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兼任勞動型助理(工讀生) 勞健保投保作業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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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兼任勞動型助理(工讀生) 勞健保投保作業說明會 會議日期:104年10月1日(星期四) 會議地點:行政大樓3樓會議室 報 告 人:總務處事務組莊俊凱組長

大綱 僱傭與承攬簡介 勞工保險簡介 勞工退休金簡介 全民健康保險簡介 勞健保加退保作業說明 勞健保負擔計算 Q&A

僱傭與承攬簡介

定義 僱傭:依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承攬:依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僱傭與承攬的不同:契約目的 僱傭:僱傭契約提供的是勞務,狹義的是指勞力,廣義則包括受僱人的智慧、專業、經驗、人脈及技術等,一方為他方服勞務,他方須給付報酬,故僱傭關係只負責「工」 承攬:契約目的為完成一定之工作,即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須有一定成果呈現才有報酬,一般承攬關係是「連工帶料」

僱傭與承攬的不同:服從性 僱傭:僱傭關係下的受僱人對僱用人有服從指揮命令的義務,受僱人不具有獨立裁量權,且必須受僱用人之監督指揮命令,在人格上是從屬於僱用人 承攬:定作人與承攬人非屬同一主體,承攬關係下的承攬人忠誠對象是「工作」而非學校,因此有拒絕公司指揮命令的權利,承攬人於工作完成時便可請求給付報酬

僱傭與承攬的不同:勞務給付替代性 僱傭:依民法第484條規定: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僱傭契約的勞務給付未經僱用人同意時,屬不可替代性 承攬:承攬契約著重於完成一定之工作,承攬人除當事人間有特別約定外,非必須承攬人自服其勞務,其使用他人完成工作,亦無不可,只要工作成果是定作人要的即可,故承攬契約的勞務給付屬可替代性

僱傭與承攬的異同 僱傭 承攬 同 異 1.勞務契約之約定 2.契約目的之實現,均有賴勞務之供給 1.勞務供給即為目的 2.供給勞務即得請求報酬,有無結果在所不問 3.供給勞務須服從僱用人指示,具有從屬性 4.執行職務致他人損害者,僱用人負連帶責任(民§188) 5.勞務供給及請求有專屬性,受僱人須親自執行勞務(民§484) 1.工作完成始為目的,勞務供給僅為手段過程 2.供給勞務須有結果(完成工作),始得請求報酬,不得單獨以供給勞務之事實,請求報酬 3.供給勞務為獨立進行,原則上具有獨立性 4.執行承攬事務,致他人損害者,定作人原則上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民§189)

人行處函釋 各機關…如非業務必要,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簽訂承攬契約,以維勞工權益

承攬契約需為承攬人投保勞健保? 僱傭關係存在與否應視勞動關係之內容及實質情形予以認定,如承攬人受學校指揮監督,且與學校有從屬關係(人格從屬及經濟從屬)者,亦即接受學校之差勤管理與指揮監督,即為勞基法所稱之勞動契約,即使簽訂承攬契約,仍無法免除為該員投保勞工保險之法定義務 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347號判決:…勞基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非僅限於典型之僱傭契約,只要該契約具有從屬性勞動性格,縱有承攬之性質,亦應屬勞動契約

承攬契約簽訂注意事項 合約本質:具從屬性,單位具指揮、監督及管理權,無上述情形,方得採用承攬契約 工作內容:清楚描述工作項目,工作成果無法於核銷時佐證者,應製作檢查表佐證履約完成,無法清楚敘明工作質量,僅以期間作為履約憑據者,應屬僱傭契約

勞工保險簡介

兼任人員投保勞健保依據 與學生訂定勞動契約,明定任用條件、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工作時數、定期或不定期之工作期間、工作內容、工資、工作準則、終止及相關權利義務 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並提供申訴及爭議處理管道 督導所屬教學單位及教師,並依約保障學生之勞動權益 摘自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第7點校方僱用勞動型兼任人員應辦事項

勞工保險簡介 勞保是一種社會保險,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投保範圍:本國籍勞工投保範圍包括普通事故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外籍人士投保範圍僅限普通事故保險 保險給付: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職災醫療給付、失蹤津貼、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勞工保險(續) 傷病給付 職災醫療給付 死亡給付

勞工保險(續) 兼職工作: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不同雇主),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不得選擇僅由其中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加保時機:勞工應於到職當日加保,其保險效力自申報加保當日起算 追溯加保:若「勞健保報到單」送達總務處事務組之日在起聘日之後,則以事務組收件日為勞保加保日,不得往前追溯至起聘日;但如果到職日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可於假期結束後第一個上班日補辦勞保加保及退保作業(例:104年8月1日到職,當天為星期六,可順延至8月3日辦理勞保加保)

