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21024 林筱芬~教師與學生的權力 9021014 蔡劭璞~教師與學生的義務 9021005 林宗彥~議題探討 教師與學生的權利義務 9021024 林筱芬~教師與學生的權力 9021014 蔡劭璞~教師與學生的義務 9021005 林宗彥~議題探討
教師的權利 教師法第十六條 意見表達權 待遇福利權 進修研究權 參加教師組織權 權益申訴權 專業自主權 教學中立權 生活指導權
學生的權利 平等權 自由權 受益權
教師的權利
教師法第十六條 (一)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 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 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一)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 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 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 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 所舉辦之活動。
(五) 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個人之 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之損害其權益者 ,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 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 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 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指派與教學無關之 工作或活動。 (八)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有之權利。
意見表達權 待遇福利權 教師是學校的一份子,對於學校各項行政措施、教學活動都有權利提出興革意見。 依教師法第二十條規定,教師之待遇令以法律定之。目前教育部也完成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將來老師的待遇將受法律的保障。有關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也要以法律保障。
進修研究權 為提升教學品質,鼓勵教師進修,各級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可設立進修研究單位。 教師的進修,一方面是教師的義務, 另一方面也是教師的權利。在權力方面, 主要是規定應該提供進修的機會。 教育部也公佈「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辦法」透過這制度來 鼓勵老師進修,確保教師專業化的件之一。
參加教師組織權 權益申訴權 專業自主權 教學中立權 教師依其專業知能在執行其專業任務或做出專業決定時,不受外來的干預。如:自編或補充教材;教材製作與選擇;學生成績評量 教學中立權 教學中立權可為教師之權力,也是義務。教師 應本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宗教信 仰,從事宣傳。
生活指導權 生活指導權的行使方式,有擔任班級導師, 如課後輔導、飲食指導;參與學校例行活動 ,如運動會、指導社團活動等等。
學生的權利
平等權 學生有權利要求要求教師避免施予不同等之待遇。 學生常因下列因素受到不平等的教育待遇 1、社經背景 2、學區 3、能力 4、生理 5、心理 6、性別
自由權 隱私自由 身體自由 財物自由 發表自由
★認知權 ★生存權 學生在校接受教育,學校應對其身體和安全,提供最好之維護措施。 ★訴願權 受益權 ★認知權 ★生存權 學生在校接受教育,學校應對其身體和安全,提供最好之維護措施。 ★訴願權
參考資料 書目 《教師權利與責任》 中華民國師範教育學會主編 《教師法律手冊》邢泰釗著 期刊 學生權利的主要內涵‧吳清基‧現代教育 教師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分析‧范熾文‧中等教育
教師組織 第二十六條規定,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 ;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育會。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1.維護教師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2.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是一。 3.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4.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5.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6.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第二十八條:學校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或不任教師組織職 務為教師聘任條件。
申訴權 第二十九條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至損其權益者,得相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二十九條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至損其權益者,得相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卅三條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它保障法律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教師與學生的義務
教師的義務
古代社會之教師. 一.傳統師道精神 1.學不厭、教不倦 2.嚴格、關心及愛護 3.以身作則
二.傳統教師工作 1.身負『教化萬民』的責任 2.處理政務 3.位處高上
