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单元 枪支、弹药的管理 周定平 教授
引导性案例 基层办案民警为什么没有佩带枪支? 枪支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标题 问题一 问题二
目 录 一 枪支的概念及鉴定 二 枪支弹药的分类 三 仿真枪的认定 四 枪支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五 枪支弹药的配备与配置 六 枪支弹药的日常管理 七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 八 违反枪支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1-1 枪支的概念
1-2 枪支的鉴定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公通字[2001]68号 (一)鉴定范围 1-2 枪支的鉴定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公通字[2001]68号 (一)鉴定范围 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枪刑事案件中需要鉴定涉案枪支、弹药性能的,适用本规定。 (二)鉴定机关 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一次。各地可委托公安机关现有刑事技术鉴定等部门开展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
(三)鉴定标准 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军用枪支、弹药,还是民用枪支、弹药,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凡是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包括私自制造、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四)鉴定程序 对枪支、弹药的鉴定需经过鉴定、复核两个步骤,并应由不同的鉴定人员分别进行。复核人应当按照鉴定操作流程的全过程进行复核,防止发生错误鉴定。鉴定完成后,应当制作《枪支、弹药鉴定书》。《枪支、弹药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应当准确、简明,同时应当标明鉴定人的身份并附有本人签名,加盖鉴定单位印章。《枪支、弹药鉴定书》应附检材、样本照片等附件。
(五)鉴定时限 一般的鉴定和复检应在15日内完成。疑难复杂的,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 扳机护圈 扳机 阻铁齿 枪管固定座 握把 导槽 击锤 弹匣卡笋
2 枪支弹药的分类 公安部关于规范涉案枪支弹药称谓的通知 制式枪支弹药 非制式枪支弹药 境外枪支弹药 仿真枪支 2 枪支弹药的分类 公安部关于规范涉案枪支弹药称谓的通知 制式枪支弹药 指按照国家标准、公安部或军队下达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军队批准定型,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弹药。 军用枪支弹药 警用枪支弹药 民用枪支弹药 非制式枪支弹药 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弹药 自制枪支 改制枪支 研制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产品 各类国产旧杂式枪支 自制弹药 境外枪支弹药 指国外企业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制造的各类枪支及其配用的弹药 能够确定生产国、品牌、种类的 不能确定生产国,但能确定品牌、种类的 不能确定生产国和品牌的 仿真枪支 指符合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标准》(公通字[2008]8号)的各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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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仿真枪的认定
3-1 国内仿真枪主要为两大类 外形、机构动作(击发功能)、性能都类似枪支的仿真枪,如BB弹枪。 3-1 国内仿真枪主要为两大类 外形、机构动作(击发功能)、性能都类似枪支的仿真枪,如BB弹枪。 第二类 外形仿真但不具备任何机构动作的仿真枪,如大多数塑料玩具枪、舞台剧用的道具枪等; 第一类
3-2 仿真枪的认定标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3-3 认定程序 仿真枪的认定工作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能够发射弹丸需要进行鉴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负责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参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从其所发射弹丸的能量进行鉴定是否属于枪支。 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仿真枪的认定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
