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水资源工程建设 项目管理和验收 辽宁省水文局 李松 二○一二年六月
水文水资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一部分 项目管理 第二部分 项目验收 第三部分 关于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工程 建设管理的探讨和尝试
项目管理 第一章 水文水资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概述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三章 设计管理
项目管理 建设项目管理 是指在建设项目生命周期内,由系统工程的理论、观点和方法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系统性的科学的管理活动,其目的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质量、工期、投资等)下,最优地实现项目建设的预定目标。在建设项目过程中,由项目法人进行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即从项目立项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第一章 水文水资源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概述 一、水文水资源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水文测站建设、水文勘测队建设、水文数据中心建设、水环境中心建设、水情中心建设、机动测验队建设和水库、河道测绘队建设等。 1、水文测站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测验河段基础设施建设,水位观测设施建设,流量及泥沙测验设施建设,降水、蒸发、地下水、水质、墒情测验设施及水文实验站设施建设,生产、生活及附属工程用房,供电、给排水、取暖、通信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建设等。
第一章 水文水资源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概述 一、水文水资源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2、水文勘测队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生产业务用房及附属工程建设等)、水文数据采集系统建设等。 3、水文数据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生产业务用房及附属工程建设等)、水文数据汇编、整编系统建设,水文数据库系统建设等。 4、水环境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生产业务用房及附属工程建设等)、水环境数据采样系统建设,水环境数据分析与处理系统建设等。
第一章 水文水资源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概述 一、水文水资源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5、水情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生产业务用房及附属工程建设等)、水情数据接收与处理系统建设,水情会商系统建设等。 6、机动测验队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生产业务用房及附属工程建设等)、机动测验、测量系统建设,数据传输与处理系统建设等。 7、水库、河道测绘队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生产业务用房及附属工程建设等)、外业测量系统建设,成果处理与输出系统建设等。
第二章 建设管理 一、建设管理主要内容 1、项目法人责任制 2、招标投标制 3、建设监理制 4、合同管理 5、建设项目开工管理 6、建设项目验收 7、档案管理 8、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二章 建设管理 1、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是指以工程建设为目的,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建设管理活动的法人,法人的主要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建设管理“三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三项制度”的核心内容。
第二章 建设管理 1、项目法人责任制 1.1 项目法人组建 当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分为社会公益性、生产经营性、准公益性三类。 ⑴项目法人组建应遵循的规章 ⑵项目法人组建的依据 ⑶项目法人组建的主体 ⑷项目法人的审批 ⑸项目法人的运行体制 公益性和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项目法人,按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建。 项目法人组建依据是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批由上级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省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任命法定代表人。 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多、任务重的地方,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同类小型工程打捆组建规范的项目法人。
第二章 建设管理 1、项目法人责任制 1.2 组建项目法人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1)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2)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3)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 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4)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6)主要规章制度
第二章 建设管理 1、项目法人责任制 1.3 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⑴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 ⑵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 ⑶人员结构合理。 ⑷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⑸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建设管理 1、项目法人责任制 1.4 项目法人的职责 ⑴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⑵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⑶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技术及财务负责人。 ⑷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⑸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⑹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第二章 建设管理 1、项目法人责任制 1.4 项目法人的职责 ⑺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 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⑻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⑼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⑽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⑾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⑿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建设管理 2、招标投标制(略) 3、建设监理制(略) 4、合同管理(略)
第二章 建设管理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 5.1开工管理遵循的规章 目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主要遵循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 5.2实行开工管理的范围 凡政府参与投资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
第二章 建设管理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 5.3 项目开工审批程序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将开工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开工审批单位审批。 5.4 开工审批权限 ⑴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由水利部负责审批。 ⑵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级以上参与投资、市县投资为主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⑶开工报告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 建设管理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 5.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⑴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⑵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供图协议,且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主体工程三个月施工需要。 ⑶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经确定,工程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二章 建设管理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 5.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⑷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⑸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已经确定,施工、监理合同已经签订,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⑹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⑺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能够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第二章 建设管理 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验收工作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应当组织法人验收。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由政府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要按照工程建设进程,制订验收计划。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二章 建设管理 7、档案管理 工程档案管理是落实工程质量终身制的重要凭证,必须纳入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相应机构或配备专人做好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法人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各负其责。 水利工程档案产生于整个水利基本建设全过程,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进程要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 水利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工程档案由各参建单位汇总、整理后交监理单位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的案卷再向项目法人和工程管理单位移交。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一节 工程设计 第二节 水文水资源设施工程设计 第三节 工程设计全过程管理 第四节 工程设计质量控制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一节 工程设计 第二节 水文水资源设施工程设计 第三节 工程设计全过程管理 第四节 工程设计质量控制 第五节 工程设计投资控制
