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後刑事責任的變革 政風室 鄭羽琇 95年1月24日.

Slides:



Advertisements
Similar presentations
校園法律責任面面觀 主講人:盧建宏律師 學校與教師間之聘任關係 行政法院六十二年裁字第二三三號判例認為: 「聘用人員,係私法上契約關係,解聘並非行 政處分,而為終止契約之性質,學校教員之解 聘,是否正當,係屬私權爭執,應訴由普通法 院裁判,不涉行政爭訟之範圍,原告對學校之 解聘有所爭執,純屬私法上契約當事人間就聘.
Advertisements

行政法選擇題型歷屆試題分析 理論題 該試題出自某位教授之教科書中 有關學理之部分 例如「有人報案住屋失火,消防隊不可 決定不出動救火。此即下列何者?(A)裁 量限縮至零 (B)信賴保護原則 (C)裁量 怠惰 (D)比例原則。 」 條文題 該試題出自行政法相關之法律條 文 例如「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公法上.
九十三年度教師甄選作業 種籽師資講習宣導 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 湯堯. 教評會任務、運作與法律責任.
公務員申領小額款項專案法紀宣導 法務部廉政署 編製 一、前言 二、案例類型分析 三、法令說明 四、防制作為 五、自行檢視事項 六、結語 2.
圖利與便民案例淺釋 報告人 花蓮地檢主任檢察官 許建榮. 許建榮簡歷 學歷:國立東華大學公行所碩士 經歷: 遠洋漁船報務員、里幹事、戶籍員、人 事助理員、學習法院書記官、人事副主 任、政風室主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
主講人:許文昌 所長 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不動產估價師簡介不動產估價師簡介. 民國 89 年 10 月 4 日總統令公布「不動產估價 師法」。 民國 90 年起考選部辦理不動產估價師證照 考試,迄今舉辦六次高考、三次特考,共 錄取 377 人。 自民國 94 年 10 月 6 日起全面實施簽證制度。
1 專利師考照班 師資介紹 高苑科技大學 研究發展處 專線服務電話 陳小姐 校內分機 1701.
會計師業務 財務簽證 會計師實務專題研討 指導老師:朱瓊芳 學 生:蕭云涵. 財務簽證的定義 查核報告書可提供閱讀財務報表者做參考 ( 公司之股東及董事、政府機構、金融機構及債權人 ) 依據查核結果提出查核報告書 針對客戶之財務報表是否依一般公認會計準則編製實施查核 會計師依據查核財務簽證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代收稅款人員 法律地位與法律責任 報 告 人:政風室巫專員 報告日期: 104 年 10 月 7 、 8 日.
政府採購案例實務研析 葉張基律師 基業法律事務所
公務員申領小額補貼款項 法紀宣導 新竹市政府 2015/7/22 陳瑞仁檢察官.
刑法瀆職罪與貪污治罪條例解析 資料來源:國家文官學院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課程教材.
道德規範及違法處置 (基礎訓練) 陳執行秘書文全 交通部訴願會.
公務員申領小額款項專案法紀宣導 法務部廉政署 編製
公職人員之利益衝突迴避制度 管高岳撰.
結構型金融商品研討會 市場發展與風險管理 慶祝中大九十週年 主辦單位:國立中央大學財務金融系 台灣金融研訓院
道德規範及違法處置 報告人:工程會 劉彩霞.
公務員申領小額補貼款項專案法紀宣導 臺中地檢署 許景森檢察官 1.
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 審議項目:□ 1.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申請審查部分請打勾) □ 2.屋脊裝飾物審議 □ 3.裝飾柱/裝飾版審議
內政部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 101年度至善講堂「終身學習講座」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課程分流模組 育才分流 學術型 實務型 基礎課程 民商法組 刑法組 公法組
餽贈與貪污之定義 收錢=貪污? ;收禮=貪污? 餽贈為公務員與公務員或公務員與民眾間,不涉及職務上行為或合乎公務禮儀或禮俗標準之收受財物行為。 何謂「貪污」?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並未明確界定。 舉凡公務員因職務上而取得利益的不法行為,均囊括規範在貪污治罪條例,習慣上統稱為「貪污」。
