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健保改革重點 暨 補充保險費扣繳實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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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改革重點 暨 補充保險費扣繳實務作業 二代健保改革重點 暨 補充保險費扣繳實務作業

大 綱 1 二代健保改革重點 補充保險費計算(含案例)與收繳 補充保險費之扣取、 繳納、申報作業 4 5

二代健保改革重點

二代健保改革之核心價值 品質 公平 效率 支付制度 資訊揭露 簡化作業 財源籌措 權責相符、擴大參與 以品質為導向 公開品質資訊 與財務報告 民眾 簡化作業 醫界 健保局 財源籌措 整併監理費協二會 擴大費基 計收補充保險費 公平 效率 衛生署 權責相符、擴大參與 收支連動 舉辦公民活動 增加付費者代表

強化財務收支連動機制 健保會 監理保險業務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 爭審會 監理會 費協會 整併 統合收支面 建立收支連動機制 (側重收入面) 醫療費用協定與分 配(側重支出面) 審議 保險爭議事項

提升政府之財務責任(1/2) 現制與二代健保之政府負擔差異比較 二代健保 現制健保 1. 分擔一般保險費: 6類14目比率同現制 新增之第4類第3目100%政府 補助(§10) 2.政府補助款及政府為雇主之負擔總經費: -不得低於整體保險費(不含其他法定收入)之36% (§3) 分擔一般保險費 -依6類14目不同比率 2. 99年政府負擔經費(含補助款及政府為雇主之負擔)為34%

政府補助款及政府為雇主之負擔總經費(§3) 提升政府之財務責任(2/2) 扣除法定收入之保險經費 過去累計之財務短絀,由政府分年編列預算填補(§102) 被保險人分擔 雇主分擔 政府補助款及政府為雇主之負擔總經費(§3) 政府雇主 ≧36% 政府分擔 例如:菸品健康捐、 公益彩券、滯納金 其他法定收入

擴大保險費費基 強化量能負擔精神 ~保險費費基~ 二代健保 現制健保 1.一般保險費:同現制。 2.補充保險費(§34、§31) 投保單位:「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 與「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 保險對象: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股利所得 利息所得 租金收入 1.經常性薪資為主 2.雇主:營利所得 3.專技人員:執行業 務所得

保險對象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範圍_1 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 單次給付金額未達一定金額者(未達5,000元) 獎金:全年累計未超過4個月的投保金額之部分 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 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例:自行執業之律師、會計師等) 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弱勢族群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扣繳辦法§4) 保險對象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範圍_2 NEW 弱勢族群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扣繳辦法§4) 兒童及少年(18歲以下) 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 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勞工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 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 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 10

免扣取補充保險費對象及項目_1 所得給付時,民眾如有下列證明文件,即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免扣取對象 免扣費項目 證明文件 無投保資格者 6項所得 (或收入) 皆免扣取 無投保資格者:主動告知後,由扣費義務人向健保局確認。 第5類被保險人(低收入戶)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有效低收入戶證明。 第2類被保險人 薪資所得 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執行業務收入 投保單位出具證明。 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免扣取補充保險費對象及項目_2 所得給付時,民眾如有下列證明文件,即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免扣取對象 免扣費項目 證明文件 兒童及少年(18歲以下) 兼職所得 單次 未達基本工資 身分證明文件 中低收入戶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有效中低收入戶證明。 中低收入老人、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社政機關開立之審核資格核定函 勞工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手冊及勞保繳費證明文件 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 學校之註冊單或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 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 有效期限內之經濟困難者證明文件

二代健保-保險對象保費計算 二代保費 = 一般保費 + 補充保費 一般保費 補充保費 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1+依附眷屬人數) 計費眷屬人數最多3口 補充保費 補充保險費費基×補充保險費之費率(2%) 被保險人及眷屬各自依其其他所得計算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計收方式 ~保險對象~ 計收補充保險費之方式(§31) 費率:第一年 2% 自第二年起,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33) 就源扣取: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 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利息所得單次給付未達新臺 幣20,000元者,得於次年1月31日之前,依規定格式造 冊,彙送保險人,由保險人向保險對象收取。(扣繳辦法 §4) 被保險人及眷屬各自依其其他所得計算補充保險費 NEW 補充保險費費基 × 費率(2%) 14

