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双责”和精细化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思考 广州市安监局 方少华 13302407896@163.com 2012.03.13.
管理人员“三三制”要求 “三三制”要求(三知三会三落实): 知法 、知责、知风险 会管、会防、会应急 落实责任、落实资源、落实措施
主要内容 回顾《安全生产法》颁布十年,理解国务院行政管理精细化进程。 分析安全生产现状,研究现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思考安全生产管理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方向和方法。 在省、市“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条件下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管理者应该做什么?
导语:现代社会的性质 中国人传统观念中的“本份”概念 强调得更多是义务和责任 当今中国社会的性质: 法治社会(公民社会) 封建社会(庶民社会) 两种社会的根本区别: 义务、责任与权利 中国人传统观念中的“本份”概念 强调得更多是义务和责任
道德和法律缺一不可 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公民社会的道德基础)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是社会的基础、法律是社会的保障 (没有道德的社会,法律是苍白无力的) 道德是公民的自律、法律是社会的强制 (没有公民的自律,社会的强制是无效的) 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公民社会的道德基础)
为何事事都要别人监管、负责? 苛求监管—庶民意识(依赖)的残余 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自然人、法人(组织) 人是社会构成最基本的单元 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独立单元。 在企业生产的安全方面: 政府的职责是立法、实施监管,不应对结果负责。 企业的职责是依法提供保障,建立相应的制度和规范并实施培训,督促员工遵章守法保障自身安全。而不应由企业对生产安全的任何结果负全责。 苛求监管—庶民意识(依赖)的残余
﹜ ﹜ ﹜ ﹜ 15 5 13 1 压缩空间趋零 出路何在??? 2006-2010年(十一、五规划期间): 广州市GDP从2006年的4000多亿增长到2010年地10600多亿。国民生产总值翻了一番。工矿企业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2010年比2006年减少31.48% 2006年:108人 2007年:93人 2008年:88人 2009年:75人 2010年:74人 ﹜ 15 ﹜ 5 ﹜ 压缩空间趋零 出路何在??? 事故死亡人数的减少使事故压缩的空间同向减少,安全生产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出路在于精细化管理。只有实现了精细化管理,找准了事故多发点,才能找准安全工作的用力点,才能减少事故防范的工作量、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13 ﹜ 1
提高生产安全水平的出路何在? 提高管理水平的根本 在于提高人的素质 过去的工作这方面是否卓有成效? 有限资源的运用是否效能高超? 一直以来,我们都在加强管理方面着力,数据表明成效是显著的。但数据也表明,单一方法的发展空间已经越来越小!出路何在? 提高管理水平的根本 在于提高人的素质 过去的工作这方面是否卓有成效? 有限资源的运用是否效能高超?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十年回顾
“一岗双责”的缘起 从安全生产法颁布十年的回顾看21世纪 国务院安全生产决策的进程 从决策的进程看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思路的转换 省、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用力的方向
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安全生产决策进程 2002年6月2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4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05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安全生产12项对策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等三个《通知》 2010年7月19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1年6月2日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11年11月29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1、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精神 安全生产的两大支柱 安全生产法的核心思想 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的关系
安全生产的两大支柱 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政府监督管理的到位
安全生产法的核心思想: 不安全不得生产经营
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 政府:监管责任 监 控 过 程 监督 (监管边界) 企业:主体责任 管理控制 安 全 生 产
安全生产法核心思想的体现 (1)、安全是必备前提 (2)、违法处罚通则 (3)、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相关 条文多达45条(占条文数近50%)
企业、政府责任的区别 企业:主体责任(本份) 政府:监管责任 对监管负责而不是对企业安全生产负责 安全生产是经营管理的基本组成部分,企业理应负责。 政府:监管责任 对监管负责而不是对企业安全生产负责
2、《安法》颁布十年前期的状态 安全生产管理 处于严重越位状态
安全生产管理的“越位” 强调政府监管的力度很大 忽略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安全生产政府可以是主导 安全生产主体必须是企业
2004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决定》内容 23条决定内容大部分是政府的工作!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2.指导思想。 3.奋斗目标。 4.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 5.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6.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7.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 8.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9.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 10.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 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12.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 23条决定内容大部分是政府的工作!
