀行, 亦即承兌銀行承擔匯票付款之風險,而為貨幣市場樂於買入之信用交易工具

指交易過程的賣方將其在交易時取得的遠期支 票,轉讓予銀行,並依該支票金額,簽發以銀行 為付款人的匯票而經銀行承兌者 依據銀行公會制定之「會員授信準則」規定,銀行承兌匯票可分成二類: (一) 買方委託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 指交易過程的賣方簽發以受買方委託的銀行為 付款人的匯票而經銀行承兌者 (二) 賣方委託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 指交易過程的賣方將其在交易時取得的遠期支 票,轉讓予銀行,並依該支票金額,簽發以銀行 為付款人的匯票而經銀行承兌者

發票人:依法登記之公司與政府事業機構 (背書出售者亦同) 期 限:通常不超過180天、最長為一年 成 本:執票人於屆期前以貨幣市場利率貼現出售 與票券商 記名與轉讓:交易性商業票據為明確付款流程, 均有抬頭,受款人轉讓或出售時須背書 融資性銀行承兌匯票:84年2742億元,91年82億元

五、商業承兌匯票 (Trade Acceptance TA) 指依法登記之公司,因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簽發一定金額之匯票,以其相對人(即買方)為付款人並經其承兌者

六、一年內到期之債券  意義: 距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內之債券,就期間及利率的相關性而言,完全與票券相同,應視為貨幣市場之交易工具

養券(Yielding) 結構,則以短期資金支應所持有長期票、債券,將有利差   養券之基本概念即為以短支長,一般而言,利率結構為短低長高,如市場實際利率為此一 結構,則以短期資金支應所持有長期票、債券,將有利差

七、貨幣市場共同基金 (MMMF)  意義: 指投資於短期票券的基金,此種基金每天計算利息收入,讓投資人自行選擇領取利息或將利息再轉投資,以達到複利成長的效果 貨幣市場共同基金運用範圍包括銀行存款、短期票券、有價證券、附買回交易等,具天期短、變現性、週轉率高,類似活儲性質,但是年報酬率又遠高於活儲,在國外已取代多數證券交割戶活儲資金「cash management account」

 特性: 投資限制: 貨幣市場基金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附買回交易的總金額,須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七成以上;運用標的限於剩餘到期日一年以內的標的,但附買回交易者不在此限。至於該類基金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能超過一百八十天,已符合貨幣市場短天期、流動性高的特質 貨幣供給意義: 屬M2範圍,影響央行的貨幣供給量

票券市場理論與實務 第四講 票券發行市場實務(一) 國庫券 商業本票

一、國庫券現行發行實務: 中央銀行經理國庫之依據: 中央銀行在未設分支機構之地點,經洽財政部同意後,轉委其他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代辦 國庫法第三條: 國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中央銀行為代理機關。 中央銀行在未設分支機構之地點,經洽財政部同意後,轉委其他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代辦

本行經理國庫業務,經管國庫及中央政府各機關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之保管事務 中央銀行法第三十六條: 本行經理國庫業務,經管國庫及中央政府各機關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之保管事務 前項業務,在本行未設分支機構地點,必要時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七條: 本行經理中央政府國內外公債與國庫券之發售及還本付息業務;必要時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十一條: 國庫券之發行、買回及還本、付息業務,均委由中央銀行經理

國庫券經理體系 發行機關 財 政 部 經理機關 中央銀行 參加投標單位: 銀行88家 信託投資公司3家 票券金融公司14家 保險業53家 還 本 經 售 參加投標單位: 銀行88家 信託投資公司3家 票券金融公司14家 保險業53家 中華郵政公司1家 合計159家 清算銀行 21家 經 辦 行 1,558家 更新日期:92年4月11日

國庫券之經售及買回 1.標購方式: 算 投標利率:至小數點以下三位數 (即千分之一) 投標價格:尾數至分位數 (餘四捨五入) 採投標方式,其作業以電子連線及標單投遞方 式辦理 投標利率以貼現率表示,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 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折算之單一發行價格計 算 投標利率:至小數點以下三位數 (即千分之一) 投標價格:尾數至分位數 (餘四捨五入)

計算公式如下: 投標價格 =10,000×(1-投標利率×發行天期/365) 貼現息 = 面額 - (每萬元投標成本×面額/10,000) 到期稅後實得額 = 面額 - [(面額 - 投標成本)×分離稅率]

*投標利率 =1.875% *實際貼現率 = 1.9017% *應繳價款= 98,597,600 *到期稅後實得額 = 99,719,520 發行實例: 中興票券標購財91-7期國庫券面額壹億元,天期273天(9110/30 -- 9207/30) 得標利率為1.875%,試計算: *投標價格 =9859.76 *投標利率 =1.875% *實際貼現率 = 1.9017% *應繳價款= 98,597,600 *到期稅後實得額 = 99,719,520

國庫券之買回: 買回時,投標利率以殖利率表示,由高於底標利率者得標,並以全部得標者所投之最低利率為買回利率,得標者應收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低利率換算之單一發行價格計算 計算公式如下 或

應扣累計稅額=(稅後買進金額-原始成本)/4 買回總價款=稅後買進金額+應扣累計稅額 注: (稅後買進金額-原始成本)=持有人稅後利息所得 稅後利息所得/(1-20%) =稅前利息 稅前利息*20% =分離稅款 故應扣累計稅額=(稅後買進金額-原始成本)/4

買回實例: 央行89. 03. 28公開市場操作買回中興票券所持財89-4期國庫券,面額壹億元,該期國庫券得標價每萬元9,760 買回實例: 央行89.03.28公開市場操作買回中興票券所持財89-4期國庫券,面額壹億元,該期國庫券得標價每萬元9,760.55元,發行日為民國88年11月11日,到期日89年5月11日,買進利率年息4.625﹪,登錄累計之免稅額為0元,如何計價?

說明: 發行日至到期日天數:182(天) 發行日至交易日天數:88.11/11--89.03/28 =138天 交易日至到期日天數:89.03/28--89.05/11 = 44天 發行價格=9760.55×10,000 = 97,605,500 分離課稅金額=(100,000,000-97,605,500)×0.2=478,900 到期稅後金額=100,000,000-478,900=99,521,100 買進金額=(99,521,100+0)/【1+4.625﹪×(44/365)×0.8】=99,079,180 中央銀行買賣票券利益=99,079,180×4.625﹪× (44/365)=552,400

2.開標及決標: 國庫券之標售採單一利率標,分為競標及非競標兩種 得同時或僅採競標一種方式辦理,中央銀行於當日開 標後,透過連線系統通知本期國庫券得落標資料 (1)競標:投標利率以貼現率表示,並以低於底標利率,由 低至高依次得標,得標利率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 時, 按投標金額比例分配。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 部得標者所 投最高利率換算之發行價格計算。 (2)非競標:依前款發行價格計算。申購數額超過公告發行 數額時,按申購數額比例分配。前項分配金額 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累進單位。

3.發行或賣回交割方式: 得標單位應於國庫券發行當日辦理款券之交割 (1)登錄國庫券之交割: 發行時,承購之價款最遲須於發行當日下 午三時前,透過清算銀行,傳送至中央銀行 辦理繳款 賣回時,得標之國庫券最遲須於發行當日 下午三時前,透過清算銀行,傳送至中央銀 行辦理繳券。

(2)債票形式國庫券之交割: 應開具以中央銀行業務局為付款人之支票或到期日為國庫券發行日、以中央銀行業務局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或利用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將款項轉入國庫局在業務局帳戶,向中央銀行領取國庫券

4.國庫券投標應注意事項: (1)國庫券之投標,原則上以電子連線方式 作業,相關投標資料應經業務主管以私密金鑰加密製作數位信封後,整批一次傳送央行國庫局 (2)投標訊息經電子連線系統回傳訊息後,即完成投標手續,不得撤回或更改,若未獲回傳訊息時, 應即查明原因重新發送

(3)因中央銀行系統故障無法連線時,由國庫局通知改以投遞書面標單方式辦理。若因投標者線路中斷,應即通知國庫局,申請改以投遞書面標單方式辦理。若不克於截止投標時間前將書面標單送達時,應先將書面標單傳真國庫局,並於開標當日補送書面標單 (4)國庫券投標作業依財政部公告時間辦理,投標訊息之截止傳送時間以中央銀行中心主機時間為準,逾時不予受理,並視同未參與投標。