二代健保-投保單位計算 雇主(投保單位)保費計算 二代保費= 一般保費 + 補充保費 一般保費 補充保費 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1+平均眷口數) 補充保費 (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補充保費之費率(2%) 補充保險費收取方式-雇主自行計算後按月繳納 不設上、下限 按月與一般保險費合併繳納

增加「受刑人」為保險對象 二代健保 一代健保 增列受刑人為第4類第 3目,共為6類15目,並以法務部及國防部指定之單位作為投保單位。(§10、15) 受刑人保險費,由法務部及國防部全額補助。( §27) 醫療給付有限制:就醫時間與處所之限制,及戒護、轉診、保險醫療提供方式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訂之( §40II) 一代健保 受刑人不參加 全民健保 參考: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草案 16

增訂眷屬遭受家暴之加保方式 二代健保 家庭暴力 被保險人 家庭暴力 當被保險人之眷屬,遭受被保險人家庭暴力時,可不必隨同辦理投保及退保,可改依附其他次親等的被保險人投保,若無其他被保險人可依附投保,也可以自行以被保險人身分加保。 Click to add Text 眷屬 持有保護令或出示警政、社政機關介入處理及其他經保險人認定證明文件之家庭暴力被害人。 依附加害者以外之直系親屬投保 17

公平規定久居海外 或新住民之投保條件 ~投保資格~ 二代健保 現制健保 1.設有戶籍滿6個月,或領有 居留證件且在臺居留滿6個月 ,始得加保。 2.不受6個月限制之例外: (1)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A.最近2年內曾有加保紀錄 者 B.在臺出生之新生兒 C.政府駐外人員及其眷屬 (2)受雇者 1.設有戶籍滿4個月,或領 有居留證件且在臺居留滿 4個月,始得加保。 2.不受4個月限制之例外: (1)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A.曾有加保紀錄者 B.被保險人在臺出生之 新生兒

公平改善權利義務不對等現況 目前輿論認為不公平現象  曾有加保紀錄而久居國外者,返國時馬上就可以投保,造成「平時不繳保費, 有病回國就醫」之不公平現象。 二代健保改革 增訂限制「二年內」曾有加保紀錄者,返國方可立即加保,以適度保障留學生及海外工作者之就醫權益,並解決上開不合理現象之情形。 加保等待期延長為六個月。

保險對象得辦理停保及復保 得辦理停保之情況:(施行細則37條) 失蹤未滿6個月者。 由家人代填停保申請表者,自失蹤當月起停保。 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但曾辦理出國停保,返國復保後應屆滿3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 出國前寄送停保申請表者,自出國當月起停保;出國後辦理者,自停保申請表寄達當月起停保。 出國未滿6個月即提前返國者,應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施行細則39條)

返國復保後再次申請停保案例說明 背景說明: 李醫師於102年8月28日出國停保,103年5月1日返國探 望家人2週,預計103年5月15日再次出國。 返國復保屆滿3個月後,才能申請出國停保: 李醫師回國後應向服務單位申請103年5月1日返國 復保,其服務單位應向李醫師預收103年5-7月的健保 費,並同時申報李醫師103年8月1日出國停保。 103.5.15再次出國 103.8.1停保生效日 返國復保屆滿3個月 102.8.28停保 103.5.1返國 103.5-7月要繳納健保費 申請復保

101年11月至102年4月的健保費要繳健保費,其中102年1月至4月為補繳 出國未超過6個月註銷停保案例說明 背景說明: 赴澳洲打工的陳小姐於101年11月10日出國,102年1月15日才由家人代 辦停保,其後奉澳洲公司指派於102年4月回臺灣參與資訊展活動。 出國期間未滿6個月,應註銷停保補收保費: 102年4月10日抵臺的陳小姐向公所申請返國復保,因先前出國日期為 101年11月10日,於境外停留時間未滿6個月,因此健保局遂註銷陳小姐 的出國停保,陳小姐101年11月至12月原本已請家人代繳保費,至於102 年1月至4月的健保費,陳小姐必須補繳。 102.4.10返國 101.11.10出國 102.1.15停保 11.12月保費已繳 境外停留時間為5個月 101年11月至102年4月的健保費要繳健保費,其中102年1月至4月為補繳 102.4.10申請復保 境外停留時間未滿6個月,註銷停保