2004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决定》内容 13.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14.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 15.加强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 16.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 17.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 1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19.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 20.加强对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21.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 22.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3.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确定的安全生产 12项对策(2006年) 1、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指标及控制体系; 2、加强行业管理,修订行业安全标准和规程; 3、增加安全投入,扶持重点煤矿治理瓦斯等重大隐患; 4、推动安全科技进步,落实项目、资金; 5、研究出台经济政策,建立、完善经济调控手段; 6、加强教育培训,规范煤矿招工和劳动管理; 7、加快立法工作; 8、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9、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10、严肃查处责任事故,防范惩治失职渎职、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 11、倡导安全文化,加强社会监督; 12、完善监管体制,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仍然是政府的工作任务为主
安全生产管理的“越位”的后果 结果: 一些企业盲目追求经济效益,重生产轻安全,重利润轻生命,安全管理薄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违规生产; …… 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事故频发……
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发展态势 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7年实现了“双下降”。 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7年实现了“双下降”。 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2008年 <10万人 2009年<9万人 在新的历史时期,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巩固和发展不断取得的安全生产成效。
3、“越位”状态必须扭转 企业的安全状况关系安全生产大局, 企业是安全生产大局的根本。全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最终必须体现在企业。 2010.7. 国务院发出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企业的安全状况关系安全生产大局, 企业是安全生产大局的根本。全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最终必须体现在企业。
《通知》精神内涵的体现 《通知》共9部分、32条,体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工作思路的转变(向安全生产法精神的回归),体现了“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总体思路。
国务院颁布《通知》的目的 (二)重点解决当前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1、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进一步巩固发展安全生产形势 。 (二)重点解决当前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1、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 2、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 (三)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紧紧抓住8大重点行业领域 事故易发、多发、频发,重特大事故集中、长期以来尚未得到切实有效遏制。 煤矿、非煤矿山、冶金、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8个行业领域 事故易发、多发、频发,重特大事故集中、长期以来尚未得到切实有效遏制。
更加严厉的综合治理措施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解决一些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重点和难点问题,就是必须要以更坚定的信念、更大的决心、更强有力的政策措施,通过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措施 《通知》条文32条 大部分是关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条文 不仅有要求,而且有强制的对策和措施
1、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第3条.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第4条.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3、强化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 第5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第6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5、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第7条、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6、加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 第8条.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7、强制推行先进技术装备 第9条.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 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8、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第13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9、建立完善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第16条.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0、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第17条.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1、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第19条。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12、发挥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作用 第20条.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I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补偿标准提高至60万 1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第23条.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补偿标准提高至60万
14、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第26条.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15、加大对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第29条.。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16、加大处罚事故企业的力度 第30条.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强化政府监管责任落实措施
1、强化查处督办制度 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
2、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联动制度 规定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3、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规定先期建设7个国家矿山救援队,配备性能先进、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明确进一步推进6个行业领域的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4、高危企业安全标准核准制度 规定加快制定修订各行业的生产、安全技术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
5、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 《通知》提出了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从“本”上明确了安全生产亟待解决的问题。规定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落实地方和企业对国家投入的配套资金,研究提高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并适当扩大范围,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制度建设,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
