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制 合肥师范学院 唐洁
第一讲 教育法制与依法治教 一、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制 (一)法制的含义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统治阶级按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管理的一种方式。 1、国家的法律和制度 法律: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 2、依法治理国家
(二)社会主义法制 1、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形式 2、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三)加强法制建设是国家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要求 1、推进法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2、推进法制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愿望 3、推进法制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 4、推进法制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5、推进法制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有效途径
二、教育法制 (一)教育法制的含义 1、国家建立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 2、依法管理国家的教育事业 (二)依法治教的内涵 1、依法治教的主体 2、依法治教的范围 3、依法治教的依据
(三)教育法制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1、推进教育法制,明确有关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推进教育法制,理顺教育法律关系 3、推进教育法制,提高管理水平与效率
(四)教育法制的基本要求 1、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2、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 3、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4、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 5、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五)我国教育法制的基本状况 1、已经取得的成就 初步建立了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初步建设了教育执法制度 初步树立了教育法律意识
2、存在的问题 教育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 教育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 教育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
第二讲 教育法学基本理论 一、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的概念 1、法的概念 2、法律的概念 3、法规的概念 4、教育法的概念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 行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律的概念 3、法规的概念 4、教育法的概念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执行的有关教育的行为规范
(二)教育法的特征 1、教育法体现国家的意志 2、教育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3、教育法律主体的广泛性 4、教育法律关系的自然性
(三)教育法的作用 1、确认教育的性质 2、保障教育的发展 3、规范教育的行为
(四)教育法的体系 1、教育法的形式渊源 《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单行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地方性法规 教育部门规章 教育地方性规章
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成人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教育人员法/教育投入法/教育行政法 2、教育法的结构 教育法的纵向结构 教育法的横向结构 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成人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教育人员法/教育投入法/教育行政法 教育法律规范
基本法律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单行法律 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6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教育行政法规 198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6年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1988年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93年修订) 1988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1989年 幼儿园管理条例 1990年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1990年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991年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99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1993年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4年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1994年 残疾人教育条例 1995年 教师资格条例 200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教育部门规章 1993年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 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1997年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 1998年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1998年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2000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2002年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2002年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2003年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1996年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04年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1996年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1、法律规范的概念 由法所确定的人们的行为规范 2、教育法律规范的概念 由教育法所确定的人们有关教育的 行为规范
3、教育法律规范与法律文件 4、教育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 教育法律规范是法律文件的主体内容 教育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实际内容 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幻灯片 21
一个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可能分散在几条法律条文中甚至几个法律文件中
一条法律条文可能包含几个法律规范的内容 例如:《教育法》第25条:国家制定教育 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 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1、条件 2、规则: 必须做、禁止做、可以做 3、后果 (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 1、义务性规范 2、禁止性规范 3、授权性规范
三、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1、法律关系的概念 2、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 3、法律关系的形成 法律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 教育法在调整人们的教育行为和有关教育 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法律关系的形成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内容 3、法律关系的客体 个人主体(自然人) 集体主体 国家主体 权利、义务 物、行为、精神产品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1、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2、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3、教育刑事法律关系
四、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1、法律责任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 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3、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教育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连 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负有守法义务的特定主体 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相连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 类别: 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财产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行为罚—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取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取消报名资格、停考、撤消招生工作职务、责令停止招生或停办、撤消教育机构 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3)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81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
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三)教育法律责任主体 1、责任主体的责任能力 行政责任能力: 14周岁以下—无行政责任能力 14-18周岁—限制行政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 10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 10-1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14周岁以下—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14 –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 16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
