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預算執行規範介紹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何視察蓓 地方歲計人員研習班第17期 10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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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預算執行規範介紹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何視察蓓 地方歲計人員研習班第17期 102年3月

課程大綱 壹、101年度起追加預算監督機制說明 貳、102年度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修正重點說明 參、102年度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修正重點說明 肆、案例分享

壹之1、102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6點規定增訂說明 訂定背景: 監察院就原○○縣改制前所轄鄉(鎮、市)99年度辦理追加預算規模及次數,較其93至97年間長期趨勢分析結果,存有違法寬濫追加預算等情事。 於100年9月1日約詢本總處,雖經答復以,所詢情事係發生於縣市改制之非常時期,屬特殊個案,並非常態,且渠等追加預算案既經其立法機關審議通過,仍宜尊重地方自治權責。 惟該院仍於100年10月7日糾正本總處略以,長期坐視中央與地方政府預算間之重大差異,致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追加預算雖係準用預算法規定,卻產生諸多扞挌及違法寬濫等情事,核有違失。 經本總處通盤研析後,爰於100年11月17日函報行政院轉復監察院略以,將於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以下簡稱籌編原則)內,增訂地方政府辦理追加預算專屬規範,俾為其遵循依據。

壹之1、102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6點規定增訂說明(續) 訂定法源: 地方制度法第71條第1項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5條之1第1項規定略以,地方政府年度追加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及共同性費用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訂定之籌編原則辦理。 依上開規定,因預算法第79條已就各機關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訂有明確規範,爰歷來各地方政府辦理追加預算,依同法第96條規定,於地方政府預算法未制定前,係準用該法之規定。 惟前述所稱「準用」,係指就某事項所定之法規,於性質不相抵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因預算法係就中央政府預算之籌編及執行等予以規範,非屬地方專屬法規,而地方政府於業務職掌、組織層級、預算規模與制度等,與中央政府不盡相同(如上級政府補助收入、墊付款),難免因此衍生個案準用上解讀不一之情形。 為解決上述差異所衍生之問題,並避免寬濫,復考量增(修)訂法律恐曠日費時,爰依上開法規之立法意旨及授權,於預算法第79條規定同基礎上,就地方與中央性質差異部分予以明確法源,於籌編原則內,另訂地方政府優先適用之法源,期能達成監察院對地方追加預算之法制化及財政紀律之要求。 一、四光(錢花光、債、人、地)

壹之1、102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6點規定增訂說明(續) 為使所訂規範切合地方政府實需,經函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其98~100年度辦理追加預算之實況(縣含鄉鎮市)分析,地方政府辦理追加預算之緣由,依其性質可概分為6大類,以其平均比重高低排序,依次為「未及納入年度預算之上級政府核定補助經費」、「供墊付款轉正者」、「基於財政平衡考量,未於總預算編列(足)者」、「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增(修)訂者」、「原預算遭民意機關刪除而有辦理需要者」及「其他」等。 與預算法第79條規定要件之比較: 籌編原則增訂條文 預算法條文 六、地方各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第79條 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一)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a) 一、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設新機關時。(b) 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或重大政事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c)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律、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或自治條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d) 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與預算法第79條規定之比較(續) 第1、2、4款新增「自治條例」要件:基於地方自治事項應優先適用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制度法第28條規定應以自治條例訂定者,地方政府自應依法辦理,且自治條例與「法律」之制定程序相當,為維地方自治精神,爰將該要件納入各款適用範圍。 第3款新增「重大政事」要件:依預算法第79條所稱「重大事故」之適用範疇(包括國家發生重大天然災害…等特殊事故),多屬中央政府職權範圍,而地方政府適用該款辦理追加預算者,多為其中臨時重大政事一項,為切合地方實需及與中央政府職權有所區隔,爰將該要件另予明列。 第4款新增「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要件:查「法律」一辭,解釋上應可包括法律及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如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並未包括行政規則。惟依態樣調查,「供墊付款轉正」及「年度中臨時收受之回饋金」等均為地方政府辦理追加預算之專項需求,且行政院已訂有一致規範,爰將該要件納入適用範圍。

