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置 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  交安組組長 陳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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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置 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  交安組組長 陳柏年

報告大綱 1.交通事故處置方式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3.問題與回顧 2.1 現場處理5字訣-放、撥、劃、移、等 2.2 不依規定處置-肇事逃逸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2.1 交通事故333-3圖表、3責任、3途徑 2.2 強制責任險 2.3 責任與賠償 3.問題與回顧

1.交通事故處置方式 2.1 現場處理5字訣 2.2 不依規定處置

1.交通事故處置方式 應變處理原則:放、撥、劃、移、等 ‧打開車輛閃光黃燈,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以保護現場。 1.1 現場處理5字訣-放、撥、劃、移、等 應變處理原則:放、撥、劃、移、等 ‧打開車輛閃光黃燈,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以保護現場。 ‧儘速救護傷患,並尋求他人協助,將傷者送醫急救。 ‧不得逕自離開現場,否則即成為肇事逃逸案件。

1.交通事故處置方式 原則1:放(放置警告標誌) ‧打開車輛閃光黃燈, 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 1.1 現場處理5字訣-放、撥、劃、移、等 原則1:放(放置警告標誌) ‧打開車輛閃光黃燈, 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

1.交通事故處置方式 ‧什麼叫做「適當距離」? 1.1 現場處理5字訣-放、撥、劃、移、等 道路種類 適當距離 高速公路 於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 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60公里之路段 於事故地點後方80公尺處 最高速限超過50公里至60公里之路段 於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處 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 於事故地點後方30公尺處 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10公里以下之路段 於事故地點後方5公尺處

100/05/23.0850.九如鄉九如路3段2高涵洞(故障臨停) 重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 砂石車:自述車輛故障,未於前後適當距離豎立警告標誌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100/05/23.0850.九如鄉九如路3段2高涵洞(故障臨停)

100/05/23.0850.九如鄉九如路3段2高涵洞(故障臨停)

100/05/23.0850.九如鄉九如路3段2高涵洞(故障臨停)

100/05/23.0850.九如鄉九如路3段2高涵洞(故障臨停)

停車追撞:故障停國道,女大生坐車身亡

停車追撞:故障停國道,女大生坐車身亡 ‧2司機共判賠1180萬,大貨車駕駛判10個月,計程車司機判6個月有期徒刑。

停車追撞:故障車輛未依規定設置故障標誌 ‧時間:9*年6月18日20時45分 ‧地點:屏東市建國路、台1線394.2k南向 ‧肇事經過:  重機車駕駛吳00酒後駕車(抽血202mg/dl)直行撞擊岳00駕駛因故障停於第4快車道之曳引車左後車尾,曳引車後方7m處設有車輛故障標誌。 ‧傷亡:重機車駕駛吳00到醫院前死亡。

停車追撞:故障車輛未依規定設置故障標誌

停車追撞:故障車輛未依規定設置故障標誌

停車追撞:故障車輛未依規定設置故障標誌

停車追撞:故障車輛未依規定設置故障標誌

停車追撞:故障車輛未依規定設置故障標誌 ‧肇事責任: 1.重機車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值駕車失控。  1.重機車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值駕車失控。  2.營業用曳引車故障臨停未依規定於適當處所設故障標誌(時速40公里以上路段設於30-100m處)。 ‧行政責任:未依規定設故障標誌(處罰條例59條)、因而肇事致人死亡(61條1項4款)。 ‧刑事責任:9*0414屏東地方法院交簡字第143號判決業務過失致死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民事責任:審判前於屏東市調解成立和解。

停車追撞:違規停車肇事負有肇事責任 ‧時間:100年1月29日02時20分 ‧地點:屏東市台1線396.2K往東 ‧肇事經過: 重機車直行撞擊停於路旁之大貨車車尾,大貨車外快車道卸貨。 ‧傷亡:重機車駕駛死亡。 ‧肇因:  營大貨: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臨時停車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重機車:1.未注意車前狀況。2.酒後駕車(抽血169.7MG/DL超過標準)。