3-4 关于彩弹枪 彩弹枪射击运动,是一项利用彩弹枪进行对抗射击的娱乐活动。目前彩弹枪正逐步向小口径化方向发展,所发射的彩弹也由软质向硬质转化,且初速越来越快,威力越来越大,近距离射击可对人体构成伤害。为加强对彩弹枪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彩弹枪的结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有关枪支定义规定的要件,且其发射彩弹时枪口动能平均值达到93焦耳,已超过国家军用标准规定的对人体致伤动能的标准(78焦耳)。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彩弹枪进行管理,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3-5 利用气瓶、弹簧、电机等形成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并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具备制式气枪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枪支,并按气枪进行管制处理。
3-6 关于催泪枪 韩国客商携带的能致人伤亡的催泪枪,属我国严格管制的枪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持有,不得私自携带入境和出境。韩国客商携带催泪枪入境,事先未经我有关部门批准,属非法携带入境和持有,应予以收缴。
3-7 “5米穿纸”玩具枪禁用 工艺仿真玩具虽不能以火药或压缩气体发射金属弹丸等物质,但外形酷似真枪,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从事犯罪活动,危害公共安全,应认定为仿真枪。
3-8 “手枪式”打火机列为仿真枪 虽不能以火药或压缩气体发射金属弹丸等物质,但外形酷似真枪,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从事犯罪活动,危害公共安全,应认定为仿真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根据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的通知》规定,禁止仿真武器进出境。
4 枪支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4-1 枪支管理的主要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4 枪支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4-1 枪支管理的主要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国务院《公务用枪配备办法》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条款
4-2 枪支管理的主管部门 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 4-2 枪支管理的主管部门 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4-3 枪支管理的范围 手枪。 冲锋枪。 突击步枪。 自动步枪。 狙击步枪。 防暴枪。 班用机枪。 4-3 枪支管理的范围 手枪。 冲锋枪。 突击步枪。 自动步枪。 狙击步枪。 防暴枪。 班用机枪。 指非执法、护卫等公务活动使用的,设计性能适用于体育运动、娱乐、狩猎及其他生产、生活使用的枪支。 指国家规定标准之外,禁止买卖和持有的其他各种类、性能和式样、规格的枪支,主要是一些非法研制和改变已定型的枪支,如钢珠枪、火枪、仿真枪等枪支。 公务用枪 非制式枪支 民用枪支
5-1 公务用枪的配备 (一)公务用枪配备的原则 5-1 公务用枪的配备 (一)公务用枪配备的原则 公务用枪配备的原则:在法定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公务用枪的配备范围只限于法定的国家执法机关中确有必要用枪的工作人员、涉及重要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专职护卫工作人员。
(二)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根据规定,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下列人员: 1、人民警察; 2、检察官; 3、沿海、沿边地区海关的缉私人员; 4、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人民警察包括: (1)各级公安机关以及铁路、民航、港航和林区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保、治安、刑侦、警卫、预审、技侦、文保、森保、缉毒、巡警队、乘警队、防暴队、交警公路巡逻队、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治安检查站、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2)各级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拘留、逮捕、预审、羁押、看守所、拘留所以及边境口岸站所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3)各级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监狱和劳动教养场所的狱政、狱侦、管理教育和警械保卫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4)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专门法院、专门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根据《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有下列人员: 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5-2 民用枪支的配置 根据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配置民用枪支: (一)射击运动单位 (二)营业性射击场 (三)狩猎场 5-2 民用枪支的配置 根据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配置民用枪支: (一)射击运动单位 (二)营业性射击场 (三)狩猎场 (四)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 (五)猎区的猎民、牧区的牧民 (六)部分山区、偏僻林区护林、护秋枪支
课 堂 讨 论 从永州零陵区法院法官被枪杀案件中看出当前枪支管理中存在哪些漏洞?
