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費動支與核銷 報告人:主計室 張琍雲 103年11月26日
課程大綱 壹、經費動支前應完成程序 貳、經費核銷時應注意事項 參、經費核銷錯誤態樣─共同項目 肆、經費核銷錯誤態樣─業務費 伍、經費核銷錯誤態樣─旅費 陸、102年9月至103年11月行政會議等宣導事項 柒、增(修)主計相關法規
壹、經費動支前應完成程序 一、先確認該事項是否編列有預算、預算是否足夠,並注意其經、資門性質,需符合預算所編,其中資本門部分尚應注意以下程序: (一)依據「預算分配原則」規定,年度進行中因特殊原 因需變更設備項目及運用標餘款額度,在10萬元額度 內,得簽請校長同意後辦理;超過10萬元,則應提校 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二)依據「資本門教學儀器設備執行目標控管辦法」規 定,為執行緊急而不可預計之「資本門」需求,若各 處室原分配額度無法容納(即新增項目及預算額度), 在50萬元額度內,得簽請校長同意先行撥用,並提下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追認 (請於請購簽內敘明); 超過50萬元額度,則應事前提會審議。
(三)每年7、9月檢討各單位資本門分配預算之實際執行情形,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並將未執行數重新規劃運用,如有特殊原因須保留預算延後執行者,應專案簽准。 (四)依據「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使用原則」規定, 教學卓越計畫(本校申請教育部補助之「北區技專校 院教學資源中心計畫」屬之),購建固定資產如無法 在當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內調整容納者,應依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循補辦預算 程序辦理,爰均應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追認(請於 請購簽內敘明)。
二、勞務、財務及工程採購,應依本校「採購作業規章」辦理 (一)1萬元以下(含1萬元)之採購,由使用單位逕洽廠商 採購。 (二)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之採購,使用單 位得以請購系統之請購單或專簽方式(檢附採購規格、 預算書)辦理請購,簽會總務處、主計室、其他相關 組室(如:涉及資本門者需加會保管組,資訊相關採 購需加會圖資中心),奉核可後移送總務處辦理採購。
(五)以開口合約辦理派車者,請於派車前填寫派車單,送總務處核章後派車。 (三)10萬元以上之採購,使用單位得以請購系統之請購單或專簽方式(檢附採購規格、預算書)辦理請購,簽會總務處、主計室、其他相關組室(如:涉及資本門者需加會保管組,資訊相關採購需加會圖資中心),奉核可後移送總務處依採購法辦理採購。 (四)符合中信局共同供應契約提供項目之採購,不論金額大小均由總務處辦理採購,如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應敘明理由加會總務處後,簽奉校長核可後執行。 (五)以開口合約辦理派車者,請於派車前填寫派車單,送總務處核章後派車。 註:依據本校第149次行政會議決議:為簡化流程,以簽案方式辦理 請購案件者,請於簽案內註明請購編號,無須再由請購系統列 印請購單核章,於款項核銷時檢附簽奉核准之簽案正本以代替 請購單。
四、另依「會計法」第100條規定,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 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應經會 計人員事簽會會計人員,否則不生效力。 三、其餘非採購事項,則依性質、相關規定程序及標準, 於分配額度內辦理,非例行性業務、辦理計畫、研討 等活動,案件複雜者(支出項目超過1項以上),請以 專簽辦理。 四、另依「會計法」第100條規定,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 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應經會 計人員事簽會會計人員,否則不生效力。 註: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23條規定: 契約草案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同意者,正式契約得不再經會計人員審核。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契約得免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但事後 仍應將契約副本,送主(會)計單位備核: 1.契約草案第一次業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以後依例辦理內容不變。 2.為配合實際需要必須委託國外機構在國外洽辦。 3.為應付意外事故或緊急需要而臨時決定之契約,由主辦單位負完 全責任,事後並應補送會計人員會辦。
貳、經費核銷時應注意事項 一、核銷單位: (一)1萬元以下(含1萬元)之採購,由使用單位逕行核銷。 (二)1萬元以上之採購,由總務處辦理核銷。 (三)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不論金額大小均由總務處辦理 核銷。
二、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一)收據及統一發票要項: 1.個人及非營利團體收據:「收據」名稱、買受人之抬 頭及支付機關名稱(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或統編03813207)、開立收據之日期或受領年月日、摘要(品名)或受領事由、實收金額、合計之中文大寫數、非營利團體印章或受領人簽章、受領人戶籍地址(個人收據)、受領人身份證統一字號(個人收據)、非營利團體負責人、會計及出納簽章(如未設置會計或出納專責人員,未設置者得免簽章)。 註: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予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 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數不符者,應退還承辦人交廠商補正。無 法補正者,以大寫數額為準。 實付金額不得超過合計之中文大寫數。實付數如小於合計之中文 大寫數時,應將實付金額列註於備註欄內,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 章。