100/01/29.02:20.屏東市台1線396.2K往東(違停) 營大貨: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臨時停車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重機車:1.未注意車前狀況。2.酒後駕車(抽血169.7MG/DL超過標準)。

100/01/29.02:20.屏東市台1線396.2K往東(違停)

100/01/29.02:20.屏東市台1線396.2K往東(違停)

100/01/29.02:20.屏東市台1線396.2K往東(違停)

100/01/29.02:20.屏東市台1線396.2K往東(違停)

100/01/29.02:20.屏東市台1線396.2K往東(違停)

放置警告標誌是為了安全,不是為了合法

夜間施工,未放置警示燈

1.交通事故處置方式 1.1 現場處理5字訣-放、撥、劃、移、等 原則2:撥(撥打110.119.112) ‧撥打110(報警)與119(救護)或112(緊急求救)或通知保險公司協助處理。 ‧報案時應說明事故地點、時間、車號、車種、傷亡情形及報案人姓名。 ‧當事人最好親自報案。

1.交通事故處置方式 原則3:劃(劃線定位) ‧將事故雙方車輛位置劃線定位。 1.1 現場處理5字訣-放、撥、劃、移、等 原則3:劃(劃線定位) ‧將事故雙方車輛位置劃線定位。 ‧「有人傷亡」事故,因屬刑案性質,應保持現場完整,待救護人員前來處理,再標示定位。

1.交通事故處置方式 1.1 現場處理5字訣-放、撥、劃、移、等 標繪事故現場的方法

1.交通事故處置方式 1.1 現場處理5字訣-放、撥、劃、移、等 標繪事故現場的方法

1.交通事故處置方式 1.1 現場處理5字訣-放、撥、劃、移、等 行人標繪方式

1.交通事故處置方式 原則4:移(移開車輛) ‧「無人傷亡」事故,車輛尚能行駛,應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 1.1 現場處理5字訣-放、撥、劃、移、等 原則4:移(移開車輛) ‧「無人傷亡」事故,車輛尚能行駛,應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

1.交通事故處置方式 原則5:等(等候警察) ‧平心靜氣,等候警方到場處理。 1.1 現場處理5字訣-放、撥、劃、移、等 原則5:等(等候警察) ‧平心靜氣,等候警方到場處理。 ‧夜間郊區交通事故,可緊閉車窗報警等候,避免發生假車禍真搶劫事故。

1.交通事故處置方式 被肇事逃逸怎麼辦? ‧立即撥打110,如有人傷亡時再撥打119。 1.2 不依規定處置-肇事逃逸 被肇事逃逸怎麼辦? ‧立即撥打110,如有人傷亡時再撥打119。 ‧設法蒐集肇事車號、車種、特徵,以及逃逸方向等資料,作為報案時參考,並儘可能找尋目擊證人,以利案情釐清。

裝行車記錄器的好處

如果沒裝行車記錄器,法官相信嗎?

1.交通事故處置方式 不依規定處置?肇事逃逸? A B 不依規定處置 肇事逃逸 1.2 不依規定處置-肇事逃逸 1.2 不依規定處置-肇事逃逸 不依規定處置?肇事逃逸? A 不依規定處置 未依規定實施 現場作為義務 B 肇事逃逸 駕駛人有無逃避現場作為義務與肇事責任之意圖

1.交通事故處置方式 不依規定處置責任 1.2 不依規定處置-肇事逃逸 無人傷亡 處罰新台幣1,000至3,000元 有人傷亡 1.2 不依規定處置-肇事逃逸 不依規定處置責任 處罰新台幣1,000至3,000元 無人傷亡 處罰新台幣3,000至9,000元 有人傷亡