6-1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国家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 6-1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国家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 (一)定点制造、配售 (二)限额制造、配售 (三)严格制造、配售管理
定点制造、配售 1、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的审批: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公安部 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 2、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批准确定。
制造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 国家林业、体育 等有关主管部门 省级公安机关 统一编制民用枪支序号 公安部 民用枪支制造企业
6-2 配备、配置枪支的审批与发证 (一)配备公务用枪的审批与发证 合法持枪规定:人有持枪证、枪有枪证。 6-2 配备、配置枪支的审批与发证 (一)配备公务用枪的审批与发证 合法持枪规定:人有持枪证、枪有枪证。 实施持枪证、枪证制度(既对枪又对人的证件管理制度)持枪证、枪证均由省公安厅制发,报废的持枪证、枪证须交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1、枪证的审批与发证 枪证上的信息:证号、枪号、配备单位、枪型、发证机关、注意事项。 (办理枪证枪支必须先在刑侦部门进行枪弹痕迹建档,主要为侦查破案服务,防暴枪不建档)
公务用枪枪证的审批与核发 申请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配备公务用 枪审批登记表》 申请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公务用 枪枪证》 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枪证
2、持枪证的审批与发证 持枪人员需经资格审查、业务培训、实弹射击考核合格 持枪证上的信息:证号、姓名、单位、身份证号、本人签名、照片、发证机关 有效期:4年(以后修改后可能为10年) 办理枪证枪须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可配部门和人员资格)。
的审批与核发 符合资格的申请持枪人员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申请持枪 人员审批表》 《公务用 枪持枪证》 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
6-3 枪支弹药的购置 (一)公务用枪的购置 (二)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的购置 (三)猎枪弹具的购置 (四)发令枪的销售与购置
6-4 枪支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枪支管理责任制度 6-4 枪支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枪支管理责任制度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根据《枪支管理法》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枪支管理责任制度,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配枪单位最高行政领导为枪支管理第一责任人 ; 持枪人员要对所持枪支负责,严守枪支携带、使用的纪律,防止枪支丢失、被盗、被抢。
(二)教育学习、培训、考核制度 枪支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政治思想教育,枪支管理法律法规,枪支的构造、基本性能、使用方法、保管制度,实弹射击等内容。 培训之后,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对学习内容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持枪证》,方可配备枪支。
(三)枪支携带和使用制度(1) 1.枪支一经领取,必须检验确认枪支与《枪证》是否一致,确认枪支是否处在安全状态,确认枪支装具是否牢固可靠。 2.携带枪支外出时,必须随身携带本人的《持枪证》和所持枪支的《枪证》。未携带持枪证件或所带证件不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扣留枪支。
(三)枪支携带和使用制度(2) 3.手枪必须系上尼龙枪纲,装在专用的手枪套内,贴腰佩带。禁止将枪支直接插在腰带内或放在公文包、手提袋、衣裤口袋内以及挂、放在车上等方式离身携带。执行警卫和特殊侦察任务时,在确保枪支安全的情况下,可贴身灵活佩带。 4.根据所在环境条件,采取必要的防范枪支弹药丢失、被盗、被抢的措施。非执勤任务需要,佩带枪支在可以不暴露时,不得随意暴露。 5.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如禁止携枪进入北京;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携枪乘坐民航飞机等。已经携带的,可交给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单位代为保管,离开时取回。
(三)枪支携带和使用制度(3) 6.持枪人员禁止携带枪支饮酒、娱乐;不准携带枪支离职离岗学习、度假旅游,走亲访友、参观、疗养;不准携带枪支参加非警务活动;严禁将枪支弹药借给亲友玩耍。 7.不准携带枪支查赌查嫖(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除外);不准随意鸣枪和使用枪支恐吓、敲诈群众;处置群体性事件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携带枪支。 8.公务用枪配枪单位和持枪人员,不准出租、出借、转让、赠送枪支,不准买卖枪支弹药。
(三)枪支携带和使用制度(3) 9.所携带的枪支将要失控时,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恢复控制状态。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本人所在单位。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掩饰重要情节,从而为侦查破案造成困难或带来更大的危害。 10.属于配备公务用枪范围的工作人员,因执行任务需要使用枪支时,可借用公务用枪,但必须经枪支保管单位领导批准后,才可办理借用手续。公务用枪配备单位要建立、落实《使用枪支报告制度》,填写《使用枪支、警械情况登记簿》,详细记载枪支使用过程中丢失、损失、鸣枪、违反规定使用等情况,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认定。 11.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
(四)枪支的集中保管 枪支保管的三项基本要求是:集中保管,专人负责;领取登记,用毕清退;保管设施牢固可靠。
公务用枪的管理制度 8项制度: 《枪支管理责任制度》 《持枪人员资格审查制度》 《枪支携带、保管、使用制度》 《教育培训制度》 《枪支档案管理制度》 《枪支检查制度》 《枪支报废制度》 《涉枪案件、事故报告制度》;
6本台帐(登记薄): 《枪支、警械登记台帐》 《枪支、警械领用台帐》 《枪支、警械保养台帐》 《枪支、警械考核情况登记薄》 《学习贯彻上级指示情况登记薄》 《使用枪支、警械情况登记薄》
武器库(室)、枪弹保险柜设置规定 总要求: 1、三铁一器; 2、双人双锁; 3、24小时值守; 4、制度健全落实 。
(1)武器库(室)要避免临街设立,库(室)必须安装防盗门、铁栅窗。防盗门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铁栅窗钢筋直径不少于12毫米,栅杆间距不得超过10厘米。 (2)枪弹保险柜要不低于防盗保险柜国家标准(GB 10409—89)中A类防盗保险柜标准,重量小于340公斤时,要将枪弹保险柜固定在混凝土地面或墙壁上。 (3)武器库(室)、枪弹保险柜的库门、柜门必须安装双锁。钥匙分别由两人掌管(每人掌管一把锁的钥匙),其中一人为部门负责人,取用枪弹必须两人同时到场。