(5)國庫券發行時,每次限遞投標單一張,且投標不得超過十筆,每筆最低投標金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超過部份以一百萬元為累進單位。國庫券賣回時每次限遞投標單一張,且投標不得超過十筆,每筆最低投標金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超過部份以一百萬元為累進單位。

國庫券次級市場交易實務:  意義: 由於國庫券係由政府發行,債信高,又能充當質押品,且金融機構持有期間利息免扣營業稅,頗受銀行及民間機構歡迎,賣出時不論賣斷或附買回條件比其他種類之短期票券可以較低之市場利率成交

 特點: 免稅單位買入國庫券於到期前賣出時之  特點: 免稅單位買入國庫券於到期前賣出時之 利息所得稅,一律由清算銀行先行扣繳, 再於事後依規定持買賣成交單申請退稅 並適用於與中央銀行業務局承作公開市 場操作。 登錄國庫券以附買回條件承作交易時: 得以保管方式開立登錄國庫券附條件交 易憑證交付客戶 或以不保管方式辦理轉出登記轉入買方設 於清算銀行之債券帳戶

賣斷國庫券予客戶時: 需辦理轉出登記轉入買方設於清算銀行之債 券帳戶,不得以保管方式辦理

國庫券附買回操作實務: 實例: 中央銀行於民國92年7月11日實施公開市場操作,中興票券以持有財91-7期國庫券面額壹億元,與中央銀行承作附買回交易(該期國庫券得標價每萬元9,859.76元,發行日為民國91.10.30日,到期日92.07.30日,270天),約定天期10天,約定買回日期92年7月21日,附買回約定利率1.0﹪,登錄累計之免稅額為0元,如何計價?

說明: 交易日至距到期日天數:19 交易日至約定買回日天數:10 發行金額=9859.76*10,000 到期稅後實得額:99,719,520 分離課稅金額=280,480 中興票券原始得標利率=1.875% 買回金額= 99,641,718 --即T.B之現值 約定買回金額=99,669,017 99,641,718*(1+1%*10/365) 中央銀行買賣票券利益=27,299 中央銀行持有免稅額(登錄用)=5,460

二、商業本票現行發行實務: 融資性商業本票之種類: 票券金融公司保證之商業本票 其他金融機構保證之商業本票 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企業發行之免 保證商業本票

商業本票發行成本: (1)利息費用 貼現率依票券商本身部位、資金缺口及研判市場利率情勢而定 (1)利息費用 貼現率依票券商本身部位、資金缺口及研判市場利率情勢而定 (2)手續費用 保證費視發行客戶信用風險、擔保條件及財務結構良窳而定風險溢酬 簽證、承銷視各家票券商訂定之標準而有所不同

商業本票發行計算及釋例: 承銷價格:(每萬元單價) 融資性商業本票應逐筆計算承銷價格,作為商業 本票之成本。 (計算至分,分以下四捨五入) 計算公式: 承銷價格:(每萬元單價) 融資性商業本票應逐筆計算承銷價格,作為商業 本票之成本。 (計算至分,分以下四捨五入)

 實際貼現率=銀行貼現率/1-銀行貼現率 ×發行天期/365 (1) 貼現息: 商業本票係按面額採貼現方式發行(銀行貼現率報價),以365天為計算基礎,並以自承銷日起至票券到期日止之實際天數為計算標準 或=發行金額-承銷價格  實際貼現率=銀行貼現率/1-銀行貼現率 ×發行天期/365

(2)保證費: 按雙方議定之保證費率計收並於發行價款中一次扣收 (計算至元,元以下全捨) (3)簽證費: 按雙方議定之費率以票面金額、實際發行日數計算並於發行價款中一次扣收

按雙方議定之費率以票面金額、實際發行日數計算,於發行價款中一次扣收 (4)承銷費: 按雙方議定之費率以票面金額、實際發行日數計算,於發行價款中一次扣收 總成本之實際貼現率= 發行總成本÷發行面額-發行總成本 ×(365/發行天數)  總成本之實際貼現率= 發行總費率÷1-發行總費率×發行天數 /365

舉例: 高應大公司發行經中興票券保證之商業本票參仟萬元,150天期,按下列條件中興票券承銷: 保證費率:0.8% 貼現利率:3.5% 簽證費率:0.03% 承銷費率:0.25% 承銷價格=9,856.16×30,000,000/10,000=29,568,480(元)

貼現息=(10,000-9,856.16)×30,000,000/ 10,000 =431,520(元) 或=30,000,000-29,568,480=431,520(元) 保證費=30,000,000×0.80%×150/365=98,630(元) 簽證費=30,000,000×0.03%×150/365=3,698(元) 承銷費=30,000,000×0.25%×150/365=30,821(元) 實付金額=發行金額-貼現息-保證費-簽證費-承銷費 =30,000,000-431,520-98,630-3,698-30,821 =29,435,331(元)

交易性商業本票之種類: 買入銷貨票據額度交易性商業本票。 買入中心工廠票據額度交易性商業本票。

計算及釋例: 計算公式:(每萬元單價) 買入價格: 買入價格(每萬元)=(1-貼現率×貼現天數/365)×10,000 應付金額=買入價格(每萬元)×貼現金額/10,000 (計算至分,分以下四捨五入)

例:中興票券買入高應大公司交易性本票面額10,000,000元,90天期,利率5% 應付價款計算如下: 買入價格(每萬元)=(1-5%×90/365)×10,000 =9,876.71(元) 應付金額=9,876.71× 10,000,000 /10,000=9,876,710(元)

票券市場理論與實務 第五講 票券發行市場實務(二) 可轉讓銀行定存單之發行與買入 承兌匯票之買入 商業票據之買入

三、 可轉讓銀行定存單之發行 與買入:  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NCD依面額買入,買入應付價款即為存單面額 三、 可轉讓銀行定存單之發行 與買入:  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NCD依面額買入,買入應付價款即為存單面額 NCD係附戴面息,本金、利息到期一次償還,非以 貼現發行 票面利率依實際天期換算之利率,即為實質利率

 計算及釋例: 實質利率=票面利率×發行月數/12 × 365/實際買入天數  計算及釋例: 整數月發行: 實質利率=票面利率×發行月數/12 × 365/實際買入天數 非整數月發行: 實質利率=票面利率×(發行月數/12+畸零天期/365)× 365/實際買入天數 到期稅後實得額: 面額×【1+利率×(1-分離課稅率)×(發行月數/12+畸零天期/365)】

例:中興票券於92年2月14日買入中國國際商銀發行之三個月期NCD,面額壹億元,票面利率為2.25%,試問: 實質利率=? 2/14-5/14共89天 →y=2.31% 當日應付金額=? →即面額 到期稅後實得額=? →100,450,000 購買NCD的好月份→2月 避免月份→7,8月 若改為7/14購買,則y= 2.23%  NCD係因附載面息,屆期一次清償,非貼現買入,故 票面利率依實際天數換算之利率即為真實利率,觀念 上與實際貼現率不同

例:中興票券於92年1月14日買入交通銀行發行之98天期NCD,面額壹億元,票面利率為2.0%,試問: 實質利率=? →2%×(3/12+8/365)×365/98=2.03% 當日應付金額=?→即面額 到期稅後實得額=?→【1+2%×(1-0.2)×(3/12+8/365)】=100,435,068元 (若到期日市為放假日或颱風天則須依原票面利率 加計延宕之天期)

 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發行: 按面額發行,於到期日本利一次償還 特性: 以其為擔保品之授信得不計入銀行法所稱授 信總餘額----銀行法第33條之3第1項 央行進行公開市場操作,買進可轉讓定期存 單,僅以中央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為 限 (美國則以國庫券為主要標的) 為記名式,得以存單或登記形式發行

標構方式: 分為競標與非競標二種 競標方式採公開標售,以利率投標,以低於 底標者,依次得標 (即利率標),存單利率按 得標利率訂定 非競標方式之存單利率由央行訂定 交割方式: 得標後,應就得標應繳價款,存入金融機構 於央行開立之「其他金融業」帳戶中,取回 央行開具之「承購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確認書」