講授人:暨南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 教授 李玉君
引言人:吳家慶講師 「餽贈與貪污」 之案例與研析 引言人:吳家慶講師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王輝興主任檢察官 104年10月6日
正邦、正陽聯合律師事務所 陳志銘律師(前高雄地方法院 庭長)
Bank 3.0 證券產業發展趨勢 與數位化應用 富邦證券 副總經理 郭永宜 (行銷暨商品督導)
報告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主任檢察官 林秀敏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採購招標過程底價不慎洩密態樣.
建造執照申請流程 附件7 收件 查核協檢項目? 不收件 協審 行政審查 決行 起造人 建築師
刑法瀆職罪與貪污治罪條例介紹(申領小額款項)
廉政宣導─鼓勵檢舉篇 1.
壹、前言 「圖利」與「便民」都是給予人民便利,但圖利之行為違法,便民卻是在法定權限內為裁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圖利、便民與行政裁量 1.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特別推薦 『唯一國營、台銀人壽』 『富貴人生增壽專案』
財法系學生主要考試種類與科目-普考類 一、法院書記官 (高中畢業即可報考)
性別平等與公務員 相關法律問題探討 報告人:林仕訪律師
貪污案例研析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朱坤茂.
引言人 宜蘭縣宜蘭市公所人事室 游任顯 99年08月12日
道德規範及違法處置 報告人:張錦川 日 期: 96年7月.
執業執照有效期限計算方法(1/4) .執業執照自發照日起有效期間為六年(第3條第一項) 6年 起 止 新照:發照日or領證日
案例一 案情: 一對父子甲、乙一同出遊,父親甲君駕駛A車在前方帶路,兒子乙君駕駛B車跟在後方,B車因煞車不及,不慎從後方追撞A車。 討論:
財務缺失案例分享 會計室 黃佩珠.
洋華光電 2009年第二季法人說明會 Aug 19, 2009.
如何取得財務報表 台灣經濟新報資料庫 情報贏家 公開資訊觀察站:
Web Service 1.
第二章 會計基本法則 2-1 交易 2-2 財務報表要素 2-3 一般常用之會計科目 2-4 會計方程式.
網路隱私權 A 林學涵.
與談人:高雄市國稅局簡任稽核兼 審查一科科長 陳偉晃
法學入門 第 1 單元:法學入門 【本著作除另有註明外,採取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台灣3.0版授權釋出】
火災保險之理賠 一、火災保險理賠之基本概念 (一)火災保險之理賠之手續 (二)火災保險損失之估計 (三)火災保險損失之賠償
稅知多少 2019/4/21.
BioMed Central 投稿補助方案.
1.1 國際貿易的意義與重要性 1.2 國際貿易的類型 1.3 國際貿易的特性 1.4 經營國際貿易的風險
著作權法、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授課教師:周 天 日 期:
資訊安全和資訊倫理宣導 永康區復興國小教務處.
巨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法人說明會 股票代碼 : / 12 / 12
公司債 發行公司債 But 我需要2億 資金不足… 元資金興建廠房… 甲企業 債權人 透過發行二十年期公司債的方式籌得資
法律常識宣導 生教組.
自殺防治網絡轉介自殺風險個案通報流程 社政、教育、勞政、警政、消防….等 自殺防治網絡人員發現自殺風險個案 (註1、註2) 自殺威脅者
會計室業務報告.
花王集團.
校外實習媒合資訊平台介紹 報告人:王上明 指導單位: 教育部技職司 承辦單位: 明志科技大學 、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稅知多少 創造美好家園的推手.
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城市 1.
證券交易法第36條 1.
NewsWeek No.2 人權修法懶人包 配合高中公民第1冊第3章.
營運模式.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進修學院 二年制 會 計 系 課程表 年 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學 期 上學期 下學期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刑法修正後刑事責任的變革 政風室 鄭羽琇 95年1月24日

