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本节学习三部法律的基本内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商独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投资的企业。目前包括: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常称为“三资企业”。 到2004年底我国外商投资企业46万家,有3000万人在外商投资企业就业。合同利用外资额8076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4297亿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 保护和管辖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中国的法律主体。凡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受中国法律保护,同时受中国法律管辖。 我国不承认所谓的域外管辖权,任何其他国家都无权管辖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目前台、港、澳主体在内地投资的企业按外商投资管理。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其法律特征是: 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自然人;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合营企业位于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是中国的法律主体。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目前允许设立合营企业的主要行业为: 能源开发,建筑工业材料,化学工业, 目前允许设立合营企业的主要行业为: 能源开发,建筑工业材料,化学工业, 冶金工业,机械制造工业,仪器仪表工业,电子工业,计算机工业,通讯设备制造工业,投资基金; 轻纺工业,食品工业,农牧业,养殖业,旅游服务业等。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要求 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 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设立合营企业的一般程序 立项 ;即由中方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洽谈签约 :协商签定合资协议、合同和章程; 审批:报国家对外经贸委及其委托的省级政府审批,自接申请后90天内决定批准与否。 登记注册企业在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后的30日内决定登记与否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制度 合营企业的资本由两部分构成,即注册资本和借入资本,二者之和为投资总额。 投资总额实际是按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所确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记载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上并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上限则无规定。 各方的出资方式包括现金、实物和工业产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制度 合营企业的借入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注册资本达不到投资总额需要的情况下,以合营企业名义借入的资金。 合营企业可以向中国的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也可以向外国和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但须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合营各方出资形式 合营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和工业产权三种方式出资。外方不能以人民币出资,中方可以场地使用权出资。但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合营者认缴的出资,都必须是合营者所有的或其独立支配的。 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时,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到1 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到3 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合营各方出资期限 合同中规定各方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按照自营业执照签发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地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日起3个月内缴清。否则视同企业自动解散。设立企业批准书自动失效。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各方同意。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企业内部的领导体制 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中外合营各方均可担任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长为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合营企业内部的领导体制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正、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总审计师由董事会聘请,合营各方公民均可担任。 总会计师通常由中国公民担任。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 合营企业的期限是指合营企业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到合同期满为止的存续时间。 合营期限可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做不同的约定。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10—30年,特殊的可达50年。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终止情形 合营期限期满;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且无发展前途; 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出现 。 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根据平等互利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合作条件和经营管理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企业。
(一) 中外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 是依据合作合同而设立的“契约式”企业。合作者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均建立在合作企业合同的基础上。 其经营管理方式比较灵活,可由合作双方约定共同管理、一方单独管理或委托他人管理。 其组织形式,可以是非法人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也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中外合作企业允许外国投资者,从企业税后净利中或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先行回收投资。 企业终止时,外国投资方如已将其投资收回并获得了一定利润,则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二)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比较,有其不同的特点: (1)合营方式不同。 (2)组织形式不同。 (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三)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有两类:其一,产品出口型企业;其二,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经营管理:三种形式。其一,董事会制;其二,联合管理制;其三,委托管理制。 (四)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组织形式: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实践中,也可以申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经营管理:三种形式。其一,董事会制;其二,联合管理制;其三,委托管理制。
(五)外商先行收回投资的规定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概述 (1)外资企业的概念: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2)主要特征是:A、它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并且是由外国投资者经营的; B、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C、 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D、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自承担法律责任。
(二))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一项下列条件: 其一,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 其二,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有余的。
申请和登记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就拟设立外资企业的主要事项,向拟议中的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政府收到报告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申请由国家对外经贸委及其授权的省级政府审批,在接申请后90天内决定批准与否。 批准后应在30天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企业成立后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
缴付出资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投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时,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以货币出资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有关出资期限的规定同合营企业。
(三)外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四)对外资企业的保护和优惠 保护:1、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受我国法律保护; 2、外国投资者及其外籍职工的合法收入,可以汇往国外; 3、外资企业依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4、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如特殊情况下要征收的,给予相应的补偿。 优惠:税收、收费、提供生产所需资金、进出口等方面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