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案例分析 班级:建工134 学号:201304307 姓名:韩秀昆
1.背景 2008年10月10日,某单位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项目为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材料),投保金额为3.07亿元。保险期限自2008年10月10日O时起至2011年4月22 日24时止。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将各种自然灾害引起的物质损失绝对免赔额分别作了限定,并特别约定:物质损失部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2008年10月15日施工单位一次性缴纳了保险费130余万元。
2009年7月29日,该地区遭遇特大暴雨,山洪暴发,致使施工区域内山体塌方,施工便道被冲毁,大量桩基被埋,抗滑桩垮塌,部分施工材料被冲走,工地受损严重。该单位经估算,预计损失金额为256万余元。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聘请了某保险公估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先后出具了两次损失统计表,其定损金额均与该单位实际受损情况存在很大差异。该单位提出异议,对受损金额不予认可,故全权委托某保险经纪公司为其保险顾问。
2.问题 保险经纪公司如何发挥保险顾问作用?
3.分析 保险经纪公司按照损失勘查记录进行了分析,经核算后,认为公估公司出具的损失统算后,认为公估公司出具的损失统计表中对计算单价均作了20%的折扣,此做法是没有依据的。根据保险公司所出示的保 险条款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 第13条第1款规定:“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 超过应保险金额。”
由于计算单价在工程承包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是固定的,因此应以实 际价值进行估算。最终,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扣除不足额投保率、免赔额等 因素后,共计支付赔款139万余元。
复习要点 1.保险与保险索赔 保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法律制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属于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必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据,索赔的证据一般包括保单、建设工程合同、事故照片、鉴定报告以及保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为工程发包人,被保险人具体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和技术顾问。应重点掌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除外责任和保险期限。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保险经纪人是受投保人的委托,帮其设计保险方案并选择适当的保险公司。
习题 某工程公司承建写字楼工程,根据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投保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该险种承保的范围包括( )。 A.工程本身受损 B.施工用设施受损 C.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时由于操作不当受 伤害致残 D.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被高空坠物砸死 E.场地清理费
解析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范围为: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及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因此,C、D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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