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鑑定會議 -2015.01.20- 台灣復健醫學會 ICF研究團隊 醫學研究員 紀彣宙老師
大 綱 身心障礙相關法規修正 身心障礙相關附表修正 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修正 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 第八版鑑定流程 大 綱 身心障礙相關法規修正 身心障礙相關附表修正 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修正 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 第八版鑑定流程 系統操作頁面及注意事項 無須重新鑑定勾選注意事項 第八版鑑定報告 常見狀況及Q & A 2 2
身心障礙相關法規修正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103年10月15日公告修正) 身心障礙相關法規修正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103年10月15日公告修正)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修正 一、身心障礙鑑定報告(以下簡稱鑑定報告),應依據附 表二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與基準, 及附表三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判定後核 發之。(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第四條附表一「身心障礙鑑定人員之資格條件、鑑 定方法及鑑定工具」,因應實際施行狀況進行修改。 (修正第四條附表一) 三、第五條附表二「身心障礙鑑定類別、鑑定向度、程度 分級及其基準」,因應實際施行狀況對於等級判定原 則以及身心障礙鑑定基準等進行修改。(修正條文第 五條附表二) 4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修正 四、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照字 第1031561659號令發布修正第五條、第十條及第四條 附表一。修正條文,除第五條附表二自發布日九十日 後施行及附表三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外,自 發布日施行。 5
身心障礙相關附表修正 附表一
鑑定人員資格、理學檢查及鑑定工具 一、將鑑定人員資格條件以條列形式呈現,範例如下。 (修正前)精神科、神經科、兒科且具有神經相關專業訓練、神 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 (修正後)下列專科醫師: 1.精神科 2.神經科 3.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 4.神經外科 5.復健科 二、鑑定向度:閱讀功能及書寫功能之理學檢查及鑑定工具修正。
身心障礙相關附表修正 附表二
等級判定原則(1/2) 一、綜合等級係以各類身心障礙類別之等級整合判定之;各類身心 障礙類別之等級,則由類別內各向度之障礙程度整合判定之。 (一)同時具有二類或二類以上不同等級之身心障礙類別時,綜 合等級以較重等級為準;同時具有二類或二類以上相同等 級之障礙類別時,綜合等級應晉升一級,以一級為限。 (二)在同一身心障礙類別中同時具有二項或二項以上不同程度 之鑑定向度時,以較重程度為準;而同時具有二項或二項 以上相同程度之鑑定向度時,除第二類及第七類之外,其 餘身心障礙類別以此障礙程度為準。 (三)第二類身心障礙類別中,係因不同感官功能或結構所致且 最高障礙程度相同時,等級應晉升一級,但以一級為限。
等級判定原則(2/2) (四)第七類身心障礙類別中,若評定鑑定向度同時具有上肢及 下肢之最高障礙程度相等,等級應晉升一級,但以一級為 限。 (五)障礙程度1亦即輕度;障礙程度2亦即中度;障礙程度3亦即 重度;障礙程度4亦即極重度。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罕見疾病、染色體異常、先天性代 謝異常及先天性缺陷疾病,若功能與結構,至少應以程度 1級列等。八大身心障礙類別無適當之鑑定 向度但經評估其獨立自理生活、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 作,受到該疾病之影響者,其身體