弱勢保障更周全(1/2) 保險對象未繳清保險費、滯納金部分負擔時 保險人經查證及輔導後,得對有能力繳納但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暫停給付,但經核定得分期繳納或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受保護期間,不在此限(§37、 §50)。 弱勢民眾 安心就醫方案: 協助18歲以下弱勢兒少、近貧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受補助者。 孕婦不鎖卡方案: 對所有懷孕婦女,確認懷孕後一年內一律均不鎖卡,以便其能安心就醫、產前檢查及分娩。

弱勢保障更周全(2/2) 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同現制,但居家照護部分負擔從10%調降為5%。 重大傷病、分娩及山地離島地區就醫可免部分負擔;另新增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接受門(急)診或居家照護服務,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得予減免20%。

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 過度使用醫療,將輔導就醫 對於多次重複就醫、過度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將進行輔導與就醫協助,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 就醫輔導 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

公開醫療品質資訊(1/2) 保險人(健保局)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 與本保險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 保險人(健保局)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 與本保險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 特約醫院之保險病床設置比率及保險病床數 特約醫院應每日公布保險病床使用情形 健保局應每月公布各特約醫院之保險病床設置 比率,並每季查核 未逹比率者,不足數每床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保險人(健保局)並應令其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公開醫療品質資訊(2/2) 健保局網站公開醫療品質資訊 (網址:ttp://www.nhi.gov.tw)

公布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財務報告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年領取之保險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期限內向保險人提報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有關之財務報告,保險人(健保局)並應公開之。 財務報告包括各項報表: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醫務收入明細表、醫務成本明細表。

新型特材差額負擔,免全額自付 實施差額負擔,選用未納入完全給付之特殊材料 ,民眾無須全額自付 約6~10萬元 實施差額負擔,選用未納入完全給付之特殊材料 ,民眾無須全額自付 新特材成本較高,若一概不予給付,將增加民眾負擔。而實施差額負擔,民眾只需負擔其差額部分,增加民眾就醫選擇。 差額負擔之品項及其實施之時間,由全民健保會討論,衛生署核定後公告實施。 實施前 實施後 以血管支架為例 民眾 全額 自付 民眾 負擔 4萬元至差額上限 約6~10萬元 健保 給付 *19940元 *以未塗藥支架為給付上限。

詐領健保,加重罰鍰 訂定醫事機構不予特約之條件及違約處理之相關辦法。 對詐領保險給付及醫療費用者,加重處罰 將現行依詐領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之額度,提高為二至二十倍。 得視違規情節輕重,對違規特約院所,於一定期間不予特約或永不特約。

補充保險費 計算(含案例)與收繳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 相關法條說明 第2條第3項: 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第34條: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 相關法條說明 第2條第3項: 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事業單位--負責人;機關團體--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 第34條: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 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時,應按其 差額及其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其 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第31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 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 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 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台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 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扣收補充保險費所得稅代號 單位如有給付民眾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即為補充保險費的扣費 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彙繳健保局。 項 目 說 明 所得稅代號 1.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給付所屬被保險人的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且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50 2.兼職薪資所得 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 3.執行業務收入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9A 9B 4.股利所得 公司給付股東的股利總額(包括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 54 5.利息所得 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5A、5B、5C、 52 6.租金收入 機關、團體、公司等,給付給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51 P.S: 前項所得及收入,以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劵為限。如為外國貨幣, 兌換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辦法第3條)。 33 33

補充保險費-累計獎金計算方式 計算公式:補充保險費=獎金之費基×費率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 =(給付時當年度累計獎金金額-給付時投保金額×4)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當次發放獎金時, 以當次發放獎金×費率 =補充保險費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當次發放獎金時, 以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費率 註:單次給付獎金之費基超過新台幣1,000萬元,以1,000萬元計算。

