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廉政與企業倫理誠信 內政部政風處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簡報大綱 國際廉政指標分析 各國廉政機制簡介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相關的廉政法治建設 企業誠信與倫理 結語 一.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二.財產來源不明罪 三.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企業誠信與倫理 結語 2
國際廉政指標分析 國際透明組織報告─貪腐印象指數 「貪腐印象指數」係國際透明組織運用統計方法綜整數個民意調查及專家評鑑結果,整合0到10分的指數,然後加以排名。我國過去15年間排名在25到39名之間,分數則在4.98至5.9之間(10分代表最清廉),從全球比較的觀點觀察,我國屬中度廉潔的國家。2010年我國在全球178個納入評比的國家中,以5.8分名列第33。
國際廉政指標分析 國際透明組織報告─行賄指數 「行賄指數」是測量全球主要出口國家的跨國公司在海外行賄的頻率與嚴重程度。我國歷來在此指數的排名,1999年在19個國家中排名第17名,倒數第3;2002年在21個國家中排名第19名,倒數第3;2006年在30個國家中排名第26名,倒數第5; 2008年在22個國家中排名第14名。比較過去10年歷次的結果,我國企業在海外活動形象已有提升,但若與其他同受評比的東亞經濟體相比,仍落後在日本、新加坡、香港之後,尚有改善空間。
國際廉政指標分析 香港政治與經濟風險顧問公司─ 政治貪腐印象評比 香港政治與經濟風險顧問公司發布2010年「政治貪腐」印象評比,我國在16個國家及地區中居第8位,落後新加坡、澳大利亞、香港、美國、日本、澳門、韓國。依政經風險公司的問卷調查,受訪者以0至10分作主觀印象評比,分數愈低,表示貪腐愈不嚴重,分數愈高,表示貪腐愈嚴重,2010年臺灣的評比分數,「中央層級公務人員」為5.04分,「地方層級公務人員」為4.49分、「都市及地方層級政治領袖」為7.53分、「全國性政治領袖」為8.07分,2010年4個項目的貪腐印象評比分數平均為6.28分。
國際廉政指標分析 世界經濟論壇─全球競爭力報告 世界經濟論壇2010年9月公布「2010-2011年全球競爭力報告」全球前5名為:瑞士、瑞典、新加坡、美國、德國,台灣排名13,下降1名,其中有關「政策透明度 」方面,我國在139個受評國家中排名第7,較2009-2010年進步5名,亞洲第三,次於新加坡及香港。
國際廉政指標分析 世界銀行─全球治理指標 根據世界銀行2009年6月公布的「1996-2008年全球治理指標」,2008年台灣在6個評比項目中,4項指標(政治穩定、政府效能、法治及反貪污)均較1996年退步,凸顯國內公共治理品質仍有相當改善空間。尤其是與亞洲四小龍比較,我國2008年除代表民主化程度的「公民表達與課責」領先其他三小龍外,其餘5項指標均落在新加坡及香港之後。整體而言,我國公共治理品質在亞洲四龍中表現不佳,亟需改善。
各國廉政機制簡介 紐西蘭 紐西蘭設立多個廉政機構(嚴重詐欺案辦公室、警務處、警局督察組、監察使、國家事務委員會等),各自負擔不同範疇的反貪工作。這些機構中,有的會從正面入手,加強向國民灌輸正確的價值觀,確保紐西蘭能保持廉潔的風氣,其他機構則全力執行反貪法律(例)和規則。負責調查和檢控(起訴)貪污罪行的兩大執法機關,是紐西蘭嚴重詐欺案辦公室和紐西蘭警務處。
各國廉政機制簡介 新加坡 新加坡反貪污工作之專責機構為「貪污調查局」,亦稱「反貪污調查局」 ,成立於1952年,初期隸屬於警察部門,後雖獨立設置,惟調查貪污犯罪案件,仍須仰賴警察配合,成效有限。1959年人民行動黨執政後,深刻意識到要實現國家發展目標及維護政治穩定,必須肅清貪污舞弊,藉以爭取民眾的信賴與支持。因此於1960年將「防止貪污條例」修訂為「防止貪污法」,賦予政府肅貪部門具有強大的調查權。貪污調查局於1963年撤離所有警察人員,由文官直接偵辦貪污犯罪案件,獨立肅貪專責機構之地位遂正式確立。貪污調查局設在總理署,直屬內閣總理領導,是全國防止貪污賄賂的最高機關,其組織和體制具有一定獨立性和權威性,在肅貪倡廉中得到最高決策者的全力支援,能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指揮和管轄。
各國廉政機制簡介 澳大利亞 西澳洲反貪犯罪委員會於2004年1月成立,轄管西澳洲約550個機構,具備杜絕失當行為、防貪與教育、打擊有組織罪行等職掌,並設有防貪、教育及研究處等內部單位推動反貪工作。除西澳洲反貪犯罪委員會外,新南威爾斯廉政署、新南威爾斯警務人員操守委員會、維多利亞警隊操守標準處、維多利亞警隊誠信局、南澳洲警隊反貪部等亦屬廉政機關,負有打擊貪腐之任務。