身體功能及結構(1/2) 一、下列身心障礙類別及向度說明:鑑定醫師應依其專業判定,決定適當 之身心障礙類別及其向度,另經器官移植或裝置替代器材後,應依矯 治後實際狀況進行重新鑑定。 二、因創傷或罹患慢性精神、神經系統或內外科疾病,以致身體功能及結 構損傷,且經足夠現代化醫療,仍無法矯治使其脫離顯著失能狀態, 而造成或有足夠醫學證據推斷將造成長期(一年以上)顯著失能者, 方適合接受身心障礙鑑定。 三、醫師鑑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罕見疾病、染色體異常、先天 性代謝異常及先天性缺陷疾病或六歲以下由早期療育醫院或中心之醫 師評估後,具有認知發展、語言發展、動作發展及社會情緒發展等四 項中二項(含)以上或具有全面性發展之發展遲緩並取得報告時,應於 該欄位內勾選身心障礙類別;若與八大身心障礙類別同時具有相同類 別之障礙時,該類障礙程度以八大身心障礙類別之程度為準;其餘判 定基準同等級判定原則(一)第1點。
身體功能及結構(2/2) 四、癲癇患者,應經二種(含)以上抗癲癇藥物治療無效,始可進行意識功 能鑑定。 五、鑑定向度-閱讀功能及書寫功能限評年滿八歲,且被診斷為發展性或 腦傷導致者;應排除因視力、聽力、智能、動作、教育或社會文化等 不利因素所導致者。 六、鑑定向度-口語表達功能、口語理解功能、嗓音功能、構音功能及言 語功能的流暢與節律限評已接受語言治療六個月之後,仍無法改善者。 七、鑑定向度-呼吸功能限評經積極治療六個月後,仍無法改善者。
鑑定基準修正-閱讀功能
鑑定基準修正-書寫功能
鑑定基準修正-聽覺功能
鑑定基準修正-聽覺功能
鑑定基準修正-心臟功能
新增鑑定向度-眼球結構及內耳結構
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修正
新增-申請事項永久效期手冊 新增-無須重新鑑定勾選
新增-鑑定障礙類別
新增-鑑定疾病初診日期定義 新增-受理鑑定日期
修正-鑑定結果
新增-無須重新鑑定勾選項目
新增-無須重新鑑定勾選項目 新增-未完成鑑定原因
身心障礙 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
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1/4)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以後(簡稱現制)新申請身心障 礙鑑定者及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以前(簡稱舊制)領有身心障礙 手冊註記效期者,應符合下列之一規定,始得判定為無法減輕 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 1.符合附表二等級判定原則(二)之規定,於六歲前經一次以上 現制身心障礙鑑定,且年滿六歲後經一次以上現制身心障礙 鑑定者。 2.符合附表二等級判定原則(二)之規定,於年滿六歲後並經五 年以上且超過一次現制身心障礙鑑定,其障礙程度均未改變 者。
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2/4) 3.符合下表規定之身心障礙類別及判定基準者:
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3/4)
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4/4) (二)領有舊制永久效期手冊,自行申請現制重新鑑定者,應符合下 列之一規定,始得判定為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 1.其舊制身心障礙類別(十六類)可對應現制身心障礙類別(八 類45向度)且達基準者。 2.其舊制身心障礙類別屬多重障礙類且達現制基準者。 3.其舊制身心障礙類別屬其他類(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 其他先天缺陷)或罕見疾病類,符合附表二等級判定原則 (二)之規定者。
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範例(1/17) 以下為曾於101年7月10日前,經舊制身心障礙鑑定後領有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手冊者(簡稱舊制),以及於101年7月11日後,經現制身心障礙鑑定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簡稱現制)之相關範例介紹。