累計獎金計算方式簡易圖 E C 取小值(E or C) * 2% =補充保險費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 (給付時當年度累計獎金金額-給付時投保金額×4) 當次發放獎金 E C 取小值(E or C) * 2% =補充保險費   35

補充保險費-獎金案例(1/3) 獎金-案例1(獎金未超過投保金額4倍) 王先生為一般上班族,投保金額31,8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 說明:102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如下表: 給付 日期 獎金 項目 當月 投保金額 (A) 4倍投保金額 (B=Ax4) 單次給付 獎金金額 (C) 累計獎金金額 (D)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 (E=D-B) 補充保險費費基(F) (C、E 取小值) 補充保險費金額(G=F×2%) 102/2/15 年終獎金 31,800 127,200 100,000 註:1.補充保險費費基(F):以C、E取小值說明:以單次給付獎金金額(C) 與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E)比較,以較小之金額為獎金的費基。 2.補充保險費費率以2%計算。

補充保險費-獎金案例(2/3) 獎金-案例 2(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 陳先生為上班族,投保金額31,8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紅利獎金5萬元。 說 明:102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102年6月15日領取紅利獎金5萬元,累計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為22,800元,應扣取補充保險費456元,如下表: 給付 日期 獎金 項目 當月 投保金額 (A) 4倍投保 金額 (B=Ax4) 單次給付 獎金金額 (C) 累計獎金 (D)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 (E=D-B) 補充保險費費基(F) (C、E 取小值) 補充保險費金額(G=F×2%) 102/2/15 年終獎金 31,800 127,200 100,000 102/6/15 紅利獎金 50,000 150,000 22,800 456 註:1.補充保險費費基(F):以C、E取小值說明:以單次給付獎金金額(C) 與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E)比較,以較小之金額為獎金的費基。 2.補充保險費費率以2%計算。

補充保險費-獎金案例(3/3) 獎金-案例 3(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 林小姐為證券公司受僱業務員,年度內投保金額、領取獎金及應繳補充保險費,如下表: 給付 日期 獎金 項目 當月 投保金額 (A) 4倍投保 金額 (B=A×4) 單次給付獎金金額 (C) 累計獎金 金額 (D)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 (E=D-B) 補充保險費 費基(F) (C、E 取小值) 補充保險費金額(G=F×2%) 102/02/01 年終獎金 21,000 84,000 100,000 16,000 320 102/06/05 端午獎金 24,000 96,000 10,000 110,000 14,000 200 102/08/05 中秋獎金 5,000 115,000 19,000 100 註:1.補充保險費費基(F):以C、E取小值說明:以單次給付獎金金額(C) 與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E)比較,以較小之金額為獎金的費基。 2.補充保險費費率以2%計算。

補充保險費-兼職所得案例(1/2) 案例: 林教授於大學任教,獲邀至遠見公司演講,演講結束後,遠見公司給付演講酬勞(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0)20,000元,應繳納多少補充保險費? 說明: 林教授係以第1類被保險人身分在大學加保,其於非投保單位取得的薪資所得,應扣取補充保險費400元 (補充保險費= $20,000 × 2% = $400)。