各國廉政機制簡介 香港 1952年香港警署依據「防止貪污條例」的授權,在犯罪偵查處下設立「反貪污科」,由一名督察負責領導,肅貪成為警察例行工作,惟成效不彰。1970年港府成立「反貪污室」,仍屬警務系統並成為警署一級單位。1973年香港總警司葛柏重大貪污行為曝光在香港國會和社會的雙重壓力下,港督麥禮浩宣布成立專職的肅貪機構,1974年2月15日依據「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成立「廉政公署」。
各國廉政機制簡介 香港 廉政公署以肅貪倡廉為目標,採取調查、預防與教育三管齊下之方式,對象包含政府機關公務員、私營與公共事業機構所有工商行號。該署人員由香港總督特派,直接向總督負責,財政經費則由獨立開支項目撥出,經獨立審查委員會審議,港督批准即可,以確保廉政公署職權之公正行使及獨立運作。
各國廉政機制簡介 日本 國家公務員倫理審查會係依據1999年制定之「國家公務員倫理法」設置,隸屬人事院,負責公務員倫理政策之擬訂、公務員倫理案件之調查及懲戒處分,並同時於各相關機關及行政法人中設置倫理監督官。 行政評價局於2001年由行政監察局改制成立,該局主要負責政策之評估、各行政部門之行政評估及監督,以及受理人民陳情等業務。日本肅貪工作主要係由檢察官及警察負責,一般貪瀆案件由地方檢察廳負責辦理。東京、大阪及名古屋等地區為因應打擊重大貪瀆及犯罪案件需要,在地方檢察廳內成立特別搜查部,由檢察官及事務人員共同組成,專責辦理重大案件。
貳、法務部廉政署 標本兼治 加強治理 三大目標 主要策略 降低貪瀆犯罪率 提高貪瀆定罪率 確實保障人權 以反貪、防貪及肅貪多管齊下方式整治貪腐。 融合全球治理理念重新建構新的貪腐治理機制。
肆、廉政署的願景與工作策略
一、廉政政策方面 擘畫國家 廉政政策 監測各項 健全廉政法制建設 廉政指標 參與國家、國際 提升國家 廉政活動 清廉評比 推動洗錢防制、 促進國際 廉政交流 推動洗錢防制、 罪犯引渡國際合作
二、反貪方面 開展廉政教育宣導 推動社區參與 提昇全民反貪意識 招募廉政志工 推動校園誠信 建立公民社會 品格教育 監督力量 投入精神倫理建設 招募廉政志工 建立公民社會 監督力量 推動校園誠信 品格教育
三、防貪方面 健全廉政防貪機制 擴大專案稽核發掘結構性缺失 減少機關貪腐誘因 落實倫理規範登錄 防止利益衝突違法 推動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
四、肅貪方面 嚴厲打擊貪瀆不法] 加強查扣貪污之被告不法所得 澈底剷除機關病根 結合監察院落實行政懲處 樹立廉政人員工作倫理立 建立案件管考機制
廉政署與政風機構之結合 廉政署 政風機構
廉政署與政風機構之結合 政風機構 廉政署 新思維、新作法 結合檢察機關,從制度面、執行面及法治面著手,多管齊下,實現乾淨政府、誠信社會目標。 * 07/16/96 廉政署與政風機構之結合 新思維、新作法 政風機構 廉政署 結合檢察機關,從制度面、執行面及法治面著手,多管齊下,實現乾淨政府、誠信社會目標。 * 21##
馬總統廉政期許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總說明) 新時代的任務之一為「導正政治風氣,恢復人民對政府的信賴」 新政府將樹立廉能政治的新典範,嚴格要求官員的清廉與效能,並重建政商互動規範,防範金權政治的污染 希望每一位行使公權力的公僕,都要牢牢記住『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 施政都要從全民福祉的高度出發,超越黨派利益,貫徹行政中立 要讓政府不再是拖累社會進步的絆腳石,而是領導臺灣進步的發動機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國際透明組織倡議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端正政風 行動方案 掃除黑金 反貪行動 方案 後續推動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目標: 具體策略44項、執行措施80項 作為未來8年推動國家廉政建設發展之基礎 不願貪:型塑誠信反貪意識,健全國家廉政體制 不必貪:完善員工福利待遇,激勵提昇服務品質 不能貪:強化公私部門治理,促進決策程序透明 不敢貪:打擊公私部門貪腐,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具體策略44項、執行措施80項 作為未來8年推動國家廉政建設發展之基礎 98年4月9日報行政院、6月2日審查、7月8日函各機關辦理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政策方向 型塑倫理 整飭官箴 陽光透明 跨域治理 乾淨政府 多元策略 建立網絡 全民參與 國際接軌