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範例(2/17) 問一:朱先生於民國101年7月12日因腦出血成為植物人狀態,經現制身心障礙鑑定,鑑定向度為b110,障礙程度為4,請問是否符合上述之基準? 答一:不一定,如果朱先生在101年7月12日後一年間再做過一次以上(含) 現制鑑定,鑑定醫師得於103年7月12日當次進行現制鑑定時,判定 朱先生符合身心障礙無須重新鑑定之資格。 1010712 因腦出血成植物人狀態,進行現制鑑定 1020712 重新鑑定,向度等級均未改變 1030712 1Y *符合基準 *
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範例(3/17) 問二:王小姐於民國102年5月時(當時17歲,生日12/1),經身心障礙鑑定 後,鑑定向度為b117(智力功能),障礙程度為2,是否符合上述之 基準? 答二:不符合,除障礙程度限制外,b117的對象須年滿18歲後並經每五年 至少一次現制鑑定,並持續十年以上,意同王小姐如果重新鑑定效 期都訂在五年,那麼最快能在28歲時,鑑定醫師得判定王小姐符合 身心障礙無須重新鑑定之資格。
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範例(4/17) 問三:趙先生於民國102年4月時(當時65歲)因失智症進行身心障礙鑑定, 鑑定向度為b144(記憶功能),障礙程度為3,且確認為腦部器質病 變所致,於103年10月時進行重新鑑定時,障礙程度仍為3,是否符 合上述之基準? 答三:不符合,b144(記憶功能)之基準除障礙程度為3以上,係因功能無 可恢復之腦部器質病變所致,年滿18歲後並經每5年至少一次現制 鑑定,其障礙程度持續10年(含)以上,均未改變者。若障礙程度均 不變的狀況下,鑑定醫師得於112年4月重新鑑定時,判定趙先生符 合身心障礙無須重新鑑定之資格。 5Y 3Y6M 1031001 重新鑑定,向度等級均未改變,重新鑑定時間為5年。 1071201 重新鑑定,向度等級均未改變,重新鑑定時間為3年6個月。 1120401 重新鑑定,向度等級均未改變 1020401 已滿18歲b144.3,重新鑑定時間1年6個月 1Y6M *符合基準 *
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範例(5/17) 問四:黃先生於民國101年9月時(當時25歲),因身心障礙手冊[聲音或語 言機能障礙中度]效期屆滿,採依原領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方式, 重新鑑定日期為104年的7月11日,惟在103年1月時,因家人發現對 於語句理解功能狀態有改變,經申請自行申請變更重新鑑定後,鑑 定向度為b167(語言功能),障礙程度為2,且確認係因無可恢復之 腦部器質病變所致,針對b167(語言功能)是否符合上述之基準?
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範例(6/17) 答四:不符合,由於黃先生於101年9月時採「依原領手冊發給鑑定報告」, 並未進行現制身心障礙鑑定,其確實第一次現制鑑定時間為103年1 月,依據附表三b167(語言功能)之基準,須符合障礙程度為2,且 確認係因無可恢復之腦部器質病變所致,年滿18歲後並經每五年至 少一次現制鑑定,其障礙程度持續10年以上均未改變。鑑定醫師得 於113年1月時,判定黃先生符合身心障礙無須重新鑑定之資格。
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範例(7/17) 問五:吳小妹於民國101年5月時(當時5歲)被診斷為輕度視覺障礙,需於 102年5月進行重新鑑定,惟同年8月時因車禍致雙眼眼球喪失,進 行現制重新鑑定(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後判定為b210(視覺功能), 障礙程度為3,且診斷代碼ICD-9-CM為:743.00,請問是否符合上述 之基準? 答五:符合基準,因吳小妹已於101年8月時進行現制身心障礙鑑定,依據 b210(視覺功能)基準,障礙程度3,ICD-9-CM為743.00,或ICD-10- CM為Q111,經一次以上現制鑑定,吳小妹已於101年8月時進行鑑定 時符合基準。 1010801 車禍致雙眼眼球喪失,現制鑑定b210, ICD-9-CM: 743.00, 重新鑑定時間1060801 1010501 舊制手冊註記效期,輕度視覺障礙,重新鑑定1020501 1020501 原舊制手冊效期屆滿時間。 1060801 101年之鑑定重新鑑定時間。 5Y *符合基準 *
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範例(8/17) 問六:陳小姐於民國104年4月1日時,經診斷兩眼皆罹患眼癌,因治療後 無法控制,為避免癌細胞轉移,故將雙眼眼球摘除,術後於104年 10月時,經現制身心障礙鑑定,鑑定向度為s220 (眼球結構) ,障 礙程度為3,請問是否符合上述之基準? 答六:符合基準,依據s220鑑定向度之基準,屬障礙程度3,經一次以上 現制鑑定即符合基準,鑑定醫師得於104年10月時,判定符合身心 障礙無須重新鑑定之資格。