6、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取缔非法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不仅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支持,还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协助,以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合力,共同营造一个有序、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
7、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通知》强调基层安全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当地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8、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维护和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社会监督(这包括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企业职工群众监督、社会公众举报监督。
9、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行政责任追究 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视情节追究地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领导的责任;强化打击非法生产的地方责任。
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安全生产决策进程 2002年6月2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4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05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安全生产12项对策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等三个《通知》 2010年7月19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1年6月2日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11年11月29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一岗双责”的解读 2011年6月2日:广东省委、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11年11月29日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岗双责”的概念内涵 实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全体党政领导干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齐抓共管、各负其责 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党委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对本地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 政府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对本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协调指导,对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原则上由同级党委常委、政府常务副职兼任; 其他分管负责人是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摆上党委议事日程 各级党委常委会议每年要听取一次以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负责同志特别是“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职责。
加大党委部门的支持和监督 加大党委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力度。 党委各工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组织部门要配齐配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一线并作出积极贡献的同志在教育培训、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要优先考虑。 宣传部门要完善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舆论的正确引导;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举措、先进典型、经验等的公益宣传。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严肃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政府部门各司其职抓安全 .明确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加强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管理,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严格监管和有效指导,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抓生产经营必须抓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原则上必须由班子成员担任,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一岗双责”的表彰奖励 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考核表彰奖励机制。省委、省政府每两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核省直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履职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领导干部连续3 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具体考核表彰奖励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各级组织、人事、宣传、监察、机关工委、综治、精神文明办、工会等部门,在单位或个人评选先进、优秀、劳模以及干部职务晋升之前,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考量指标之一。
“一票否决”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连续两年突破年度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或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或者一年内地级以上市发生一宗特别重大事故或两宗重大事故、县一级发生一宗重大以上事故或两宗以上较大事故、乡镇(街道)发生一宗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所在地党委、政府及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提拔任用、晋升奖励工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经事故调查发现涉嫌失职读职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企业领导全面实行“一岗双责”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企业领导班子要全面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建立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省:第10条)
“终身禁入”制度 加大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依法加大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处罚力度,将其纳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对发生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并执行“终身禁入”有关规定。对出具虚假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严格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机制。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业绩考核,建立健全“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岗双责”的实施是重大利好 安全管理职业安全感缺失 问题的根源在于管理模式。 1、政府对企业管理模式的转换: 保姆式监管 企业自主管理 保姆式监管 企业自主管理 (紧盯甚至包办) (政府监管) 2、企业安全管理模式的转换: 专人(职)管理 全员管理 (保姆式) (自主管理)
生产安全专职(人)管理模式特点 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如何规避“无端背黑锅”? “四大” 责任大:(企业和社会安全系于一身) 难度大:(制约因素多、解决难度大) 压力大:(工作繁忙、高度紧张) 风险大:(无端替人“背黑锅”) …… 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如何规避“无端背黑锅”?
生产安全管理者最大的苦恼和痛苦 无端背黑锅 (负上本来不该负的责任) 职业岗位安全的不可控性及连串后果: 挨批评、受处分、丢饭碗……
无端背黑锅 政府与企业同感! (同构化的问题) 所有生产安全管理者 共同的最大苦恼和痛苦
生产安全管理“四大”特点的成因 生产安全管理只是少数人的工作 1.权力与责任不匹配: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地位和权力与责任要求不匹配,难以实现和落实“安全第一”。 2.信息与责任不匹配: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在目前的地位和权力配置条 件下掌握的信息,难以支撑其所承担的责任。 3.员工素质低下,安全管理制度难以落实,没法管。 4.“安全第一”实质上并未落实。 5.目前企业安全管理模式的根本弊端: 生产安全管理只是少数人的工作
生产安全管理人员的根本职责? 检查隐患? 如何检查(抽查、普查)? 你有多大能耐? 监督检查? 如何督促(面对面、制度制约)? 你有多大权力?