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 設置目的 統籌廉政政策,促進廉能政治 組織架構 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院長及副院長擔任, 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人,除政務委員及相關部會首長外,並聘任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五人擔任委員 運作模式 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會議 (已修改為每季召開會議一次)
廉政民意調查及指標研究策進作為 瞭解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施政滿意度、清廉度或易滋弊端業務 自行規劃、配合機關業務單位或委託專業民意調查機構辦理 訂定實施計畫,相關調查設計(主題、對象及問卷內容 分析結果及研提具體可行改進意見 簽請業務單位或權責機關參辦
人員類別 98年7月 97年7月 平均數 標準差 個數 排名 公立醫院醫療人員 5.94 2.28 1873 1 6.08 地政人員 5.75 2.29 1804 2 3 一般公務人員 5.72 1903 5.80 監理人員 5.66 2.38 1857 4 5.74 環保稽查人員 5.63 1842 5 5.61 消防設施稽查人員 5.55 2.36 1826 6 7 5.57 軍人 5.39 2.45 1819 -- 稅務稽查人員 5.34 2.31 1778 8 5.58 檢察官 5.27 2.52 1788 9 5.46 殯葬人員 5.17 2.48 1683 10 5.03 法官 5.15 2.56 1769 11 5.28 警察 4.88 2.42 1937 12 4.93 海關人員 4.82 2.40 1686 13 4.96 中央政府及首長 4.77 1818 14 縣市長及首長 4.76 2.34 1828 15 4.72 鄉鎮長及首長 4.66 2.46 1836 16 4.63 建管人員 4.60 1805 17 4.68 辦理政府採購業務人員 4.40 2.44 1743 18 鄉鎮市代 2.65 1859 19 4.36 辦理公共工程人員 4.33 1773 20 監獄管理人員 4.32 1730 21 4.86 縣市議員 4.13 2.61 1871 22 4.15 立法委員 4.07 2.72 1865 23 4.04 河川砂石管理業務人員 3.75 2.50 1787 24 3.70 平均 4.97 5.05
人員類別 98年6月 97年7月 96年7月 平均數 標準差 建管人員 4.60 2.42 4.68 2.30 4.50 2.39 海關人員 ↓4.82 2.40 *4.96 2.36 *4.95 2.37 監理人員 5.66 2.38 5.74 5.71 殯葬人員 ↑5.17 2.48 *5.03 2.44 *5.05 2.47 監獄管理人員 ↓4.32 *4.86 2.28 *4.94 2.25 河川砂石管理業務人員 3.75 2.50 3.70 3.78 2.57 消防設施稽查人員 5.55 5.57 2.43 5.51 公立醫院醫療人員 ↓5.94 *6.08 2.26 2.22 環保稽查人員 5.63 2.29 5.61 2.31 5.54 2.27 稅務稽查人員 5.34 5.58 2.33 5.56 辦理政府採購業務人員** ↑4.40 *3.98 *3.91 辦理公共工程人員** 4.33 3.98 3.91 地政人員 5.75 -- 註 * 表示平均數與前二次(96年7月和97年7月)的調查結果有顯著差異(P≦0.05)。 **96年度與97年度時「辦理政府採購業務人員與公共工程人員」乃於同一題中詢問,98年度時方拆為兩題詢問。
受訪者對廉政機關能否促進政府廉能政風的看法
受訪者對企業貪污或舞弊行為的評價 不當行為 98年6月 97年7月 96年7月 政府所經營的國營事業貪污的情形 6.26 2.77 6.44 平均數 標準差 政府所經營的國營事業貪污的情形 6.26 2.77 6.44 2.71 6.52 2.76 台灣民營企業 舞弊的情形 5.99 2.65 4.93 5.15 2.73 註:*表示平均數與前二次(96年7月和97年7月)的調查結果有顯著差異(P≦0.05)。
受訪者檢舉貪污不法行為的意願
受訪者對檢調掃除黑金貪污成效的看法
受訪者對未來政府廉潔度提昇的看法