四、截至本日止,本行定期存單未到期餘額為30,262.80 億元,到期日分佈情形詳如下表 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資訊 92.10.16 一、本日(十月十六日)本行定期存單到期金額為135.00 億元,發行金額為 500.00億元(包括NCD 169.00億 元 及CD 331.00億元) 二、本日發行之本行定存單,天期如次: (一) 30天期 申購利率 1.050% 金額 344.00億元 (二)182天期 申購利率 1.075% 金額 129.00億元 (三)364天期 申購利率 1.225% 金額 27.00億元 三、自十月一日至本(十六)日,本行定期存單共計到期 金額為1,729.10億元,發行金額為3,815.70億元,在 此期間淨 增加2,086.60億元 四、截至本日止,本行定期存單未到期餘額為30,262.80 億元,到期日分佈情形詳如下表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

 央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之交易: 1.買斷操作 央行於92.08.14公開市場操作,買斷中興票券所持央 行NCD壹億元(原存單92.06.12--92.12.11票面利率 2.0%)買進利率年息1.25%,試問? 天期 182天. 距發行日、成交日至到期日63日及119天 到期稅後金額 = 100,797,808 買進金額=100,797,808/【1+1.25×0.8×(119/365)】 =100,470,247 前手稅款=117,562→ 100,470,247 -1E ×(0.2/1-0.2) 買進成本= 100,470,247 + 117,562 = 100,587,809 利息費用= 1E ×2% × (63/365) = 345,205 交易日止本息= 1E +345,205 =100,345,205

2. 附買回操作: 央行於92. 08. 14公開市場操作,附買回中興票券所持央 行NCD壹億元(原存單92. 06. 12--92. 12 2.附買回操作: 央行於92.08.14公開市場操作,附買回中興票券所持央 行NCD壹億元(原存單92.06.12--92.12.12 票面利率2.0%) 約定附買回買進利率年息0.85%,試問? R.P天期27 天期 183天 發行日距成交日、到期日為63及120日 到期稅後金額 = 100,800,000→ 1E ×(1+2% ×0.8 ×6/12) 買進金額=100,800,000/【1+2%×0.8×(120/365)】 =100,272,539 約定買回金額= 100,272,539 ×(1+0.85%×27/365) = 100,335,587 中央銀行買賣票券利益= 63,048 中央銀行免稅額=12,610

四、承兌匯票之買入 1.臨櫃交易: 本類案件泰半係依據國內遠期信用狀項下開 立之匯票,匯票之賣出人即為信用狀之受益人 2.電話交易:  銀行承兌匯票: 種類: 1.臨櫃交易: 本類案件泰半係依據國內遠期信用狀項下開 立之匯票,匯票之賣出人即為信用狀之受益人 2.電話交易: 此類案件泰半為賣方委託承兌之匯票,匯票 之賣出人即為匯票之發票人

計算公式: 買入價格:應逐筆計算買入價格(每萬元單價)作為成本 買入價格(每萬元)=(1-貼現率×買入天數/365)×10,000 買入金額  計算釋例: 計算公式: 買入價格:應逐筆計算買入價格(每萬元單價)作為成本 買入價格(每萬元)=(1-貼現率×買入天數/365)×10,000 買入金額 應付金額=買入價格(每萬元)×───── 10,000 (計算至分,分以下四捨五入)

例: 中興票券買入高應大公司所持有之銀行承兌匯票面額10,000,000元,180天期,利率 3.5%,應付價款計算如下: 買入價格(每萬元)=10,000×(1-3.5%×180/365) =9,827.40(元) 應付金額=9,827.40×10,000,000/10,000 =9,827,400(元)

五、商業票據之買入:  意 義: 依法登記之公司基於合法交易行為所產生之商業承兌匯票或交易性商業本票等票據, 期限於一年以內,經受款人背書且有交易憑證可 徵查者,為工商企業籌資管道之一  買進方式: 以貼現息買進預扣利息,免保證、承銷、簽證等手續費,惟利率將風險貼水

 特 色:  無保證機構信用介入,信用風險貼水 支付習慣改變,佔貨幣市場比率不高且呈下滑  特 色:  無保證機構信用介入,信用風險貼水 支付習慣改變,佔貨幣市場比率不高且呈下滑 一般實務習慣,免再提供擔保品或保證人 具自償性,大多為上游廠商、協力廠商或衛星 工廠

實例: 中興票券92. 10. 08買入高應大工程公司持有長鴻營造為發票人之本票乙紙,面額壹仟萬元,到期日為92. 12 實例: 中興票券92.10.08買入高應大工程公司持有長鴻營造為發票人之本票乙紙,面額壹仟萬元,到期日為92.12.27(日),距到期日尚有81+2日,買入利率為3.5%(利率水準為2.5%),問當日應付高應大工程公司價款為何? 每萬元承銷價:9920.41 成交價格:9,920,410 貼現息:79,590 實際貼現率:3.53% 到期稅後實得額:9,984,082

金融市場與票券業務 第六講 票券次級市場交易介紹

交易方式種類: 1.買賣斷交易(Outright Purchases/Sells)   指票券商買入或賣出票券至票券到期日,即投資者向票券商買斷票券,如需資金再賣斷予票券商,惟持有期間需自負利率風險 保管方式: 買賣斷交易時,投資人可委由第三金融機構代為保管,並交付買受人保管收據,買受人如為金融機構時,實務上以交付現券為主

2.附條件交易(Repo Trade)   指交易一方,先行出售有價證券,並承諾  於一定期間後按雙方預先約定之價格予以買回 以票券商觀點,R.P可分:「附買回交易」 : 「附賣回交易」 保管方式:   票券商為避免票券運送及保管風險,承作附  買回條件交易時,均以保管收據交付買受人

附買回交易(Repo, RP)   票券商與投資者於交易時約定,在將來特定 之日期,以約定之價格,由票券商負責買回原 先出售有價證券之交易,因買回價格已確定, 投資者在購買期間並無利率風險 附賣回交易(Reverse Repo, RS)   投資者與票券商於交易時約定,在將來特 定之日期,以約定之價格,由票券商賣回原 先投資者出售之有價證券

 相關法令規定: 「票券商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所辦理之交 易,應以書面約定交易條件,並訂定買回或賣回 之日期」另「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辦理之 交易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A) 以附買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餘額,票、債券 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之十二倍;其中以政府債 券以外之債券或短期票券為標的之交易餘額, 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之六倍

(B) 以附買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餘額與向其 他金融機構辦理拆款及融資之餘額,合計 不得超過其淨值之十四倍 (C) 以附賣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餘額,合 計不得超過其淨值之四倍  承作附買回條件交易時,須注意附買回之日 期不得為例假日,或超過票券到期日

 交割方式:  款券當日交割: 票券市場採當日交易,當日交割  不得代為保管: 票券商出售債票形式發行之短期票券,應於交易當日, 將債票交付買受人,或 將其交由買受人委託之其他銀 行或集中保管機構保管,票券商不得代為保管 短期票券以登記形式發行者,其買賣之交割, 得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6條  淨額交割: 票券商為簡化交割作業,儘量採本利和續作,實務上差 額則多採淨額交割

 報價方式:  雙向報價: 票券商應對顧客同時提出買入、賣出之價格,是謂 雙向報價  以實際貼現率報價: 此項報價係以實際收益率“Y”YIELD為標準,主要仍 以符合市場行情,報出具有競爭性之價格為要,並 隨融資性商業本票參考利率而波動 票金法第24條------「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自營業務 ,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揭露買賣價格」「票券金融 公司對買賣價格及額度已承諾者,負有依該價格及 額度進行交易之義務」

一、貼現工具之買賣

買回方式: 財政部於商得中央銀行同意後,得隨時買回尚未到期之國庫券 採單一利率標,投標利率以殖利率表示,由高於底標利率者得標,並以全部得標者所投之最低利率為買回利率 經理銀行: 國庫券之發行、買回及還本、付息等業務,均委由中央銀行經理;其經理辦法,由財政部商同中央銀行訂定之

國庫券經理辦法要點: 第 6 條 財政部於國庫資金充裕時,得洽中央銀行以投標或其他方式,買回已發行之未到期國庫券 第 6 條 財政部於國庫資金充裕時,得洽中央銀行以投標或其他方式,買回已發行之未到期國庫券 第 11 條 國庫券以債票形式發行時,交付實體債票予承購人,到期憑票兌領本息;以登記形式發行時,不交付實體債票,由中央銀行或清算銀行將承購國庫券有關資料登載於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存體內,並發給承購人國庫券存摺,到期本息逕撥國庫券所有人存款帳戶內