1.交通事故處置方式 肇事逃逸責任 1.2 不依規定處置-肇事逃逸 無人傷亡 ※處罰新台幣1,000至3,000元 ※吊扣駕照1至3個月 1.2 不依規定處置-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責任 ※處罰新台幣1,000至3,000元 ※吊扣駕照1至3個月 無人傷亡 ※處罰新台幣3,000至9,000元 ※致人受傷逃逸--吊銷駕駛執照 ※致人重傷或死亡逃逸--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人傷亡

101/04/27.2205.屏東市台27線51.5K北向(82年次大仁科大生) 自小貨:1.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慢車道]停車。2.肇事致人死亡不依規定處置而逃逸。 普重機:。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

101/04/27.2205.屏東市台27線51.5K北向(82年次大仁科大生)

101/04/27.2205.屏東市台27線51.5K北向(82年次大仁科大生)

101/04/27.2205.屏東市台27線51.5K北向(82年次大仁科大生)

101/04/27.2205.屏東市台27線51.5K北向(82年次大仁科大生)

101/04/27.2205.屏東市台27線51.5K北向(82年次大仁科大生)

101/04/27.2205.屏東市台27線51.5K北向(82年次大仁科大生)

101/04/27.2205.屏東市台27線51.5K北向(82年次大仁科大生)

101/04/27.2205.屏東市台27線51.5K北向(82年次大仁科大生)

101/04/27.2205.屏東市台27線51.5K北向(82年次大仁科大生)

101/04/27.2205.屏東市台27線51.5K北向(82年次大仁科大生)

100/11/07.0530.內埔鄉富田村富豐路(39年次) 自小貨:1.未保持前後車安全距離。2.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3.涉嫌超速行駛。 重機車:1.尚未發現肇因。2.無照駕駛。

100/11/07.0530.內埔鄉富田村富豐路(39年次)

100/11/07.0530.內埔鄉富田村富豐路(39年次)

100/11/07.0530.內埔鄉富田村富豐路(39年次)

100/11/07.0530.內埔鄉富田村富豐路(39年次)

100/11/07.0530.內埔鄉富田村富豐路(39年次)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2.1 交通事故333 2.2 強制責任險 2.3 責任與賠償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交通事故333~3圖表 ‧「3圖表」 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除當場可拿到「當事人登記聯單」外,可申請3種圖表。 2.1 交通事故333-3圖表、3責任、3途徑 交通事故333~3圖表 ‧「3圖表」  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除當場可拿到「當事人登記聯單」外,可申請3種圖表。  1.現場圖。(7日後)  2.現場相片。(7日後)  3.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30日後)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 可委託他人或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3種資料可一次申請 可選擇取件方式 可選擇在處理單位申請或直接至交通隊申請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誰是利害關係人? ‧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 1)與刑事責任有關之利害關係人,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 2.1 交通事故333-3圖表、3責任、3途徑 誰是利害關係人? ‧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 1)與刑事責任有關之利害關係人,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 2)與民事責任有關之利害關係人,因與損害(連帶)賠(求)償責任有關,可能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法定繼承人、有僱傭關係之人、物主、可代位求償之人等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誰是利害關係人? ‧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 2.1 交通事故333-3圖表、3責任、3途徑 誰是利害關係人? ‧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 3)與行政責任有關之利害關係人,可能有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車主等,但行政責任為行政機關對個人,較少有利害關係人之主張或適用。

101/02/02.0805.屏東市自由路民生路(口) 大客車: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 自小客:未注意車前狀況。 自小客: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迴車 。

101/02/02.0805.屏東市自由路民生路(口)

101/02/02.0805.屏東市自由路民生路(口)

101/02/02.0805.屏東市自由路民生路(口)

101/02/02.0805.屏東市自由路民生路(口)

101/02/02.0805.屏東市自由路民生路(口)

101/02/02.0805.屏東市自由路民生路(口)

101/02/02.0805.屏東市自由路民生路(口)

