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源於國家安全需求 我國於民國22年首次公布兵役法,歷來不斷修正 是兵力來源與國安基石 公平合理的兵役制度是國家重要支柱 徵兵制使國家保有適量常備部隊,又得以儲備大量後備兵員
「兵」是戰士;「役」指戍邊勞役 「兵役」為國家藉由人民從軍以保衛國家安全的國防制度 透過兵役制度,國家徵召儲備動員人力 平時養兵費用少,戰時可用兵員多
人類歷史平均100年有25年為戰亂時期,幾乎是一部人類戰爭史 兵役思想與兵役制度攸關國家安全與民族存亡
軍種:陸、海、空三軍軍種 兵科:軍人所屬的專長,如步兵、砲兵、裝甲兵、通信兵、政戰兵等
強制性兵役制度
公平服役,兵民合一 平時可保適量正規常備軍隊,儲備大量後備兵員 戰時可快速有效動員力量 平時養兵少、戰時用兵多
落實全民國防理念 平時全民皆兵,服役機會均等,節省養兵費用 戰時人民迅速動員到指定地點報到,發揮最佳整體國力
自由性兵役制度
以契約規定服役年限與薪資待遇,即「職業兵制」 服役素質與待遇皆高
個人基於愛國情操或受宗教力量所驅使 不計任何代價的志願役 如我國對日抗戰的東北抗日義勇軍、美籍空軍飛虎隊、二次大戰時的英國地方軍
現代化國家兵役制度主流 現今國防科技發展快速,使戰術、戰法日益更新,單一兵役制度難符合需求 切合國防實際需要,採志願役與義務役併用制度,達相輔相成效果
志願兵在營服役時間久,戰鬥力強,為軍隊骨幹 平時可節省人力 不過分影響生產 全民有選擇服役的自由 後備戰力雄厚
為解決徵兵制國家兵源溢額或不適合服常備兵役役男等問題 另行立法於非軍事領域為國家盡義務,如德國等所採用的社會役制度
民國22年6月17日首次公布兵役法 民國25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採行徵兵制 目前採募兵、徵兵併行 91年3月1日正式成立內政部役政署
我國目前採募兵、徵兵併行 軍、士官以志願役為主,義務役為輔 士兵以義務役為主,志願役為輔
91年3月1日正式成立內政部役政署 貫徹兵役及替代役制度 配合替代役實施條例的規定 統籌規畫與推展兵役等相關事項
平時:採志願兵役制 戰時:志願與徵兵制併行
軍官與士官均為志願役 地方有「國民警衛軍」(簡稱國民兵) 大學設有預備軍官訓練團(ROTC)等制度 美國ROTC制度可吸收優秀軍事人才
1955年,正式公布兵役法,採徵兵制 1958年,民兵制與徵兵制併行 1978年,義務役與志願兵役併用 中國大陸武警平時任務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戰時則協助人民解放軍進行防衛作戰
1984年,採「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役與志願役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1998年,改採「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男性18~22歲皆有被徵集服現役的義務 現役包括人民解放軍與武裝警察(簡稱武警)
瑞士實行全民兵役制度,18~42歲的健康男子每隔2年必須抽出3星期時間到軍隊服役,可選擇一次性服役。 男子總服役時間為260天,女性與男性有同樣權利,可持槍參加各項軍事任務。
服兵役是國民應盡義務,也是男子成長必經過程 熟悉徵兵處理程序、緩徵申請方式,有助了解役男家庭狀況是否合於服役條件,以決定日後服役應享權利及相關初步鑑定資料
依據兵役法第3條規定,男子年滿18歲的隔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除役時止,簡稱「役男」
兵籍調查 徵兵檢查 抽籤作業 徵集作業
收到兵籍調查通知書,依據通知書指定時間與地點,前往接受兵籍調查
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 超額者,可申請服替代役 替代役體位 常備役體位 替代役甲等體位者,服替代役 免役 體位 為不合格者,免服兵役 徵兵檢查 替代役甲等體位者,服替代役 免役 體位 為不合格者,免服兵役
體位為常備役體位者,應參加抽籤,決定服役軍種與入營順序 未能到場抽籤,可委託年滿20歲或有行為能力的家屬到場代抽 未到場者由鄉(鎮、市、區)長或其代理人代抽
徵集 補行徵集 延期入營申請 兵役徵集令由鄉(鎮、市、區)公所於入營10日前送達 役男依徵集令指定時間及地點,攜徵集令、國民身分證及私章辦理報到 未經徵兵處理者,應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徵集 補行徵集 徵集 延期入營申請 役男收到徵集令因故無法按時報到, 由本人或戶長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向徵集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申請
行政院核定,民國97年1月1日起,兵役役期縮短為1年 除役年齡由40歲降為36歲 軍官、士官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常備役訓練成果與後備動員緊密結合,可充分融民力於戰力,達到全民國防目的
判定為替代役體位 分發至服勤單位協助處理行政事務 有軍人待遇,無軍人身分(具廣義公務員身分) 較無體能壓力 工作重要性與一般役男相同 實施替代役可讓役男有多元管道奉獻所學,並能有效提高人力資源的運用
替代役類別 警察役 醫療役 消防役 教育服務役 社會役 農業服務役 環保役 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役別 研發替代役 一般替代役