第一节 工程设计 一、工程设计的意义 通常所说的建设工程设计,是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对建设项目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是贯穿从项目立项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开始,直至项目竣工验收、投产总结的全过程。 建设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是建设项目投资人投资目标的体现。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水平和设计质量,决定了建设项目的功能、财务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建设工程设计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对建设项目的成败起着关键作用。
第一节 工程设计 二、工程设计阶段划分、设计管理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第一节 工程设计 二、工程设计阶段划分、设计管理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某些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且合同中有约定不做初步设计的,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在建设项目总体方案确定之后,分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某些涉及面广的大型建设项目应先做总体设计;对于技术复杂或缺乏设计经验的重大项目,经主管部门同意和建设项目业主确定,可在施工图设计之前增加技术设计;技术简单的小型项目在方案设计确定后,即可以开展施工图设计。
第二节 水文水资源设施工程设计 一、水文水资源设施工程设计的阶段划分 第二节 水文水资源设施工程设计 一、水文水资源设施工程设计的阶段划分 水文水资源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后,主管部门就可以成立建设单位负责筹建工作、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水文水资源设施工程一般可采用两个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与施工详图设计。特殊工程项目可按三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 1、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的主要任务在于进一步论证建设此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并解决工程建设中重要的技术和经济问题。具体来说就是通过不同方案的比较,论证工程及主要建筑物的等级标准;选址;工程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和控制型尺寸;主体工程施工方法;施工总进度和施工总布置等,进而进行选定方案的设计。并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和编制设计概算。
第二节 水文水资源设施工程设计 一、水文水资源设施工程设计的阶段划分 2、施工详图设计 第二节 水文水资源设施工程设计 一、水文水资源设施工程设计的阶段划分 2、施工详图设计 施工详图设计式是按照初步设计所确定的设计原则、结构方案和控制尺寸,根据建筑安装工作的需要,分期分批地制定出工程施工详图,提供给施工单位,据以施工。 3、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和深度应达到如下要求: (1)复核工程任务及具体要求,确定工程规模。 (2)确定水文水资源设施工程中水文缆道、供电、通讯、生产业务用房等主要基础设施的结构型式,确定工程总体布置。 (3)确定工程量,编制初步设计概算。 初步设计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文勘测设计部门编制。项目业主应承担所需编制的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设计文件编好后,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查与批准。初步设计与总概算应提交主管部门审批。施工详图设计是设计方案的进一步具体细化,由设计单位负责,在交付施工时,需经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审查签署。
第三节 工程设计全过程管理 一、工程设计管理目标 第三节 工程设计全过程管理 一、工程设计管理目标 (1)根据建设项目的功能、目标以及建设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建设方案和投资进行细化、优化,为项目实施创造条件,以求取得投资效益最大化。 (2)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质量和设计文件质量。 (3)确保工程设计进度符合项目建设总工期和施工进度要求。 (4)控制建设项目总投资,降低项目总投资。
第四节 工程设计质量控制 一、工程设计质量控制的意义 设计任务书是进行设计质量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最重要的依据之一。 工程设计质量不仅直接决定了工程最终能达到的质量水准,而且决定了工程实施的秩序程度和费用水平。在现代工程建设中,要求工程设计提供的信息越来越多。工程设计中的任何错误都会在计划、制造、施工、运行中扩展、放大,引起更大的失误。所以建设项目业主和项目管理者都应在工程设计管理工作上投入较多精力,严格控制、及早协调。
第五节 工程设计投资控制 在工程设计阶段,正确处理技术与经济的对立统一关系是控制投资的重要原则。在工程设计中,既要反对片面强调节约,忽视技术上的合理要求,使建设项目达不到使用功能的要求;又要反对重技术,轻经济,或使设计过于保守造成浪费或盲目追求先进脱离国情的倾向。设计阶段控制投资的主要方法有:实行设计方案竞选和工程设计招标,应用价值工程优化设计,积极推广标准设计及限额设计等。
水文水资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二部分 项目验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竣工验收的程序与内容 第三节 法人验收 第四节 政府验收 第五节 各项验收 第六节 竣工资料的移交
第一节 概述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已全部建成,项目经过试车或生产试运行;准备好竣工图表、竣工决算,档案资料齐全,消防、安全等符合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竣工验收组,对提供的各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认真审查验收,并实地考察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辅助工程建设情况,对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和设备制造质量等方面作用全面评价。 水文水文资源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程序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竣工验收也是一个过程,是在很多阶段性工作基础上才能达到全面竣工验收。一个大型建设项目,由多个单项工程和辅助工程组成。每一个单项工程中还有若干个独立的子项工程,它们有独立的合同,由专业施工单位施工,自成体系。这些单项工程或子项工程完成的时间不一,对已按照合同完成的工程,必须及时进行验收。
第一节 概述 水文水文资源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目的: 1、检查项目法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第一节 概述 水文水文资源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目的: 1、检查项目法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2、检查工程项目施工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任务书及下达计划的要求进行建设; 3、检查、鉴定已完工程项目在设计、软硬件购置、设备安装、系统联合调试情况及土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4、检查工程试生产状况,是否具备投产运行条件; 5、检查工程设计中提出的为运行管理所必须的手段是否具备; 6、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准备情况; 7、总结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并对工程项目做出评价。
第二节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与内容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节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与内容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二节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与内容 二、验收分类: 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第二节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与内容 二、验收分类: 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第二节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与内容 三、验收的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第二节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与内容 三、验收的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工程建设作出评价和结论; 7. 问题处理
第二节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与内容 四、验收组织形式及成果性文件 第二节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与内容 四、验收组织形式及成果性文件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第二节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与内容 五、监督管理 第二节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与内容 五、监督管理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
