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租船运输业务 第一节 租船运输的经营 一、租船运输的经营方式 当前,国际市场上主要的租船运输的方式经营方式有四种: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船和包运租船。 1.航次租船(voyage/trip charter) 也称程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一艘特定的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或几个航次运输指定货物的租船。 它是目前租船市场上最活跃、也是对运费水波动最为敏感的租船方式。它具有承揽运输的性质。
形式有: 1)单航次租船 2)往返航次租船 3)连续单航次或连续往返航次租船 特点是: 1)船舶所有人负责船舶营运调度、燃料费、物料费、港口费等。 2)船舶所有人负责配备船员,负担工资、伙食费等。 3)此时的租金就是运费,按双方商定的费率计收。 4)租船合同中需订明装卸时间及其计算办法、滞期费和速遣费及其计算办法。
又称期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按照租船合同的规定,将一艘特定的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交给承租人使用的租船方式。 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又称期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按照租船合同的规定,将一艘特定的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交给承租人使用的租船方式。 特点: 1)船舶所有人负责船员配备及其工资,但是船员要听从租船人的指挥。 2)租船人负责船舶的营运调度,及其船舶的燃料费、港口费、装卸费等;船舶所有人负责船舶折旧费、维修保养费、船用物料费船舶保险费等。 3)租金按船舶的载重吨、租期长短及商定的租金率计算。 4)租船合同中订有关于交船和还船,以及停租的规定。 5)租船合同中往往订有“自动递增条款”,以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
2)全部船员由租船人配备并听从租船人的指挥。 3)租船人负责船舶的经营及其营运调度,承担租期内的任何损失。 3.光船租船(bare boat charter) 又称船壳租船,是指租期内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给承租人使用,而配备船员、供应给养、船舶的营运管理以及一切固定或变动的营运管理费用都由承租人负担的租船方式。船舶所有人只收取租金,具有财产租赁的性质。 特点: 1)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 2)全部船员由租船人配备并听从租船人的指挥。 3)租船人负责船舶的经营及其营运调度,承担租期内的任何损失。 4)除船舶的资本费用外,租船人承担全部固定和变动费用。 5)租金按船舶的装载能力、租期和商定的租金率计算。
4.包运租船(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是指船舶所有人以一定的运力,在确定的港口之间,按事先约定的时间、航次周期,每航次以均等的运量,完成全部货运量的租船方式。 特点: 1)租船合同中不确定船名和国籍,仅确定船级、船龄和技术等级,只要能完成运力即可。 2)租期的长短取决于货物的总量和航次时间。 3)适用于运量特别大的干散货或液体散装货物。 4)时间风险由船东承担,租船合同中订有在装卸港的“延滞条款”。 5)按实际货运量和商定的费率计算运费,通常按航次计算运费。
二、租船程序 1.租船经纪人(chartering broker) 是在租船业务中代表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进行磋商租船业务的人,或代表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进行磋商租船业务的人。 他受委托代办租船交易的谈判和签定租船协议后,将从船舶所有人那里取得一定的报酬,这种报酬称为佣金(commission)。佣金通常是租金的1.25%。 佣金的支付时间可以“在签定合同是支付”,可以“在货物装运是支付”,也可以“在赚取运费的基础上支付”。 2.租船程序 1)询价—询盘。 2)报价—发盘。 3)还价—还盘。
4)报实盘 5)接受订租。 6)签定订租确认书(见课本中例子)。 7)编制、审核、签定正式租船合同。
三、租船合同范本 签定租船合同时,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必然要对租船合同的条款逐条进行推敲,不利于迅速成交。 为了简化签定合同的手续,力争在合同中列入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条款,一些大的航运垄断集团、船公司,或货主垄断组织,编制了供船、货双方选用,作为洽商合同条款基础的租船合同范本。 租船合同范本中罗列了事先拟就的主要条款。 世界上主要的、最著名的租船合同范本有: 1)“金康”(GENCON)--统一杂货租船合同。 2)“波尔的姆”(BALTIME)--统一定期租船合同。