壹之2、101年度起地方追加預算監督機制 監察院101年2月14日函以,因102年度籌編原則僅適用於該年度預算之籌編,未及於101年度追加預算,爰請本總處再通函地方政府及嚴加考核之,以避免類此追加預算寬濫情形再度發生。 為使101年度地方追加預算之辦理有所依循,爰俟102年度籌編原則訂頒後,即依監察院意見參照該增訂條文,於101年4月23日通函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自101年5月1日起編列之追加預算,應切實依該函規定辦理(符合前述4要件)。 為利管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各次追加(減)預算案審議通過後1個月內,依附件格式填具相關資料,隨同追加(減)預算書函送本總處備供查核。 又為加強落實執行,101年度直轄市及縣(市)辦理追加預算情形,本總處將納入年度一般性補助款及各一級主計機構業務績效考核。至鄉(鎮、市)部分,則請各該縣政府本自治監督權責管考之,其監督情形亦將併同納入上開考核辦理。

○○年度○○縣(市)政府辦理第○次追加(減)預算情形表 請說明前項依據之法規名稱、相關條文及重大事故或重大政事事由 壹之2、101年度起地方追加預算監督機制(續) 填表說明: ○○年度○○縣(市)政府辦理第○次追加(減)預算情形表 單位:千元 科目 追加預算數 追加要件 (填代碼) 請說明前項依據之法規名稱、相關條文及重大事故或重大政事事由 合計  000x00x0000  機關名稱   xx0x00x0x00   業務計畫    xx0x00x0x0x    工作計畫 計畫內容 : 備註:1.本表應就各計畫內容本次追加預算數查填,不得以扣抵追減數後之淨追加數填列。 2.計畫內容一欄,請依「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內歲出計畫說明之計畫 內容查填,並按追加要件之不同予以分列表達。 3.追加要件一欄,請依下列代碼查填:a.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b.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設新機關時、c.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或重大政事經費超過法定 預算時、d.依有關法律、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 處理要點或自治條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4.如填列追加要件c者,請就辦理時效、未納入總預算編列及追加原因等充分說明。

地方追加預算情形表填表說明(續) 填表完備重點: 為總預算籌編當時未可預見及規劃之支出: 屬具重大或急迫(時效)性支出之具體緣由。 敘明該計畫辦理追加之依據(名稱、內容)及其發生[增(修)訂]之時間。 摘述追加經費與依據之關聯性(二者間須直接相關)。 屬具重大或急迫(時效)性支出之具體緣由。 如:該計畫如未及時執行,後續將產生或造成…重大負面影響 或:該計畫如能及時執行,後續將產生或造成…重大正面成效或影響 原預算不敷支應,且無法透過預算執行彈性等措施(如流用、動支準備金等)因應。

地方追加預算情形表填表說明(續)(以101年度追加預算為例) 項次 追加要件 代碼 定義 依據/ 重點 填表範例 (請視個案情形自行調整運用) 備註 1 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a 係各機關因增(修)訂相關法律或自治條例,產生新興業務或原所掌理業務之業務量增加或對所轄事業有新增投資等事實需要,致須增加經費之情形。 1.法律或自治條例名稱 2.增(修)訂時間及內條文容摘述 依據100年12月8日○議會第1屆第2次定期大會三讀通過○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規定,須辦理○業務,原預算未編列該計畫,且無法透過各項預算執行彈性措施支應,爰追加管理加水站業務所需相關經費。 注意所填規定是否確為法律或自治條例位階,或屬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者 2 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設新機關時 b 1.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政府機關須先制定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等,於完成立法或相關行政程序後,始可設立。 2.機關如為因應設立後業務運作之需要,因未及編列年度預算而須於年度進行中辦理追加預算者,符合本款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之要件。 1.法律或自治 條例名稱 2.增設新機關時間及業務需要 依○縣政府於100年10月11日府法規字第○號令發布施行之「○縣公共運輸處組織規程」規定,成立○縣公共運輸處,原預算未編列該計畫,且無法透過各項預算執行彈性措施支應,爰追加該處辦理公車候車亭…等業務經費。