第二节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与内容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验收工作是否及时; 2 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第二节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与内容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验收工作是否及时; 2 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3 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4 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5 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6 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第三节 法人验收 一、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和申请验收 第三节 法人验收 一、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和申请验收 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三节 法人验收 二、验收主持和验收工作组组成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第三节 法人验收 三、验收核备与核定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第三节 法人验收 三、验收核备与核定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第三节 法人验收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节 法人验收 四、法人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四节 政府验收 一、验收主持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第四节 政府验收 一、验收主持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四节 政府验收 一、专项验收 (1)专项验收包括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 第四节 政府验收 一、专项验收 (1)专项验收包括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2)专项验收成果备案: 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节 政府验收 二、阶段验收(略) 三、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四节 政府验收 二、阶段验收(略) 三、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第四节 政府验收 三、竣工验收 1 竣工验收验收委员会组成: 第四节 政府验收 三、竣工验收 1 竣工验收验收委员会组成: 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2 竣工验收时限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四节 政府验收 三、竣工验收 3 竣工验收标准和内容: 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第四节 政府验收 三、竣工验收 3 竣工验收标准和内容: 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节 政府验收 三、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第四节 政府验收 三、竣工验收 4、竣工验收各方职责 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5、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五节 各项验收 一、分部工程验收 二、单位工程验收 三、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四、阶段验收 五、专项验收 六、竣工验收
第五节 各项验收 一、分部工程验收 1、主持单位及验收工作组 第五节 各项验收 一、分部工程验收 1、主持单位及验收工作组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第五节 各项验收 一、分部工程验收 2、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第五节 各项验收 一、分部工程验收 2、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验收主要内容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节 各项验收 一、分部工程验收 4、验收程序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第五节 各项验收 一、分部工程验收 4、验收程序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五节 各项验收 二、单位工程验收 1、主持单位及验收工作组 第五节 各项验收 二、单位工程验收 1、主持单位及验收工作组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入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第五节 各项验收 二、单位工程验收 2、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第五节 各项验收 二、单位工程验收 2、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验收主要内容: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节 各项验收 二、单位工程验收 4、验收程序: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第五节 各项验收 二、单位工程验收 4、验收程序: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五节 各项验收 三、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条件 第五节 各项验收 三、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条件 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2、主持单位及工作组组成: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入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第五节 各项验收 三、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3、主持单位及工作组组成 第五节 各项验收 三、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3、主持单位及工作组组成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入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第五节 各项验收 三、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4、验收应具备条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节 各项验收 三、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4、验收应具备条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3)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4) 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6)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7)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8)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节 各项验收 三、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5、验收主要内容: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五节 各项验收 三、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5、验收主要内容: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2) 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 检查已投人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4) 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5)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6) 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7)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 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10) 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第五节 各项验收 四、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1)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2)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3)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第五节 各项验收 四、竣工验收 1、验收申请: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工程未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专题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及计划延长的时间等内容。 2、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审计部门应出具竣工审计意见。项目法人应对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五节 各项验收 四、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3、竣工验收程序: (1)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第五节 各项验收 四、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2)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5)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6)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五节 各项验收 四、竣工验收 4、竣工验收条件: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巳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第五节 各项验收 四、竣工验收 4、竣工验收条件: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巳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第五节 各项验收 四、竣工验收 5、竣工验收自查 5.1 一般规定 第五节 各项验收 四、竣工验收 5、竣工验收自查 5.1 一般规定 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自查工作应由项目法人主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5.2 验收自查主要内容: 竣工验收自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检查工程建设情况,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确定工程尾工内容及其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5)对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作出安排; (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第五节 各项验收 四、竣工验收 6、验收委员会 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7、被验收单位: 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五节 各项验收 四、竣工验收 8、验收主要内容和程序: 竣工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程序: 8.1 现场检查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第五节 各项验收 四、竣工验收 8、验收主要内容和程序: 竣工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程序: 8.1 现场检查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8.2 召开大会: 1)官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 3)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4)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5)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报告; 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7)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附录A.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附录B.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