第 19 條 國庫券一經售出,持有人不得中 途要求記名或取銷記名 第 22 條 記名式國庫券申請掛失止付時, 應由國庫券所有人在當地新聞紙登載作廢 啟事,以原留印鑑填具「國庫券掛失止付 申請書」,向原經售機構辦理掛失止付手 續。如印鑑同時遺失,除連同國庫券登報 作廢外,當事人如係政府機關,由該機關 出具正式公函證明,如係私人應提示合法 之身分證明,先行辦理印鑑更換,再據以

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但以該國庫券未兌付者為 限。前項遺失之國庫券,其所有人得於完成法 定程序後,填具「財政部國庫券補發申請書」 送請原經售機構層轉財政部補發 第 24 條 無記名式國庫券遺失、被盜或滅失 者,得由持有人檢附向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以 書面載明喪失國庫券之名稱、期別、面額、號 碼及張數,通知財政部國庫署、中央銀行國庫

局或中央銀行委託之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並應於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提出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逾期未提出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在止付通知生效前已為兌付者,止付通知不生效力。

美國國庫券摘要 種類: 長期國庫債券 (Treasury Bonds , T- Bonds) 到期日為10年至30年,支付固定息票,本金到期一次還清(straight,bullet) 中期國庫債券 (Treasury Notes , T- Notes ) 到期日為1年至10年 短期國庫券 (Treasury Bills , T- Bills ) 到期日為1年或更短

付息:每半年一次 發行者:由聯邦準備銀行發行、紐約聯邦準備銀行拍賣, 採殖 利率拍賣制度,分競標與非競標 初級市場:初級市場交易商 掛牌:NYSE 報價:面額的1/32% 發行形式:記帳及登錄 附買回市場:有 92-28→92.28/32→92.875% 98-28+→98.28/32+1/64→98.57/64→98.890625% 分離債券交易:有 零息債券 STRIPS---1985年聯準會

二、商業本票(Commercial Papers CP):  意義: 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 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由銀行所發行者:銀行本票 由公司所發行者:商業本票  發行者: 依法登記之公司與政府事業機構

 種類:(CP1、CP2) 1.融資性商業本票(CP2): 工商企業為籌集短期資金,經金融機構保證發 行之本票或依規定發行免保證本票  特點: (1)保證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2)承銷、簽證: 承銷: 指票券商接受發行人之委託,依約定包銷或代銷其發行之短期票券、 債券之行為

(3)發行面額: 以新台幣十萬元為最低面額,並以十萬之倍 數為單位,以債票形式發行之本票, 面額不得 大於壹億元 (CP1例外)

(4)發行成本: 貼現息 保證費 承銷費 簽證費 (4)發行成本: 貼現息 保證費 承銷費 簽證費 (5)信用評等: 早期發行利率固定,對優良企業殊不公平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條規定:票券商不得簽證、 承銷、經紀或買賣發行人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 等之短期票券。但下列票券,不在此限: 1.國庫券 2.基於商品交易及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 本票或匯票 3.經金融機構保證,且該金融機構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之短期票券

(6) 循環信用融資(Note Issuance Facilities, NIFs)   係透過循環發行票券以取得中長期資金之一種融資方式,其特點為可取得中長期資金以改善財務結構,亦可使用低資金成本之短期信用工具。一般作業方式係由發行公司與保證銀行團簽訂一中長期合約,在合約期限與額度內,發行公司可循環發行商業本票,而發行利率由預定之投標金融機購以投標方式決定 經紀:指票券商接受客戶之委託,以行紀或居間買賣短期票券、 債券之行為 自營:指以交易商之名義,為自己之計算,與客戶從事買賣短期 票券、 債券之行為

 特點: 1.以短支長,提高流動比率 列長期負債,窗飾報表 循環發行,提高流動比率  特點: 1.以短支長,提高流動比率 列長期負債,窗飾報表 循環發行,提高流動比率 2.彈性發行,資金操作方便 取代公司債,減少法規限制 依貨幣市場利率計價,成本低廉 3.利率浮動,資金成本不定 競標利率依貨幣市場利率浮動 保證銀行須安排買入商業本票或承貸同額資金

(2)購買人同時擁有發票人、背書人及票券商之信 用保證 2.交易性商業本票(CP1): 工商企業基於合法交易行為產生,簽發一定金額及指定到期日,經受款人背書,由發票人自己或委託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信用工具。  特點: (1)基於合法交易行為產生,本身具自償性 (2)購買人同時擁有發票人、背書人及票券商之信 用保證 (3)支付習慣改變,佔貨幣市場比率不高且呈下滑

金融市場與票券業務 第七講 貨弊市場工具的介紹(二)

三、可轉讓定期存單 (negotiable certificates of deposit,NCD ):  意義: 為銀行所簽發在特定期間按議定利率支付利息之存款憑證,期間為一個月至一年,分記名或無記名二種,此憑證可持有至到期日,或中途於貨幣市場轉讓出售。另中央銀行為調節市場資金,亦會發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惟購買者僅限金融機構

 種類: 1.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發行目的:銀行得以貨幣市場資金取得固定期 間資金,使資金調度靈活 發行期限:期間為一個月至一年 發行對象: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 基金社團及個人 發行方式:按面額十足發行 發行利率:雙方參酌貨幣市場行情議價

記名與轉讓:無記名者以交付之方式轉讓 記名者以背書交付方式轉讓  特性: (1). 不得中途解約,便於銀行負債管理 (2) 記名與轉讓:無記名者以交付之方式轉讓 記名者以背書交付方式轉讓  特性: (1).不得中途解約,便於銀行負債管理 (2).利率議價決定,銀行資金調度靈活 (3).利息採分離課稅,高所得者稅賦優惠 (4).次級市場流動性佳,投資人持有意願強

2.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中央銀行為調節金融,得發行定期存單、儲蓄券及短期債券,並得於公開市場買賣---中央銀行法27條 發行目的:調節市場資金,穩定金融 發行期限:限最長為三年,並得以可轉讓形式 發行 定期發行:91、182、273、364天、二年期 不定期發行:機動以7天之倍數發行,主要為7、 14、28天

發行對象: 銀行、中華郵政公司81、 信託投資公司86、票券金融公司86及其他經央行核可之金融機構 發行方式: 按面額十足發行,於到期時將應付本息一次清 償,分為伍佰萬元、 壹仟萬元、伍仟萬元及壹億 元等四種 發行利率: 分為競標與非競標二種,競標方式之存單利率 按得標利率訂定,非競標方式之存單利率由央行 訂定

記名與轉讓: 本行定期存單為記名式,得以存單或登記 形式發行亦得以可轉讓形式發行,惟轉讓時須 先向央行業務局辦理過戶手續,方得為之 特 點: 銀行業得以所持有央行定期存單作質押向 央行申請短期融通

四、銀行承兌匯票 (Banker’s Acceptance BA)  意義:票據法 1.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由付款人於指定之 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2.執票人於匯票到期日前,得向付款人為承兌之 提示 銀行承兌匯票: 指匯票由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之一方或其相對人委託銀行為付款人而經銀行承兌者

凡經銀行承兌之匯票,其票據主債務人為承兌之銀行, 亦即承兌銀行承擔匯票付款之風險,而為貨幣市場樂於買入之信用交易工具

指交易過程的賣方將其在交易時取得的遠期支 票,轉讓予銀行,並依該支票金額,簽發以銀行 為付款人的匯票而經銀行承兌者 依據銀行公會制定之「會員授信準則」規定,銀行承兌匯票可分成二類: (一) 買方委託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 指交易過程的賣方簽發以受買方委託的銀行為 付款人的匯票而經銀行承兌者 (二) 賣方委託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 指交易過程的賣方將其在交易時取得的遠期支 票,轉讓予銀行,並依該支票金額,簽發以銀行 為付款人的匯票而經銀行承兌者

發票人:依法登記之公司與政府事業機構 (背書出售者亦同) 期 限:通常不超過180天、最長為一年 成 本:執票人於屆期前以貨幣市場利率貼現出售 與票券商 記名與轉讓:交易性商業票據為明確付款流程, 均有抬頭,受款人轉讓或出售時須背書 融資性銀行承兌匯票:84年2742億元,91年82億元