刑法修正的公布及施行 94.1.7三讀通過 94.2.2總統公布 95.7.1施行 自24年公布以後,70年來最大幅修正

修正的主要方向—落實「寬嚴併進的刑事政策」 寬的部分 1.短期自由刑予以「轉向」,不再施以傳統自由行之處罰,例如以易科罰金、緩刑或其他社區處遇等方式,矯正其偏差行為,以利於行為人之再社會化。 2.限縮褫奪公權適用範圍:刪除剝奪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人民參政權之限制,視個別情形移列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規範。

嚴的部分 1.因為行為人對社會危害性大,人民直接感受生命、身體、財產受到威脅,爲確保社會安全,乃提高數罪併罰之期限為30年〈現行法為20年〉。 2.對屢次犯重罪者,限制其假釋。 3.自首由必減刑改為得減刑。 4.廢除連續犯及牽連犯

刑法修正前公務員的定義 刑法第10條第2項: 「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最廣義的公務員定義 無需經公務員考試及格或任用,包括約聘、約僱人員 不限經常性,包括工讀生 不問職稱 公營事業,政府股份占50%以上

貪污治罪條例上的定義 包括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 §2後段 未具公務員身分,與公務員共犯本條例,亦依本條例處斷 §3

貪污罪之類型 一級貪污罪 二級貪污罪 三級貪污罪 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行賄罪

貪污治罪條例的特別規定 長官包庇罪 §13 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 長官包庇罪 §13 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 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 § 14

犯罪行為人〈主體〉 公務員 犯罪被害人〈客體〉

刑法上以公務員為主體的罪名 公務員故意或過失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瀆職罪 賄賂罪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圖利罪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偽造、變造文書罪、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洩漏公務上知悉的工商秘密罪 公務侵占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刑法修正後公務員的概念 刑法第10條第2項修正為: 稱公務員者,為下列人員: 1.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2.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刑法修正後公務員限縮為三種類型 1.身分公務員 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 2.授權公務員 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 3.委託公務員 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

身分公務員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人員 任用方式包括考試、選舉、聘用或特任等,只要有法令依據即可 機關 –單獨的組織法規 –獨立的編制及預算 –有印信的組織體

須有法定職務權限 –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 –不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包括無關權力的行政作用行為及其他私經濟行為〉 –無法定職務權限者,如保全、清潔工〈從事機械性、肉體性工作者〉不包括在內

授權公務員 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人員 須有法令授權的依據 有公共事務的處理權–視具體個案而定例如公營事業的員工依政府採購法承辦、兼辦採購的行為

委託公務員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 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第2條第3項、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1項規定 所委任者須為該機關權力範圍內的公務,不包括私經濟行為的民事上委任

委託方式包括以法律規定、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 須涉及公共事務〈公權力行使事項〉 例如海基會驗證文書、私立學性核發畢業證書

新舊法公務員範圍的比較 現行法  新法限縮公務員的範圍 最廣義的公務員定義 為三類型: –身分公務員 –授權公務員 –委託公務員 現行法  新法限縮公務員的範圍 最廣義的公務員定義 為三類型: –身分公務員 –授權公務員 –委託公務員 從事機械性、肉體性 從事機械性、肉體性 工作的司機、工友是 工作的司機、工友不是 公務員 公務員

公營事業政府股份在 公營事業員工是否為 50%以上,其員工即 公務員視具體個案而 是公務員 定〈政府股份是否在 50%以上與員工是否 為公務員無關– 此似 乎擴大舊法公務員的 範圍〉

貪污治罪條例將配合修法 法務部將修法刪除貪污治罪例第2條〈公務員〉的規定 貪污治罪條例修法後有關公務員的定律一律適用新修正刑法第10條第2項

新法的適用問題 特別法〈除有特別規定外〉有關公務員的定義一律有新法的適用 公文書定義的內涵亦配合變革 刑法第10條第3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法律變更之適用§2改採重舊從輕主義 採「從新從輕主義」 採「從舊從輕主義」 –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原則:適用行為時法 –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原則:適用行為時法 例外:適用行為時法 例外:適用裁判時法 或中間法 或中間法 不符第1條之意旨 符合第1條之意旨 修法後在適用上結果 相同

95.7.1前符合公務員定義時犯罪,95.7.1後亦符合公務員定義 95.7.1前符合公務員定義時犯罪,95.7.1後不符合公務員定義 成立公務員主體罪名 適用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主義」主義判斷 依新法為無罪判決 比較罪行孰最有利,適用最有利者

95.7.1前甲(公務員)乙共同收受賄賂 現行法 甲、乙成立賄賂罪之共同正犯(不論乙是否有公務員資格) –刑法31條第1項 新法 甲仍具公務員資格 –甲、乙成立賄賂罪之共同正犯 甲不具公務員資格 乙有公務員資格,甲乙成立賄賂罪之共同正犯 乙無公務員資格,甲乙不成立犯罪

95.7.1前甲(公務員)侵占公物 現行法 甲成立刑法336條第1項公務侵占罪 新法 甲仍具公務員資格 –甲成立刑法336條第一項公務侵占罪 甲不具公務員資格 –甲成立刑法335條普通侵占罪

案例1 訟累十年,悔不當初 一、  前言 ○○○於民國七十四年進入公職生涯服務,工作尚能依規定完成,於八十二年期間,因同學介紹而結識○○公司負責人,竟然做了違法的約定,利用職務工作之機會,洩漏財產資料,謀取小利,其嚴重之後果不僅遭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降一級改敘外,並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之圖利罪,目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褫奪公權兩年,近十餘年的訟累生活就在訴訟中渡過,斷送了公務員發展的大好前程。