第五节 各项验收 四、竣工验收 9、质量结论: 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应为合格。 10、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五节 各项验收 四、竣工验收 9、质量结论: 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应为合格。 10、竣工验收鉴定书: 竣工验收鉴定书数量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工程主要参建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份数确定。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文设施工程。 第二条 竣工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三条 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进行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五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2)工程能正常运行。 (3)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4)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迁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征用已经完成。 (5)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 (6)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第六条 虽然上述规定的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属下列情况者仍可进行竣工验收: (1)个别单位工程尚未建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竣工验收时应给该单位工程留足投资,并作出完建的安排。 (2)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竣工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第七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根据投资渠道和工程规模确定由水利部或水利部授权流域机构、省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水文局主持。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提前28天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送达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并应在竣工验收会16天前将附录所列资料送达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各1套,“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格式见附录。 第九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项目法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同有关单位进行协商,拟定验收时间、地点及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等有关事宜,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条 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银行(贷款项目)、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投资方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但应列席竣工验收委员会会议,负责解答竣工验收委员的质疑。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 (1)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 (2)按现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3)审查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4)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5)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三条 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按照行业现行标准进行质量评定。 (2)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会一般工作程序: (1)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有关竣工验收会准备情况汇报,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2)召开大会。 1) 宣布竣工验收会议程; 2) 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名单; 3) 听取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4) 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5) 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3)检查工程; (4)召开竣工验收委员会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5)召开大会。 1) 宣读“竣工验收鉴定书”; 2) 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十五条 如果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竣工验收委员会可采取停止验收移交或部分验收等措施,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1,“竣工验收鉴定书”是工程移交的依据,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8天内,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的份数,应满足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责成有关单位妥善处理,项目法人应负责督促和检查遗留问题的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组)负责,竣工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竣工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竣工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签证中明确记载。
第二十一条 有关竣工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A4型,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可适当简化,但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水利部水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录1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略) 附录2 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2.1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2.2工程建设大事记 2.3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2.4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2.5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2.6工程运行管理准备工作报告 2.7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附录2 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2.1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2.1.1工程概况。 附录2 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2.1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2.1.1工程概况。 工程位置、工程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建设内容、可研及初设等文件的批复过程等。 2.1.2主要项目施工过程及重大问题处理。 主要项目以及重要临建设施的开工完工日期、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施工期防汛度汛、重大设计变更以及对工程建设有较大影响的事件等。 2.1.3项目管理。 (1)机构设置及工作情况。包括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地方政府等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机构设置及工作情况。 (2)主要项目招投标过程。
(3)工程概算与投资计划。主要反映批准概算与实际执行情况,年度计划安排、投资来源及完成情况,概算调整的主要原因。 (4)合同管理。主要反映工程所采用的合同类型、合同执行结果。 (5)材料及设备供应。主要反映三材和油料、电力及主要设备的供应方式,材料及设备供应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工程完成时是否做到工完料消。 (6)价款结算与资金筹措。包括项目法人筹资方式、资金筹措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合同价款的结算方法和特殊问题的处理情况、至竣工时有无工程款拖欠情况。 (7)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主要反映征地及移民安置能否满足建设进度要求、有无违反政策情况、批准征地与实际征地、有关征地手续办理情况、征地及移民安置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等。
2.1.4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工程质量控制标准、质量事故处理结果等。 2.1.5工程初期运用及效益。 施工期间工程运用和效益发挥情况,施工期间按规范要求对工程进行观测及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等。 2.1.6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已完工程移交情况,到验收时为止尚存在的遗留问题和处理意见。 2.1.7竣工决算。 列出竣工决算结论、批准设计与实际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主要材料消耗量对比、增减原因分析,以及竣工审计结论等。
2.1.8经验与建议。 2.1.9附件。 (1)项目法人的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 (2)立项、可研、初设批准文件及调整批准文件。 (3)历次验收鉴定书。 2.1.10主要图纸。 如规划图、工程位置图、工程布置图、主要建筑物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电气总图、设备总图等.