勞工退休金簡介

勞工退休金簡介 「勞工退休金」與「勞保」為不同的制度,勞工退休金是一種強制雇主應給付勞工退休金的制度,分為新、舊制:舊制依「勞動基準法」辦理;新制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94年7月1日以後新到職或離職再受僱者,一律適用新制 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 勞退金請領:請領年齡為60歲

勞工退休金(續) 公提金(本校應提繳部分):由各用人經費來源提撥當事人月提繳工資之6% 提繳規定:本校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之規定辦理 公提金(本校應提繳部分):由各用人經費來源提撥當事人月提繳工資之6% 自提金(個人自願提繳部分):當事人於月提繳工資之0%~6%範圍內選擇提繳比例-加保人自己決定

全民健康保險簡介

全民健康保險簡介 是一種強制性保險的福利政策 同時具有專任工作與兼職工作者,應以專任職務之工作參加全民健保 註:在臺灣地區領有外僑居留證證明文件者,應自在臺居留滿6個月之日起參加健保

全民健康保險(續) 本國籍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選擇不在學校參加健保(於原加保單位繼續投保) a.工作期間未超過3個月者 b.非每個工作日到工或每週工作時數未達12小時 c.於校外擔任其他工作,且薪資較高者

勞健保加退保作業說明

勞健保加退保程序 加保 退保 1.聘期到期退保(免申請) 2.中途退保(應申請)

聘僱申請 目前進用申請規定為 聘期30天以上,需填寫聘僱兼任人員簽核表、契約書、聘僱兼任人員勞健保報到單等,會辦總務處,由事務組辦理加保手續 聘期29天以下,填報兼任人員勞健保報到單送總務處事務組辦理加保 勞健保報到單應檢附:身分證影本,外籍學生檢附居留證及工作證;加保健保者,檢附健保轉出單

勞健保報到單格式範例 王大明 A123456789 81 5 9 藝教所 臨時工 3453 0910123456 臺北市內湖區00街00號 81 5 9 藝教所 臨時工 3453 0910123456 臺北市內湖區00街00號 120 4,800 104   9 25 ■ 105  1 31 ■ 國中教師表演藝術與新媒體藝術研習計畫 103C3001-2 104 8 1 105 7 31 104 9   25 105 1 31 ■

王大明 ○ ○ ○老師 李小文助教 ○ ○ ○所長

勞健保通報單填寫注意事項 使用最新勞健保通報單 兼任人員填寫個人資料、勞退自提百分比及簽章 單位承辦人確認聘期、經費來源及月薪(聘期10日以下請填日薪即可),另經費來源為專案計畫,請詳填請購系統計畫編號等相關資料 需於投保日下午2點半前送達事務組(每日待處理數量眾多,10/1起逾時送達當日無法加保,隔日再加保)

勞健保退保 事務組依聘僱兼任人員勞健保報到單之聘期起迄加保及退保 如於聘期屆滿前,事務組未收到勞、健保續保通知,將於聘期屆滿日辦理退保 如於聘雇期間中途離職,應於離職生效日前,辦理勞、健保退保及勞工退休金停繳,若未辦理致使承辦單位未即時通知保險局退保,該期間保費(含雇主負擔部份),由投保人自行負責 辦理退保時,應繳清保險費,倘保險期間內如有未繳納之勞、健保保費,將開出追繳通知單通知用人單位辦理勞、健保保費結清手續

勞健保負擔計算

勞健保負擔計算 勞健保負擔比率為 (1)勞保費:個人20%,雇主70%,政府10%(不含職災) (2)健保費:個人30%,雇主60%,政府10% (3)勞退金:雇主6%,個人0~6%(依個人選擇) 試算 勞保局保費試算  中華大學兼任助理(含工讀生、臨時工)勞保加保系統 註:詳細負擔費用,可至總務處事務組/服務項目/勞保健保項下下載使用。

投保級距 勞保:部分工時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其月投保薪資分為11,000元、12,540 、元13,500元、15,840元、 16,500元、17,280元、 17,880元、19,047元 健保:月薪20,008元以下,月投保金額20,008元。 勞退:月提繳工資級距最低為1,500元,每1-2,000元上升一級距

投保薪資 部分工時(按月投保)及短期工作人員(按日投保)依其月薪資總額計算基準不同  部分工時人員:如工作是屬於長期(約3個月以上)且較為穩定者,只是每個月(週)上班時間不固定,應屬部分工時人員按月投保,即工作期間均具有勞工被保險人資格。  短期工作人員:如工作是屬於短期且臨時者,例如協辦辦理研討會2天,那麼僅需要於第一天辦理加保,第二天辦理退保即可,即這2天具有勞工被保險人資格。

