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審查實務 —申請查驗解說
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申請竣工查驗許可應備書件 【申請竣工查驗許可應備書件及排列順序】 01.竣工查驗黃色卷宗夾(貼申請案件封面) 02.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檢視表 03.E2-1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 04.E2-2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申請書 (※注意申請人之各項身份資料是否正確合法) 05.E2-3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材料表 06.E2-4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簽證表 07.E2-5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委託書 (※法人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人民團體登記證書) 08.E2-6室內裝修業切結書(室內裝修施工業及專業技術人員) 09.室內裝修證明書
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申請竣工查驗許可應備書件 【申請竣工查驗許可應備書件及排列順序】 10.准予施作許可函 11.消防核准函影本(消防圖說核准函或竣工查驗核准函影本) 12.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含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 13.出廠(出貨)或進口材料合格證明文件(正本) 經各機關認證材料合格證明文件 14.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照片及照片位置示意圖 15.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圖 16.其他必要圖說文件 17.原圖說審核副本圖(不裝訂僅供核對) (※ 書件圖說應排列整齊,以左側裝訂為原則 )
01.黃色卷宗封面 同圖審卷宗 同圖審卷宗 同圖審卷宗 同圖審卷宗 准予施作許可函 同圖審卷宗 同圖審卷宗
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 檢視表 ※核對原核准副本 E1-1 內容 是否相符 01. 查驗建築師核對檢視表是 否正確相符勾選核對結果 02. 核對完畢,由查驗建築師 填寫審查結果 03. 查驗建築師應於查驗人員 處簽名並備註日期 核對原核准E1-1 專業施工技術 人員勾選 查驗建築師 勾選
【E2-1】建築物室內裝修 竣工查驗表 ※核對原核准副本 E1-1 內容 是否相符 01. 核對使用執照字號及申請 裝修地址等是否正確相符 02. 查驗完畢,由查驗建築師 填寫勾註審查結果 03. 查驗建築師應於查驗人員 及查驗處簽名並備註日期 04. 請參見【E1-1建築物室內 裝修(圖說審核)查驗表】 查驗建築師簽名 勾註審查結果 查驗建築師簽名
【E2-2】建築物室內裝修 竣工查驗申請書 ※核對原核准副本 E1-2 文件 資料是否正確相符 01. 核對准予施作許可函日期 是否在辦理竣工查驗有效 期限內 02. 照抄原核准 E1-2 申請人 資料核對其文件資料是否 正確相符 03. 照抄原核准 E1-2 室內裝 修設計業資料核對其文件 04. 核對室內裝修施工業證照 文件資料是否正確相符 簽章 同原核准E1-2 同原核准E1-2 簽章 核對證照 簽章
【E2-2】建築物室內裝修 竣工查驗申請書 05. 照抄原核准 E1-2 建築概 要核對是否相符 06. 照抄原核准 E1-2 建築室 內裝修概要核對是否相符 07. 涉及分間牆變更案件,竣 工查驗由室內裝修業提出 申請時,應於備註欄加註 由○○○建築師簽證負責 08. 申請案件為若多層樓時, 建築室內裝修概要需各層 分別列表填寫 09. 加註本案裝修現場施工隱 蔽且不能目視部分,由申 請人及室內裝修業者負責 同原核准E1-2 同原核准E1-2
【E2-2】建築物室內裝修 竣工查驗申請書 10.核對原核准 E1-2 備註欄加註事項內容是否相符 11.若有修改竣工圖,應於備註欄詳細說明修改竣工圖說 內容( 注意許可修改竣工圖說範圍四原則: 1.不變更防火避難設施、 2.不變更防火區劃、 3.不降低原使用裝修材料 耐燃等級或 4.不降低分間牆構造防火 時效等四原則 10. 若超過上述許可修改竣工圖範圍則應辦理變更設計 11. 請參見【E1-2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核)申請書】
【E2-3】建築物室內裝修 竣工查驗材料表 ※核對原核准副本 E1-3 是否 正確相符 01. 核對室內裝修申請地址是 否正確相符 02. 核對室內裝修施工業文件 資料是否正確相符 03. 材料、規格及廠商名稱與 材料證明登載是否相符 04. 材料應與竣工圖說相符 05. 數量應以m2或樘為單位, 換算為材料證明所載單位 06. 材料証明應注意是否逾有 效期限、登載施工地點與 圖說文件內容是否相符 07. 請參見【E1-4建築物室內 裝修(圖說審核)材料表】 核對裝修地址 簽章 核對證照
【E2-4 】建築物室內裝修 竣工查驗簽證表 ※核對原核准副本 E1-5 是否 正確相符 01. 核對室內裝修申請地址是 否正確相符 02. 核對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 術人員資料是否正確相符 03. 涉及分間牆變更者,應由 建築師簽證負責,登記證 字號欄為建築師開業證字 號( 簽證表由建築師填寫 並簽章 ) 04. 查核【抽查記錄】是否已 填寫正確相符 05. 請參見【E1-5建築物室內 裝修(圖說審核)簽證表】 核對裝修地址 簽章 核對證照