(4)武器库(室)要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和监控系统,报警装置和监控系统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与“110”联网。枪弹保险柜要安放在值班室,安放在其他安全可靠地方的要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并与值班室联通。 (5)武器库(室)要24小时设专人值守,既要保证武器库(室)安全,又要方便执行任务时及时领用枪支。必须随时保证一线执勤民警在执行巡逻、盘查、堵截、押解、搜查、缉捕、处置突发事件等勤务活动的需要。
(五)枪支的查验与报废 (六)枪支档案管理制度 (七)枪支的特别管制 (八)枪支的收缴和销毁 (九)枪支的运输 (十)枪支的入境与出境
6-5 民用枪支管理 (一)射击运动单位枪支管理 (二)营业性射击场所枪支管理 (三)猎枪、护林护秋枪支管理
6-6 枪支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一)枪支管理的信息化系统的构成 丢失枪支查询系统 (二)枪支管理的信息化系统的作用
引导案例 2010年1月12日16时20分,贵州省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坡贡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坡贡街上有人打架。坡贡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带领协勤王道胜赶到现场后,发现两名郭姓村民与另两名村民打架。民警在处警过程中造成村民郭永忠和郭永华被子弹击中死亡。
引导案例 2007年11月3日,广州珠江医院副教授尹方明与朋友在院门口聊天时,受到两名警察盘问,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尹方明要驾车离开,其中一名民警开枪打中他的心脏位置,其后抢救无效于早上7点多死亡。
7-1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概念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7-2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分工 1、资格审查和考核培训; 2、公务用枪的购置; 3、公务用枪的督查。
7-3 公安机关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对配枪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 a.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b.安全设施的建设情况 7-3 公安机关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对配枪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 a.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b.安全设施的建设情况 C.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 d .枪支配置、配备情况; e .持枪证件发放情况; f .持枪人员管理教育情况; g .枪支保管使用情况 。
7-4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 (一)条件: (1)符合《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酗酒习惯; (2)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 (3)熟悉《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 (4)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 (5)参加人民警察工作一年以上。已授衔 (6)依法持有公务用枪持枪证
(二)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有关规定 (1)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 (2)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所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必须与持枪证上的登记的内容相一致;
(3)不得在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的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途经上述区域、场所时,应将枪支寄存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办理寄存手续。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要及时受理枪支寄存,不得推诿,确保寄存枪支的安全;
(4)严禁携带枪支饮酒; (5)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6)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 (7)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 (8)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 (9)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
(10)不得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 (11)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报告; (12)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 (13)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乘坐民航飞机,进入北京市,执行警卫任务或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
(14)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省公安厅在1999年4月5日曾下发《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强化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中还规定:不准携带枪支查赌查嫖(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不准随意鸣枪和使用枪支恐吓、敲诈群众;处置群体事件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携带枪支等。
(三)收回枪支的情形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工人事部门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 (1)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 (2)丧失合法使用枪支资格或安全使用枪支能力的; (3)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4)其他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的情形。
(四)取消或暂时取消配枪资格的情形 (1)因刑事犯罪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 (2)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 (3)违反枪支保管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的; (4)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
7-5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 因执行公务需要使用公务用枪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借用公务用枪,并办理借用手续。 7-5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 因执行公务需要使用公务用枪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借用公务用枪,并办理借用手续。 使用枪支报告制度,使用枪支、警械情况登记,并遵守有关规定。