現代社會之教師 一、在聘任上教師之責任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不得具有下列情事,否則不得為師。已任用者予以解聘或免職 曾犯內亂外患罪 曾服公務但貪瀆 依法被停職者 被褫奪公權者 受禁置產之宣告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 有長久性身心疾病者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者
二、教師在教育專業上的義務 ●教育職業的義務 ●專業服務的義務 ●照顧學生的義務 ●職務上守密的義務 ●成績考核的義務 ●財產保管的義務 ●依教師法規定的義務 ●教育職業的義務 ●專業服務的義務 ●照顧學生的義務 ●職務上守密的義務 ●成績考核的義務 ●財產保管的義務
●依教師法規定的義務: 1.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2.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力 3.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4.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5.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自我進修研習 6.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7.依有關法律規定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8.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及其家庭資料 9.擔任導師 10.其它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教育職業的義務《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 1.不得行為不當.有玷師表 2.不得體罰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 3.不得採用未經審定之參考書 4.不得違反有關教育法令之事項 5.不得對學生施予不當的補習
●專業服務的義務 ●照顧學生的義務 ●職務上守密的義務 ●成績考核的義務 ●財產保管的義務
三、基於公務員之義務 A.工作義務 忠實 服從 保密 保持品位 不得濫權 依法定時間辦公 堅守崗位 不得經營商業 不得兼職兼薪及兼領公費並有利益迴避 不得關說請託 不得贈送財務.收受餽贈
B.工作倫理──即應把握的工作態度 強調效能 強調效率 服務社會 公正 責任心 C.教師與公務員責任之差異 ‧ 任用途徑之差異 ‧ 職務上差異 ‧ 懲戒上差異
四、其他義務 1.基於勞動者 2.基於教育工作者 對學生而言—通報之義務 對同僚而言—告發之義務
五.補充 ●教師之權利義務事項,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協商: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與同級教 師會協商,並將協商結果以書面載明及簽 署。 諮詢: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諮詢同級 教師會之意見。 告知: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主動告知 並提供教師及同級教師會所需資訊。
●未盡責任義務之懲處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11條規定 教師之懲處分為: 申誡 記過 記大過 ●結語
學生的義務
◎國民教育的義務 1.憲法二十一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2.國民教育法第二條:「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不履行義務者,我國另有強迫入學條例執行之。 3.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智能不足,體能殘障,性格或行為異常之適齡國民,由學校實施特殊教育,亦得由父母或監護人向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申請同意後,送請特殊教育機構,或在家自行教育。其在家自行教育者,得由該學區內之學校派員輔導。」。
●另外,從相關法規習慣歸納出: 1.尊從師長的義務 2.努力向學的義務 3.接受考試的義務 4.嚴守校規的義務 5.修養品德的義務 6.和睦相處的義務 ●結語:
◎參考資料: 1.學校變遷與學校革新 2.教師法律手冊 3.教師權利與責任 4.教師地位與權力義務—以台灣中小學教師為中心 ◎參考網站: 教育部資訊網http://www.eje.ntnu.edu.tw/new/index.asp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相關議題
教師是公務員嗎? 日、德、法三國將公立學校教師列為公務人員 美、日、德之公私立各級學校教師皆享有勞動三權 我國之教師地位尚未定立明確標準
教師是專業人員嗎?
就長期訓練而言 據師資培育法(83年2月7日)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教育實習一年,成績及格」 「經教師資格複撿合格者」 始可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至少必須有大學學歷,以及兩年的教育學分以及教育實習修習 就長期訓練而言
教師的教學內容 知識、情意、技藝 教師法第十六條規定 教師之學以及對學生之輔導……享有專業自主 以運用專業智能而言
教師被視為一種高度自治的良心事業 教師的教學活動相關內容 授課內容 書籍使用 教具選用 教育評量 就其獨立自主性而言
教師在職期間 每一學年至少進修18小時或1學分 或五年內累積90小時或5學分 自在職進修觀之
就必須獲得高度榮譽及高薪而言 以薪資而言 相較於醫師、工程師、會計師等等,中小學教師薪水顯著偏低。 以地位而言。 我國教師在地位上普遍獲得高度榮譽。 然而民國87年的調查顯示,84.2%的中小學受訪教師認為教師的社會地位較五年前為低。 就必須獲得高度榮譽及高薪而言
所以教師可視為專業人員
教育界向來較弱的一環 在相關公共政策形成時 大聲的疾呼
教師有懲戒權嗎? 就法律條文規定來說 教師可以對學生的違規採取任何事當的措施,包括懲戒和懲罰 但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且須有適當之程序 就實際狀況視之 「適當的程序」在法律條文上的定一並無明確說法 生理傷害易察 心理傷害難測
想一想 是否應該明確的規定 教師無管教的義務?
教師有罷教權嗎? 教師的罷教權一直是爭議最多的一項議題 就教師法之探討 政府不得解釋教師無罷教權,教師也不得自認有罷教權 證諸憲法,無明定罷教權有或無的條文,但在第23條規定下,顯然具有此權利 美、德、英三國教師俱有罷教權
解決方法 明訂教師有罷教權 賦予其使用時機,作為使用罷教權之準則 一方面積極維護教師基本人權以及促進學生學習權 一方面避免教師濫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