相關的廉政法治建設 一.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二.財產來源不明罪 三.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参、院頒「公務員廉政倫理規」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特訂定本規範。 二、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受 贈 財 物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受 贈 財 物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飲 宴 應 酬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 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 飲 宴 應 酬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 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 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 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 免。
請 託 關 說 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不涉足不妥當場所 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舞廳、酒家、酒吧、特種咖啡廳茶室、僱有女服務生陪侍之聯誼中心、俱樂部、夜總會、KTV等營業場所、有色情營業之按摩院、油壓中心、三溫暖、浴室泰國浴、理髮廳、理容院、休閒坊、護膚中心等場所、色情表演場所、妓女戶及暗娼賣淫場所、職業賭博場所及利用電動玩具賭博之場所。
不涉足不妥當場所 除前開列舉者外,考量「不妥當場所」仍屬不確定概念,其範圍可能隨公務員業務屬性 及社會變遷而有所不同。
不得為不當接觸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依社會通念認為其互動行為有損民眾對於公務員應廉潔自持之信賴。公務員個別行為是否已構成「不當接觸」依個案認定。
教育局人員與補教業者 機關採購承辦人員與廠商業者 司法官與訴訟當事人或司法黃牛 檢察官與訴訟當事人或律師 公立醫院醫師與藥商、醫療器材廠商 警察與黑道 各類監理稽核機關如金融管理、通訊傳播、衛生食品、道路監理、建管、消防之公務員與監理對象如金融業者、會計師、電信業者、食品廠商、建商等 關務、稅務人員與報關行 稅務機關與會計師或代理記帳業者 土地管理機關或地政機關與地政士(代書)
增訂不說明財產來源罪
+ + 犯罪主體 公務員本人 未成年子女 配偶 涉嫌犯罪時起 及其後三年內 任一年所增加 之財產總額 超過 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 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 + + 未成年子女 配偶 涉嫌犯罪時起 及其後三年內 任一年所增加 之財產總額 超過 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 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
犯第4-6條偵查中被告 得命公務員說明者 (限於承辦案件之檢察官) 財產有異常增加之事實 指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 無法合理說明、說明不實 ‧不包括行為人犯 罪前所擁有之財 產。 ‧公務員僅就其來 源可疑之財產負 說明義務。 犯第4-6條偵查中被告 得命公務員說明者 (限於承辦案件之檢察官) 財產有異常增加之事實 指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 無法合理說明、說明不實 備註:並非所有公務員均負有說明義務
公務員義務 (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之公務員) 所得財物應予追繳 輕罪立法例 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說明不實者 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 或 或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不明財產來源額度以下之罰金 所得財物應予追繳 輕罪立法例
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不違背職務之行為 公務員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送紅包 行賄情事 可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 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十一條第二項 不違背職務之行為 送紅包 行賄情事 公務員 可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立法背景 不構成犯罪,引發外界質疑。 刑事責任方面產生「收錢的人有罪,送錢的人沒事」之不公義現象。 立法明訂,可導正國人請客、送紅包好辦事之錯誤觀念。
