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律师法概述
一、几个基本概念 律师 律师法 律师法学
(一)律师 1、律师的概念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 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 业人员。
古代,律师的原意是指佛 教中熟知戒律并能向人解说者 和道家修行的品号。
英文中律师的表达也有很多 Barrister Solicitor ——在英国有资格出 席高等法庭的大律师 ——出席下级法庭, 为人解决疑难,协助 大律师处理诉讼案件 的一般律师
Lawyer ——指一般律师,也 Attorney 指一般律师,在 —— Counselor 用于指代法律人。 美国也可指州检察官。 ——指一般律师,也可指顾问、参事。
2、律师的特征。 (1)专业性 (2)服务性 (3)委托性 (4)公正性
专业性: 必须具备法律专业知识, 并且要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在我国必须要通过国家统一 司法考试。
服务性: 律师的天职是为社会提 供服务,而且一般来说这种 服务是有偿的。当然也有例 外,如义务法律援助。
委托性: 律师不同于法官和检 察官,他们没有当事人的 委托不能私自从事相关业 务。
公正性: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必须做到公正但不一定做 到公平。对一方当事人来 说是公平的,对另一方当 事人来说可能是不公平的。
3、律师的性质 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 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4、律师的任务 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 律的实施。
(二)律师法 ——组织法 1、性质 2、调整对象 (1)确定律师、律师职业机构、 律师组织和律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 位。 (2)调整律师、律师职业机构、 律师组织和律师管理机构的关系。
(3)调整律师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 (4)调整律师在业务活动中与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关系。
(三)律师法学 1、概念:律师法学是一门以律 师法及其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 的学科。 2、律师法学的任务
二、律师制度的沿革和比较 (一)外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欧洲封建社会 资本主义时期 社会主义时期
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古希腊时,当事人为了 打赢官司,通常雇佣有通晓 法律知识又能言善辩的人来 为自己辩解。这种人被称为 “辩护士”。
在古罗马,出现了“律师” 这一称呼,当时的刑事辩护人 叫做“阿多克梯斯”。
欧洲封建社会: 在中世纪的法国,“僧侣 律师”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 直到13世纪,注册登记的世 俗律师才开始出现,并且逐 步代替了僧侣律师。
在中世纪的英国,刚开 始的诉讼可以由代理人参加。 诺曼王朝是只能由僧侣律师 担任。直到爱德华一世时期, 世俗律师才开始崭露头角。 世俗律师分为辩护律师和初 级律师。 四大律师学院的出现,揭 开了司法一元化的序幕。
资本主义时期: 资本主义律师制度是资 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启蒙思 想家提出的“罪刑法定”、“无 罪推定”、“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为以后的辩护制度奠定了 基础。
社会主义时期: 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开创 于社会主义的雏形——巴黎 公社。 正式成立于苏联。 二战后许多社会主义国 家也建立了自己的律师制度。
(二)我国律师制度沿革 当 代 社 会 古 代 社 会 近 代 社 会
我国古代社会: 我国奴隶社会的“辩护士”, 封建社会“讼师”、“刀笔先生”, 元明清时期的“代理人”是我国 律师的雏形。
近代社会: 鸦片战争后在租界出现了 少数律师。辛亥革命后,律师 大量出现。北洋政府时期有关 律师章程的出现,标志着我国 律师制度的开始
当代社会: 新中国成立后,1955年 我国开始实行律师制度。文 革期间,律师制度名存实亡。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律师制度逐步走向正轨。 从2002年以后,我国通 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进一步 规范律师制度。
三、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 (四)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 的监督 (五)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