地方追加預算情形表填表說明(續) 項次 追加要件 代碼 定義 依據/ 重點 範例 備註 3 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或重大政事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c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財政及經濟上有重大變故、發生癘疫、重大災變及其他無法事先推測或預料不到之臨時重大政事等特殊事故,其所需經費超過法定預算,而必須辦理追加預算者。 1.屬無法事先預見及規劃之原因 2.屬重大或急迫性支出之具體原因 案例1: 101年5及6月份豪雨造成野溪及邊坡沖蝕,危及居民安全,原編列預算不足,且無法透過各項預算執行彈性措施支應,故追加預算辦理。 案例2: 農民違法使用禽畜糞種植農作物,嚴重影響環境衛生,縣長指示緊急處理並於101年4月10日召開記者會宣布查緝非法使用禽畜糞,另搭配補貼農民化學肥料運費,並於101年6月1日起實施,時間緊迫,故追加預算辦理,期在查緝及補貼雙重政策下,達成改善環境衛生及生活品質之目標。 法院判決應於當年度支付之賠償經費,非屬依法律,應歸屬c。 案例3:調整預算科目 本府社會福利館係作為社團辦理研習活動之用,100年度出借人數達12,500人/次,為使館務運作順利,提供各團體良好研習環境,以達為民服務功能,僱用臨時人員辦理環境清潔維護有其必要性,惟101年度編列預算時科目誤繕,爰辦理追加減預算調整科目。 1.調整預算科目計畫未必皆須歸屬c,如係因中央補助機關規定或因法律或自治條例增(修)訂所致,仍可歸屬其他要件。 2.如歸屬c者,雖僅為調整預算科目,惟「調整預算科目」不符合任一規定要件,爰仍應就調整後須辦理業務本身之重大與急迫性詳為說明。

地方追加預算情形表填表說明(續) 案例3:屬中央補助經費 1.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辦理。 項次 追加要件 代碼 定義 依據/ 重點 範例 備註 4 依有關法律、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或自治條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d 依有關法律(自治條例)或法律(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法規規定,應編列預算之經費,未及於當年度總預算內編列,而須以補列追加預算方式辦理者。 有關法律或自治條例名稱及規定內容 案例1:正確範例 依天然氣事業法第50條第3項規定辦理查核公用天然氣事業之輸儲設備業務,往例屬中央補助款辦理事項,惟101年度進行中,中央表示不再補助改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因年度預算未及編列相關經費,且未有相關預算可供支應,考量本項屬依法應辦理事項且具時效性,故追加預算辦理。 案例2:錯誤範例 依○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停車費收入係屬本縣自有財源之一,原停車開單設備老舊,今年開單時常出現系統錯誤訊息,延誤開單時效且錯誤率增加,該設備實已不堪使用,為增進縣庫財源為考量,編列追加預算分批汰換。(縣府歸屬d,但經核追加該項支出原因與上開自治條例無直接相關,爰應改歸屬c) 法律或自治條例應與追加該項歲出經費具直接相關性 案例3:屬中央補助經費 1.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辦理。 2.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1年3月15日原民企字第○號函核定補助。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係依財劃法及地制法授權訂定之法規

地方追加預算情形表填表說明(續) 項次 追加要件 代 碼 定義 依據/ 重點 範例 備註 4 依有關法律、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或自治條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d 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 案例4:屬中央補助計畫已先行墊付須辦理轉正 者: 1.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3點第4(或第6)款規定辦理墊付,並經○議會101年8月16日議民政字第○號函同意墊付。 2.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1年4月12日原民教字第○○號函核定補助。 案例5:其他已先行墊付須辦理轉正者 1.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3點第○款規定辦理,並經○議會101年6月15日○字第○號函同意墊付。 2. 說明符合上開要點規定及辦理墊付之緣由。 請註明符合墊付款處理要點第3點何款規定及其理由 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 案例6:屬回饋金性質經費(含已先墊付辦理轉 正者): 1.依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辦理(如已先墊付者,請補述議會同意墊付日期文號)。 2.依據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審議委員會101年6月21日○○字第○號核准通知單辦理。 回饋金與中央補助款要分清楚