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範例(9/17) 問七:謝小妹於民國101年6月時(當時9歲)經鑑定後,領有輕度聽覺機能 之身心障礙手冊,另於102年6月時效期屆滿時經現制身心障礙鑑定, 鑑定向度為b230(聽覺功能),障礙程度為3,且ICD-9-CM為388.5, 請問是否符合上述之基準? 答七:符合,若鑑定向度為b230(聽覺功能),障礙程度為3,且診斷為 先天性聽神經發育不良或萎縮(ICD-9-CM為388.5)者,經一次以上 現制鑑定,其鑑定醫師得於102年6月時判定符合身心障礙無須重新 鑑定之資格。 *符合基準 1020601 手冊效期屆滿,進行現制身心障礙鑑定,b230.3,ICD-9-CM為388.5,重新鑑定時間效期5年 1070601 101年之鑑定重新鑑定時間。 1010601 9歲,聽覺功能障礙輕度,舊制手冊註記效期,重新鑑定時間1020601 5Y *
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範例(10/17) 問八:莊先生於民國103年2月時因口腔癌第四期進行下顎切除手術並裝置 胃造廔,並於103年10月時經現制身心障礙鑑定,鑑定向度為s320 (口結構),障礙程度為3,請問是否符合上述之基準? 答八:符合基準,若鑑定向度為s320、s330、s340、s430、s530、s540、 s560,經一次以上現制鑑定者,鑑定醫師得判定符合身心障礙無須 重新鑑定之資格。
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範例(11/17) 問九:林小姐於民國103年12月時(當時70歲)因中風導致行走不便,並於 104年1月時進行現制身心障礙鑑定,鑑定向度為b735(肌肉力量), 障礙程度為3,請問是否符合上述之基準? 答九:不符合,鑑定向度為b735(肌肉力量功能)者,除障礙程度2以上之 限制外,須為年滿18歲後並經五年以上超過兩次現制鑑定。若林小 姐於104年1月進行現制身心障礙鑑定,鑑定向度為b735,障礙程度 為3,且經5年以上及超過兩次(意同三次) 現制鑑定,其障礙程度 均未改變時,鑑定醫師得於109年1月判定符合身心障礙無須重新鑑 定之資格。
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範例(12/17) 問十:何小弟於民國104年6月1日(8歲)不慎因燙傷造成皮膚約有60%肥厚 性疤痕,於104年9月初進行現制身心障礙鑑定,鑑定向度為 s810(皮膚區域結構),障礙程度為2,請問是否符合上述之基準? 答十:符合,若鑑定向屬s810(皮膚區域結構)者,在第一次接受現制鑑 定時,鑑定醫師得判定符合身心障礙無須重新鑑定之資格度。
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範例(13/17) 以下為曾領有舊制永久效期手冊(包含未註記效期者),且於現制實施後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意為僅勾選鑑定表中,申請項目為身心障礙手冊換證類別中之2.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或3.持永久效期手冊自行申請提前重新鑑定選項者)之相關範例介紹
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範例(14/17) 問一:黃小姐原持有肢體障礙永久效期之身心障礙手冊,但於101年7月11 日後,採「依原領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方式直接轉換至第七類 [無向度],重新鑑定日期均為104年7月11日,請問是否符合上述之 基準? 答一:不符合,若採「依原領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進入現制身心障礙 鑑定中,其並未經完整之現制鑑定,不符合基準之原因如下: 1、申請別非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或持永久效期手冊自行申請提前 重新鑑定。 2、舊制類別雖可對應至現制類別(舊制肢體障礙,新制第七類), 但因沒有進行現制身心鑑定,所以不知其是否符合現制基準。