五、商業承兌匯票 (Trade Acceptance TA) 指依法登記之公司,因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簽發一定金額之匯票,以其相對人(即買方)為付款人並經其承兌者

六、一年內到期之債券  意義: 距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內之債券,就期間及利率的相關性而言,完全與票券相同,應視為貨幣市場之交易工具

養券(Yielding) 結構,則以短期資金支應所持有長期債券,將有利差。   養券之基本概念即為以短支長,一般而言,利率結構為短低長高,如市場實際利率為此一 結構,則以短期資金支應所持有長期債券,將有利差。

七、貨幣市場共同基金 (MMMF)  意義: 指投資於短期票券的基金,此種基金每天計算息收入,讓投資人自行選擇領取利息或將利息再轉投資,以達到複利成長的效果 貨幣市場共同基金運用範圍包括銀行存款、短期票券、有價證券、附買回交易等,具天期短、變現性、週轉率高,類似活儲性質,但是年報酬率又遠高於活儲,在國外已取代多數證券交割戶活儲資金「cash management account」

 特性: 投資限制: 貨幣市場基金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附買回交易的總金額,須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七成以上;運用標的限於剩餘到期日一年以內的標的,但附買回交易者不在此限。至於該類基金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能超過一百八十天,已符合貨幣市場短天期、流動性高的特質 貨幣供給意義: 屬M2範圍,影響央行的貨幣供給量

債券投資交易實務 中興票券—陳魁元

只要把債券想像成是一片蛋糕,雖然你 沒有親自烘烤,但每次你拿一片蛋糕給 別人時,會有蛋糕屑掉下來,你可以把 它們留著。 ---摘自伍夫(Tom Wolfe)所著之<虛幻的營火>(Bonfire of the Vanities)中,馬可伊太太(Mrs Sherman McCoy,債券交易員的妻子)向女兒們解釋她們的父親是靠什麼維生時說的話。

債券的意義: 債券是一種協議,發行者為籌措中、長期資金而在資本市場上發行的一種有價證券,承諾於特定期限償還向投資者借入之本金及外加利息。 債券實際上是一種可以買賣的借款憑證。 發行者:各級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國際組 織。 中間商:商業銀行、投資銀行、經紀商、造市 者及金融顧問。 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共同基金、退休基金、 保險公司、金融儲蓄機構、個別投資者

債券市場的定位 股票市場 資本市場 債券市場 金融市場 票券市場 貨幣市場 外匯市場

遠期利率協定 交換交易 利率交換 貨幣交換 以股權連動 分類 可轉換債券 附認股權債券 以本金償還 方式分類 指數連動 雙重貨幣 歐洲債券 以借方分類 資產擔保 抵押擔保 布雷迪債券 中期票券

國內市場債券的種類 三、依有無實體分類: 一、依發行主體分類: 實體債券 中央公債 省市債 登錄公債 金融債券 公司債券 四、以利息支付方式分類: 定息債券(straight,plain vanilla ) 浮動利率債券(FRN) 零息債券(zero-coupon bond) 一、依發行主體分類: 中央公債 省市債 金融債券 公司債券 二、依發行形態分類: 付息債券 貼現債券 轉換公司債

發行債券與發行新股之不同涵義: 1.不會分散公司所有權 2.籌資速度較快 3.成本、風險相對較低 4.發行期間可配合機構資金需求來 決定 5.政府或國營事業等機構無法發行 股票

政府債券 意義:由政府機構發行,並以該國貨幣 計值 目的:為籌資以支應政府計畫方案,及償還 到期債務暨支付利息 意義:由政府機構發行,並以該國貨幣 計值 目的:為籌資以支應政府計畫方案,及償還 到期債務暨支付利息 發行單位:中央政府 台北市 高雄市 發行種類:甲種 乙種 標售方式:複式價格標 荷蘭標 中央公債交易商

債券交易的種類 買賣斷交易(OP,OS) 附買回協定交易(RePo,Repurchase Agreement): 指賣出一項金融工具的協議,賣方同意於未來特定日期以議定 之價格再買回該金融商品。 附賣回協定交易(RS,R RePo): 指買入一項金融工具的協議,買方同意於未來特定日期以議定之價格再賣回該項金融工具。 保證金交易: 投資人承作「買斷加附買回」(OP-RP),交易商則是「賣斷 加附賣回」(OS-RS)之交易。

買賣斷交易 買斷 賣斷 投 資 人 債券 債券交易商 債券 債券交易商 投 資 人 風險 風險 $ $

附買回交易 交易日 到期日 投 資 人 債券 債券交易商 債券 債券交易商 投 資 人 $ $

附賣回交易 交易日 到期日 投 資 人 債券 債券交易商 債券 債券交易商 投 資 人 $ $

保證金交易 附賣回交易 賣斷 債券OS 債券交易商 投 資 人 投 資 人 債券RS 債券交易商 風險 $ $

債券的評價 現值 V.S. 終值 單利 V.S. 複利

債券的評價公式—買賣斷時用

公債成交價格計算實例

公債成交價格計算實例 應收(付)利息=2562500*337/365=2365925 成交價格(除息價格)=56970017-2365925=54604092

債券RP交易公式

債券RS交易公式

債券價格與殖利率 殖利率的定義: 即到期收益率(Yield to Maturity) 是一種年利率,可使債券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等於其市價。

價格凸性(convexity)之運用 債券價格 B A y* 殖利率

殖利率的種類 當前殖利率 調整後當前殖利率(日本簡式殖利率) 到期殖利率(ISMA到期殖利率) 周末殖利率(Greenwell-Montagu) 買(賣)回殖利率(Yield to call (put))

殖利率的轉換

殖利率曲線 正曲線(正常曲線) 負曲線(反轉曲線) 殖利率 殖利率 到期日 到期日 殖利率 殖利率 丘形 水平曲線 谷形 到期日 到期日

債券投資的風險 策略風險 操作風險 市場風險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 定義:發行機構無法履行償付本金利息的風險 衡量方式: 例如: 信用評等 財務報表分析 發行者和債券市場分類的相關資訊 無擔保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 定義:目前市場殖利率或資金成本之波動引發債券價值變化之利率風險,或為結清債券部位而面臨折價變現之價格風險。 衡量方式: 存續期間 到期年限 票面利率 殖利率 附息方式

買賣報價區間 市場成交量(熱門券V.S.冷門券) 實務上: 庫存、附買回部位餘額之控管 依市場殖利率評價未實現損益 及加權平均存續期間

操作風險 定義: 實務上: Hersatt risk—即清算風險 指款、券因交割時差所產生之風險 法律風險 執行合約時的風險 交割標的真偽 交易行為的真偽 交易確認紀錄 內部控制制度

策略風險 定義:市場參與者為其公司交易時所採用 的交易方式所產生之風險 實務上: 停損標準 避險工具之應用 定義:市場參與者為其公司交易時所採用 的交易方式所產生之風險 Burton G. Malkiel債券價格五大定理應用 預測利率上升時 出清或減少庫存債券 出長券,改買短券 出低息票利率債券,改買高息票利率債券 實務上: 停損標準 避險工具之應用

總結:債券價格的特性 類似到期日的政府公債價值 債券票息利率和付息頻率 債券的到期日:距到期日越久,投資風險越高 發行者的信用評等

總結:債券價格的特性 債券的種類:直接、可買回、可賣回、償債型基金、指數連動、零息等 記名或無記名 債券的流動性 債券的課稅情形

債券投資的稅賦 政府債券 公司債券 證券交易稅 免 證券交易所得稅 營業稅 所得稅 個人:現金基礎 法人:應計基礎

債券價格波動之衡量 利率風險的指標:Duration 定義:

Modified Duration Basis Point Value(Dollar Duration) 定義:當殖利率變化1﹪時,對債券價格所產生的百分 比變化 Basis Point Value(Dollar Duration) 意義:將風險計算刻度由1﹪縮減為 0.01﹪=1bp

債券買賣的流程-附買回 開戶 客戶基本資料 附條件契約 免簽章同意書 下單 電話、臨櫃、網路 交割 郵寄、派員、臨櫃

債券買賣的流程-附買回 到期時 承作時 投 資 人 債券交易商 本金 投 資 人 本金利息 保管憑證 成交單+給付結算清單 投 資 人 債券交易商 本金 投 資 人 本金利息 保管憑證 成交單+給付結算清單 成交單+給付結算清單