三、“一岗双责”制度下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 安全管理精细化工作的用力方向
企业负责人的法定责任构成 《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企业生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全面负责企业生产安全管理: 1、掌握情况(调研) 2、提出对策(策划) 3、构建管理体系:制度、规范(建规立制) 4、作出或促成决策(决策与参谋) 5、组织实施安全管理(管理和监督) 6、不断改善管理体系和完善安全管理(持续改进)
管理人员“三三制”要求 “三三制”要求(三知三会三落实): 知法 、知责、知风险 会管、会防、会应急 落实责任、落实资源、落实措施
生产安全应如何监督、管理? 问题的焦点在于人!!! 在于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落实得如何!!! 在于什么人做了什么事!!! (管理过程记录) 企业生产安全只有管理没有监督吗? 问题的焦点在于人!!! 在于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落实得如何!!! 在于什么人做了什么事!!! (管理过程记录)
安全管理精细化与社会文化背景 必须充分认识中国人的文化特点,充分估计到传统文化习惯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中国人思维的特点和文化特质 擅长于整体性地认识和把握问题 擅长于变化和变通(高度的灵活性) 最能够体现中国人特点的文化 易经: 有限的符号组合出无限的个性化结果 中医学:极端个性化的辩证施治方法 毛笔:写意水墨画 狂草书法 擅长于不确定(模糊性)的东西 擅长于整体性地认识和把握问题 擅长于变化和变通(高度的灵活性)
中国人与德国人的比较 德国人服从的绝对性 德国人做事的细致性 德国人思维的逻辑性 德国人品质的持久性
1、安全管理模式现状的变革 通过过程的稳定控制实现结果的控制 (改变我们的管理行为背后的文化习惯) 人管人 + 人管事 (管结果) 人管人 + 人管事 (管结果) 人管规范 :规范管人+ 规范管事(管过程) 通过过程的稳定控制实现结果的控制 (改变我们的管理行为背后的文化习惯)
2、隐患解决机制的变革 缺乏隐患深层原因的逻辑分析 容易停留在肉眼可见的层面 整治隐患(解决) 排查隐患(发现) 缺乏隐患深层原因的逻辑分析 容易停留在肉眼可见的层面
必须重视逻辑分析方法 设备 { 现实的 可能的 } 溯源 环境 隐患 操作规程缺失 培训不到位 监管不到位 违章行为 人员 整改
3、必须重视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是制度落实的依托点 是设备与员工安全的基本点 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管理操作规程 生产作业指导书 生产作业流程 …… 安全操作规程是制度落实的依托点 是设备与员工安全的基本点
4、落实制度流程的规范和标准 企业所有人员各种角色: 老板、老总、管理人员、员工…… 职责如何分工及其衔接(流程)、分工事项完成的标准 责任如何分清?责任边界怎样划清? 都必须通过规范、标准来解决!
制度规范落实是关键(过程记录) 企业所有人员各种角色: 老板、老总、管理人员、员工…… 职责如何分工?(尽职免责) 责任如何分清?责任边界怎样划清? 责任分清之后,如何实现有据可查? 分清责任 有据可查 无端背锅为零 (制度、规范) (过程记录) (问题的解决)
5、管理威慑机制的构建 组织架构与分工 制度、工作流程 操作规范、标准 管理过程的纪录(责任追究依据) ﹜ (职责划分依据)
四、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分析的启示 数据分析的收获: 1、使认识细化、精确化便于把握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事故分类分布) 2、使认识达到发现的层面,找到原来没有意识到的问题(员工素质与事故的联系) 3、对安全监管工作的全面反思(资源运用)
广州市GDP从2006年的4000多亿增长到2010年地10600多亿。国民生产总值翻了一番。 2006-2010年(十一、五规划期间): 广州市GDP从2006年的4000多亿增长到2010年地10600多亿。国民生产总值翻了一番。 工矿企业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2010年比2006年减少31.48% 2006年:108人 2007年:93人 2008年:88人 2009年:75人 2010年:74人 事故死亡人数的减少使事故压缩的空间同向减少,安全生产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出路在于精细化管理。只有实现了精细化管理,找准了事故多发点,才能找准安全工作的用力点,才能减少事故防范的工作量、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结构 按国家安监总局事故统计分类划分,目前我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共有15类。 事故死亡人数总量:438人 高坠、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 触电、中毒、爆炸、 起重伤害、车辆伤害、淹溺、 火灾、灼烫、 容器爆炸、其他伤害、其他类别 事故死亡人数总量:438人 事故高发类别占事故总量:400人(91.3%)
主要事故类型死亡人数400人,占事故死亡总数438人的91.3% 2006--2010年主要事故类型死亡人数比例 死亡人数合计 A B A+B C D E F G H C+D+E +F+G+H 高坠 坍塌 物体打击 机械伤害 触电 中毒 爆炸 起重伤害 438 136 80 216 37 41 35 20 30 21 163 % 31.1 18.3 49.3 8.45 9.36 7.99 4.57 6.85 4.79 42.0 主要事故类型死亡人数400人,占事故死亡总数438人的91.3%