補充保險費-兼職所得案例(2/2) 案例: 陳先生是藍海公司之董事,赴該公司開會獲得車馬費5,000元(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0),應繳納多少補充保險費? 說明: 董事會的成員非公司的受僱員工,因此陳先生在非投保單位取得的薪資所得,應扣取補充保險費100元 (補充保險費= $5,000 × 2% = $100)。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1/3) 案例:王醫師在健康醫院受僱並加保,每月薪資所得 20 萬元, 王醫師另在美麗診所看診,每月領到執行業務收入 5 萬 元。 說明:美麗診所於給付王醫師執行業務收入所得時, 應扣取2%補充保險費。 50,000元 x 2%= 1,000元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2/3) 案例: 吳醫師受僱於醫院,每月收入為10萬元,另外投稿發表文章,稿費報酬3萬元。 說明: 吳醫師為受僱醫師,依健保法第20條規定,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另外有執行業務收入(稿費)3萬元,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600元(30,000×2%=600)。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3/3) 案例:張醫師自行開設張內兒科診所,並以專技人員身分加保,與同學李大同聯合開設李內科診所,每週至該診所服務2次,每月領取執行業務收入3萬元。另於102年2月1日受邀到長庚醫學院講課1次2小時,領取鐘點費(所得稅格式代號50)6,000元。。 說明: ● 李內科診所每月給付張醫師執行業務收入時,不需扣取 補充保險費(因張醫師於張內兒科診所已經以執行業務所 得,計算一般保險費之投保金額,如有執行業務收入, 不再重複扣繳補充保險費) 。 ●長庚醫學院於給付張醫師鐘點費時(屬非屬投保單位給付 之薪資所得),應扣取2%補充保險費120元(6,000元X 2%)。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 於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為同一次給付,扣費義務人應於撥付現金股利時,從中一併扣取當次給付所有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 無現金股利或現金股利不足以扣取時,扣費義務人應通知保險對象,由保險人於次年收取。 應補繳之金額,或可扣抵稅額變動致有需補繳或退費情事,扣費義務人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之格式造冊,彙送保險人辦理收取或退費之作業。 因可扣抵稅額變動,或股票股利因現金不足扣取,致應退補繳者,如其單次金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元,得免退補。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股東) 案例: 周先生是台塑公司的股東,台塑公司在103年8月發給 周先生1萬元的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 周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說明: 台塑公司在發給周先生1萬元的股利時,即須按2%的 補充保險費率,扣取200元的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1萬元 x 2% = 200元)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雇主) 案例: 說明: 1. 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郭先生的補充保險費可於扣除 郭先生是豪大公司股東及負責人,自公司成立以來,郭先生皆以豪大 公司雇主身分加保,102年郭先生皆以18萬2千元投保全民健保。103年 8月公司發給郭先生500萬元的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郭 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說明: 1. 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郭先生的補充保險費可於扣除 102年投保金額總額後,按費率2%計算。 2.算式: (1) 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 18萬2千元 x 12個月 = 218萬4千元 (2) 應計算補充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500萬元-218萬4千元= 281萬6千元 (3) 補充保險費= 281萬6千元 x 2% = 5萬6320元

利息所得扣取方式 NEW 利息單次給付未達新臺幣20,000元者(即5,000元~19,999元),得於次年1月31日之前,依規定格式造冊,彙整送保險人,由保險人向保險對象收取 (仍是單筆計算,並未歸戶) 利息單次給付新臺幣20,000元以上者,由扣費義務人就源扣取,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補充保險費-利息收入(多筆存款) 傅先生在幸福銀行有多筆定存,其中三筆均在102年6月20日到期,利息分別為3,500元、5,500元及25,000元,幸福銀行如何扣取傅先生的補充保險費。 說 明: 不同存單之利息,分別計算補充保險費。 單次給付金額未達5,000元不扣取補充保險費 利息5,500元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110元,暫不扣取,另於103年由健保局開單向保險對象收取。 利息25,000元就源扣繳補充保險費=25,000×2%=500元  

租金收入-扣取補充保險費的情形 出租人 承租人 是否扣取 補充保險費 第1類至第4類及 第6類保險對象 個人 否 機關、機構、團體、 學校、事業、 破產財團、 執行業務者、 是 個人、機關、機構、團體、學校、事業、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案例(1/2) 案例: 里長伯將房子租給正正企業社當廠房,月租10萬元, 雙方約定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分別給付半年租金, 里長伯的補充保險費要如何扣繳? 說明: 正正企業社在1月1日及7月1日付租金給里長伯時,就要 先扣除1萬2千元的補充保險費後,再繳交租金給里長伯 補充保險費=(10萬元/月 x 6個月 x 2% = 1萬2千元)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案例(2/2) 案例:以非即期支票給付租金費用 優良公司向高先生租了二個停車位,月租1萬元, 約定每月15日給付租金。 優良公司於102年1月1日開立12張非即期支票交付 給高先生,優良公司要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說明: 1.補充保險費=10,000元 x 2%=200元。 優良公司開立的每張支票,票面金額應為 扣除補充保險費後的金額,即9,800元。 2.繳納時點:每張支票發票日的次月底前。