地方追加預算辦理情形表審認結果 存查:經審認該次追加情形尚符規定要件。 收到本總處後續函復: 事後提醒:已先行墊付辦理追加轉正計畫,雖符合規定追加要件,惟不符規定墊付要件者,請地方政府本於權責釐明後,切實檢討改善。 納入考核辦理: 不符籌編原則規定追加要件 超逾本總處規定函送期限

地方追加預算辦理情形表審認結果(續) 101年度○○縣總預算第○次追加(減)預算未符追加要件須檢討情形表 案例: 101年度○○縣總預算第○次追加(減)預算未符追加要件須檢討情形表 單位:千元 科目 追加預算數 追加要件 請說明前項依據之法規名稱、相關條文 及重大事故或重大政事事由 購置本會文康中心等相關設備 2,500 c 茲為配合本會新建大樓整體使用規劃,維護議職員工身心健康,急需設置相關設備,以強化議事運作效能,因年度預算未及編列,故特辦理追加預算以應實需。 案例: 101年度○○縣總預算第○次追加(減)預算辦理墊付轉正計畫須檢討情形表 單位:千元 計畫內容 追加預算數 追加要件 請說明前項依據之法規名稱、相關條文 及重大事故或重大政事事由 充實義警、山地義警、民防、守望相助隊等協勤民力裝備,以落實協勤工作 1,000 d 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辦理墊付,並經○○縣議會100年12月29日○議議字第1000002710號函暨經第17屆第14次臨時會第8次會議決議(101年4月17日○議議字第1010000659號函)同意先行墊付。

有關追加預算之疑義 原預算未編列之計畫經費,可否辦理追加(減)預算? 疑問來源:要件之一,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或重大政事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倘限縮於原法定預算有編者->可動支第二預備金,卻不得辦追加預算->追加要件較動支第二預備金為嚴謹,與預算法於第二預備金外,另增設追加之彈性機制意旨未合。 無限制原法定預算未編列之計畫不得辦理追加預算之意 視追加緣由是否符合籌編原則規定追加要件而定。 某項計畫辦理追加(減)預算經立法機關審議刪除,可否動支當年度第二預備金支應?可否辦理墊付? 預算法第22條規定,總預算經立法機關審議刪除(減)項目不得動支預備金。 預算法第82條規定,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準用關於總預算之規定(35條至第47條之行政機關編製及審核程序、第48條至第53條立法機關預算案審議程序、第55條至第78條之預算執行程序 )。 現行法並未有此限制,故可否動支應視是否符合法定動支要件而定。又動支第二預備金後,年終尚須編具動支數額表送立法機關審議,爰動支時仍宜審慎。 至可否辦理墊付,則視是否符合規定墊付要件而定。 某項計畫列入總預算案經立法機關審議刪除,可否辦理追加(減)預算?

有關追加預算之疑義 地方追加(減)預算未能於立法機關開議期間審議完成,得否援引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 第40條第3、4項規定:總預算案未依限完成審議之補救措施及協商機制 準用:就某事項所定之法規,於性質不相抵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 追加提出時間:符合要件->年度進行中(時間不定) 追加審議期限:地制法及預算法均未規範 追加協商機制:地制法未規範 結論:年度終了前未完成審議,追加(減)預算案失效。

貳、102年度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修正重點說明 地方編製及執行規範訂定依據: 「一百零二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四、(十二)規定,直轄市與各縣(市)預算之編製及執行,由行政院統籌訂定一致規範或準用中央法規。 「102年度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第31點及第34點規定,鄉(鎮、市)總預算之編製,準用本要點之規定。各級地方政府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由本總處統一訂定。至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各縣(市)部分由本總處另定之,直轄市部分由其主計處自定。 「 102年度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49點規定,鄉(鎮、市)總預算之執行,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訂定事項: 直轄市:102年度起預算編製與執行要點及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由行政院或本總處統一訂定。 縣市:預算編製及執行要點、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向由行政院或本總處統一訂定。 鄉鎮市:鄉鎮市總預算亦為一單位預算,其預算編製體例與縣市有所不同,故目前除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由本總處統一訂定外,就上述縣市總預算編製及執行要點、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係屬準用或參照性質,倘無法完全適用,縣政府得本地方自治監督權責,另就所轄鄉鎮市預算編製書表格式為一致性規範。