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範例(15/17) 問二:謝小姐原持有輕度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之永久效期手冊,於 101年7月11日後,自覺障礙類別有程度改變或有障礙類別增加等情 形,進行現制身心障礙鑑定[申請別為:持永久效期手冊自行申請提 前重新鑑定],經現制鑑定結果為:鑑定向度b735(不隨意動作功 能),障礙程度3,請問原有的「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是否符 合上述之基準? 答二:不符合,若非為舊制持有永久效期多重障礙類者,經自行申請[含: 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或持永久效期手冊自行申請提前重新鑑定選項 者],現制之鑑定向度結果須與舊制類別進行對應符合(如舊制為 第四類肢體障礙,則現制鑑定之向度需要屬第七類:神經、肌肉、 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者,鑑定醫師得判定符合身心障礙 無須重新鑑定之資格。
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範例(16/17) 問三:梁先生原持有重度多重障礙類之永久效期手冊,因自覺障礙程度有 所改變,於101年7月11日後,進行現制身心障礙鑑定[申請別為:未 屆期自行申請變更],經鑑定完畢後,鑑定向度為第二類之b210, 障礙程度為3與第7類之b735,障礙程度為2,請問是否符合上述之 基準? 答三:符合,若持有舊制永久效期手冊且為多重障礙者,並已自行申請現制重新鑑定[申請別為持永久效期手冊自行申請提前重新鑑定 ]者,因已進行完整之現制鑑定,鑑定醫師得判定符合身心障礙無須重新鑑定之資格。
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範例(17/17) 問四:柯先生是一位55歲原持有中度其它類永久效期手冊[其他類:含染 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或罕見疾病類],於101年 7月11日後自覺障礙程度有所改變,以「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申 請現制身心障礙鑑定,該次鑑定結果為第一類及第三類的[罕見疾 病],請問是否符合上述之基準? 答四:符合,若持有舊制永久效期手冊且為其他或罕見疾病類,並已自行 申請現制重新鑑定 [申請別含[(1)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或(2)持永 久效期手冊自行申請提前重新鑑定 ] 者,鑑定結果仍符合附表二 判定原則(二)規定者,鑑定醫師得判定符合身心障礙無須重新鑑 定之資格。
第八版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鑑定流程
鑑定流程(1/2) 是否持有舊制永久效期手冊 是 是 否 是 是 否 否 否 接下頁 其鑑定項目是否為持永久效期手冊申請提前重新鑑定 1.確認其舊制障 別及等級 2.進行現制身心 障礙鑑定(b.s) 是 是 取得現制無法減輕或恢復資格 1.於鑑定表基本資 料(第2頁)勾符合 2.勾選第22頁第二 項下之符合原因 3.填寫第21頁說明 符合編碼 否 是 確認個案之鑑定意願是否維持永久效期手冊申請提前重新鑑定 b.s鑑定結果是否符合無須重新鑑定第二大項下之三款條件之一 是 否 否 否 1.於鑑定表基本資料(第2頁)勾 不符合 2.依照一般未達列等程序辦理 1.繼續完成FUNDES 鑑定 2.繳交鑑定表及鑑 定報告 1.進行現制鑑定個案非永久項目 2.永久項目轉成五年效期(系統) 接下頁
鑑定歷程是否符合無須重新鑑定基準第一項兩款其中之一 鑑定流程(2/2) 承上頁 鑑定歷程是否符合無須重新鑑定基準第一項兩款其中之一 鑑定醫師判定是否符合無須重新鑑定資格 取得現制無須重新鑑定資格 1.於鑑定表基本資料(第2頁)勾符合 2.填寫第21頁說明符合編碼 3.勾選第22頁弟一項之符合原因 是 是 否 繳交鑑定表及鑑定報告 進行現制身心障礙鑑定(b.s) b.S鑑定結果是否符合無須重新鑑定基準第一項兩款之一 否 繼續完成FUNDES鑑定 否 是 鑑定醫師判定是否符合無須重新鑑定資格 取得現制無須重新鑑定資格 1.於鑑定表基本資料(第2頁)勾符合 2.填寫第21頁說明符合編碼 3.勾選第22頁弟一項之符合原因 是
身心障礙鑑定歷程
第八版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系統操作頁面
系統操作頁面
注意事項 勾選「身心障礙手冊換證」中任何一項,要填寫「本次重新鑑定舊制障礙類別」 「身心障礙手冊換證」中有勾選「手冊屆期換證」中「新制重新鑑定」要填寫「重新鑑定現制障礙類別」 「身心障礙手冊換證」中有勾選「手冊屆期換證」中「新增鑑定類別」要填寫「新增鑑定現制障礙類別」 「身心障礙手冊換證」中有勾選「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要填寫「重新鑑定現制障礙類別」以及視情況填寫「新增鑑定現制障礙類別」 注意:「手冊屆期換證」中「新增鑑定類別」不得單獨出現以上電腦判斷,只需核對紙本與電腦是否符合