2.2工程建设大事记 主要记载从项目法人委托设计、报批立项直到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工程建设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有关批文、上级有关批示、设计重大变化、有关合同协议的签定、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会议、施工期度汛抢险及其他重要事件、主要项目的开工和完工情况、历次验收等情况。 工程建设大事记可单独成册,也可作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的附件。
2.3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2.3.1工程概况。 2.3.2工程投标。 投标过程,投标书编制原则等。 2.3.3施工总布置、总进度和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施工总体布置、施工总进度以及分阶段施工进度安排(附施工场地总布置图和施工总进度表),分析工程提前或推迟完成的原因,主要项目施工情况等。 2.3.4主要施工方法。 施工中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及应用于本工程的新技术设备、新方法和施工科研情况等。
2.3.5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及实施情况,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及处理,质量自检情况等。 2.3.6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 2.3.7价款结算与财务管理。 合同价与实际结算价的分析,盈亏的主要原因等。 2.3.8经验与建议。 2.3.9附件。 (1)施工管理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 (2)投标时计划投入的资金与施工实际投入资金情况表。 (3)工程施工管理大事记。
2.4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2.4.1工程概况。 2.4.2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2.4.3重大设计变更。 2.4.4设计文件质量管理。 2.4.5设计为工程建设服务。 2.4.6经验与建议。 2.4.7附件。 (1)设计机构设置和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 (2)重大设计变更与原设计对比。 (3)工程设计大事记。
2.5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2.5.1工程概况。 2.5.2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及监理制度的建立、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法和主要设备等。 2.5.3监理过程。主要叙述控制、管理、协调情况. 2.5.4监理效果。 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控制进行综合评价。 2.5.5经验与建议。 2.5.6附件。 (1)监理机构的设置与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 (2)工程建设监理大事记。
2.6工程运行管理准备工作报告 2.6.1工程概况。 2.6.2管理单位筹建及参与工程建设情况。 2.6.3工程初期运行情况。 是否达到设计标准,观测情况,已发挥的效益,及原因分析等。 2.6.4对工程建设的建议。 包括对设计、施工、项目法人的建议(从建设为管理创造条件出发提出建议)。 2.6.5运行管理。 包括人员培训情况,已接管工程运行维护情况,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如何发挥工程效益等。 2.6.6附件。 (1)运行管理机构设立的批文。 (2)机构设置情况和主要工作人员情况。 (3)规章制度目录。
2.7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2.7.1质量评定报告。 内容及格式见SL176-19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 2.7.2附件。 (1)有关该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人员情况表。 (2)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意见(书面材料)汇总。 2.8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报告 编制大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2.9出现的问题 2.9.1工程完成情况。 2.9.2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2.9.3验收组织准备情况。 2.9.4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第三部分 关于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工程 建设管理的探讨和尝试
关于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工程建设管理的探讨和尝试 项目法人组建 招标投标 建设监理 设计变更 质量和安全监督 项目验收 体会
项目划分 2011年辽宁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划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投标标段和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图纸,进行具体划分的。工程项目为三级: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
项目划分 1. 单位工程划分 单位工程划分为50个单位工程: (1)2011年辽宁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工程水文站改建工程分为37个单位工程(单位工程编码:1~36) (2)2011年辽宁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工程雨量、水位遥测系统及仪器设备采购工程分为14个单位工程(单位工程编码:37~50)。
项目划分 2. 分部工程划分 2011年辽宁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工程共计划分为207个分部工程: (1)2011年辽宁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工程水文站改建工程(单位工程编码:1~36)分为144个分部工程。 (2)2011年辽宁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工程雨量、水位遥测系统及仪器设备采购工程(单位工程编码:37~50)分为63个分部工程。 3. 单元工程划分 单元工程依据具体施工内容划分 ,共2833个单元工程。
谢 谢 大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