貳、102年度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修正重點說明(續) 中央及地方預算編製與執行規範整併期程表 階段 年度 整併項目 整併方式 第一階段 102年度 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 實質及名稱整併 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第二階段 103年度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共同性費用編列標(基)準 實質整併 中央政府、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編製辦法 來源別、政事別、機關別、用途別、經資門劃分等原則或標準 第三階段 104年度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預算科目、書表格式及預算編製作業手冊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預算執行作業手冊

貳、102年度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修正重點說明 修正後規定/現行規定 修正前規定 說明 名稱: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名稱:縣(市) 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依「一百零二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四、(十二)規定略以,直轄市與各縣市預算之編製與執行,由行政院統籌訂定一致規範或準用中央法規。102年度業整合訂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爰執行要點亦配合整合直轄市規定,名稱修正如左。 四、單位預算內除第一預備金及專案核准動支各款外,其餘均由各計畫承辦單位依法定預算數額,配合計畫預定進度,妥為規劃分配,……。 第一項所稱專案核准動支各款,係指符合下列原則所列之經費: (一)具統籌性質,須俟各機關年度進行中原列相關經費不敷時方得動支者。 一、點次變更。 二、增加適用對象包括直轄市。 三、增列「直轄市、縣(市)議會」之簡稱

貳、102年度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修正重點說明 修正後規定/現行規定 修正前規定 說明 (二)具預備金性質,須俟有發生各項天然災害需予救助或復建時始得動支者。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實際業務或財務管理考量核定應專案動支者。 前項第三款專案核准動支之經費執行時,應符合衡平性原則,如有涉直轄市、縣(市)議會(以下簡稱議會)預算部分,應事先與其溝通協調並取得同意。 五、各機關歲入、歲出分配預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歲出預算應就全年度預算數,配合計畫預定進度,編造「歲出預算分配表」,並依下列規定妥為分配: 2、資本支出應衡酌緩急,按計畫實施進度,並配合付款進度,適時覈實分配。 八、歲入、歲出分配預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四)歲出預算應就全年度預算數,配合計畫預定進度,編造「歲出預算分配表」,並依下列規定妥為分配: 2、資本支出應衡酌緩急,按計畫實施進度,並配合財政收支狀況,適時核實分配。 一、點次變更。 二、修正後第三款第二目考量各機關僅能掌握計畫實施進度及付款進度,無法對於財政收支狀況有所了解,爰「財政收支狀況」修正為「付款進度」。

貳、102年度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修正重點說明(續) 修正後規定/現行規定 修正前規定 說明 4、總預算統籌支撥科目項下所列經費及調整公務員工待遇準備,依事實需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權管機關(單位)統籌核定支撥。 (五)各基金應行繳庫之盈餘(賸餘),其歲入分配預算之編列,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營業基金: (4)各基金繳庫盈餘分配預算之編製,應以議會最後審定之各該附屬單位預算列數為準。但各該附屬單位預算倘未能於辦理歲入分配預算時審定,各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處、局、會、室)(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應先行照總預算暫列數編製,俟各該附屬單位預算審定後,再依規定程序照議會最後審定數,由各機關依(1)、(2)、(3)規定,修改其分配預算據以執行。 4、總預算統籌支撥科目項下所列經費及調整公務員工待遇準備,依事實需要,由縣(市)政府統籌核定支撥。 (4)各基金繳庫盈餘分配預算之編製,應以縣(市)議會最後審定之各該附屬單位預算列數為準。但各該附屬單位預算倘未能於辦理歲入分配預算時審定,各主管機關(處、局)應先行照總預算暫列數編製,俟各該附屬單位預算審定後,再依規定程序照縣(市)議會最後審定數,由各機關依第(1)、(2)、(3)規定,修改其分配預算據以執行。 一、修正後第三款第四目配合縣市運作實況,增列「或各權管機關(單位)」文字。 二、增列「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處、局、會、室﹞」之簡稱。

