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制度 (簡 報) 民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委員 劉昊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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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制度 (簡 報) 民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委員 劉昊洲

公務人員保障制度 一、前言 保是保護、維護之意;障是屏障、遮蔽之意。 保障就是建立一道圍牆或一套制度,藉以保護 相關人員的安全及其他權益。 1.保障的意義 保是保護、維護之意;障是屏障、遮蔽之意。 保障就是建立一道圍牆或一套制度,藉以保護 相關人員的安全及其他權益。 2.公務人員保障的意義:保障公務人員應有的合 法權利。 3.公務人員保障的重要性: a.保障人員相關權利 b.促進機關依法行政 c.健全公務人員制度

二、公務人員保障的層次 1.立法規範:公務人員的重要權利與義務,均應以 法律明確、清楚的規定,俾資遵循,且符法律保 留原則。 2.執行實務: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應確實、依法為 之,不可侵犯公務人員合法權利。 3.準司法救濟:如認權利受損,即可依法提起復 審、申訴或再申訴,予以救濟。 ◎司法救濟:如不服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尚可向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已屬司法救濟,非屬保障 法範疇。

三、公務人員保障的架構 × 權力 × 人民權利 × 特權 × 權力 × 人民權利 × 特權 經濟的權利 實體權利 公務人員權利 非經濟的權利 非經濟的權利 復審 申訴、再申訴 程序權利 救濟的權利

四、公務人員保障的沿革 1.未有救濟時期: 民國73年以前,在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支配下,公務人員權 益縱使被侵犯,仍不能尋求行政救濟,只能循行政組織體系 向上級機關申訴。 2.訴願救濟時期: 自民國73年5月司法院釋字第187號解釋起,隨著個案解釋, 已可逐步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主要包括身分權、 因身分而來的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及其他重要權利三類。 3.復審救濟時期: 民國85年公務人員保障法制定公布,保訓會成立,強調公法 上職務關係,改依復審、再復審、行政訴訟程序提起救濟。 另建構申訴、再申訴制度。 4.精進救濟時期: 民國92年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公布,由35條大幅增加為104 條;配合訴願、行政訴訟新制,修正為復審一級制,並增設 調處及再審議等措施,完善整體救濟制度。

五、公務人員保障的對象 1.適用對象:常任文官 2.準用對象: 僱用或留用人員。 a.公立學校舊制職員。 b.私校改制留用職員。 c.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 d.依法派用、聘用、聘任、 僱用或留用人員。 e.考試錄取佔缺訓練人員。 民選首長 政務人員 輔助人力 常任文官 輔助人力 輔助人力

經濟部所屬生產事業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 交通部所屬交通運輸事業 7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指依法律 ◎公營事業有三類: ◎只有交通運輸事業人員之任用有法律依據,即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之依據,故能準用保障法規定,其他兩類人員不能準用。 ◎僱用人員即約僱人員,目前進用的依據是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只是行政命令,並非法律,故不能準用。 7

六、公務人員的實體權利 1.公務人員身分權的保障。 2.基於身分之請求權的保障。 3.停職事由消滅或經撤銷時復職的保障。 4.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任職的保障。 5.官等職等的保障。 6.俸給的保障。 7.不受違反行政法律之命令的保障。 8.提供必要機具設備、良好工作環境及執行職務安全的 保障。 9.因公涉訟輔助的保障。 10.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之補償及墊支費用償還的保 障。

停職的結果有三:撤免職、復職、視為辭職。 ◎公務人員身分權的保障 a.資格、身分與職務三者意義相近,其實不同。 b.公務人員身分消滅的五種情況: 辭職、資遣、退休、死亡撫卹、撤免職。 c.公務人員的身分非依法律不得剝奪。 ◎停職只是暫時停止職務的執行,非終局處分。 停職的結果有三:撤免職、復職、視為辭職。 ◎官等職等的保障是保障經銓敍審定的資格,而非所佔的職務。 9

加給又分為專業及技術加給、地域加給與職務加給三種。 ◎俸給指本俸、年功俸與加給; 加給又分為專業及技術加給、地域加給與職務加給三種。 ◎長官的違法命令有兩種, 一是違反刑事法律,一是違反行政法律; 僅違反行政法律之命令,始有本法之適用。 ◎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係指加班,通常不包括值班。 加班之補償有四:加班費、補休假、獎勵、其他補償。 10

七、復審程序的相關規定 1.復審標的:違法或顯然不當的行政處分。 2.復審人:現職人員、非現職人員、公務人員遺族關於 原公務人員身分,及復審期間死亡而得繼受其權益之 人。 3.受理機關: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 4.復審期間:應於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且以原處分機關收受日期認定之。 5.復審決定期間:保訓會應自收受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之次日起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並通知 復審人。 6.請求救濟措施:對復審決定如有不服,得於決定書送 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2.申訴人、再申訴人:現職人員、非現職人員及申訴、 再申訴期間死亡而得繼受其權益之人。 3.受理機關:申訴向服務機關提出,不服申訴函復,再 八、申訴、再申訴的相關規定 1.申訴、再申訴標的:不當的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 之處置。 2.申訴人、再申訴人:現職人員、非現職人員及申訴、 再申訴期間死亡而得繼受其權益之人。 3.受理機關:申訴向服務機關提出,不服申訴函復,再 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4.申訴、再申訴期間: a.自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提 起申訴。 b.自收到申訴函復之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5.申訴、再申訴處理期間: a.服務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30日內詳備理由函復,必 要時得延長20日,並通知申訴人。 b.保訓會應自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 長1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

九、保障事件決定的效力 1.就個案有拘束相關機關的效力。 2.原機關應於限期內將處理情形回復。 3.未依期限回復者移送監察院審查或課處 罰鍰。

十、結語 1.沒有救濟的權利,只是恩賜、酬賞而 已,不是真正的權利。 2.瞭解保障法相關規定,有助於維護自 己的權益。

感 謝 聆 聽 敬 請 指 教 祝 福 各 位 健 康 平 安 心 想 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