債券買賣的流程-買賣斷 投 資 人 下單 債券交易商 債券交易商 投 資 人 下單 路透社 回報 回報 OTC等殖成交

-買賣斷交割方式 比對系統 處所交割 參加對象 交易商對交易商 交易商對非交易商 非交易商對非交易商 交割天期 T+2 T+2內 交割對象 OTC(款券多邊淨和) 交易對手 債券 無實體 實體、無實體 款項 匯款 匯款、台支、央支…

影響債券價格因素 經濟基本面 央行貨幣政策面 債券籌碼供給面 債券稅賦面

債券市場現況 債券殖利率走勢 債券稅賦問題未定 缺乏利率避險工具

經濟基本面-經濟指標(月) 日期 經濟指標 發佈單位 5日 物價 行政院主計處 7日 進出口 財政部統計處 21日 外銷訂單 經濟部統計處 工業生產指數 23日 就業與薪資 25日 金融統計概況 中央銀行經研處 27日 景氣對策信號 經建會經研處

經濟基本面-經濟指標(季) 日期 經濟指標 發佈單位 2、5、8、11月中 經濟成長率 行政院主計處 民間消費 民間投資 國際收支 中央銀行經研處

央行貨幣政策面 利率面: 重貼現率 擔保放款融通利率 公開市場操作利率 貨幣供給: 存款準備率 公開市場操作 匯率

報告人:中興票券債券部 李俊昌經理 日期:August 2003 債券操作實務 報告人:中興票券債券部 李俊昌經理 日期:August 2003

綱 要 壹、債券市場的定位 貳、債券之種類與特徵 參、公債發行市場現況與展望 肆、債券操作之交易與交割方式 綱 要 壹、債券市場的定位 貳、債券之種類與特徵 參、公債發行市場現況與展望 肆、債券操作之交易與交割方式 伍、前台作業--買賣報價與波動衡量 陸、中台作業--各項風險管理 柒、後台作業--會計登錄與稅賦管理

壹、債券市場的定位 股票市場 可轉債市場 資本市場 公債市場 債券市場 金融市場 公司債市場 外國債券市場 貨幣市場 金融債券市場

貳、債券之種類與特徵 一、債券特徴: 本金:投資人購買債券,如同將資金借予發行人。債券上載明的金額即是本金,亦即期滿領回的金額,債券的面額由發行人決定,期滿時,投資人係依照面額領回本金。 息票:債券發行人給付債券持有人的利息,謂之,利率可分為固定式或浮動式 到期日:指債券發行人償還本金的日期,通常係事先決定。各國債券的到期日由一年至三十年不等,在我國目前中央公債最長期限已達20年。 還本付息方式:債券常採分期還本,半年或一年領息一次,債券面額因本金逐期償還而遞減,同時利息計算亦根據剩餘本金計息,目前央債均採一次還本,半年或一年領息一次。

貳、債券之種類與特徵 二、債券種類: (一)政府公債:各級政府為籌措一般施政或建設所需資金,經預算程序且依公債發行條例發行之政府債務憑證。包括中央政府公債、省債、市債。 (二)公司債:公、民營企業為擴展業務或改善財務結構為目的,依據公司法規定外舉債以籌措中、長期資金而發行之債券,謂之,包括金融機構保證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交)換公司債. (三)金融債券(含次順位):係儲蓄銀行及專業銀行為供給中長期資金,按銀行法規定發行之債券,謂之,其發行期限,大都為二年以上,依據規定,其每一年度發行額不得超過發行銀行前一年度決算淨值之二倍,包括主順位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 近年來銀行為打銷呆帳,頗多以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為之)

參、我國公債發行市場現況與展望 一、我國公債之種類 (一)依公共債務法第三條規定: 1.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由中央政府發行,中央銀行負責標售事宜,經中央公債交易商競標後發售。 2.地方政府建設公債:由省市政府發行,指定代理行庫承銷。 (二)依公債發行型態區分 無記名公債:以債票形式發行者,為無記名式。 記名公債: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以登記形式發行者,皆為記名式。 實體公債:以債票形式發行時,交付實體債票予承購人,到期憑票兌領本息。 無實體公債(登錄公債):以登記型式發行時,不交付實體債票,由央行或清算銀行登載並發給承購人公債存摺,到期本息逕撥入公債所有人存款帳戶。

參、公債發行市場現況與展望 一、我國公債之種類 (三)以公債發行年期區分 公債發行之期間為一年以上,八十一年採標售方式發行公債以來,在發債年限配置上並無特別規劃,八十四年前以七年期為主,八十四年後以十年期以上之公債為發行之主軸(詳後附表)。九十年度採定期適量方式發行後,為建立各年期債券利率指標,將不在側重固定年期,而固定發行二年、五年、十年、二十年及三十年為主。 (四)依自償性分類: 依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一條規定: 甲類公債:指支應非自償性之建設資金。 乙類公債:指支應自償性之建設資金。

參、公債發行市場現況與展望 一、政府公債之功能 (一)財政功能 填補預算赤字差短:依預算法規定我國預算係採平衡預算制度,在預算收入不足又 無其他財源之狀況下,編列舉借債務是平衡預算必要之工具。 (二)經濟功能 1.吸收游離資金,投入國家建設,促進經濟發展 2.增加公共需求,刺激景氣,穩定經濟發展 3.提供債券市場籌碼,促進債券市場成為有效率 之資本市場。

參、我國公債發行市場現況與展望 二、我國公債市場之結構 發行市場 配售 公債交易商 競標 標售 公債市場 非競標 中央公債交易商 集中市場 買賣斷交易 證券自營商 中央公債鉅額交易系統 證券經紀商 流通市場 中央公債交易商 買賣斷交易 證券自營商 店頭市場 附條件交易 證券經紀商 證券金融商

參、我國公債發行市場現況與展望 中央公債標售 限中央公債交易商參加 (必要時,央行得通知交易商辦理配售) 二、中央公債標售制度 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投標 申購金額以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者 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 投資人可依郵政儲金匯業局受託及轉委託代售中央公債要點辦理申構

參、我國公債發行市場現況與展望 二. 標售方式 競標:將交易商所填投標單,依價格高低排序, 再按標單上欲購入的公債額度予以加總,迄至公債額配售完畢。 非競標:非競標分配比率係將各家公債交易商填寫的非競標金額加總,除以當期非競標的發行額度即得比率。而非競標利率係將當期所有得標的競標利率、得標申購額及得標金額加權平均之結果。 (一百萬元以下)申購:欲申購中央公債之社會大眾,可在公債發行前十天,在全國各地郵局登記申購「小額公債」其價格則依據非競標加權平均利率決定。

參、我國公債發行市場現況與展望 二、中央公債交易商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三條:受中央銀行委託參與公債標售、配售及代售者,為中央公債交易商。 目前共計78家,包含: 銀行、信托業及郵匯局 29家。 綜合券商 32家。 票券金融公司 13家。 壽險業者 4家。

參、我國公債發行市場現況與展望 二、政府債券發行概況

參、我國公債發行市場現況與展望 二、政府債券發行概況 未償餘額 單位:億元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網站 年度

參、我國公債發行市場現況與展望 各國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占GDP之比較

肆、債券操作之交易與交割方式 一、交易方式 (一)買賣斷交易:OTC規定證券商間辦理指標債券買賣斷交易,須透過其等殖成交之電腦網路系統,同時對多個交易對象進行報價、詢價、議價及點選成交;買賣成交後,統一對證券櫃買中心辦理款、券之淨額結算交割。 (二)附條件交易(附買回、附賣回):係債券次級市場交易方式之一,交易雙方按約定之成交金額(通常為原賣價加計補息款之總和),由一方暫時出售債券予另一方,並約定於特定期間後由原出售債券一方,將同筆債券按議定之到期金額向另一方買回之交易。 附條件交易期間最短為一天,最長為一年。 附條件到期金額通常為以原成交金額為本金,加計按約定附買回期間之短期利率(通常採票券同天期利率之八或九折為標準)計算之利息,亦即以成交金額之本利和為到期金額。

肆、債券操作之交易與交割方式 二、操作平台: 1.營業處所(電話或臨櫃議價) 。電話議價, 資訊較不透明 。交易效率較差 。交割較不便, 風險較高 2 .OTC央債等殖成交系統(繳交保證金) 。增加交易效率