貳、102年度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修正重點說明(續) 修正後規定/現行規定 修正前規定 說明 八、各機關歲入、歲出分配預算,應於法定預算發布七日內編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歲入分配預算應送由主管機關審核後送財政局(處)秉辦局(府)函核定,或覆核再轉請主計處(室),或逕送主計處(室),秉辦處(府)函核定,並通知該管審計機關、財政局(處)及原編造機關,暨副知主管機關。 九、歲入、歲出分配預算,應於法定預算發布十日內編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歲入分配預算應送由主管機關(處、局)審核後送財政處(財政局、財政稅務局)覆核再轉請主計處(室)秉辦府函核定,並通知審計機關、財政處(財政局、財政稅務局)及原編造機關,暨副知主管機關(處、局)。 依直轄市組織編制,主計處係屬機關,可獨立對外行文,爰配合通知方式增列處函以利執行 九、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如有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由議會決議所定之附加條件或期限,除為法律、自治法規所不許者外,應按其條件或期限辦理情形,妥為規劃分配,於該項條件尚未成就或期限尚未屆滿前,應暫不予執行,並儘速與議會協商解決。 七、歲入、歲出預算如有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由議會決議所定之附加條件或期限,除為法律、自治法規所不許者外,應按其條件或期限辦理情形,妥為規劃分配,於該項條件尚未成就或期限尚未屆滿前,應暫不予執行。 參照中央執行要點增列「各機 關」、「,並儘速與直轄市、縣 (市)議會協商解決」等文字。

貳、102年度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修正重點說明(續) 修正後規定/現行規定 修正前規定 說明 十八、各機關歲出預算中,以特定收入為財源於預算內註明收支併列者,其歲出預算之執行,應視歲入實收情形,嚴加控制,該特定收入如有超收,除報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外,不得超支;如有短收,其支出以已實現之收入數為限。 十八、歲出預算中,以特定收入為財源於預算內註明收支併列者,其歲出預算之執行,應視歲入實收情形,嚴加控制,該特定收入如有超收,除報奉縣(市)政府核准外,不得超支;如有短收,其支出以已實現之收入數為限。 一、文字酌作修正。 二、增加適用對象包括直轄市。 二十二、各機關編列之特別費及文康活動費,應切實依行政院頒標準及支用規定覈實辦理,不得超支;縣(市)政府機要費應依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辦理,不得支用於禮金、奠儀、接待、饋贈、便餐及慰問經費;依法律、契約編列之債務費、租金不得移作他用。 各機關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並確實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執行原則辦理。主管機關並應就所屬機關之執行情形加強管理。 二十三、各機關編列之特別費,應切實依行政院頒標準及支用規定覈實辦理,不得超支;縣(市)政府機要費應依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辦理,不得支用於禮金、奠儀、接待、饋贈、便餐及慰問經費;依法律、契約編列之債務費、 租金不得移作他用。 各機關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並由主管機關加強管理。 一、點次變更。 二、參照中央及台北市政府等執行要點,增列「及文康活動費」與「並確實依『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辦理。…」等文字。

貳、102年度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修正重點說明(續) 修正後規定/現行規定 修正前規定 說明 二十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就補(捐)助民間團體或私人款項之處理及資訊公開等事項,按補(捐)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據以執行。對所屬機關辦理補(捐)助業務,並應訂定管考規定,切實督導考核。 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應依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憑證送核,倘有特殊情形,依審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經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得免附送有關憑證。 二十四、縣(市)政府應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就各機關預算中補(捐)助民間團體或私人款項之處理及資訊公開等擬訂規範據以執行。 一、點次變更。 二、參照中央執行要點酌作修正。 三、增加適用對象包括直轄市。 四、增列「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應依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憑證送核,倘有特殊情形,依審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經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得免附送有關憑證。」之規定。

要點第23點修正補充資料 審計法 第36條: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照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第44條:各送審機關編送會計報告時,如有特殊情形,經審計機關之同意,得免附送有關憑證。 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25條:各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學校團體辦理之經費,應檢附支出有關原始憑證,隨同月份會計報告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但有特殊情形,報經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得免附送有關憑證,由該管審計機關派員就地抽查之。 各機關補助其他機關學校之款項,除已列入受補助機關預算者外,其支出有關憑證之查核,依照前項規定辦理。 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101年10月11日廢止) 第6條:領受公款補助之各團體,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僅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分者,得由主管機關先憑領據列報,審計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第7條:領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為其支出之全部者,應編具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主管機關核轉各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如為其支出之一部分者,得以領據列報。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101年6月7日修正) 新增第6點「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憑證送審。」,俾使各機關辦理補(捐)助經費結報時,對於憑證應否送審之流程有一致之規範。