警察役 擔任機動保安警力、社區巡守、交通助理、安全維護、收容處所警衛及矯正機關勤務等輔助勤務
消防役 擔任各項消防工作,負責火災預防、災害搶救、緊急救護、為民服務等輔助勤務
社會役 擔任獨居老人與病、殘榮民及身心障礙者之照顧等輔助勤務
環保役 擔任環保稽查、檢驗、資源回收、環境清潔、輻射建築物偵檢、河川巡防、水井查察、集水區保育等輔助勤務
醫療役 擔任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及醫療資源缺乏區的醫療保健服務、防疫、公共衛生稽查等輔助勤務
擔任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教育輔助勤務 教育服務役 擔任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教育輔助勤務
鼓勵就讀農林漁牧等相關科系役男投入新興農業,以充實基層農業人力 農業服務役 鼓勵就讀農林漁牧等相關科系役男投入新興農業,以充實基層農業人力
如司法行政役、文化服務役、經濟安全役、土地測量役、公共行政役、外交役、體育役及觀光服務役等 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役別 如司法行政役、文化服務役、經濟安全役、土地測量役、公共行政役、外交役、體育役及觀光服務役等
信守四大信念──愛心、服務、責任、紀律 遵守服勤紀律 發揮五項精神──主動、積極、互助、榮譽、熱誠 貢獻所學,為社會盡力
配合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及擴大延攬國內外研發人才 民國96年,立法院通過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民國97年開始實施 研發替代役男出國須經內政部核准 總役期為3年 研發替代役Q&A
甄選資格:具碩士以上學歷的國內常備役體位役男、海外留學生有履行兵役義務者、國內替代役甲等體位役男 用人單位範圍:符合政策及重點人才培育的研究及產業領域,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民間產業機構等,不限於國防工業相關研發單位
志願役的預備役泛指指職、士官轉服軍官、志願役預官及預備士官、軍校短期班隊受訓而沒有軍校學歷的役別 較無服役留營保障,服役期滿須退伍 如要續留營,每年須與國防部簽約1次
即國防工業訓儲役 為提升國防工業及相關科技產業研發能力 符合資格役男申請後至相關單位服役4年 無現役軍人身分 未來將轉型為研發替代役
義務與權利是一體兩面 為維持國家生存和發展,人民須分擔各種義務 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也規定人民應盡義務 人民未履行義務,國家可強制履行或制裁
憲法第20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人民服兵役保衛國家的義務因此確立 兵役法第44條 兵役法第45條 常備兵服役手冊
1795年,法國憲法將人民義務與權利同時入憲 規定義務限於捍衛國家、負擔租稅、服從法律、尊重財產等 為近代憲法將人民權利與義務並陳的起源 1919年,德國威瑪憲法擴大人民義務範圍 詳細規定效忠國家、擁護政府、遵守法律、服兵役等義務
入營服役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應宣示效忠中華民國 應遵守軍中法令 對公務有保守祕密的責任,除役後亦同
國民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 在營服役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原無學籍與職業者,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後,有優先就學就業的權利 在營服役期間,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 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殘廢者,政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其志願送回鄉里
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成年為止 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以資表彰 其他勳賞、撫卹、 優待等法令規定應 享的權利
為防止幹部不當管教及意外事件發生,相關政戰制度及規定早已存在,如: 政一的互助組 政三的新進人員輔導工作及心理衛生工作 政四的安全座談
役男權益與人權遭受侵害,應循國軍申訴制度管道向直屬長官反應 役男應強化精進軍事專業學能,才是減少不當體罰與消弭人權受損的不二法門
我國行政院已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 役男犯錯須經軍事法庭的懲罰法庭裁定 以法律程序決定對官兵的懲處,可避免軍中主管片面認定 受懲處役男不服審查結果,可提出抗告
陸海空軍懲罰法: 民國56年7月公布施行,至今滿40年 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 因應時勢變遷、適度保障軍人人權 符合實際管理需要 明定一事不二罰、懲罰須經開會評議決定等 更加落實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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