101/02/02.0805.屏東市自由路民生路(口)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初步分析研判表之應用與限制 2.1 交通事故333-3圖表、3責任、3途徑 初步分析研判表之應用與限制 ‧本表係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所為之初步分析研判,非可供保險業者作為理賠當事人之完全依據,對於肇事原因如有疑義,仍應以「公路法」第67條所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之結果或法院之判決為最終之確定。 ‧當事人等得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之規定,向事故發生地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如何申請鑑定? ‧每案鑑定費用新台幣3000元,以郵政匯票繳納。 2.1 交通事故333-3圖表、3責任、3途徑 如何申請鑑定? ‧每案鑑定費用新台幣3000元,以郵政匯票繳納。      ‧申請人身分需為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或車輛所有人方能提出申請。 ‧事故當事人請附駕駛執照(或保管單)或身分證影印本乙份;法定代理人請附身分證及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各乙份;車輛所有人,請附行車執照影本乙份。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2.1 交通事故333-3圖表、3責任、3途徑 鑑定申請之要件 ‧申請要件為發生在各該區鑑定委員會轄區內,時間在六個月以內,且經警察機關處理,留有紀錄者(含各當事人筆錄、警繪現場圖、現場照片、車損照片等)。 ‧事故案件如預備提出司法訴訟或己在司法機關審理中,請向司法機關聲請移送;如已申請但尚未完成鑑定,經由司法機關受理者,請申請退費。 ‧申請人可到會或郵寄辦理。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何種案件不受理鑑定? 1.鑑定案件進入司(軍)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 2.1 交通事故333-3圖表、3責任、3途徑 何種案件不受理鑑定? 1.鑑定案件進入司(軍)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 2.當事人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事故發生日期逾六個月以上者,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延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3.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4.慢車與慢車,慢車與行人之事故案件。 5.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交通事故333~3責任 ‧「3責任」 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可能面臨3種責任須要處理。 1.行政責任。(違規舉發) 2.1 交通事故333-3圖表、3責任、3途徑 交通事故333~3責任 ‧「3責任」  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可能面臨3種責任須要處理。  1.行政責任。(違規舉發)  2.刑事責任。(過失傷害、致死、公共危險)  3.民事責任。(損害賠償)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3責任-什麼是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 2.1 交通事故333-3圖表、3責任、3途徑 3責任-什麼是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  指肇事當事人對於違反交通法規之行為,依法應接受罰鍰、計點、講習、吊照、沒入、註銷駕照、註銷牌照、扣留等行政罰的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3點;肇事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3個月至6個月。

101/03/22.0942.竹田鄉大成路與39巷口(46年次) 自小客:無號誌路口,未依鰾字只是讓幹道車先行讓右方車先行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普重機:未注意車前狀況。

101/03/22.0942.竹田鄉大成路與39巷口(46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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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22.0942.竹田鄉大成路與39巷口(46年次)

101/03/22.0942.竹田鄉大成路與39巷口(46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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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3責任-什麼是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 指肇事人因其故意或過失行為,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 2.1 交通事故333-3圖表、3責任、3途徑 3責任-什麼是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  指肇事人因其故意或過失行為,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 *如肇事過失致人死亡或受傷,應負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或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前者通常由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辦,被害者家屬亦得提告訴;後者,則須被害人或其配偶等提出告訴,案經檢察官起訴後,刑事責任由法院審理判決。

100/12/18.1615.枋寮鄉台1線430.7往南(60年次) 普重機:1. 內側車道禁行機車未依規定2段式左轉,未讓直行車先行。2.無照駕駛。 自小客:1.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而肇事致人死亡。2.涉嫌超速(速限70、自述80)

100/12/18.1615.枋寮鄉台1線430.7往南(60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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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3責任-什麼是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 2.1 交通事故333-3圖表、3責任、3途徑 3責任-什麼是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  指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駕駛人駕車如有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或死亡,即為侵權行為,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後造成車輛毀損、財物損失、他人受傷,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或家屬如不能達成和解,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法院判決賠償。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交通事故333~3途徑 ‧「3途徑」 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尋求3種途徑解決。 1.和解。(當事人自行和解) 2.1 交通事故333-3圖表、3責任、3途徑 交通事故333~3途徑 ‧「3途徑」  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尋求3種途徑解決。  1.和解。(當事人自行和解)  2.調解。(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3.訴訟。(刑事或民事訴訟)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3途徑-什麼是和解? ‧「和解」 2.1 交通事故333-3圖表、3責任、3途徑 3途徑-什麼是和解? ‧「和解」  和解為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一經和解,在消極方面,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在消極方面,有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明定權利之效力。 *和解後能否再提出告訴? *訴訟外和解後,對方不履行和解契約時?