貳、102年度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修正重點說明(續) 修正後規定/現行規定 修正前規定 說明 二十五、工程發包節餘款,除符合原工作計畫用途,並經專案報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外,一律不得動支。 二十、工程發包節餘款,除符合原工作計畫用途,並經專案報奉縣(市)政府核准外,一律不得動支。 一、點次變更。 二、增加適用對象包括直轄市。 三十二、各機關執行年度預算時,其有合於「一百零二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六點規定情事者,得專案敘明理由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辦理追加歲出預算。 前項請求追加預算應註明合於「一百零二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六點何款之規定,在未完成法定程序前,除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辦理,或取得議會之授權得先行墊付者外,一律不得先行支應。 三十二、各機關執行年度預算時,其有合於預算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情事者,得專案敘明理由報請縣(市)政府核准辦理追加歲出預算。 前項請求追加預算應註明合於預算法第七十九條何款之規定,在未完成法定程序前,除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辦理外,一律不得先行支應。 一、增加適用對象包括直轄市。 二、得辦理追加歲出預算之依據由「預算法第七十九條」修正為「一百零二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六點」。 三、配合縣市運作實際需要,增列「或取得議會之授權得先行墊付者外,一律不得先行支應。」之規定。

貳、102年度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修正重點說明(續) 修正後規定/現行規定 修正前規定 說明 三十七、會計年度終了,各機關受託代辦經費未支用數須於下年度繼續辦理者,免移回委託機關,並應由受託機關將有關資料檢送委託機關辦理預算保留事宜。 一、本點新增。 二、參照各直轄市執行要點增列。 三十八、總預算有關融資調度之保留,由財政局(處)簽會主計處(室)經直轄市、縣(市)長核准後,保留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 四十五、直轄市、縣(市)總預算案之審議,未能依法定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及參照中央政府或依直轄市、縣(市)所訂總預算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辦理。 二、參照各中央執行要點增列。 四十七、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執行,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本點新增。 五十、本要點未盡事項,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另以注意事項補充規定之。

○○縣(市)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範例 行政院101年7月27日院授主預督字第1010101598號函修訂 一、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各機關係指下列機關: (一)本縣(市)議會。 (二)本縣(市)政府暨所屬一、二級機關。 三、為撙節購車及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配合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各機關公務車輛採購原則如下: (一)縣市(議)長、副縣市(議)長及縣市政府(議會)秘書長座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各型貨車及機車,依實際需要辦理增購或汰換。 (二)公務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及各型交通車,除有特殊情況外,不得增購或汰換。 (三)各機關採購各式公務車,須優先購置電動車、油電混合動力車或油氣雙燃料車及電動機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 四、前點特殊情況係指下列情形: (一)機關位處偏遠地區無法採臨時性租車。 (二)基於業(勤)務特殊性,採臨時性租車方式無法滿足業務所需者,包括:菸酒查緝,災害工程勘查,水土保育,水利、水災防救及河川巡防保育,特定事業稽查,公共安全稽查,禽畜屠體衛生(包括病、死豬流向及私宰查緝)稽查,環境衛生(包括空氣及水污染查緝)稽查,疫病防制,動物防疫,地籍測量鑑界複丈等。 前項公務車輛得由各機關衡酌業務實際需要,並本精簡原則核實汰購。 五、各機關採購各種公務車輛,應依各年度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所定公務車輛預算編列基準限額內辦理。 前項編列基準已含該車輛所需之各項配備,各機關辦理採購時,不得逾越該基準之規定。