投保單位(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 二代健保 現制健保 1.一般保險費: 同現制 2.補充保險費: 健保局 開單 二代健保 現制健保 1.一般保險費: 同現制 2.補充保險費: (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 額-其受雇者之投保金額 總額)×補充保險費率(2%) 受雇者保險費(投保金額×費率)×60%×(1+0.7) 自行 計算 健保局 開單 註:0.7為平均眷口數 薪資所得總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認定為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所得稅格式代號50)

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收繳案例(1/2) 案例1 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未超過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案例1:慶宏公司僱用100名員工,支付102年1月支付相關人員薪資所得總額為299萬元, 102年1月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為300萬元, 說 明: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未超過受僱者當月 投保金額總額,所以無需扣繳補充保險費。

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收繳案例(2/2) 案例2 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超過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案例2:華冠公司僱用200名員工, 102年1月支付相關人員薪資所得總額為500萬元, 102年1月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為420萬元,所以應於支付的次月底前(102年2月底)向保險人繳納補充保險費16,000元。 說 明:補充保險費=(5,000,000-4,200,000) × 2% = 16,000元

補充保險費之扣取、 繳納、申報作業

補充保險費扣取方式 扣取時點: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但利息單次給付未達新臺幣20,000元者,得於次年1月31日之前,依規定格式造冊,彙整送保險人,由健保局向保險對象收取)。 繳納時點: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得寬限15日。 逾期滯納金:寬限期滿仍未繳納,則自寬限期 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 1日加徵應納費額0.1% 之滯納金,滯納金總額最高為應納費額15%。 §第35條第2項:保險費及滯納金,投保單位或扣費義務人應繳納之日起,逾30日未繳納時,得移送行政執行。 起扣點:單次給付達5,000元者,全額計補充保險費。 上 限: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以1,000萬元計算。

確認免扣取身分之作業原則 扣費義務人應以受領給付者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辦 理扣(免)繳作業。 (扣繳辦法§5 & §9) 扣費義務人應以受領給付者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辦 理扣(免)繳作業。 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身分證明,扣費義務人於必要時 得向保險人查詢確認,作為免扣取之依據。 透過保險人查詢管道確認之免扣取身分,自查詢確認 之日起二個月內有效。 扣費義務人依前述查詢管道所提供之資料,在效期內 據以辦理補充保費扣取作業,致有少扣之情事者,免 予補足、追償。

免扣取身分之查詢管道 網路查詢 媒體交換查詢(建議60,000筆以上) 連結至健保局網站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使用電子憑證進 入憑證專區,進行單筆線上查詢或上傳檔案批次查詢(限 60,000筆以內)。 媒體交換查詢(建議60,000筆以上) 查詢資料產製光碟,送健保局進行查詢。 58

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 健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nhi.gov.tw 目前尚未開放連結

繳款書列印管道 連結健保局網站之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自行列印或郵寄申請 提供線上列印或郵寄申請 提供單筆列印或合併列印(含不同所得類別或不同給付年月或總分支機構合併等) 下載補充保險費電子申報系統(單機版軟體)自行列印 可連結至健保局網站之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下載 僅提供簡單繳款書列印功能,無合併列印功能 電話或臨櫃服務 倘無法透過前揭管道列印繳款書,亦可電洽或親赴健保局各分區業 務組申請列印。 若無印表機,亦可將繳款書檔案儲存於隨身碟(USB)至便利商店(統 一、全家)列印繳款書並繳款(須自付列印費2元及手續費3元)。 60

繳費管道 金融機構臨櫃繳費 便利商店繳費(自付手續費3元) 自動櫃員機(ATM)繳費(跨行者需自付手續費)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華南商業銀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臺灣土地銀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中華郵政公司 日盛商業銀行 彰化商業銀行 臺灣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 高雄銀行 合作金庫銀行 安泰商業銀行 玉山銀行 說明:經上列金融機構轉委託之其他銀行、農漁會及信用合作社,亦受理代收(繳)保險費。 便利商店繳費(自付手續費3元) 自動櫃員機(ATM)繳費(跨行者需自付手續費) 網際網路繳費(需有讀卡機設備,且自付手續費) 約定委託取款轉帳繳費 61