就具體請託事項表示要給公務員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包括金錢、飲宴、喝花酒等)。這種表示不管是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公務員同意或不同意都算 違法行為有--- 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不正利益 就具體請託事項表示要給公務員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包括金錢、飲宴、喝花酒等)。這種表示不管是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公務員同意或不同意都算 是指就具體請託事項表示願意給公務員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公務員也同意了,但是雙方還沒有交付 期約 行求
是給予公務員好處,要求在職務範圍內應為或得為之事。 不違背職務: 指公務員在職務上之行為,亦即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應為或得為 之行為而言。 不違背職務行賄: 是給予公務員好處,要求在職務範圍內應為或得為之事。 行為人主觀上有行賄的故意才會構成。
配套措施 行賄者 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 領域內、領域外 自白者 (偵查或審判中) 減輕或免除其刑 自首者免除其刑
甲承包商: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罪。 案例 :「違背」職務 甲承包某政府機構工程,未依照合約規定施工,依法不能通過驗收。 但承包商甲希望督辦監造驗收業務的公務員乙能讓工程通過驗收,就給乙金錢、請乙喝花酒或提供性招待,請乙通過驗收。 構成之罪: 甲承包商: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罪。 乙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不正利益罪。
案例:「不違背」職務 承包商施作的工程都依照合約,並符合驗收標準,但是希望某公務員盡快通過工程驗收結算,就請他喝花酒、提供性招待或給予其他好處。 構成之罪: 承包商: 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 某公務員: 「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不正利益罪。
企業誠信與倫理
反貪腐世界趨勢 2003年12月9日「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序言 貪腐不是局部問題,而是影響所有社會和經濟的跨國現象 非法獲得財富對民主體制、國民經濟和法治將造成損害 反貪腐應當有公部門以外的個人和團體的支持和參與
企業誠信與倫理1 Integrity,韋氏字典定義 亞當史密斯(Adam Smith)在《道德情操論》表示 正直、誠信、廉潔、堅守規範 亞當史密斯(Adam Smith)在《道德情操論》表示 人皆有同情之心,關心自己與他人的幸福。因為重視自己的幸福,所以發展出審慎的美德(the virtue of prudence),因此積極維護自己的生存條件,追求健康、財富與地位;因為關心他人的幸福,所以發展出公平的美德(the virtue of justice),也就是不傷害他人的利益,在誠信、正直的原則下追求自利,進而促進社會利益的增加 企業誠信,就是希望利己利人進而永續經營
企業誠信與倫理2 Ethics,倫理,韋氏字典定義 企業倫理 要符合道德標準或是一種專業行為標準 企業倫理 探討企業活動過程應該具備的首要內涵:訂定道德準則、實施道德訓練、打擊不道德行為、回饋社會、改變組織文化等 對企業而言,一個生產組織,其貢獻在於創造價值、所得與就業,在經營過程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讓企業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一致,正是企業倫理關注所在 西諺:好的倫理就是好的經營(Good ethics is good business)