○○縣(市)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範例(續) 六、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應依該機關預算書所列車種辦理,原列車種改購油氣雙燃料車、油電混合動力車或節能標章車輛者,由各機關自行核處,其餘因特殊原因需變更車種時,應經縣(市)政府核定後,始得辦理。 七、各機關對於公務車輛之採購,得依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八、各機關不得勻用各界捐款及外募款項等經費,支應購車價款。 九、縣市(議)長、副縣市(議)長及縣市政府(議會)秘書長新購之座車,其排氣量分別不得超過二千四百CC、二千CC及一千八百CC;一般公務轎車,其排氣量不得超過一千八百CC。 十、各機關汰換公務車輛時,其採購新車之預算,應分配於舊車屆滿使用年限之當月份,不得提前,每一車輛預算執行之賸餘,應予繳庫。 十一、附屬單位預算採購管理用之車輛,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各機關有需以接受上級政府補助經費採購公務車輛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鄉(鎮、市)除鄉(鎮、市)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座車得依規定汰購外,其餘一般公務車輛之採購,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惟遇有特殊情況需汰購公務車輛,應報請縣政府核定。

肆、案例分享 行政機關汰換之車輛可否移撥代表會使用? 移撥前:屬特殊用途車輛或可依需要覈實汰購車輛 移撥後:用途非屬範例規定特殊情況範疇、非代表會業務職掌 被替代車輛屬管制車輛,應於車輛總額不增情形下辦報廢。 因此移撥後造成車輛總額增加且2機關皆負擔後續維護費用。 上年度差旅費因故未及申報,得否於本年度報支? 不可歸責出差人之因素、維護出差人權益 鎮民代表、里長及鎮長夫人可否參加公所辦理之出國締結姐妹市活動? 出國成員之選派->由鎮公所依計畫之目的及成效決定。 民代及里長:內政部函釋,除兼具其他身份,不得於補助條例規定外另編預算支應 鎮長夫人:依地方自訂出國規範參加要件而定。

肆、案例分享(續) 受贈小貨車1輛是否有違「縣(市)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範例」第8點「各機關不得勻用各界捐款及外募款項等經費,支應購車價款」規定? 小貨車非屬管制車輛、非供一般公務用途(行動圖書車)->不受限汰舊換新之管制 受贈實體車輛不適用此規定。 以公所名義向民間團體申請補助村里長出國經費,可否以代收代付或編列預算方式補助? 以公所名義申請,不論經費來源,仍應受限政府相關規範。 相關規範: 補助條例第7條及第8條規定,公所編列事務補助費、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應。 內政部函釋,二者職責不同,村里長不宜比照民代辦國內考察。 內政部函釋,民代出國考察經費來源,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之非政府單位挹注,仍受限補助條例規定。

參、102年度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修正重點說明 編排方式調整: 說明:參照「中央政府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之呈現方式,於「費用項目」欄增列人事費、業務費、設備及投資、獎補助費等ㄧ級用途別科目,俾按其屬性區分以利查閱。

102年度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架構圖 人事費 業務費 設備及投資 獎補助費 行政及一般 … 其他公私團體補助費 編制內員工 約聘僱人員 退休(職)人員3節慰問金 編制內員工 約聘僱人員 加班費 值班費 議事業務運作 警政 衛生 鄉鎮市 交通運輸設備 個人電腦 縣市 鄉鎮市 機要費 特別費 … 車輛養護、保險、油料及租賃費 村里民大會 村里長業務會報經費 民防團隊組訓經費 村里鄰長訓練經費 縣市 鄉鎮市

參、102年度預算共同性費用修正重點說明(續) 車輛相關費用部分: 說明: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及「中央共同性費用標準表」,將得核實編列油料費、養護費、保險費及購置費之「其他特殊用途車輛」修正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 特別費-縣市部分: 「縣(市)政府府外各機關首長特別費」之說明欄,原有「依行政院91年5月13日院授主實一字第091001881號函規定,各縣(市)政府府外機關首長特別費執行,請以91年度預算編列數與行政院前揭(行政院91年2月18日院授主實一字第091000253號函)訂頒列支標準兩者採從低核實辦理。」之規定,因縣市反映,部分府外機關(如文化局)每月特別費僅區區數百元,不敷支應,經各縣市同意,爰102年度予以刪除。 增訂文康活動費標準-直轄市部分: 依照「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7點規定,在不超過中央編列標準,每人每年3,840元範圍內,衡酌財政狀況及實際需要,本撙節開支原則核實編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