一、高坠事故类型 高坠事故死亡136人,占总量31%。另重伤36人。 较大坠落事故7,0 6、物流卸货坠落 9,2 较大坠落事故7,0 6、物流卸货坠落 9,2 1、路桥工程坠落10,5 7、物管维修清洁坠落8,2 2、高层缷物坠落12,2 8、外墙维修坠落 5,4 3、电梯安装拆卸坠落9,3 9、棚架坠落13,2 4、安装拆卸工程坠落13,3 10、踩穿坠落 9,0 5、空调安装坠落8,1 11、工业高坠6,5 12、通信安装施工坠落5,0 13、梯子坠落6,3 14、私房建设坠落5,1 15、 受惊坠落1,2 16、其他坠落9,1
二、坍塌事故类型 坍塌事故死亡:80人。占18.3% 重伤:21人 较大事故:5宗17,7 建筑支模坍塌 20,10 拆墙坍塌 11,1 建筑支模坍塌 20,10 拆墙坍塌 11,1 重物吊装坍塌 10,0 建筑拆卸坍塌6,1 排栅坍塌6,6 堆物坍塌6,0 坑沟施工坍塌14,1 其他坍塌:7,2 (挖土坍塌、挡土墙坍塌)
三、物体打击事故类型 物体打击伤害死亡:37人,占14.61% 重伤:11人 建筑工地坠物打击伤害12,2 (塔吊坠物、拆卸坠物、工地坠物) 吊装作业物体打击7,2 重物切压伤害9,01 带压物件作业物体打击伤害2,0 绳索断裂打击伤害2,0 其他物体类型打击5,6
四、机械伤害事故类型 机械伤害死亡:41人占9.36% 重伤:32人 较大事故:设备部件飞脱伤害3,0 机械切压伤害11,23 电梯(吊笼)机械伤害6,0 机械卷缠伤害4,6 施工机械伤害9,0 搅拌设备伤害6,2 锅炉设备伤害1,1 旅游设备伤害1,0
五、触电伤害事故类型 触电事故死亡:35人,8.20% 重伤: 3人 电焊机触电5,0 高压线触电5,0 弱电施工触,3,0 触电坠落3,0 电工作业触电5,0 隐蔽电线触电2,1 漏电触电12,2
六、中毒事故 有限空间缺氧中毒死亡事故(20,0)
七、爆炸事故 爆炸事故死亡30人,占事故死亡总量6.85% 重伤17人 较大事故(3宗,死16人,伤5人) 着火引爆不明物体爆炸(3,0) 火药搬运卸货撞击爆炸(8,3) 空载油船电气焊切割爆炸(5,3) 电气焊爆炸(2+5,5+3) 气体爆炸 (5,3) 容器爆炸 (7,4)
八、起重伤害事故 起重伤害死亡21人,占事故死亡总量4.79% 重伤9人 工业企业(钢结构、造船)起重伤害事故(8,4) 建安工程起重伤害(8,4) 码头物流起重作业伤害(5,1)
员工素质决定事故率 数据分析结论: 许多事故的主要原因不是管理问题。而是员工安全意识和行为习惯问题。 提高员工素质是扩展事故压缩空间的重要出路。(减少许多不该发生的事故)
九、车辆伤害事故 车辆伤害死亡13人,占事故死亡总量2.97% 重伤9人 叉车伤害(7,8) 车辆检修伤害(2,0) 厂内交通事故(2,1) 其他车辆伤害(2,0)
十、其他伤害(含灼烫伤害) 其他伤害死亡17人,占事故死亡总量3.88% 重伤18人 灼烫事故伤害(2,13) 压力作业伤害(4,3) 火灾伤害(2,2) 淹溺伤害(9,0)
事故案例
吊篮侧翻高坠事故 2006年10月30日,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某大学体育场馆工地,4名工人在距地面约25米高的钢管和竹混合结构的吊篮平台上进行钢结构进行天花板安装作业,该平台由四台卷扬机带动平台四角的钢索进行升降,18时10分,其中一台卷扬机移位失控,吊篮侧翻造成四名工人从高处坠落,当场死亡。 原因:1、非法自制特种设备(吊篮) 2、违规使用安全设施(延长安全带)
高层卸物坠落 2008年10月18日18时许,河南省某民建总公司的勤杂工朱**在广州市海珠区某工地23楼收拾浇水管时,将水管从旁边小阳台扔下地面,不慎失去重心,随水管坠落死亡。 2010年5月18日10时许,深圳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雇请的临时工黄**等人在白云区某招待所拆除、清理房内的杂物时,黄**用手推车运送杂物到七楼电梯口时,人随手推车一起坠落电梯井底死亡。
机械切压伤害 2007年10月16日23时25分,番禺区某彩印有限公司公司员工李**在没有断电的情况下进行调版工序,被意外启动的印刷机压着身体上身部位致死。 2009年11月20日8时14分许,广州某科技公司员工孙*在外形加工车间锣机运行过程中把头探进机器内观察,不慎被滑行的平台夹伤头部致当场死亡。 2010年11月10日凌晨2时15分左右,胀管机操作工张*作业时未停机就冒险将身体伸进设备调整边板,在设备回压时躲避不及,被机械夹压致死。
搅拌设备伤害 2008年11月15日,广州市花都某纸业有限公司内,碎浆工人何**在已停机的碎浆机里清理废料,碎浆机开机警示铃响了5份钟后,负责开机的打浆工未检查碎浆机里是否还有人,就按了开机键,造成何雨珍被卷入碎浆机内,碎浆工人李**见状去拉碎浆机里的何**时,由于碎浆机的惯性,碎浆机刀仍在旋转,把情急救人的李**也带入碎浆机里面。何、李两人均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坑沟施工土方坍塌事故 2006-11-211月2日,中铁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污水管道的沟槽开挖,沟槽深约2米,宽度为1.7M,机械开挖出的土方堆放在沟边高度约为1.5M,当三名施工人员在基坑内清理槽底土方及校调管位时,沟槽左侧的土方出现坍塌,发生险情后,两人马上离坑,另一人背向塌方反应迟钝,数秒钟后被埋至胸部位置,约7分钟后被挖出,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0年6月22日14时,湛江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番禺项目施工中先用小型挖土机挖了3--4米深的基坑(长7.5米,宽0.8米)后,再由工人陈兴显下到基坑底部协助挖土。16时30分左右,基坑侧面土层突然发生坍塌,陈兴显因躲避不及被泥土掩埋死亡。
电气焊切割引爆船舱油气爆炸 2006年12月31日下午2:20分左右,番龙海昌油品运输公司“昌运一”油船卸空仓中重油后停靠番龙船舶维修厂码头,进行防碰撞胶圈安装工程,施工人员使用电气焊枪切割悬挂防撞胶圈铁链时点爆了船舱中的油气发生巨大爆炸,船甲板被掀起飞出数百米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
诸如此类事故屡屡发生……
番禺沙湾大桥081123事故
死不瞑目
黄埔大桥070613事故
本案例属典型的钢管矩阵模板支架木枋承载力不足、折断,诱发立杆压杆屈曲失稳事故,是众多不利因素共同组合的结果。