2.免用統一發票商店收據:「收據」名稱、買受人之抬頭(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或統編03813207)、開立收據之日期、摘要(品名)、數量、單價、總價(金額)、合計之中文大寫數、店章、商店地址(店章內未載明者)、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店章內未載明者)。 註: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予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採購名稱及數量、單價及總價如以其他相關清單佐證者,得免逐 項填記。 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數不符者,應退還承辦人交廠商補正。無 法補正者,以大寫數額為準。
實付金額不得超過合計之中文大寫數。實付數如小於合計之中文 大寫數時,應將實付金額列註於備註欄內,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 章。 依據財政部函,各單位取具普通收據時,請注意運用財政部稅務 入口網之營業登記公示資訊查詢瞭解各該開立收據營業人之營業 現況,俾單據合法核銷。前揭資訊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 (http://www.etax.nat.gov.tw)/公示資料查詢/營業(稅籍)登記 資料公示查詢。
3.統一發票: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採購名稱及數量、單價及總價、開立統一發票日期、買受機關名稱(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或統編03813207)。 註: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予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若 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 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若統一發票僅列日期、 貨品代號、數量、 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 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採購名稱及數量、單價及總價如以其他相關清單佐證者,得免逐 項填記。 二聯式統一發票及收銀機統一發票:應檢送收執聯。三聯式及電 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應檢送收執聯,如有扣抵聯得一併附上。扣 抵聯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收執聯遺失等)單獨報支。 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數不符者,應退還承辦人交廠商補正。無 法補正者,以大寫數額為準。 實付金額不得超過合計之中文大寫數。實付數如小於合計之中文 大寫數時,應將實付金額列註於備註欄內,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 章。 各機關(構)員工向廠商洽取紙本電子發票(感熱紙)報支經費時, 請於發票或申請動支經費文件等註記發票字軌號碼,俾利模糊時 查考之用,無需另行影印。
電子發票證明聯因財政部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格式 未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等資料,在格式尚未檢修前,請業務單 位於洽取發票時,請廠商於電子發票證明聯上蓋統一發票專用 章,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以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列印營業人 基本資料等方式補正營業人名稱資料。 註: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公示資料查詢/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
(二)分批(期)付款案件核銷時,應附請購系統之分批 (期)付款表(附件1),列明應付總額、已付及未 付金額等;其訂有契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送契 約副本或抄本。 (三)數計畫或科目、數機關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 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分攤表(附件2、附 件3)。 (四)鑑於本校遺失支出憑證情形頻繁,如有遺失或供其 他用途者,統一發票於次月前結報前請先洽請廠商作 廢後重行開立,其餘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 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 因,並簽名。