【E2-5】建築物室內裝修 竣工查驗委託書 ※核對原核准副本 E1-6 文件 資料是否相符 01. 核對室內裝修施工業文件 資料是否正確相符 02. 查核委託裝修地址是否與 產權登記是否正確相符 03. 查核委託人各項資料是否 正確相符並蓋章 04. 請參見【建築物室內裝修 (圖說審核)委託書】 核對裝修地址 核對申請人 簽章
【E2-6】建築物室內裝修 竣工查驗切結書 01. 核對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及 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 員登記證證照內容、雇傭 關係、證照人姓名、字號 、身分證號是否正確相符 02. 室內裝修施工業及專業施 工技術人員應簽章 核對證照 核對證照 簽章
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證明書 01. 核對申請之裝修地址是否 正確相符 02. 查核室內裝修施工業及專 業施工技術人員證照文件 資料是否正確相符 03. 查核室內裝修設計業及專 業設計技術人員證照文件 04. 室內裝修施工業及專業施 工技術人員、室內裝修設 計業及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應簽章 核對裝修地址 簽章 核對證照 核對證照 簽章
二、台中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圖面解說
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申請竣工查驗圖說規定 依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 申請竣工查驗時,應檢附室內裝修竣工圖說 室內裝修竣工圖說依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室內裝修圖說包括下列各款: 一、位置圖:註明裝修地址、樓層及所在位置,其比例尺不得小 於五百分之一 二、裝修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尺寸及材料使用,其比例 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三、裝修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四、裝修剖面圖:註明裝修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及各部分材料 ,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五、裝修詳細圖:各部分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 三十分之一。
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圖說-裝修平面圖
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圖說-裝修立面圖、裝修剖面圖、裝修詳細圖
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申請竣工查驗圖說 (一)、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圖 01. 核對原核准圖影本與竣工圖及現場是否相符 02. 竣工圖面與現場不符處,未涉及申請面積、防火區劃、共 用部分變更,得修改竣工圖,並將修改處逐一填入 E2-2 備註欄 03. 所有竣工圖面均須加註『竣工圖』字樣 04. 竣工圖面由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用印,但如涉及分 間牆變動者加蓋簽證建築師大小章 05. 防火區劃牆大樣構造詳圖應與新工法認可通知書構造附圖 內容相符 06. 檢附防火材料規格應與核准圖面不符,但如符合法令規定 ,者得併案辦理竣工修正 07. 如有不符法規處,查驗時應一併提出
(二)、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照片位置示意圖 01. 照片位置示意圖應由裝修 業蓋章負責 (竣工申報以 裝修業為業務主體) 02. 除傳統照片外,數位相片 以相片紙輸出者,照片蓋 騎縫章 (或小章 ) 03. 查核相片與現場及竣工圖 是否相符,並由裝修業或 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用印蓋 騎縫章 04. 竣工照片現場不得有施工 工具,未完工裸露現況, 現場應整潔 05. 每一空間至少一張照片以 上,應編號標明空間名稱 簽章 簽章
(二)、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照片位置示意圖 06. 每一空間照片以能清楚顯 示竣工狀況為準 07. 設有自動滅火設備、排煙 設備案件,相片應能呈現 出有敷設該等設備 08. 防火門應整樘拍攝,含防 火標章、自動回歸裝置, 最近拍攝照片,防火門編 號應與竣工平面圖一致 09. 於防火區劃防火牆開口、 安全梯或排煙室出入口 『常時關閉式防火門』應 於防火門扇上標示『常時 關閉式防火門』字樣使用
三、台中市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材料證明解說
(一)、出廠(出貨)或進口證明文件(正本)及 經各機關認證裝修材料合格證明文件 01. 出廠(出貨)證明書有施工廠商欄,應確認為送審之室內裝修業 02. 出廠(出貨)證明書發證廠商、材料名稱、材料規格尺寸,應與 防火證明上中英文文字一致,但英文得自行附註中文譯名 03. 中文名稱無法核對時請檢附進口報單 04. 驗證登錄證書應載明許可生產材料尺寸或由製造商於出廠證明 載明 05. 『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通知 書』應注意有效期限,另“認可使用內容”若註明“詳構造圖 附件”字眼者,應檢附構造詳圖 06. 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檢驗項目材料,應檢附內政部審 核認可通知書