二、  案情概述 ○○○為本局稅務員(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前為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員),於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任內,涉嫌自八十二年八月中旬起,利用職權機會,分別查詢非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即○○徵信有限公司負責人囑查之不動產現值資料(非屬機密性質,且該處及各分處均開放免費查詢)及財產座落資料(包括土地與房屋稅,屬機密性質),該員查得後,即以電話洩漏該等資料予○○公司,再由該公司將資料轉售不特定顧客圖利,且該公司並於每月月底將約定之酬金(每件新台幣四百元)交付該員,至八十二年十月底止,合計代查三百件資料,並收取該公司交付之酬金新台幣十二萬元。

,應連帶追繳並沒收之,若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但該員不服仍在上訴中。 三、  法條解析 本案經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圖利罪提起公訴,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後 ,○○○歷次提起上訴,目前台灣高等更二審判決為:○○○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利,處有期徒刑叁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台幣拾貳萬元 ,應連帶追繳並沒收之,若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但該員不服仍在上訴中。

四、  案例啟示 1 資訊管理及維護單位,應訂定具體資訊使用管理及稽核辦法,落實資訊稽核,嚴防不法竊取或洩密情事發生,以維護資訊安全。 2.平時為提高員工保密警覺及各單位之保密措施,應加強公務機密維護之講習及案例宣導,且不定期實施無預警之機密檢查,而各級主管平時應多加注意所屬員工是否洩密謀取不法利益之違紀情事,善盡督導之責。 3. 公務員除應恪盡職責外,平時更應注意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範,維護納稅義務人機密資料之保密責任。 4. 公務人員要有為國家服務的熱忱,樂意為人民奉獻服務的心力,看破「名利」,對於不義之財絕不需求,以免誤蹈法網悔不當初。

案例2 索賄未遂,斷送前途 一、前言 王員在某國稅局稽核科服務多年,工作一向認真負責,在工作之餘,有從事股票投資,然因投資獲利,於是擴張信用,乃開始採取融資、融券操作進出,然因股票下跌巨額損失,經濟壓力過大,便利用職務上機會,藉機索賄未果,經當事人檢舉,觸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陸年肆月,褫奪公權伍年,斷送大好前程。

二、案情概述 王員原係稽核科稽核,負責對該科稅務員、股長所覆核之事項進行審核等業務,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審核甲公司八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之覆核報告書時,因見尚有書立「本期股份移轉價格,每股均在新臺幣(下同)四百元以下,與帳列每股淨值五百十七點四三元相較,似涉有顯不相當代價情事,擬於結案後另案辦理。」等字樣,且經由該申報資料發現甲公司股東陳女於八十三度移轉十五萬股股票予其夫藍君,所列之成交單價僅十元,顯與其他股東同時期移轉股票成交單價最低達三百五十元以上相差甚多,涉及以不相當代價移轉視同贈與,應核課三千餘萬元之贈與稅,本應於甲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結案後,另就涉及贈與稅之部分移送予相關單位課徵贈與稅。

此時,王員認有機可趁而萌生歹念,先後以電話及二度親往藍君所經營之乙公司,與該公司之財務經理林君聯繫,並向林君表示其係國稅局稽核科稽核,正審核該公司前揭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悉陳女尚須繳納三千萬元左右之贈與稅,惟其有辦法不將陳女須課徵贈與稅之情形通報其他單位,但須交付五百萬元,打點相關承辦人員,請林君轉達藍君上情。因藍君遲未應允,復向林君佯稱可將金額再降至四百五十萬元(即承辦人員一百五十萬元、股長九十萬元、王員七十萬元、科長一百四十萬元),未料,此段對話均被錄音、錄影,且王員所要求之價金,亦未獲理採。案件嗣後移轉陳女戶籍地之國稅局核課贈與稅二千五百萬元,此時陳女回頭找王員,要求擺平此事,孰料王員不予理會,亦不作任何處理或報告長官,陳女轉向調查單位舉發。

三、法條解析 本案經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王員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祇須其於詐取財物之行為時,有其職務上所可利用之機會為已足,不論係職務本身固有之機會,抑係由職務所衍生之機會,亦非以自始至終有機會為必要。判處有期徒刑陸年肆月,褫奪公權伍年。

四、案例啟示 1.公務員應依法行政,避免程序外之接觸,遇有請託、關說或贈受財物時應向政風單位報備登錄建檔,以保障自身權益。 2. 公務員賄賂罪其行為態樣包括要求、期約與收受,每一個行為皆可單獨成罪,即使「要求」後,他方未予應允,其要求價金之行為一但完成即已構成此罪,並非以拿到金錢為要件。 3.本案王員當場已知遭人錄音、錄影,應立即向長官或政風單位自首表達悔意,於未經司法機關偵辦前尚有自新機會,惟其法紀認知不足自認為未實際獲得不法得利而無礙,導致貽誤終生。

~THE END~ 敬請 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