(五)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情 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附件 4),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 (六)支出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 業或國外憑證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 (七)支出憑證之總數書寫錯誤,應由原出具者劃線註銷 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證明。但統一發票書寫錯誤 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另行開立。 (八)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除 有特殊情形者外,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九)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十)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支出憑證 要點規定者,得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由申請人 或經手人加註說明,並簽名。 (十一)各機關向國外採購於網路完成交易,若無法取得 前項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而獲有記載事項足資 證明支付事實之電子憑證者,可由經手人列印該 電子憑證並簽名,作為報支之憑證。
三、其他: (一)各項維護合約之維護紀錄除由承辦人簽認外,亦請 單位主管核章確認。 (二)各項費結報時,除檢附相關支出憑證、附件及簽奉 核准辦理之簽案或申購單等外,採購案應另行檢附 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小額採 購(10萬元以下)如無前項驗收證明文件時,應由驗 收或證明人員簽名。訂有契約者,應檢附契約正本 (或副本、抄本)。委辦及補助計畫於經費則應另行 檢附核定之計畫書正本(並含經費預算內容)、結報 已完成核章之收支結算表。
(三)上述應檢附之簽案(含其附件)、計畫書 (並含經費 預算內容)及契約如無正本(或副本、抄本),則得承 辦人於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章後據以結報。 (四)為減張減紙,辦理同一活動經費結報時,相同性類 型(如:車資、運費、餐費、工讀費等),日期雖不 同,其支出憑證請黏貼在同一張黏存單上,且承辦 人需分別加註日期。 (五)工讀費及志工服務費權責單位應於次月統一辦理核 銷,以免影響當事人權益。 (六)誤餐便當核銷時應檢附開會通知單,註明開會時間 (須超過12:00及18:00)。
(七)接受校外機關學校補助或委辦計畫辦理核銷時: 1.為利審核流程,請於黏存單「用途說明欄」敘明經 費用途、分項計畫名稱及預算項目名稱。 如:北區教資計畫為例:主軸三技優再造計畫-3-1-03實務專精提 升-場地佈置費-oooo活動紅布條 2.如為辦理演出、講座、研討會、說明會等性質者,並請按場次,檢附開會通知單及課程表,將相關憑證彙整及加具支出明細表,核章後辦理結報。 (八)103年度修正之國內出差旅費規定,膳雜費已修訂為雜費,爰各項演出或活動,出差人報支差旅費僅能支領雜費,另如因應團體勤務特殊需要,而由機關統籌提供餐點時,應檢據廠商之發票或收據結報,並敘明供餐理由。
(九)依據會計法第102條規定: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應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應拒絕簽署之,前項人員,得由各機關依其業務規模,按金額訂定分層負責辦法辦理之。爰各項原始憑證應由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依本校分層負責分工規定自行負責業務審核。 (十)已開立傳票入帳之項目如需修正,應專簽簽奉核准後,正本送主計室俾憑辦理調整。 (十一)各項計畫之本校配合(自籌)款,應於核銷時於憑證粘存單「用途說明」欄加註為○○計畫配合(自籌)款,如未及於核銷時加註,則應另案專簽簽奉核准後始得納入。
(十二)辦理各項活動或演出,原則上應全案執行完竣後,檢附全案收支明細表併同原始憑證一併辦理核銷,如有特殊原因需無法一次核銷者,最終應將全案之收支明細另案專案簽陳。 (十三)除有授課性質之講(老)師支出以「講座鐘點費」表達外,其餘如外聘(含兼任教師)之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請改用其他文字表達,如:「工作費」、「演出費」等,勿用 「鐘點費」,以避免造成核銷時之混淆。另支領「講座鐘點費」需有授課事實,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十四)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六點、(四)規定:補助計畫之業務推動屬受補助
機關、學校或團體本職工作,其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者,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費、諮詢費、訪視費及評鑑費等相關酬勞。有關差假部分請逕洽人事室依規定辦理。
