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性侵害、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防治及通報介紹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一、通報法律責任 二、通報途徑及服務流程 三、責任通報的注意事項 四、Q&A 五、結語
一、通報法律責任(1) 家庭暴力防治法(§50):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8):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53):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 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 ,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8):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53):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 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通報法律責任(2) 老人福利法(§4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76):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老人福利法(§43):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 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之情況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二、通報途徑及服務流程 向警察機關舉發。 傳真通報:責任通報人員可填寫通報單傳真至當地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完成通報。 網路通報:責任通報人員或民眾可運用線上通報系統(https://ecare.mohw.gov.tw/)進行網路通報。 113通報:一般民眾可撥打113通報。 向警察機關舉發。
網路通報系統(線上通報)
傳真通報表 家庭暴力通報表(含TIPVDA) 性侵害事件通報表 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 身心障礙者保護事件通報表
知情不報或延遲通報之行政後果 家庭暴力防治法(§62):6,000元-3萬元罰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00):6,000元-3萬元罰鍰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通報及服務流程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服務流程
工作方向 建立跨專業保護網絡 建立通報機制 周全保護服務體制 初級預防宣導 性侵害被害人 家庭暴力被害人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性侵害加害人 家庭暴力加害人 施虐者 家庭 初級預防宣導
建立跨專業保護網絡 警政 勞政 教育 新聞 民間 團體 社政 衛政 司法 跨專業 保護網絡
衛政 教育 新聞 警政 勞政 民間團體 診治醫療、加害人及其他家庭成員藥酒癮治療、精神醫療、自殺防治、等與維護被害人健康權益相關事宜。 轉學籍不轉戶籍(密轉)、 就學輔導、中輟生學業、心理、…輔導、強迫入學條例、…等與維護兒少教育權益相關事宜。 新聞 禁止報導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任何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維護被害人隱私權。 警政 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制止家庭暴力、…等與維護被害人安全權益相關事宜。 勞政 提供兒虐及高風險家庭就業輔導資源、協助自立少年就業。 民間團體 倡導被害人權益、監督政府、協助地方政府接受委託辦理被害人保護服務。
建立通報機制 法定責任通報人員 設立通報專線 2001-整併為113保護專線 2007/9/1 集中接線 醫事人員 教育人員 1995-0800422110 兒少及婦女保護專線 1997-0800000600 全國保護您專線 警察人員 司法人員 2001-整併為113保護專線 設置單一通報窗口,提供24小時接線服務 保育人員 社工人員 臨床心理人員 勞政人員 上班時段 地方政府自行接線 非上班時間 內政部統一委外接線 其他執行兒少福利業務人員 2007/9/1 集中接線 其他執行家暴防治業務人員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周全保護服務體制 家庭暴力被害人 各地派出所 各地方法院 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家庭暴力危險分級評估 保護扶助措施 庇護安置 就業輔導 經濟扶助 協助擬定 安全計畫 醫療協助 生活重建 法律扶助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交付 協助聲請 保護令 心理諮商及治療 其他 15
周全保護服務體制 性侵害被害人 性侵害加害人 驗傷診療-性侵害防治責任醫院 加害人處遇: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 加害人登記報到制度 製作性侵害偵訊輔助工具 刑後強制治療 保護扶助措施 電子監控 法律扶助 心理復健 就學就業輔導 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 醫療補助 生活重建 庇護安置 其他 16
周全保護服務體制 受虐兒少 施虐父母、照顧者及他人 保護安置等移出家外策略 加害人處遇: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安全計畫等留在家中策略 科以刑責或罰鍰 家庭處遇服務計畫 強制性親職教育 保護兒少所需資源 法律扶助 身心治療 就學就業輔導 醫療補助 家庭重建 保護安置 其他 17
三、責任通報的注意事項(1) 知悉保護性案件發生,您要通報嗎? 依法通報 提供被害人支持與協助 鼓勵被害人求助 是的。 通報的社會責任及法律責任。 依法通報 專業人員執行職務知有家庭暴力、性侵害、兒少保護等事件時,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提供被害人支持與協助 打破孤立/增加資源 提供基本自我保護措施建議(驗傷、報警) 鼓勵被害人求助 提供相關資訊或資源 澄清公權力介入的目的與方式
責任通報的注意事項(2) 通報,您會為自身惹來麻煩嗎? 通報身份是保密的,因此您的身份不會曝光。 如果知悉而未通報,才會觸法。 您不需承認自己的通報行為。通報是為了協助這個被害人及家庭,及早防止問題惡化,宜肯定通報行為的重要。 您也可以坦誠地告訴被害人、家屬或加害人,有關您所知悉的通報制度之立意,扮演教育倡導角色,協助被害人、家屬主動配合主管機關。