私下和解後仍有可能提告訴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3途徑-什麼是調解? ‧「調解」 2.1 交通事故333-3圖表、3責任、3途徑 3途徑-什麼是調解? ‧「調解」  當事人或家屬可向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法院聲請調解,調解結果具有民事及刑事上之效力。 *可請警方代為轉介調解,或自行至調解委員會聲請。 *可向肇事者住所、營業所或肇事地之調解委員會聲請。 *調解委員會除勘驗費外,不收任何費用。 *調解成立經送法院核定後,與民事判決確定有相同效力。 *調解放棄刑事告訴,還可以提告嗎?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3途徑-什麼是訴訟? ‧「訴訟」(自訴與公訴) 2.1 交通事故333-3圖表、3責任、3途徑 3途徑-什麼是訴訟? ‧「訴訟」(自訴與公訴)  刑事部分,犯罪直接被害人或其親屬可向地方法院追訴犯罪所提出之訴訟。民事部分,針對侵權行為提出損害賠償。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傷,可向警方或地方法院對方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刑事)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車輛毀損或財物損失,可向地方法院對方提出損害賠償告訴。(民事) *提告後和解,還可以撤銷嗎?

交通事故法律和解流程圖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什麼是強制責任險? ‧「強制責任險」 2.2 強制責任險 什麼是強制責任險? ‧「強制責任險」  是政府對於車禍受害者所提供的基本保障,採限額「無過失責任」主義。「受害人」不包括駕駛人本人。 *記得72小時內申請理賠,有報案紀錄處理時會更加順利。 *約輕機:567元、普重機:567元、自小客:1732元。 *特別提醒:保險公司不是什麼都賠。 *無過失責任主義,指在損害發生的情況下,即使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強制責任險有那些權益? ‧強制責任險給付範圍: 2.2 強制責任險 強制責任險有那些權益? ‧強制責任險給付範圍:  1.傷害醫療給付―包括急救費用、診療費用、接送費用及看護費用,以20萬元為限。  2.殘廢給付―依其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最高200萬元。  3.死亡給付―定額給付200萬元。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不要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傷害醫療給付範圍: 1)急救費用。 2)診療費用。 3)接送費用。 4)看護費用。 2.2 強制責任險 不要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傷害醫療給付範圍: 1)急救費用。 2)診療費用。 3)接送費用。 4)看護費用。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2.2 強制責任險 急救費用 ‧給付範圍:  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診療費用 ‧給付範圍: 2.2 強制責任險 1)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A.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B.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診療費用 ‧給付範圍: 2.2 強制責任險 2)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行政院衛生署所訂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但請求權人就其全部診療費用,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得按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診療費用 ‧給付限額: 2.2 強制責任險 診療費用 ‧給付限額: 1)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之病房費用,每日以新臺幣1500元為限。 2)膳食費:指前款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180元為限。 3)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診療費用 ‧給付限額: 2.2 強制責任險 診療費用 ‧給付限額: 4)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1齒以新臺幣1萬元為限。但缺損5齒以上者,合計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 5)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臺幣1萬元為限。 6)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臺幣2萬元為限。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接送費用 ‧給付範圍: 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新臺幣2萬元為限。 2.2 強制責任險 接送費用 ‧給付範圍:  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新臺幣2萬元為限。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看護費用 ‧給付範圍: 2.2 強制責任險 看護費用 ‧給付範圍:  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新臺幣1200為限,但不得逾30日。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不要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2.2 強制責任險 不要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強制險理賠不分道路責任或事故當事人造成的過失,皆可申請理賠,但事故發生時請務必記得要向警察報(備)案。 ‧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起2年不行使,或自發生起超過10年不行使,請求權消滅。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強制責任險什麼不賠?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理賠: 1.故意行為所致。(故意開車撞別人) 2.2 強制責任險 強制責任險什麼不賠?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理賠:  1.故意行為所致。(故意開車撞別人)  2.從事犯罪行為所致。(嫌犯逃跑) ‧下列情形之一者,理賠後向當事人求償:  1.酒後駕車。  2.吸食麻醉藥品或管制藥品。  3.故意行為所致。  4.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5.無照駕駛。 *酒後駕車保險有沒有可能理賠?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對方未保強制責任險?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2.2 強制責任險 對方未保強制責任險?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1.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肇事逃逸)  2.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沒保險)  3.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管理。  4.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投保強制險之汽車。(拼裝車、農用車、農耕機)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強制險外聰明選車險 ‧第三人責任任意險: 1.補足強制險不足的部份。 2.2 強制責任險 強制險外聰明選車險 ‧第三人責任任意險:  1.補足強制險不足的部份。  2.保費除了依需要保額和車主的年齡、性別、車型而有差別。  3.依需求添購附加保險(竊盜險、乘客險、酗酒駕車責任附加險、零件險…等)  4.善用車險附加服務(拖吊、道路救援、急修、事故現場處理、代步車服務…等)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 2.3 責任與賠償 全責 主因 次因 1部車全責 1部車主因,1部車次因 100% 1部車主因,1部車次因 70% 30% 1部車主因,2部車次因 30%÷2 2部車同為肇事因素 50% 2部車主因,1部車次因 70%÷2 3部車同為肇事因素 100%÷3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 2.3 責任與賠償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 ‧若同一事故車另有其他肇事原因時,則每項再增加肇責分攤5%,但肇事主因者,在彼此肇責增減扣抵後仍應高於肇事次因者5%以上。 ‧與事故無相當因果關係之一般違規事項不列入計算。