參、經費核銷錯誤態樣─共同項目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核銷案件相關人員或單位主管漏章、漏未先會相關組室等,致主計室需一直退件或補會其他單位,增加近2倍時間,降低經費核銷效率,延遲付款時效。 1.核銷案主辦單位內部相關人員及單位主管均核章完整後,先會辦相關組室,最後再送主計室審核。 2.檢附一般案件會辦單位一覽表及經費核銷傳遞單供參(附件5、附件6),並請視案件性質自行增加會辦單位。 辦理核銷作業時,未簽註其承辦及遞移時間。 依「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規定,為利考核,各部門辦理付款作業時,均應簽註其承辦及遞移時間,以利釐清財務延遲支付責任。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逕自辦理1萬元以上及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未移請總務處辦理。 應由總務處辦理採購及核銷。 有關勞務性質之採購,未經簽奉核准、1萬元以上未加會總務處,逕行辦理。 應敘明其專長,1萬元以上並加會總務處,簽奉核准後辦理。 支出憑證黏存單承辦人與驗收人同一人。 依採購法規定採購人員與驗收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10萬元以上採分期付款之案件未依規定製做驗收紀錄。 應製做驗收紀錄。 以專簽辦理請購者,未於簽上註明購號。 請於簽上註明購號,以利於系統審核。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以個人信用卡支付小額採購支出經費。 1.除員工出差旅費、辦理員工自強活動及特別費等,才可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其餘支出事項,原則上仍依一般付款程序辦理。 2.如因公務上有臨時需要,在不違反政府採購法及機關採購規定下,敘明理由並經單位主管審度實情核准者,同意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 以預借款直接支付1萬元以上及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經費。 1萬元以上之採購及共同供應契約 之採購,應由總務處辦理採購及核 銷。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以支出證明單核銷之匯款匯費,漏未填受領人之「統一編號」及「地址」等資料。 相關欄位應填寫完整。 註: 「統一編號」查詢方式: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 公示資料查詢 /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依營業人名稱查詢 捐款同意書無相關人員核章、捐款內容未由捐款人簽名確認,致衍生爭議。 1.捐款單請承辦人核章,並詳實記載捐款內容,由捐款人或其授權代簽人簽名確認。 2.捐款單統一格式詳附件7。 演出收支報表、核銷相關附件資料(如工讀費紀錄表)等,以單位戳章辦理。 相關報表及資料應由承辦人及單位主管核章。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印領清冊採領現方式辦理者,未請受款人先行簽名,逕辦理核銷;已完成簽名之相關資料(含金額)因錯誤需修正,逕行修改後由承辦人核章,且未告知受款人。 應請受款人先完成簽名,再辦理核銷,如簽完名後相關資料(含金額)有塗改,應重行簽名。 印領清冊及出差報告單等報核「單位」錯誤。 1.加班費、工讀費及鐘點費均按「時」核銷。 2.出席費按「次」核銷。 3.旅費按「天」核銷。 以印領清冊辦理核銷時,匯款及領現之人員之資料混為一體。 應將匯款及領現之人員分別造冊。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統一發票僅以扣抵聯或影本辦理核銷。 為避免重複申報,應取得發票「收 執聯」進行經費核銷,如有扣抵聯 應一併附上,扣抵聯均不得以任何 理由(如收執聯遺失等)單獨報支。 廠商開立收據惟印章為「統一發票專用章」。 廠商章使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應請其依規定開立發票。 廠商開立收據惟印章內無編一編號。 應於收據上填寫廠商統一編號。 預借及核銷經費,未檢附簽奉核准之簽案及相關附件等資料。 預借應檢附簽奉核准辦理之簽案;核銷經費,則應檢附簽奉核准之簽案及相關附件等完整資料。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電子發票證明聯未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以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列印營業人基本資料等方式補正營業人名稱資料。 應於電子發票證明聯上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以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列印營業人基本資料等方式補正營業人名稱資料後,再併同電子發票報支。 1.收據或統一發票漏(未)註明買受人、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及總價,或金額大寫登載錯誤等。(如:買受人誤植為「臺灣戲曲學院」、「國立臺灣戲曲學校」、「國立臺灣戲曲專科學校」) 2.收銀機發票未輸入學校統一編號,且未由營業人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1.收據或統一發票須註明買受人(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或統編03813207)、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及總價等。 2.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接受客委會、台北市就業服務處 及教育部委辦及補助等案,結報 時已核章送出之報表及相關原始 憑證,經補助單位審核後,以不 符其規定予以退回修正或剔除。 1.原核定計畫如有新增支出項目,或變更計畫規模等應依程序辦理計畫變更。 2.請承辦單位注意結報時限,若未能及時結報,請發函申請展延。 3.核銷時應注意補助及委辦單位之相關規定,如:依比例補助、按場次計算上限、雜費支用上限…等,並於簽案時敘明或檢附相關規定,俾憑核銷。 註: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補助計畫之業務推動屬受補助機關、學校或團體本職工作,其人員除實際擔任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授課者,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費、諮詢費、訪視費及評鑑費等相關酬勞。 