(一)、出廠(出貨)或進口證明文件(正本)及 經各機關認證裝修材料合格證明文件 07. 委託試驗報告不得作為防火證明 08. 防火門防火證明登載為『單扇』或『雙扇』應與申請圖相符 09. 分間牆體『防火時效一小時』與裝修板材『耐燃一級』證明之 差異 10. 同一裝修地址一次買進大批防火材料,但分兩次申請裝修審查 ,皆使用同一份防火證明,第二次申請案使用影本防火證明之 處理方式 12. 依據規定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者,若圖面上材料標示耐燃等級 ,仍應出具合格證書 13. 所有影本均須加蓋與正本相符
(二)、經認證裝修材料合格證明注意事項 01. 耐燃等級:內政部84.10.02台(84)內營字第8480432號函釋: 『不燃材料比照耐燃一級;耐火板比照耐燃二級;耐燃材料比 照耐燃三級』 02. 『經認證裝修材料合格證明』的種類: (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檢驗項目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驗證登錄) (有效期間為三年) 國內市場出廠檢驗合格證書(監視查驗) 輸入檢驗合格證書(監視查驗) (2.)內政部營建署:(申請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作業注意事項) 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通知書 (3.)內政部91.07.01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4787號函釋: 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防火塗料,得依檢驗合格證書或 驗證登錄證書所載耐燃等級,視為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八十八條『耐火板』(耐燃二級)或『耐燃材料』(耐燃三級)
(二)、經認證裝修材料合格證明注意事項 (4.)內政部86.12.29.台(86)內營字第8609554號函釋: 『委託試驗報告僅供研究參考用,並只對樣品負責』不得作為 材料耐燃等級 03. 依據『經認證裝修材料合格證明』的格式及登載內容: (1.)牆面、天花板防火證明格式及登載內容: A.國產品: 1.材料製造商出廠證明 2.經銷商銷售證明(出貨證明) 3.若出廠證明已載明經銷商或由工廠直接出貨則免附國產 防火材料證明 B.進口品: 1.進口商銷售證明(出貨證明) 2.輸入檢驗合格證
(二)、經認證裝修材料合格證明注意事項 (2.)防火時效一小時防火牆須加附防火證明 (3.)防火門防火證明內容: 材料製造商出廠證明、經銷商銷售證明、防火時效證明 (4.)以上各項之裝修材料合格證明均應註明案名、案址、品名、 數量、出貨日期、防火等級等基本資料 (5.)若有『申請人』欄,應填寫與『室內裝修業登記證』上相同 公司名稱或業主:切勿填上分包商公司名稱 若有『施工業者』欄,應填寫與『室內裝修業登記證』上相 同公司名稱,切勿填上分包商公司名稱 (6.)可接受將出廠證明、銷售證明(出貨證明)等文字記載於合格 證上,惟須清楚交代材料販售流程
(三)、材料證明種類 0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輸入商品合格證書(進口品) (2.)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國產品) (3.)出場檢驗合格證書(國產品) 02. 應實施檢驗項目: (1.)耐燃材料耐燃一級(不燃材料) (2.)耐燃二級(耐火板) (3.)耐燃三級(耐燃材料) (4.)防火門:(A:具阻熱性、B:不具阻熱性): 防火時效半小時(30A、30B) 防火時效一小時(60A、60B) 防火時效二小時(120A、120B)
(三)、材料證明種類 03. 內政部營建署 (1.)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 審核認可通知書 (2.)非應實施檢驗項目: 例如:耐燃一級(不燃材料)、防火時效一小時 分間牆 04.綠建材 (1.)內政部營建署綠建材標章 (2.)行政院環保署環保標章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輸入商品檢驗合格證書( 進口品 ) 核對E1-4 核對E1-4 簽章
(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國產品) 核對E1-4 核對E1-4 核對E1-4 簽章 簽章
內政部營建署發出者:(申請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作業注意事項) 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通知書 核對E1-4 核對E1-4 核對E1-4 核對E1-4 簽章 簽章
內政部營建署發出者:(申請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作業注意事項) 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通知書
防火門防火證明內容: 材料製造商出廠證明、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核對E1-4 核對證明文件及E1-4 防火門標籤 核對E1-4 防火門型式 防火門試驗報告 有效期限 簽章 簽章
防火門防火證明內容:型式試驗報告書 01. 原型式耐火試驗結果表 02. 同型式判定報告書 03. 同型式判定對照表(一) 04. 同型式判定對照表(二) 核對證書編號 及試驗內容 簽章
防火門防火證明:原型式耐火試驗結果表、同型式判定報告書 核對報告書編號 防火門尺寸 核對報告書編號 簽章 簽章
防火門防火證明:同型式判定對照表(一)、(二) 核對報告書編號 防火門尺寸 引用之型式 簽章 防火門尺寸 簽章
防火門防火證明:防火門驗證登錄標幟及其檢驗標識範例
綠建材 內政部營建署綠建材標章 綠建材 行政院環保署環保標章 核對E1-4 核對E1-4 核對E1-4 核對E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