指標公債電腦議價制度 91.07.01實施 參與對象:債券自營商 交易標的:指標公債 (按月公告) 交易型態:買賣斷交易 交易方式:債券電腦議價系統 交割方式:併同比對系統淨額交割

市場報價與交易畫面

成交行情揭示畫面 (4/4 11:14)

肆、債券操作之交易與交割方式 三.款券交割: 四、前置作業: 1.款之收付方式:匯款、轉帳、交換票、台支、央支 2.券之收付方式: 實券收付、保管條收付 3.成交憑證交割方式:派員、臨櫃、郵寄 四、前置作業: 1.客戶基本資料 2.附條件契約 3.免簽章同意書

伍、前台作業--買賣報價與波動衡量 一、債券價格之計算:運用殖利率將債券剩餘年限之各期現金流量折現之。 二、殖利率 :投資持有至到期日之預定報酬率 計算公式: P= I1/(1+Y)^1+I2/(1+Y)^2+…….+IN/(1+Y)^N+F/(1+Y)^N P:債券投資市價  It:各期利息收入 F:債券面額

公債成交價格計算實例

公債成交價格計算實例

伍、前台作業--買賣報價與波動衡量 三、債券價格之波動衡量:運用Duration(風險年限) 公式:金額×利率差距×風險年限(存續期間) 計算由來:將債券殖利率計價公式一次微分,可得之. 四、 Duration:為現金流量的加權平均到期日,係債券投資中用來衡量債券價格受到市場利率水準變化時之敏感度指標,由於可以作為衡量持有債券之風險強弱指標,故稱風險年限(亦稱存續期間)其計算順序為: 1.債券未來現金流量分別折現成現值。 2.相加得出債券現金流量之總現值。 3.計算各年度現金流量之現值占總現值之比例。 4.以各現金流量比例作為權數乘以期間,並將之加權,即得到該債券之風險年限。 例:持有10年期92-4債券10億面額,平均 Duration為8.7。 當市場利率上升(下降)1BP時所產生的損失(利得)為10*8.7*1=87萬

伍、前台作業--買賣報價與波動衡量 五、債券價格之影響因子: (一)經濟基本面之成長或衰退 (二)央行貨幣政策面之鬆緊 (三)籌碼供給面之增減 (四)養券套利之擴大或縮小

經濟基本面-經濟指標(月) 經建會經研處 景氣對策信號 27日 中央銀行經研處 金融統計概況 25日 行政院主計處 就業與薪資 23日 經濟部統計處 工業生產指數 21日 外銷訂單 財政部統計處 進出口 7日 物價 5日 發佈單位 經濟指標 日期

經濟基本面-經濟指標(季) 中央銀行經研處 國際收支 2、5、8、11月中 行政院主計處 民間投資 民間消費 經濟成長率 發佈單位 經濟指標 日期

央行貨幣政策面 利率面: 重貼現率 擔保放款融通利率 公開市場操作利率 貨幣供給: 存款準備率 公開市場操作 匯率

陸、中台作業--各項風險管理 一、信用風險(credit risk ):因發行機構無法履行償付本金利息的風險 衡量方式:信用評等、財務報表分析、其他 二、利率風險(interest risk ):因利率變動導致債券價格波動的風險 衡量方式:存續期間、到期年限、票面利率、殖利率 三、交易對手風險(Counter Party Risk):因交易對象無法履行交易義務時所產生之風險 四、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 ):為結清債券部位而因市場缺乏流通性所產生須面臨折價變現的風險 衡量方式:買賣報價區間、市場成交量、熱門券 V.S.冷門券 五、交割風險(Settlement Risk ):因交割時,所產生之風險

柒、後台作業--會計登錄與稅賦管理 一、附條件交易之二種會計登錄方式: (一)依性值區分: 買賣說: 認為債券附條件交易價格,業將相關利息涵蓋於其中,以契約之方式作短期天期所有權之移轉,故認其屬買賣行為,附條件交易雙方所作成之契約文件或買賣成交單,均已明定為買賣,即令當事人實質為融資,仍應係屬「買賣」行為 融資說: 認債券附條件交易動機與目的係在短期資金之融通與調度,故附條件交易僅係賣方為融通資金,而以有價證券作為融通之擔保

柒、後台作業--會計登錄與稅賦管理 (二)依會計處理區分: 買賣說:係將附條件交易資金與債券之收付,視為買斷或賣斷債券,將每筆附條件交易均作買賣斷處理,亦即視債券之所有權短期移轉於交易之一方,故依財部75.7.15台財稅第7541416號函規定賣方不必認列該期間按票面利率計算之利息所得,實務上,債券自營商對附買回交易係以帳面成本報價. 融資說:因係以債券為擔保品之融資行為,買賣雙方按成交價格、期間及約定利率(非票面利率)計算利息支出或利息收入,由於債券之所有權並未移轉,是以,此一期間依票面利率計算之利息所得,仍應依法課稅。附買回交易係以客戶指定成本報價.

柒、後台作業--會計登錄與稅賦管理 債券前手息課稅專題

一、爭議緣起 1.債券自營商歷年來辦理債券自營業務,於兩付息日間買入公債時,係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枱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於買價中代墊前手利息。 2.並依據財政部75、7、16台財稅第七五四一四一六號函規定,認列持有期間利息收入,辦理附條件交易則依據財政部82、3、9台財稅第八二一四七九六四九號函釋規定,採買賣說認列利息收入。 3.領息時則依據財政部64、9、4台財稅第三六四四0號函釋規定,由付息機關就全部利息一次被扣繳所得稅款取得扣繳憑單。 4.年終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法申請抵退溢扣之前手息扣繳稅額 (下頁接續)

二、稅款扣繳流程圖示 Q:扣繳稅款與實質應納稅額,是否必然相符,或僅屬暫扣再予結算而已? 申報利息 (§所7) (75年解釋令) 扣繳稅款 (§所88、89) (64年解釋令) 抵繳稅款 (§所71、100、 99)

三、四種交易型態之稅賦分析 1.分析債券買賣交易型態及對稅賦之影響可分為下列四種: 前手個人,後手個人 : 實收稅賦,視領息個人稅率而定 前手個人,後手法人 : 個人前手息稅賦轉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前手法人,後手個人 : 重複課稅 前手法人,後手法人 : 實收稅賦,視領息之法人為虧損或免稅性 質而定 2.緣因前述七十五年解釋令對債券利息所得採雙軌課徵,其中法人採權益基礎,個人採現金基礎,而債券業者從事附條件交易型態,率以前手個人,後手法人為之,致生申請抵退扣繳稅額大於實際應納稅款情事,國稅局爰變更行之多年之稅務核定,自八十八年度起否准債券業者申請以前手息扣繳稅額抵退應納稅款,並溯及既往。

四、業者與國稅局對本案之見解彙整 國稅局之法理見解 認定所得稅法有關利息所得,得以扣繳稅額抵繳應納稅款者,係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利息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換言之,得為扣繳稅額抵繳應納稅款之對象為應將利息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為承擔納稅義務者為限;反之,如未申報利息所得,而未繳納利息所得稅者,則無扣繳稅額抵繳應納稅款之適用。 認定營利事業如係債券利息兌領人,僅按其持債券期間,計算利息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未持有債券期間之利息(即前手息),非為該營利事業之利息所得,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而生之前手息扣繳稅額,自不在扣繳稅額抵繳應納稅款之列 (下頁接續)

四、業者與國稅局對本案之見解彙整 國稅局之法理見解 債券之前手持有人既為實際利息所得者,因該項所得而發生之扣繳及納稅義務,依實質課稅原則,自應同屬於實際所得之人,況公法上之稅稅扣抵權,非得以私經濟交易而移轉 財政部訴願決定核定將前手息扣繳稅額同額轉入債券業者購入債券成本,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並無不當 個人買賣債券多為高所得者,債券業者與前手個人間相互投機規避稅負之安排,造成政府鉅額短收稅款;債券業者與扣繳憑單記載之利息所得總額並不相當,己不具誠實申報要件,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四、業者與國稅局對本案之見解彙整 債券業者法理主張: 一、債券業者依法申報扣繳憑單金額,並依國稅局解釋函令認列己身持有期間利息收入;非債券業者持有期間之前手息申報及認列義務應在前手而非後手 二、扣繳稅額與實質應納稅款間,本非必然相符,租稅理論及稅法條文均有相同論述,若生債券業者申請抵退之扣繳稅額大於實際應納稅款情事,係國稅局稅務稽徵結構設計之失,惟國庫亦因此一現象得以低利發行公債,形成提前取回稅收,而非短收稅收;國稅局為圖變更行之經年稅務核定,乃創設扣繳稅款抵繳應納稅額之申報前提,因無法條文義或學理解釋支持,應屬解釋錯誤,且違租稅法律主義本旨 (下頁接續)