企業誠信與倫理3 人言為信、人無信不立---奉行先義後利與誠信(Integrity)的經營哲學,正是現今倡行的企業倫理 企業經營者重視Integrity與Ethics 在經營過程要信守社會責任,負責地對待所有利害關係人 我國傳統做生意所講求的道德信條:貿易不欺三尺童,公平義取天下財
萬事達卡(Mastercard)組織調查消費傾向2010.3 評估企業形象對消費者購買行為影響3項指標 符合公平交易原則 具有環保概念 是否將部分消費金額作為公益 台灣消費者購物時考量這3項指標的比率均超過6成,願意主動花更多的錢,或專程外出購買擁有良好企業形象的產品
國際對抗企業賄賂的行動 世界銀行要求借款人以及銀行資助的投標人、供應商、訂約人,在訂立與執行合約的過程中,遵守最高的道德標準,並於1998年11月設立制裁委員會,對若干國家涉嫌貪腐的公司予以制裁。 63
國際對抗企業賄賂的行動 國際商會(ICC)是全世界第一個警告貪腐會損害經濟、自由貿易及公平競爭的國際組織。 ICC早於1975年即要求聯合國舉行反貪污會議(自1983年起每二年召開一次),1977年時,ICC制定了「國際商會關於防制國際商業交易上的勒索及貪污規範」,這項規範最後促使OECD在1997年11月制定了「禁止在國際商業交易中行賄外國公務員公約」。 64
國際對抗企業賄賂的行動 1986年,飛利浦電子公司前總裁Frederik Philips和INSEAD副主席Olivier Giscard D‘Estaing召集歐洲、日本和美國的企業領袖,舉辦Caux圓桌會議。1994年提出7個一般原則(Caux圓桌會議原則:CRT Principles for Business ): 責任的企業:超越股東,追求利益相關者利益 企業的經濟和社會影響:走向創新、正義和世界社群 商業行為:超越法律條文,追求信任精神 尊重規則 支持多邊貿易 尊重環境 避免非法營運 (企業不參與或縱容賄賂、洗錢或其他舞弊行為) 65
國際對抗企業賄賂的行動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序言中指出:貪腐不再是局部問題,而是一種影響所有社會和經濟的跨國現象,應當有公共部門以外的個人和團體的支持和參與,例如民間社會、非政府組織和社區組織的支持和參與。 第12條為防止私營部門的貪腐。 第13條為推動社會參與。 第21、22條為有關私營部門貪腐的制裁。 第39條為政府與私營部門之間的合作。 66
國際對抗企業賄賂的行動 APEC 2007年第19屆部長會議(雪梨)通過「企業行為規範」(CODE OF CONDUCT FOR BUSINESS): 一、禁止賄賂。 二、訂定反賄賂方案。 三、範圍及原則(捐贈、餽贈、快單費、 政治獻金)。 四、配套措施。 67
誠信! 社會和諧運作的基礎 企業倫理與政府倫理的交集 信託關係 貪污:濫用公權力(public power)以謀取私利。 濫用受委託的權力(entrusted power)謀取 私利。 責任與課責 品格與誠信 誠信! 社會和諧運作的基礎 68
常見破壞行政倫理與企業倫理的企業行為 行賄收買公務員(我國於2003年2月通過修正「貪污治罪條例」,將涉及貿易、投資及商業活動之行賄外國官員行為,課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百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 與公務員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採購舞弊罪) 不當公關行為:送禮、邀宴應酬、公關票劵 其它:詐欺、背信、偽造文書、妨害交易公平 69
誠信價值 企業新利基
誠信價值 企業新利基 誠信有益企業經營 貪腐侵蝕企業生命 企業責任蔚為趨勢 誠信領導創造贏家 建立誠信經營環境 乾淨政府誠信社會
誠信有益企業經營 企業經營者應重視Integrity與Ethics 遠東經濟評論:投資於倫理,長期有利可圖,行為好則利潤大,好道德會帶來好生意 2009年國際透明組織(TI)發表的《全球貪腐趨勢》(GCB):有半數以上的受訪者願意花多一點錢向廉潔誠信的企業購買商品 倫理資源中心調查:79%員工認為,組織對誠信倫理的關注,以及堅持做正確的事,是他們繼續留任的重要原因
貪腐侵蝕企業生命 學者葉匡時: 安隆(Enron) 成功的企業各有其因,但企業會走向失敗,原因都是類似的,一是違背誠信;二是不夠務實 沒有誠信的企業雖可能成功一時,但最後必敗無疑 安隆(Enron) 美國最大的能源公司,全美第七大的公司 在16年之間,資產從100億美元增加至650億美元 在短短的24天中宣布破產倒閉,留下2萬4千名手足無措的員工
貪腐侵蝕企業生命2 道德風險、玩火自焚→Lehman Brothers(雷曼兄弟銀行) 1850年創立 歷經美國南北戰爭、兩次世界大戰、1930年代經濟大蕭條、1970年代能源危機、911等重大事件,158年來,塑造了「不倒神話」 2007年《財星》(Fortune)選為「最被羨慕的公司」第1名 衍生性金融商品-「證券化」(securitisation),華爾街金融體系的一大創新,也是最美麗的毒蘋果 25000名員工失業;美股大跌504點、創7年來最大跌幅 負債6130億美元,成為美國史上最大企業破產事件