(一)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 根据规定,人民警察判明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3)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5)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6)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7)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8)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9)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11)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12)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13)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的、逃跑的; (14)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的、逃跑的;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二)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 (1)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的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2)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3)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
(4)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及易燃易爆场所; (5)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 (6)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 (7)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 (8)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 (9)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
(三)人民警察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1.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2.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枪支使用中还要注意,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二线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携带枪支。
课堂讨论 结合自己收集的案例,谈谈如何正确使用武器?
实行执行任务或训练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完成任务或训练完毕后交回的制度,并严格枪支领用登记手续。 7-6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保管 1、公务用枪集中保管。 实行执行任务或训练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完成任务或训练完毕后交回的制度,并严格枪支领用登记手续。 集中保管要求: (1)集中保管,专人负责; (2)领取登记,用毕清退; (3)保管设施牢固可靠。
城区派出所和市级以下公安机关的国保、经侦、治安、刑侦、监所、警卫等一线实战单位的公务用枪,原则上要实行集中保管,落实上班或执行任务时领用、下班或完成任务后交回的制度;各级公安机关非一线实战单位一律实行集中保管,实行执行任务或训练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完成任务或训练完毕后交回的制度,并严格枪支领用登记手续。所有公务用枪配备单位都要设立专门的枪、弹保管库(室)或保险柜,枪、弹要分库(室)或分柜存放,并实行双人双锁,落实24小时专人值守制度,保证随时领用。
2、公务用枪个人保管情形 在执行必须携带公务用枪的任务完成前,或上级指令必须携带公务用枪备勤的。 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配齐枪纲、枪套和枪锁安全防范装具。外出执行任务时需要携带枪支时,要人不离枪,枪不离身,严禁人枪分离。
对个人保管枪支的条件要从严掌握。以下两种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符合公安部规定的配枪条件的民警个人保管枪支:一是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的民警,在执行必须携带公务用枪的任务完成前,或上级指令必须携带公务用枪备勤的;二是县级公安机关所属的刑侦、经侦、治安、巡警、公路巡警等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一线实战部门和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地处农村、城镇和城郊结合部派出所的外勤民警的枪支。上述由个人保管的枪支,属县级公安机关的由县级公安局长审批,属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的由同级主管领导审批。
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 1、单位内部的检查 2、上级机关的检查 3、治安部门的检查 4、社会的监督检查
对配枪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2)安全设施的建设情况; (3)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 (4)枪支配置、配备情况; (5)持枪证件发放情况; (6)持枪人员管理教育情况; (7)枪支保管使用情况。
8 违反枪支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8-1-1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 (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枪支”,包括枪支散件。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8-1-2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8-1-2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8-1-3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8-1-4 丢失枪支不报案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8-1-4 丢失枪支不报案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8-1-5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8-1-5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复习思考题 1.简述枪支的含义和枪支管理的范围。 2.公务用枪配备的原则是什么?哪些单位和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3. 枪支的日常管理措施有哪些? 4. 配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什么条件?应履行哪些职责?
5. 公务用枪集中保管有什么要求? 6. 联系实际谈枪支携带、使用中应注意些什么问题? 7.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如何做好民用枪支的管理工作? 8. 试述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