四、業者與國稅局對本案之見解彙整 債券業者法理主張: 三、緣因國稅局為圖稽徵之便以財政部64、9、4台財稅第三六四四0號函釋規定「付息機構以付息時之持票人為納稅義務人,就全部利息一次扣繳所得稅」,債券業者為付息時之持票人,故己依前述公法解釋負擔包括前手息之全部稅款,而債券業者申請抵退前手息扣繳稅款亦純係符合證券櫃枱買賣中心之「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五十一條及「證券商營業處債券附條件買賣交易細則」第八條(以上規則均係報證期會核准,屬行政命令),分別規定:「債券買賣及附條件買賣均採除息交易,其成交日止賣方應得之利息,由買方併同成交價金給付賣方。是若在兩付息日之間購買債券,賣方己持有一段期間,該期間之『利息』應歸屬賣方享有,由於下一付息日發行機構將支付全期之利息給買方,故買方須先墊付賣方應享有之利息。俟下一付息日向發行公司收取全期利息時歸墊。」之公法規定代墊及歸墊前手利息所得性質,若債券業者依公法規定而負擔之前手息扣繳稅款無法抵退,勢必無法歸墊依公法規定先行墊付之前手息,是則債券業者豈不面臨公法規定執行業務全額代墊前手息扣繳稅款無法抵退而遭致虧損情事?稅務裁定竟致若此,豈謂衡平? (下頁接續)

四、業者與國稅局對本案之見解彙整 債券業者法理主張: 四、被扣繳稅額而取得扣繳憑單者所應享有抵繳應納稅款之權利,係所得稅法對被扣繳稅額者所明定之法定抵繳權利,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予以剝奪,且扣繳憑單法律性質類如應見票即付之支票,國稅局否准業者抵退申請,顯然背離票據法有關支票為支付證券之法理 五、債券業者為付息時之持票人,並被付息機構就全部利息一次扣繳所得稅,依國稅局解釋函令規定,原己為扣繳稅款之實際納稅義務人,自得以之抵繳應納稅款或申請退稅 六、債券前手息依證券商主管機關行政命令及所得稅法規定,無法類如短期票券先行扣取前手息稅款,且債券於前手並非熟識,且無任何藉由事先安排規避稅負之意圖連繫,何來以私經濟交易而移轉公法上之租稅扣抵權? (下頁接續)

四、業者與國稅局對本案之見解彙整 債券業者法理主張: 七、債券前手中途出售債券時,其售價並未包含任何扣繳稅款,是國稅局逕將系爭扣繳稅款轉入債券業者之債券取得成本,不僅為稽徵權之濫用,且已違反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租稅案件之處分,倘違誠信公平原則,即難謂為適法,行政法院判例已明確闡釋,國稅局因租稅解釋函令邏輯矛盾所作不合理租稅處分,應基於前述原則另為適當處分,要非違法將扣繳稅額列為債券成本所可抵過 八、交易雙方(即前手與後手)若均同時申報認列前手息將衍生政府重複課稅之弊,而債券業者遭溢稅款若無法抵退則將衍生政府不當得利之失;國稅局若為掩飾本案不當租稅處分導致重複課稅之弊而辯稱前手無扣繳憑單亦將核認扣繳稅款時,應對法律依據何在及適用前手名稱負舉證責任,以釐清實情 (下頁接續)

四、業者與國稅局對本案之見解彙整 債券業者法理主張: 九、債券業者會計帳務處理全係信賴主管機關解釋函令為之,並未故意違法且歷經國稅局十載查核認可於茲,復因信賴所得稅法沿習已久之相關扣繳、抵繳之制度,而從事合法之債券買賣,自應受憲法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大法官會議有關徵收機關核定公營事業所得額與審計部核定盈餘,若有歧異,應以審計部審定數為準之解釋意旨與稅捐稽徵法有關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即告確定之法律規定意旨相符,基於稅務核課平等原則,國稅局對己核定確定租稅案件應不能追溯既往補徵稅款

五、行政救濟現況 一、債券自營商為維護應有權益,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其中第一家行政訴訟之大眾票券案例,業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判決駁回,央債90-1即自90年12月8日2.8%低點一路反彈至91年一月初之領息前高點4.05%,領息後殖利率才回跌,由於業者類似案例均判敗訴,債券交易商不願負擔百分之十債券前手稅,導致各期公債領息前賣壓沈重,領息後才略為恢復流動性,公債殖利率受稅賦不確定因子干擾而波動加劇,各債券自營商於高等行政法院敗訴後,紛紛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而票券公司為允當表達此項潛在稅賦負擔風險,己於九十年度財務報表提列債券前手息稅賦準備。 二、惟最高行政法院業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以判字第一四八二號判決中,針對萬通票券與國稅局有關債券前手息訴訟官司,做成國稅局敗訴判決,推翻過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這類案件中支持國稅局補稅的法律見解.

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要理由 一、引述司法院釋字第三八五號解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固係指人民有依據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義務之意,然課人民以繳納租稅之法律,於適用時,該法律所定之事項若權利義務相關連者,本於法律適用之整體性及v利義務之平衡性,當不得任意割裂適用」,認為依據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利息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並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納,及依同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扣繳稅款於結算申報時當可用以抵繳應納稅額,此為義務與權利相互關連之規定,不容割裂適用,故該院裁定本件原告為系爭債券付息時之持票人,因財政部六十四年九月四日台財稅第三六四四○號函釋,遭強制課以系爭全部利息扣繳稅款之義務,既依法律之形式,而於結算申報時,被告竟主張原告雖被扣繳系爭稅款但非實際納稅義務人,否准扣熊|款抵繳應納稅額之權利,反採經濟之事實,對於同一系爭所得,權利義務相關連之事項,而為不同認定,並均以不利於原告者為其準據,顯然割裂適用法律,揆諸前開司法院第三八五號解釋及說明,即有可議。(下頁接續)

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要理由 二、復引用司法院釋字第四二○號解釋:「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認為上開解釋固然肯定實質課稅原則在稅法之適用,但亦闡明在適用上仍應嚴守租稅法律主義。扣繳之稅款,除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列舉或法律別有規定外,可於結算申報時,抵繳應|額,是則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扣繳稅款既為公法上明定納稅義務人之租稅抵稅權,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不得以實質課稅為由,否准納稅義務人抵繳應納稅額,故該院裁定被告以實質課稅為由,否定原告為實際納稅義務人,進而否准其租稅抵稅權,顯然添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亦非適法。

七、票券業對融資說裁定之折衝建議 1.為兼顧合理性與客觀性,票券商以自有債券部位承作附買回交易期間之利息收入認列,應以承作日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已公佈之各期債券當日成交平均殖利率為認列基準;當日若無承作期別債券殖利率可稽,則先往前或向後追溯至出現同期債券殖利率為止。 2.對非以自有債券部位承作附賣回交易期間之利息收入認列,應以承作日之實際附賣回交易成交利率為認列標準。 3.附買回交易期間之利息收入計算,以承作日為起始日,迄至附買回交易到期履約日或提前解約日止, 4.附買回交易期間之利息支出計算,以附買回交易期間之實際支付客戶利息為認列標準。 5.遇跨年度之附買回交易利息收支認列,採計至到期履約日或提前解約日年度認列,惟年度稅簽依年度實際收支調整。 6.鑑於債券附條件交易已採融資說認列利息收支,並非買賣說之免稅資本利得,故衍生之營業費用分攤,應剔除債券附條件交易之成交量,方符成本收益配合原則。

八、票券業對解決本案訴訟之建議 票券公會為使債券利息所得課稅新制對債券市場衝擊降至最低,並顧及課稅公平、課徵簡便等考量,前已聯名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四大公會具函財政部,提出共同建議方案: 1.個人債券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 2.法人債券利息所得併入所得課稅 3.債券利息所得就源扣繳,稅率比照目前利息所得扣繳率百分之十 4.新稅制實施有三年緩衝時間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