4.計畫之結算收支報表,應先洽補助或委辦單位瞭解相關欄位之定義及查填應注意事項,已核章送出之報表如需修正,應敘明理由,簽准後修正。 5.核銷時請於黏存單「用途說明欄」敘明分項計畫名稱、預算項目名稱及經費用途。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建教合作案未依規定於事前提出預算表。 依本校「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規定」,建教合作案事前應提出預算表,簽奉核准後,據以辦理。 執行演出或辦理活動等,相關外聘人員未事簽專簽簽准。 執行演出或辦理活動,相關外聘人員應事前敘明其學、經歷及支付其報酬金額之依據,專簽奉核後辦理,核銷時並請加註「外聘」。 教育部補助計畫核定雜支項目內報支鐘點費。 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雜支」為前列費用未列之辦公事務費用屬之,如文具用品、紙張、錄音帶、資訊耗材、資料夾、郵資等屬之。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承辦人代墊金額超過1萬元。 採購支出承辦人代墊金額上限為1萬元,其餘以直接支付受款人為原則。 註: 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本部計畫款項之支用,除零用金限額以下之小額付款得由相關人員墊付外,其餘均應逕付受款人,不得由計畫主持人或機關人員代領轉付,若有特殊情況,須先行預借或墊付者,應循內部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肆、經費核銷錯誤態樣─業務費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暑期重(補)修班及加強班授課鐘點費核銷僅以印領清冊報核。 核銷時除檢附印領清冊外,另應檢附教學記錄表(附件8),並由承辦人及系主任核章(業經本校第128次行政會議通過) 。 派車單核章不完整、未用本校合約廠商。 1.本校租用巴士及箱車均已依採購法遴選廠商並簽定合約在案,爰應優先運用合約廠商派車,核銷時並應檢附核章完整之派車單。 2.若有特殊原因而不用合約廠商,應敘明理由並加會總務處。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書面審查費核銷時,未檢附書面審查意見表。 依行政院頒之「統一彙整修正個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辦理支給之審查費,係因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所得支給之酬勞,爰核銷時應檢附書面審查意見表。 聘請國外專家、學者來台工作、授課,未附上課簽到及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 除應依「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辦理外,核銷時除支出原始憑證外,另應檢附上課簽到及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
伍、經費核銷錯誤態樣─旅費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未依本校「國內出差暨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辦理: 1.於台北市公出報支交通費。 2.搭乘高鐵未依規定事前簽准。 3.每日公差假未達4小時者,報 支全額雜費。 教職(團)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應依本校「國內出差暨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辦理。 核銷出差旅費時,於差旅費報告表未勾選出差性質及敘明出差起迄日期及時間。 核銷出差旅費時,應於差旅費報告表勾選出差性質及敘明出差起迄日期及時間。 註: 1.公差假性質具講習或訓練性質,不得報支 雜費。 2.公差假若有取得終身學習時數,應具講習或訓練性質。 3.公差假未達4小時者,雜費報支1/2。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報支國外機票費未檢附相關憑證正本、登機證遺失,僅以支出證明替代。 國外出差報支機票費,應檢附下列憑證正本: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2.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 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文件。 3.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報支國外旅費未向共同供應契約廠商辦理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綜合保險、保額及保險種類超過規定。 1.應向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投保綜合保險新台幣400萬元。 2.無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提供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綜合保險,應敘明理由並加會總務處,簽奉核准依本校採購程序,按規定保額及保險種類上限,洽其他廠商投保。 報支國外旅費未檢附結匯水單或非按出國前一日台灣銀行「賣出即期匯率」換算並檢附匯率表。 如有結匯,應檢附結匯水單;未結匯者,則按出國前一日台灣銀行「賣出即期匯率」換算並檢附匯率表。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因公奉派出國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未依規定填寫「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陳機關首長核定。 依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軍公教人員因公出國搭乘本國籍航空班機作業規定」,因公出國應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但有特殊情形者,由本人填寫「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附件9),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得改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