1. 预压施工方案没有明确规定箱梁底板部位砂包堆载的分布情况。 2. 预压施工方案没有针对雨季施工的特点,制定预压过程的有效安全保证措施,底板处没有设置泄水孔。检测结果表明,砂包饱水状态下的重量比一般状态下的重量增加22.2%。至事故发生时间为止,共堆载砂包25590袋,饱水状态下砂包总重量1011.3t,为预压方案确定的箱梁部位堆载总重量876t的115.4%。另,R7墩附近局部积水达30cm。
3. 施工方案未严格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2002年版)的要求编制, 支架搭设的构造要求、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不明确。如:没有布置水平剪刀撑;没有扣件扭紧力矩的检测要求;没有剪刀撑与立杆杆件的节点连接要求和杆件接头错开的具体要求等。 4. 现场木枋的实际使用状况不符合施工方案设计要求。施工方案中木枋按100mm×100mm计算,实测木枋的平均宽度×平均高度=93.76 mm×93.59mm,其截面面积、截面模量W、惯性矩I分别只有施工方案设计值的87.7%、82.1%和76.9%。
1. 钢管立杆中区步距设计值为150cm,合格率仅为20%。 2. 钢管扣件的螺栓拧紧力矩合格率仅14.64%(规范要求最小值为 40N•m),其中拧紧力矩小于等于30 N•m者占67.5%。 3. 扫地杆与地面间距全部不合格(规范要求为不大于20cm)。 4. 整个支架体系没有布置水平剪刀撑,箱梁底板部位也没有布置纵向剪刀撑。中部纵向剪刀撑实测间距为16.67m,R7墩两侧的横向剪刀撑间距为6.5m,均超过规范要求。 5. 剪刀撑与立杆的连接点间距太大,有些剪刀撑杆件仅在两端头设置了与立杆的连结点,中间全部为其自由长度。 6.旋转扣件的力学性能检验结果均不合格。
1. 对模板支架施工质量控制不到位,从上述所列的相邻跨对比检查的结果中可见,施工质量缺陷较多,施工管理未全部到位。例如,支架的垂直度仅采用目测法检验,没有检测中区的立杆步距、扣件的螺栓拧紧力矩等等。 2.施工现场实际使用木枋的截面未达到方案规定的标称尺寸,施工方和监理方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没有对支架预压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测,6月12日没有支架变形的监测记录。施工方和监理方没有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未能及时发现模板支架系统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 4. 未能有效控制预压砂包的堆载重量;发现局部积水时,施工方或监理方均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事故发生时正值连日大雨,砂包堆载区局部积水,最深处达30cm,砂包呈饱水状态,此时箱梁底板支架大楞木枋抗弯计算强度为20 事故发生时正值连日大雨,砂包堆载区局部积水,最深处达30cm,砂包呈饱水状态,此时箱梁底板支架大楞木枋抗弯计算强度为20.9N/ mm2,超过其强度设计值13.0N/ mm2的60.7%;抗剪强度计算值为2.44N / mm2,超过其强度设计值1.40N/ mm2的74%。
结论 1、决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不仅仅是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员工的素质。 2、在中国社会文化背景之下,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工作的难度远比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难度大的多。 3、扩展安全事故压缩空间,必须解决员工素质的短板问题。该问题的解决必须从现实和根本两方面同时着手并且工作到位,才能在相对较短时间内有所改观。 4、目前,受中国国情现状(包括社会文化背景)的制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资源的应用效率亟待提高,政府和企业均须努力。
二、破解政府难题之解
1、政府监管模式的转换 保姆式监管 自主式监管 弊端:企业缺乏自觉性、公共资源浪费 经常性巡查 自主性检查 保姆式监管 自主式监管 弊端:企业缺乏自觉性、公共资源浪费 经常性巡查 自主性检查 (监督整改隐患) (自觉排查整改隐患) 督促、抽查 依法自查申报整治结果
2、为什么要实施自主申报? 理由: 1、安全是企业生产的前提,是企业管理必不可少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企业自身的主体责任。 2、保姆式的监管是计划经济监管模式的遗存,不是市场经济的社会经济管理和政府行政管理应有的模式。 3、保姆式的监管对企业骚扰太多太大,政府监管部门也不堪重负。
3、依据: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的关系 政府:监管责任 监 控 过 程 监督 企业:主体责任 管理控制 安 全 生 产
4、操作:自主申报要申报什么? 内容: 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 (法定职责与法律责任)
附录: 《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1、企业主体责任的规定 2、政府监管责任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共97条)
企业主体责任条款比重 企业主体责任条款:45条(50%) 政府监管责任条款:25条(26%) 相关责任主体条款(18%) 员工:9条 工会:2条 中介机构:3条 其他条款
安全生产法的侧重点 企业的主体责任 1、条文数量 (数量多) 2、条文顺序(次序先)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方针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法的核心思想: 不安全不得生产经营