A車應負肇責百分比=A車有肇事主因應負70%+(A車應另增加之肇責%-B車應另增加之肇責%)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2.3 責任與賠償 肇事責任分攤計算公式 A車應負肇責百分比=A車有肇事主因應負70%+(A車應另增加之肇責%-B車應另增加之肇責%) B車應負肇責百分比=100%-A車應負肇責百分比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一起算算看 ‧A車肇事原因有2: 1)支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主因) 2)超速行駛(次因) 2.3 責任與賠償 一起算算看 ‧A車肇事原因有2: 1)支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主因) 2)超速行駛(次因) ‧B車肇事原因:未依規定減速慢行(次因) ‧A、B車肇責百分比為: A車:70%+5%=75% B車:100%-75%=25% A B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小試身手(問題) ‧A車肇事原因有2: 1)變換車道未注意安全距離(主因) 2)超速行駛(次因) 2.3 責任與賠償 小試身手(問題) ‧A車肇事原因有2: 1)變換車道未注意安全距離(主因) 2)超速行駛(次因) ‧B車肇事原因有2: 1)超速行駛(次因) 2)無照駕駛(次因) ‧A、B車肇責百分比為?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小試身手(解答) 2.3 責任與賠償 ‧A車肇事原因有2: 1)變換車道未注意安全距離(主因) 2)超速行駛(次因) ‧B車肇事原因有2: 1)超速行駛(次因) 2)無照駕駛(次因) ‧A、B車肇責百分比為? A車:70%+(5%-5%)=70% B車:100%-70%=30%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小試身手(問題) ‧A車肇事原因有2: 1)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主因) 2)超速行駛(次因) 2.3 責任與賠償 小試身手(問題) ‧A車肇事原因有2: 1)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主因) 2)超速行駛(次因) ‧B車肇事原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主因) ‧C車肇事原因:無故驟然減速(次因) ‧A、B、C車肇責百分比為?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小試身手(解答) 2.3 責任與賠償 ‧A車肇事原因有2: 1)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主因) 2)超速行駛(次因) ‧B車肇事原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主因) ‧C車肇事原因:無故驟然減速(次因) ‧A、B車肇責百分比為? A車:(70%÷2)+5%=40% B車:70%÷2=35% C車:100%-40%-35%=25%