陸、行政會議等宣導事項 一、102年12月4日第179次行政會議 近來常有匯款發生錯誤,致延宕付款之情形: 請各單位辦理經費核銷時,應確實核對受款人相關資料,若為新增受款人,並應附受款人申請表及存摺影本等佐證資料。 匯款戶名應與受款人一致,如有應發給學生之費用,惟帳戶為其父母者,應敘明原因。 如已開立傳票並經核定後發生匯款錯誤,需更正受款人,請各承辦單位填寫「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受款人更正申請書」(附件10),電子檔置於主計室網頁內「表格下載」),依程序簽奉核准後送本室,本室據以辦理更正事宜。
二、103年01月15日第181次行政會議 各單位在承接各類計畫時,應於第1次簽擬時即說明該計畫收入性質為何,例如建教合作收入、推廣教育收入、演藝收入、雜項業務收入等,若未明確說明者,本室將逕以「其他補助收入」科目入帳,以免嗣後調帳,增加行政業務。
三、103年05月28日第190次行政會議 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0年8月15日函送本校行政處分書,課處本校自95年9月1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止依政府採購法得標16件政府採購案於履約期間,未依法定比例僱用足額原住民,原住民族就業代金新臺幣40萬8,288元,本案刻正由藝文中心辦理訴願中,99年度應僱4人。 各單位依政府採購法對外投標之案件及履約時均需符合上開規定,可洽人事室提供本校目前原住民僱用人數。
四、103年06月04日第191次行政會議 各單位於提報專案計畫預算表時常因時間緊迫,未附簽呈即要求核章,而核章僅有承辦單位、主計室、機關學校首長欄位,致計畫執行時常遇到經資門分類錯誤或勞健保未估列情事,應於提報預算表時先行簽會總務處審核後再核章,為簡化流程請各單位於提報預算表時,檢附「專案計畫預算表會辦簽核單」(附件11),電子檔置於主計室網頁「表格下載」內),以利相關單位簽辦,以免造成計畫核定後執行之困難。 經查戲曲音樂學系中三丙周○○申請另轉他校案簽呈 時未會辦本室,且行政會議討論時,未明確說明免賠 公費適用條文及學生實際狀況,建請爾後各系有簽請 全數免賠或部分賠償公費時先會辦本室並請導師於行 政會議討論時列席說明,俾供行政會議充分討論。
五、103年11月12日第200次行政會議資料 103會計年度即將結束,為依限辦理決算及各項計畫之結報,並避免影響個人之權益,請依下列時程辦理經費核銷: 各單位之部門經費〈包括採購及活動案〉及各項福利費,請於103年12月12日前送達主計室辦理核銷,若規定廠商合約履約期限至12月31日者請黏貼發票日期為12月31日之原始憑證儘快核銷,最遲於104年1月5日前送達主計室辦理核銷。 產學合作、推廣教育、專案補助計畫等計畫案: 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計畫,請於11月20日前完成簽文請購手續,最晚須於12月15日核銷完畢,另因12月10日須將結報數字上傳教育部,故12月10日後之核銷數字必須與請購數字相同,無法再變更。
其他計畫: 於103年12月10日之前執行完成者,請於103年12月12日前送達主計室辦理核銷。 執行日期為103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者,請於執行完成計畫後儘快核銷,最遲於104年1月5日前送達主計室辦理核銷。 有需轉入104年度繼續執行之跨年度計畫,請預估收入及支出數,並於103年12月12日下班前送達主計室辦理。 各單位若未依上開時限且未於104年1月5日前送達主計室辦理各項經費核銷者,則無法於103年度核銷,若延宕本校決算編製時程之單位,將於行政會議報告。
六、103年6月4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經費稽核委員 會議 六、103年6月4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經費稽核委員 會議 查校內102年度相關獎學金捐贈單位邀演案,部分場次演出似未符成本,嗣後安排演出事宜時審慎評估,考量收支平衡並避免對價關係。
柒、增(修)主計相關法規 行政院103年7月7日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附件13),並自即日生效。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費別刪除「膳費」,惟因公奉派出差,仍有雜項費用支出之需要,如購買車票之手續費、以個人手機聯繫公務之電話費等,爰保留「雜費」,並維持現行依數額表之數額報支方式辦理。即雜費不採實報實支方式辦理,每日得報支數額修正為每日400元之各職務等級一致報支數額。 修正住宿費每日上限,各職務等級各增加200元,即調整為特任級人員2,200元、簡任級人員1,800元、薦任級以下人員1,600元,考量出差旅費並非待遇給與,本應以覈實報支為原則,為降低同仁或因疏忽肇致違反風紀之風險,甚或喪失公務員資格,爰刪除「
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之規定, 回歸檢據覈實報支因公奉派出差之必要費用。 交通費基於船舶中有與飛機及高鐵同屬單價高,且座(艙、車)位有分等之情形,爰增列須檢據覈實報支;有關檢據部分,因應交通業者票證電子化,修正文字為「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部分,增列因交通事故衍生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亦不得報支之規定。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