扣費明細申報時點 (扣繳辦法§10) 年度申報 扣費義務人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扣取之補充保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彙報保險人。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費明細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按月申報(選擇) 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填報扣費明細,並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保險人者,得免於每年1月31日前再向保險人彙報。 62

扣費明細申報內容 受領給付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號)、給付日期、給付所得類別、給付金額、扣費額等,依規定格式詳實填列。

扣費明細申報方式 網路申報 媒體申報(建議60,000筆以上) 人工書面申報 連結至健保局網站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使用電子憑證進入憑證專區,上傳申報檔案(限60,000筆以內),辦理申報。完成網路申報者,可透過網路憑證專區進行申報結果查詢。 媒體申報(建議60,000筆以上) 扣費明細資料檔案轉錄製光碟,連同申報書,送健保局分區業務 組辦理申報。 人工書面申報 檢附申報書以及明細清單,送至健保局分區業務組辦理申報。 64

提供扣費證明 保險對象如有需要扣費證明,得向扣費 義務人索取。 保險對象自扣費之次年4月1日起,可向保 險人索取繳費證明。 保險對象自扣費之次年4月1日起,可向保 險人索取繳費證明。 保險對象於每年綜所稅申報期間,亦可向 稅捐稽徵單位下載或列印健保費資料。 65

補充保險費之溢(短)扣處理

溢扣之處理規定 (扣繳辦法§9) 扣費義務人對於補充保險費如有溢扣,應退還保險對象。 股利所得補充保險費因可扣抵稅額變動致有需退費情事, 扣費義務人應於次年一月底前,依規定之格式造冊,彙 送保險人辦理退費作業。 扣費義務人退還保險對象之溢扣款,若為已繳納保險人, 可向保險人申請退還或就其應扣繳保險費內留抵之。 扣取日之次月起六個月內,保險對象得向扣費義務人申 請退還,逾期得改向保險人申請退費。但扣費義務人如 已向保險人申報扣費明細,並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保險 人者,保險對象得逕向保險人申請退還。 67

短扣之處理規定1/2 (扣繳辦法§ 9) 扣費義務人對於補充保險費,如有少扣,應予補足, 並得於事後向保險對象追償。但依據第五條向保險 人查詢確認資料,致有少扣之情事者,免予補足、 追償。 無現金股利或現金股利不足以扣取時,扣費義務人 應通知保險對象,由保險人於次年收取。 前項應補繳金額,或可扣抵稅額變動致有需補繳情 事,扣費義務人應於次年一月底前,依規定之格式 造冊,彙送保險人辦理收取作業。 68

短扣之處理規定2/2 股利所得若因可扣抵稅額變動,或股票 股利因現金不足扣取,致應補繳者,如 其單次金額未達新臺幣100元,得免補 繳。(扣繳辦法§ 9) 利息所得單次給付金額達五千元但未達二 萬元者,扣費義務人若於給付時未扣取補 充保險費,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前, 依照規定格式造冊,彙送給保險人,由保 險人逕向保險對象收取。(扣繳辦法§ 4) 69

補充說明-補充保險費憑證專區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網路版 個人申辦及服務查詢 個人查詢補充保險費免扣繳作業 (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 投保單位及扣費單位申辦服務及查詢 軟體下載(不需憑證登入) 補充保險費繳款書列印或郵寄申請 (不需憑證登入) 使用單位憑證專區(需使用單位憑證登入或被指派為管理者或代理人之自然人憑證登入)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單機版 提供單位管理補充保費,包含儲存、計算、上傳媒體檔、詢上傳結果、列印繳款單 自動版本更新機制 執行時先檢查是否需更新 登入方式 單位憑證登入 帳號/密碼登入 不須登入-列印繳款單 作業

健保諮詢服務專線 0800-030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