系統操作頁面
注意事項 符合及不符合欄位: 兩個中一定至少要勾一個 可以兩個同時勾選(多重障礙時) 勾選符合者,第21頁必須要有編碼勾選無法減輕恢復無須重新鑑定
系統操作頁面
系統操作頁面
注意事項 訪員姓名後會加入身份證字號(一個月內) 2. 受訪者 2.1. 當「受訪者與申請人關係」為「本人」 時,「受訪者」(代理人)姓名及「受 訪者(代理人)身份證字號」可以不必 填。 2.2. 當「受訪者與申請人關係」為非「本人」 訪者(代理人)身份證字號」必須強制 填寫
系統操作頁面
系統操作頁面
系統操作頁面
注意事項 領域1-6 有無他人或輔具協助若勾選否,則紙本不用勾選生活情境下能力,但系統會自動帶出 若在申請人目前主要工作狀況中填寫之工作狀態為:無就業或無就學(健康原因)(系統帶入4)、家管、退休、無就業/無就學(其他原因)(系統帶入9)則領域5 -2紙本可能就不會有資料
系統操作頁面 領域7環境以及領域8動作活動紙本與電腦必須完全相符
系統操作頁面
第八版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無須重新鑑定判定
注意事項(1/2) 處理不應判而判定者:只要有勾選符合者就需注意 可能必須與申請項目,鑑定歷程一起看 僅做現制鑑定或舊制鑑定持有效期手冊者 申請項目為初次鑑定或重新鑑定,bs編碼為s碼(s760除外)-可排除(沒問題) 申請項目為初次鑑定或重新鑑定,但是是b碼者,先檢視其編碼,目前僅有第一類,第二類,第七類三類共14個b碼(b110, b117, b144, b164, b167, b16700, b16710, b210, b230, b730, b730a, b730b, b735, b765),若不在這14個b碼就需退件 若在這14個編碼就要去看標準了 若為其他類(罕病等)除要填寫第21頁外,必須填寫第22頁第一項擇一勾選
注意事項(2/2) 持有舊制永久效期手冊者 檢查申請項目必須是-持永久效期手冊自行申請提前重新鑑定 最好有身障手冊影本以資佐證 若無身障手冊則障礙現況不能為無,且有效期限必須為空白或999年 選擇此項者除第21頁必填外,必須在第22頁第二項擇一勾選
第八版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鑑定報告
鑑定報告(1/2)
鑑定報告(2/2)
第八版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常見狀況及Q & A
狀況一 目前有兩縣市回報印製之鑑定表,頁碼與奉核版稍有差異,致第二頁如下圖勾選欄位與內容不符之狀況發生。
狀況二 第八版身心障礙者鑑定表第2頁新增三欄勾選方式疑義。 系統端(104/1/16確認)已修改同鑑定表第二頁欄位,並已加入防呆機制,與申請項目進行連動。 (範例:若屬初次鑑定者,下方三欄均為隱藏,無須勾選)
Q & A Q1:先天性糖尿病者,是否符合「罹患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罕見疾病、染色體 異常、先天性代謝異常及先天性缺陷疾 病…? 故不符合。 目前最新版為104.1.15,連結如下: http://www.hpa.gov.tw/BHPNet/Web/HealthTopic/TopicBulletin.aspx?No=201501150001&parentid=200712250007
Q & A Q2:鑑定表第4頁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中, 出現「除b730.2基準1(上下肢同時符合 肌肉力量程度1級者)外」,但現行鑑定 表中無此基準。 A2:因基準需溯及既往至101年7 月11日現制 實施後至今之情形,上述之基準為第六 版所使用,故仍需列入無法減輕或恢復 之基準當中。目前初次鑑定之個案不會有此問題發生。
Q & A Q3:bs鑑定時 ,申請人(身障者)是否須親自 至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可否採用代理人口 述(申請人不在場)方式進行? 定略以:「申請人應持有鑑定表至鑑定 機構辦理鑑定‧‧‧若申請人無法親自至 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得依據身心障礙者 鑑定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到宅鑑 定。」
感謝聆聽 敬請指導 台灣復健醫學會 感謝您的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