安全生产法核心思想的体现 1、安全是必备前提 2、违法处罚通则 3、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相关 条文多达45条(占条文数近50%)
安全是必备前提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违法处罚通则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款。
违法处罚的处理权限 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生产的两大支柱 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政府监督管理的到位
企业、政府责任的区别 企业: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是经营管理的基本组成部分, 企业理应负责。 政府:监管责任 对监管负责而不是对企业安全生产负责
企业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的具体规定
企业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企业主体责任的构成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要求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罚则(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要求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罚则(安全管理机构)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企业人员要求 企业管理人员能力要求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要求 新技术应用安全培训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要求
企业管理人员能力要求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新技术应用安全培训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罚则(人员培训)企业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设计审查、施工验收要求(一)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4、设计审查、施工验收要求(二)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罚则(设计审查)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罚则(施工、验收)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5、安全警示标志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罚则(安全警示标志)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6、安全设备标准要求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罚则(设备标准、维护)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7、特种设备检测要求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罚则(特种设备检测)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8、生产工艺、设备要求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罚则(工艺、设备)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9、危险物品管理要求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罚则1(危险物品) 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罚则2(危险物品)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0、重大危险源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罚则(危险源管理)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1、安全距离、通道要求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罚则(安全距离、通道)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企业的主体责任(一) 1、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要求 2、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要求 3、企业人员要求 企业管理人员能力要求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要求 新技术应用安全培训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要求
企业的主体责任(二) 4、设计审查、施工验收要求 5、安全警示标志要求 6、安全设备标准要求 7、特种设备检测要求 8、生产工艺、设备要求 9、危险物品管理要求 10、重大危险源管理要求