投保薪資(續) 按月投保及按日投保如何區分-要看契約  經事務組同仁詢問勞保局表示,雇主與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如屬定期工作契約,應屬全月在職,應按月投保 例:某部分工時人員與雇主勞動契約約定,每週輪派到工1次,每次8小時,時薪120元,月薪資總額為4,800元,勞保應申報全月加保 例:某短期工時人員與雇主勞動契約約定,某一活動到工3天,每次4小時,時薪120元,應於到職日加保,離職日退保

部分工時(按月投保)保費計算 實際工資 (A) 勞保月投保薪資 雇主每月負擔 二合一 小計 每日雇主負擔 三合一小計 (B) CP值 健保 勞退 1,500元以下 11,100 787 955 90 877 29 1,832 0.82 1,501~3,000 180 967 32 1,922 1.56 3,001~4,500 270 1,057 35 2,012 2.24 4,501~6,000 360 1,147 38 2,102 2.85 6,001~7,500 450 1,237 41 2,192 3.42 7,501~8,700 522 1,309 44 2,264 3.84 8,701~9,900 594 1,381 46 2,336 4.24 9,901~11,100 666 1,453 48 2,408 4.61 11,101~12,540 12,540 889 752 1,641 55 2,596 4.83 18% 11.6%

短期工作(按日投保)保費計算 實際日薪(A) 勞保月投保薪資 雇主每日負擔 個人勞保自提 備註 勞保 健保 勞退 總計(B) 480 15,840 37 32 69 11 600 19,047 45 38 83 12 720 21,900 52 44 96 14 840 25,200 60 50 110 17 960 28,800 68 58 126 19 1,000 30,300 72 61 133 20 1,080 33,300 79 67 146 22

工讀薪資核銷注意事項 計時工讀金請結算到當月月底 事務組於每個月1日計算前一月勞健保扣繳月報表,發送給各單位於核發薪資時登載,惟因經費來源及計薪方式不同,由不同權責單位負責登載,茲分別說明如下: 1.專案計畫兼任助理(固定月薪):由總務處出納組負責登載。 2.校內工讀金: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負責登載。 3.專案計畫臨時工(非固定月薪)、單位業務費及其他經費來源:由用人單位核發薪資時,至擬購系統/印領清冊項下登載。 按月投保兼任人員每月薪資應足以支付當月勞保自提,預估月薪資過低,可選擇是否採按日投保方式

兼任人員同時任職2個單位以上 勞健保雇主負擔分攤原則 以第1份工作月薪資總額辦理加保 第2份以上工作依其月薪權重,由其任職單位/計畫相關經費分攤勞健保雇主負擔 2份工作聘期均超過2個月以上,事務組收到第2份工作勞健保通報單後辦理調薪

Q&A (資料來源:勞動部兼任助理勞動權益)

Q1、校內工讀生可否不必加保或借由團體保險方式,以校為單位統一為工讀生加保 勞工保險為強制保險,不可借由團體保 險方式取代勞保,各校應依法為工讀生 申報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動部)

Q2、部分工時人員按月薪投保,但如果每週固定一至二天,應視為部分工人員或視為短期工作人員按日投保 1、部分工時人員係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 者,則其整月均屬在職狀態,應申報其勞保整月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應按其全月薪資所得總額申報。如 其月薪資所得總額低於11,100 元,依 規定其月投保薪資仍應申報 11,100 元。 2、學校亦可按短期工作人員方式,斷續於到、離職日按日投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惟其投保薪資及月提繳工資應由日薪換算至月薪申報投保薪資及 月提繳工資(以日薪×30 日)。例如:日薪資 1,500 元須乘以 30 日,勞保 投保薪資應以 43,900 元申報(勞動部)

Q3、請問兼任助理勞健保及勞退有規定最 晚何時要辦理完加保作業? 學校依規定須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保,保險效力自申報當日生效, 如學校延遲申報,將影響勞工權益,並有罰則之適用。(勞動部)

Q4、學校工讀若每月為短時數且非固定及有可能隔月就無需求是否也需加勞健保? 如工讀生與學校間具有勞動關係,則學 校應於其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就保及 提繳勞工退休金,離職當日辦理退保及停止提繳(勞動部) 1、在校工讀若非每個工作日到工,亦非每周工時達 12 小時者,並非學校之健保被保險人,毋須在校投保健保。 2、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規定,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三個月之保險對象,得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是以,在校工讀若屬從事未逾三個月之短期性工作,且工讀者選擇 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時,學校得不為其投保健保(衛生福利部)

Q5、請問兼任助理勞健保及勞退有規定最 晚何時要辦理完加保作業?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5 條第 6 項規定, 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為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 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為保險人辦理退保(衛生福利部)

簡報結束 謝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