近年偵審中企業不法舞弊或淘空統計 公司名稱 力霸集團 東隆五金 大中鋼鐵 國產汽車 國揚建設 博達 訊碟 皇統 太電 中華商銀 力華票券 陞技 廣三集團 中興銀 元京證 合計 舞弊或淘空金額(幣別:新臺幣) 731億6000萬 56億9300萬 37億6396萬 252億7534萬 279億9224萬 70億 12億6900萬 37億 171億 110億 36億8700萬 50億 204億8913萬 100億 6億7819萬 2158億786萬元
企業犯罪手法概況 揭露不實財務報表 非常規交易 操縱市場 內線交易 利用關係人非法交易 洗錢 虛設行號
社會成本之衝擊 金融重建基金 影響自身商譽及營運成效 造成無數員工及家庭經濟困頓 投資人的損失與市場崩盤 衝擊國家經濟秩序 安定金融秩序、確保存款人權益、金融服務不中斷 90年7月設置迄99年2月,處理55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賠付之總金額為2,063億元 影響自身商譽及營運成效 造成無數員工及家庭經濟困頓 投資人的損失與市場崩盤 衝擊國家經濟秩序
企業責任蔚為趨勢1 全球盟約(Global Compact) 聯合國1999年提出 人權、勞工、環境及反貪腐四項議題作為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之國際共通標準 企業應扮演積極的企業公民,營造誠信公平的經營環境 50多個國家約700多家企業簽署盟約
企業責任蔚為趨勢2 亞太經濟合作組織(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二項全球化議題(2007) 提昇企業社會責任及打擊貪腐 企業行為準則(Code of Conduct for Business) 國際商會(ICC)、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世界經濟論壇(WEF)、世界銀行(WB)、世界貿易組織(WTO)和國際透明組織均提出企業應誠信經營與商業經營規範
企業責任蔚為趨勢3 巴菲特-股神選股標準 IBM 2008年對1130個CEO調查,68%的企業認為推動CSR可增加利潤 信義房屋2001年營收首度衰退,推動企業倫理及企業社會責任後,業務營收於2002年即上升40% 勞工保險基金投資政策 選取投資標的,考量財務分析外,環境績效與社會績效等多面向的考量(包括制度與管理、利害關係人溝通、治理面責任、環境面責任、社會面責任、資訊揭露、財務績效)
誠信領導創造贏家1 清末紅頂商人胡雪嚴十字箴言: 高斯圓桌會議(Caux Round Table): 商道即人道、信譽就是錢 將戒欺與誠信視為經商的基本信仰 成就了他不朽的商譽 高斯圓桌會議(Caux Round Table): 全球企業界領導人應該致力改善經濟和社會條件 尊重法律和人性尊嚴,不從事非法活動
誠信領導創造贏家2 艾科卡(Lee Iacocca)、華倫‧巴菲特(Warren Buffett)、威爾許(Jack Welch)、彼得‧杜拉克(Peter Drucker)、亨利‧明茲伯格(Henry Mintzberg) 企業領導人有品格、誠信、守法,才能有效領導 展現高度倫理行為和社會責任感 滿足公眾對企業的期望 誠信是企業的競爭優勢,而示範誠信並贏得信賴,是領導者的責任
建立誠信經營環境1 企業管理者應當考慮公司政策和行為對於社會的影響,是否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諧 企業正派經營,建立品牌形象,可以促進企業和社會的永續發展 偉大的企業願景高於單純獲利,它們重視誠信的價值觀
建立誠信經營環境2 2009年聯合國國際反貪日主題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UNCAC) 「別讓貪腐葬送發展」,凸顯反貪腐是當今全球公、私部門最重要的課題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UNCAC) 最有影響力的反腐倡廉法律 針對私營企業的內部控制、行為規範等提出可遵循之準則
乾淨政府誠信社會 誠信倫理是營造乾淨政府的要素,更是自由市場和諧運作的基礎 政府與企業在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提昇國家競爭力的多元治理網絡內扮演最關鍵的角色 期盼企業善盡社會責任,勇於以具體的行動建立誠信文化 共同參與國家廉政建設之推動
結語 貪污零容忍之時代-公務員應有深刻之體認 公私部門合作共同邁向高度廉潔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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