(四)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1、教育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有损害事实 损害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行为人有过错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犯罪的共同要件 犯罪的客体条件 犯罪的客观条件 犯罪的主体条件 犯罪的主观条件
第三讲 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实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 第三讲 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实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 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是规范办学行为,处理学校与社会的关系,以及维护学校的自主管理、自我约束、正常运行的前提。
一、学校法律地位概述 (一)学校法律地位的涵义 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1、学校的概念: 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2、学校的法律地位: 《教育法》第31条第一款规定了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也就是说,学校只要具备法人条件,并经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就能取得法人资格。
(二)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 办学自主性 财产独立性 机构公益性
二、学校享有的基本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校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依法接受监督
四、学校与其他法律主体的法律关系 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并与其他教育主体,特别是教育行政机关、教师、学生发生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正确认识其他主体的法律地位,处理好相关的法律关系,是保证学校正常活动、全面实施依法治教 的需要。
(一)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行政主体总是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参加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隶属型而非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 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重合的
2、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利 教育行政立法权 教育行政决定权 教育行政命令权 教育行政强制权 教育行政处罚权 教育行政执行权 教育行政监督权
(二)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1、教师的职业特征与法律地位 教师的概念(法律意义) 《教师法》第3条界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的职业属性——专业人员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2、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教育教学活动中)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 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3、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教育教学活动中)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 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4、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关系 《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定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1、未成年“学生”的法律界定 未成年人/学生 2、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 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
2、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 几种观点: 学校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或学校组织活动过程中的监护人 学校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或学校组织活动过程中的委托监护人 学校不是任何意义上的监护人
3、学生伤害事故的归类与归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依据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上海市《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相关案例分析 例一: 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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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我国基础教育均衡 发展的政策分析
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是指通过法律、法规,确保给公民或未来公民以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通过政策制定与调整以及资源配置而提供相对均等的教育机会与条件,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和科学有效的方法,实现教育效果和成功机会的相对均衡。
具体来说,教育均衡发展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确保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提供相对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 三是提供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
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包括三个层面: 一是在区域之间的城乡教育均衡发展问题; 二是一个区域内不同学校之间教育均衡发展问题; 三是群体之间均衡发展问题
教育均衡发展首先是教育资源的均衡,教育资源配置的均衡是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
一、基础教育非均衡发展形态 (一)教育资源配置呈现非均衡形态
不同学校生均教育经费(1999年) 普通高中 初中 小学 城市 2695.9 1101.84 625.36 农村 861.64 519.56
不用地区生均教育经费 普通高中 初 中 小 学 北京 上海 江苏 广东 贵州 宁夏 城市 农村 5704.85 3009.84 1948.5 初 中 小 学 城市 农村 北京 5704.85 3009.84 1948.5 1808.49 1328.21 上海 7935.5 3523.46 3137.51 2621.16 2142.16 江苏 3506.45 1580.61 1102.97 830.66 655.71 广东 4194.72 1619.71 1309.26 1095.73 893.65 贵州 1253.65 520.78 390.08 296.44 260.1 宁夏 1290.81 866.14 779.25 648.5 612.11
(二)教育资源分配差异呈现扩大趋势
1994—1999年间生均经费增幅差异(%) 普通高中 初 中 小 学 城镇 农村 上海 55.09 55.22 81.26 61.01 初 中 小 学 城镇 农村 上海 55.09 55.22 81.26 61.01 66.21 贵州 38.63 35.99 29.36 56.14 55.02
(三)教育资源分配呈现校际差异 某地重点中学财政拨款生均经费700元,非重点中学生均经费610元。
二、基础教育非均衡发展的负面效应 (一)非均衡发展导致不同地区人口教育程度产生差异
1998年全国6岁以上人口受教育程度 大专教育程度 高中教育程度 初中教育程度 小学教育程度 文盲 2.78% 11.15% 33.04% 39.79% 13.70%
不同地区人口受教育程度状况 北京 上海 贵州 云南 大专教育程度(百分点) 高中教育程度(百分点) 初中教育程度(百分点) 小学教育程度(百分点) 文盲(百分点) 北京 高13 高14.09 高0.5 低17.02 低7.83 上海 高7.12 高13.56 高1.92 低18.5 低4.56 贵州 低0.98 低5.12 低10.25 高4.25 高11.43 云南 低1.65 低5.56 低10.75 高9.11 高8.41
(二)非均衡发展导致不同民族人口教育程度产生差异
西藏、广西与江苏人口受教育程度比较 西藏(比例) 广西(比例) 与江苏比较(百分点) 大专教育程度 高中教育程度 初中教育程度 小学教育程度 文盲 西藏(比例) 0.13 1.13 26.98 42.62 49.1 广西(比例) 0.99 7.12 31.99 48.48 11.63 与江苏比较(百分点) 低于3.04/ 2.18 11.63/ 5.55 25.76/ 0.75 高出8.02/ 13.87 西藏高出32.54
(三)非均衡发展导致社会中的部分群体面临不利的教育机会
不同学校教育资源状况 重点中学 一般中学 教师学历 校均实验室 人均图书 升学比例 本科 专科 52.1% 21% 26(间) 25本 100% 一般中学 40.2% 58.2% 7间 11本 50%
不同群体子女在本科高校中所占比例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农民 专业技术人员 人口比例 2.02% 69.36% 5.43% 子女在高等学校中所占比例 15% 29.4% 13%
(四)非均衡发展助长了性别教育差异
6岁以上各级教育程度人口性别比例 文盲、半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 高等教育 女性 70.01 50 42.75 42.74 36.71 男性 29.99 57.25 57.26 63.29 两者相差 30 / 14.5 15.02 26.58
分性别从业人员受教育程度(%) 不识字 小学 初中 高中 大专以上 平均 11.5 34.2 38.9 11.9 3.5 男 7.2 31.9 43.3 13.4 4.1 女 16.5 36.7 33.8 10.2 2.7
三、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则 (一)教育平等原则 入学机会平等 资源分配平等
(二)促进受教育者利益最大化原则 平等或差距待遇切合平等化对象,符合平等化对象的利益
(三)矫正平等和补偿平等原则 矫正平等:采取经济措施补偿能力优秀但没有优越背景的人 补偿平等:对那些生来基因不良或者处于劣势环境中的人进行补偿
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构想 (一)提高认识,依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二)明确职责,发挥政府的主体作用
(三)帮困扶贫,加大省级政府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力度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之后,形成了各级政府之间基础教育的举办责任与财力分配不对称问题
(四)制度创新,形成多元化的办学格局 1.吸引和促进社会资源向教育领域 流动 2.开放和引进中外合作办学 3.扶持和发展民办教育
(五)突出重点,高质量普及义务教育
(六)攻克难点,扶持弱势群体 1.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教育 2.大力搞好特殊教育事业 3.注重男女受教育机会的均等
(七)优化整合,建立质量保障机制 1.完善教育督导评估制度,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 2.实行教师交流制度,合理配置优质师资 3.引入竞争机制,深化学校内部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