12、危险作业管理要求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罚则(危险作业)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3、劳动防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罚则(劳动防护)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4、作业安全协议要求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罚则(作业安全协议)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5、发包、出租管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罚则1(发包、出租管理)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罚则2(发包、出租管理) 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6、事故抢救、报告要求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罚则(事故抢救)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7、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要求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8、员工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9、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0、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价要求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21、经常性检查要求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22、劳保、培训经费要求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政府的监管职责(总体)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安监局 相关部门 监管职责(具体)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监局与有关部门 安监局: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 有关部门(建委、消防局等): 安全生产专业监管部门
政府职责:制定标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政府职责:广泛宣传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政府职责: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政府职责: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政府职责:行政执法 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职责:应急救援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政府职责:事故调查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政府职责:统计公布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政府职责: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 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关条文
监管职责(日常监管)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安全生产监管职权(一)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监管职权(二)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罚则(日常监管) 第七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罚则(指定购买、违规收费)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广州市安全生产态势 全市亿元GDP死亡率的相对值分析: 年份 全市GDP 死亡人数 GDP死亡率/亿元 2004 4450亿元 2034人 0.46 2009 9112亿元 1223人 0.13 五年GDP总值增长 >100% GDP死亡率/ 亿元 -71.7%。
事故死亡人数的绝对值分析, 年份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2001 2004 >10000 >2000 2005 9159 1901 2009 5554 1226 同比: -3605 - 9.1%
广州市安全事故量在全国的排位 为全国城市第三位,在重庆市、上海市之后 2009年事故死亡人数 天津市 北京市 广州市 深圳市 尽管我市各类事故相对指标亿元GDP死亡率和绝对指标死亡人数实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但是事故底数仍然较大。 2009年事故死亡人数 天津市 北京市 广州市 深圳市 1048 1136 1223 716 为全国城市第三位,在重庆市、上海市之后 居同类市(省会城市)首位
结束语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应通过共同的努力,真正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安全发展。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