責任通報的注意事項(3) 通報時要提供哪些資料? (告知相關資訊) 被害人受暴狀況?受傷情形?有再發生或生命危險之虞? 過去是否也曾發現類似狀況?可能的加害人是誰? 被害人的姓名、年齡、性別、障礙別、目前居住地、戶籍地、學校班級、父母姓名及聯絡方式..等資料,將有助於地方政府人員進行家訪調查。 被害人安全連絡方式。 建議被害人或案家可能需要何種協助? 對於社工員後續介入處遇的建議。
責任通報的注意事項(3) 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 若發現15題量表總分與被害人自評分數間有落差,應進一步釐清,並註記於最後一欄「對於本案之重要紀錄或相關評估意見」中。
四、 Q&A(1) 責任通報是採取書面方式,用電話通報不行嗎? 責任人員屬於法定通報人員,違反者可處予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電話通報或匿名通報難以確認釐清行政責任。 依通報相關法規,應於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性侵害、兒童、少年或身障者遭受保護性事件時,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並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當地地方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但仍須於24小時內完成書面通報程序。 傳真通報表後,可撥打通報表所列行政電話確認收執(或已有自動傳真回復),夜間或假日時段可逕撥113保護專線確認。
Q&A(2) 傳真通報表有沒有洩露危險,如何維護通報者的姓名等資訊? 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均有專人接收及管理流程。 如被關係人懷疑為通報者時,切記勿據實以告,直接說明不知道是誰通報,即使知道也無法告知。千萬不要相信關係人已經跟誰求證過的套話技巧,主管機關必須依法對通報者善盡保密責任。 通報者是誰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沒有虐待情事,可勸導家長向主責社工直接澄清與說明。
Q&A(3) 我不知道小孩是不是說實話,通報前需不需要先跟父母求證? 按照經驗法則,孩子不會無端說出遭家人虐待的事情,應秉持相信孩子的基本態度。 父母通常不會承認有虐待行為,多數以孩子說謊、淡化、模糊或意外事件回應。 通報前詢問父母,無異加深孩子求助的困難處境,也更容易在通報後被指責為告密者,可能更加惡化彼此的關係。 可試圖解釋相關法令的保護內容、可能處理流程,增加孩子的心理準備,並視加害人與孩子的關係、孩子的家庭狀況,評估是否需要與家長進一部討論,蒐集更多具體資訊。
Q&A(4) 我對孩子的受虐情節要瞭解到什麼程度,什麼時候才適合進行通報? 覺察孩子的外觀穿著、有無傷痕,以及心理上的恐懼與焦慮,在初步瞭解後即可進行通報。 責任人員有法定通報義務,案件調查是兒保社工的責任,但仍請提供可能之詳實資訊。 信任關係愈深,兒保社工愈能瞭解孩子的受虐過程與細節。
Q&A(5) 通報後要不要讓孩子先回家? 屬輕微的管教或疏忽照顧案件,兒保社工無立即訪視孩子之急迫性;如孩子有明顯外傷、遭受性侵害或不敢回家時,請想辦法先留置孩子,緊急以電話通報兒保社工到院(校)緊急處理或電話討論可能處置作法。 可先告知孩子將有社工前來訪視,並簡略說明兒保社工幫助孩子的立場,安撫孩子焦慮的情緒。
Q&A(6) 加害人到辦公處所爭吵或騷擾時該如何處理? 大部份的加害人不至於到辦公處所理論,但的確有少數個案採取非理性行為,造成處理壓力。 避免以個人直接面對加害人,採取小組或團隊模式向家長說明為宜,立場應明確堅定、語氣委婉,明確告知法律明訂禁止事項,並表明通報的立場及責任,也可使其了解政府可以協助解決家庭所遭遇的困境,讓加害人不會片面認為通報單位與公部門行為的不友善。 如有危害辦公處所疑慮時,除加強安全管制,並即請求警察到場或維持一定期間之安全巡邏。
Q&A(7) 對於通報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遭受性侵害事件之注意事項? 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權法)第53條第1項已明定責任通報之規定。 責任人員針對通報未滿18歲之兒少遭受性侵害事件之處理原則: 1、1事件1通報原則並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 2、針對未滿18歲之人,犯刑法227條之罪時之處理原則: (1)兩造均為未滿16歲之人則分別填寫性侵害事件通報表。 (2)一造為未滿16歲而他方為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對於未滿16歲之人應填寫性侵害事件通報表 --16歲以上未滿18歲者之合意性交或猥褻行為,衡酌案情 ,倘有符合兒權法第53條各款情事者,仍應填寫兒童少 年保護通報表進行通報。 (3)兩造均為16歲以上未滿18歲者之合意性交或猥褻行為,衡 酌案情,倘有符合兒權法第53條各款情事者,仍應填寫兒 童少年保護通報表進行通報。
Q&A(8) 如果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拒絕填寫TIPVDA該怎麼辦? 倘訪視時,被害人對專業人員之態度相當抗拒,建議先確認被害人之處境,如:是否加害人在身旁,不方便說話?若是,可先提供求助資訊給被害人,後續再與被害人聯繫。若加害人未在被害人身旁,建議專業人員可將TIPVDA融入會談內容中,而非直接拿著TIPVDA表一題題詢問。 倘最後仍無法完成TIPVDA,專業人員可將已完成項目填上,並於「對本案之重要紀錄或相關評估意見註記如下」一欄填寫未完成原因、相關評估意見及後續處遇應注意事項。 29
Q&A(9) 如果我服務的案主是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在訪視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自殺防治通報系統」及「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網絡作業平台」已完成資料介接,倘上開前2項系統之列管個案同時為家庭暴力高危機案件,便會直接於上開前2項系統中註記。 倘您發現自身服務之案主被註記為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請於訪視時,除瞭解個案有無按時服藥或是否有自殺意念或行動外,並應觀察個案之精神狀態及個案與家人互動情形,評估個案是否有施暴或再受暴之風險。 倘發現上開個案有施暴或再受暴之風險,應立即通知家防中心主責社工續處。 30
五、結語 防治工作重點特色 未來努力方向 問題複雜度高,需跨專業、跨部門合作才能發揮成效 被害人保護扶助與加害人處遇治療應雙管齊下 嚴守保密原則,落實保護被害人及通報人 犯罪黑數高,須加強觀念宣導及通報工作 未來努力方向 推動網絡整合,落實以被害人為中心之服務輸送 提升專業人員對於多元文化之敏感度,提供適切服務 積極倡導性別平權意識,破除社會迷思 落實通報,人人有責
你可以不要保持沈默 學習分辨虐待與暴力 不只為你自己也為社區安全 替不容易發聲兒童少年尋求協助 成為社區防治網絡一份子
防治工作 必須有一個團隊 大家一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