甲方需給乙方21,000,乙方須給甲方24,000,所以乙方尚須給甲方3,000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2.3 責任與賠償 責任怎麼算?賠償怎麼算? 項目/當事人 甲方 乙方 肇事原因 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因而肇事致人受傷 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而肇事致人受傷 責任成數 7成 3成 車損財損 30,000 10,000 體傷賠償 50,000 20,000 成數×金額 30,000×0.7=21,000 80,000×0.3=24,000 理賠金額 甲方需給乙方21,000,乙方須給甲方24,000,所以乙方尚須給甲方3,000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誰可以請求賠償? ‧賠償請求權人: 1.被害人。 2.為被害人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或殯葬費之人。 2.3 責任與賠償 誰可以請求賠償? ‧賠償請求權人:  1.被害人。  2.為被害人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或殯葬費之人。  3.被害人對其負有法定撫養義務之人。  4.被害人死亡時,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 註:民法第192條第1項、第2項、第194條。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傷害事故的賠償範圍? ‧傷害事故的賠償範圍: 1.喪失或減少勞動力之損害。(重傷) 2.3 責任與賠償 傷害事故的賠償範圍? ‧傷害事故的賠償範圍:  1.喪失或減少勞動力之損害。(重傷)  2.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看護、義肢、交通費)(補品?)  3.醫療費。(勞保?)(健保?)  4.停業之損失。(家庭主婦?)  5.精神慰撫金。(誰可請?)(植物人?) 註:民法第193、184、216、195條。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死亡事故的賠償範圍? ‧死亡事故的賠償範圍: 1.殯葬費用。(從寬) 2.3 責任與賠償 死亡事故的賠償範圍? ‧死亡事故的賠償範圍:  1.殯葬費用。(從寬)  2.對第三人之法定撫養費。(平均餘命、平均消費支出)(霍夫曼式速算表)  3.死亡前支付之醫療費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4.精神慰撫金。(誰可請?) 註:民法第194、192條。 *平均餘命表、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霍夫曼式速算表。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車輛的損害賠償? ‧被害人有選擇權: 1.請求恢復原狀。 2.請求車輛因毀損而減少之價額。 2.3 責任與賠償 車輛的損害賠償? ‧被害人有選擇權:  1.請求恢復原狀。  2.請求車輛因毀損而減少之價額。  3.可以修復費用作為車輛毀損減少價額估定之標準。 註:民法第213、214、215、196條。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車輛可以修復時如何請求? ‧被害人視狀況選擇請求: 1.選擇回復原狀,宜注意催告程序。 2.3 責任與賠償 車輛可以修復時如何請求? ‧被害人視狀況選擇請求:  1.選擇回復原狀,宜注意催告程序。  2.得選擇請求車輛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被害人須證明)  3.被害人自行送修所支出修理費用之賠償。(決議前送修有爭議)(應予折舊) 註:民法第214、213、196、240、250、224條。 *中古汽車年限綜合折舊。

2.當事人責任與損害賠償 車輛無法修復時如何請求? ‧被害人視狀況選擇請求: 1.請求金錢賠償。(取得同等車輛須支出之價金) 2.3 責任與賠償 車輛無法修復時如何請求? ‧被害人視狀況選擇請求:  1.請求金錢賠償。(取得同等車輛須支出之價金)  2.請求減損之價額。(時價-殘價)  3.可請求不能營業之損失。 註:民法第215、196條。

3.問題與回顧 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申請哪3種圖表? 交通事故當事人可能須面臨那3種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解決紛爭的3種途徑?

報告完畢 敬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