四、租船合同条款的分类 1.条件条款(condition) 2.保证条款(warranty) 租船合同条款基本可分为三类:条件条款(condition);保证条款(warranty);中间性条款(intermediate term)。 1.条件条款(condition) 指那些与是否能实现签定合同的商业目的关系最为密切的条款。未列入这些条款,或这些条款未履行,或擅自取消,则商业目的无法履行。如船名、船型、提单、装船期等。 2.保证条款(warranty) 指次要的、非本质性的、附属于合同的,一方违反或撤销不至于影响合同的商业目的,受害方只能提出赔偿要求,而不能据此解除合同。如安全港、装卸时间等。 3.中间性条款(intermediate term) 介于条件条款和保证条款之间的租船合同条款。如船舶适航保证等。
第二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租船合同中通常应列明的条款及其签约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如下: 一、合同当事人 指对租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的人。 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承租人的代理人、租船经纪人都不是租船合同的当事人,除非他们没有明确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 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必须合法。在我国,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驻外营业部、办事处等,必须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签定合同。
二、船舶概况 1.船名 1)指定船舶 明确地记述某一船舶的名称。决不能派遣其他船舶。 2)代替船舶 船名是合同中十分重要的条款。一艘船舶的确定有几种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方法: 1)指定船舶 明确地记述某一船舶的名称。决不能派遣其他船舶。 2)代替船舶 在船舶的指定方面赋予船舶所有人“选择权”的一种指定船舶的方法。通常在租船合同中订有“代替船条款”。 3)船舶待指定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开始履行航次租船合同前的适当时间,由船舶所有人确定具体船舶,并将船名通知承租人。 2.船籍 指船舶所属的国籍。指定船籍,主要是从政治上考虑船、货的安全。
3.船级 4.船舶吨位 三、船舶位置 是航运界评定船舶技术状态的指标。主要是要保证船舶的适航性能。 表明船舶的大小与装载货物的数量,也是计算港口费用、运河通行费的依据。 通常以载重吨表示,它是船舶实际可以装载货物的最大重量。 三、船舶位置 指签定航次租船合同当时,船舶所有人所提供的船舶所处的位置或状况的说明。
三、装卸港口 1.指定装卸港口的方法 1)安全港或安全泊位条款 目前国际上有三种约定装\卸港口的方法: 1)明确\具体指定装货港和卸货港 2)规定某个特定的装卸泊位或地点 3)由承租人选择装货港或卸货港 在选择装货港或卸货港中,租船人在船舶驶往装货区域或卸货区域方向经过某点时,或某个期限内,向船方发出最后确定的装货港或卸货港名称的通知,称为“宣港”。未宣港造成滞期或绕航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2.有关装卸港口的条款 1)安全港或安全泊位条款 2)附近港条款 由于特殊原因,船舶就近停靠卸货。
五、受载期和解约日 受载期(layday)是指航次租船合同中所指定的船舶抵达指定的装卸港或承租人通过“宣港”最后选定的装卸港,已做好装卸准备,随时可接受货物装船的期限。 解约日(cancelling date)是指船泊必须抵达合同中指定的装卸港或承租人通过“宣港”最后选定的装货港,并接受好货物装船准备的最后日期。 如果受载期规定的是一个期限,则这个期限的最后一天就是解约日。如果受载期规定的是具体某一天,则解约日定在这一天之后的10天至20天中的某一天。 “询问条款”---当船舶不能在解约日之前抵达装货港时,船舶所有人有权向租船人询问是否解除合同,租船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否则被认为是自愿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六、货物 1.货物的种类 货物的种类与费率、舱容或吨位的利用,和船舶的适航能力等有密切的关系,租船人只能提供“契约货物”。对“非契约货物”,船舶所有人有权拒绝装船,并因为租船人的违约而要求损害赔偿。 2.货物的数量 在签定航次租船合同时,关于货物的数量都避免写明一个精确的数字,而是规定上下限的办法,如正负10%等。 所谓“满载货物”是指货物装船后,包括燃料、淡水、食品或穿用物料在内,正好使船舶的吃水达到满载吃水线时的货物数量。对亏舱的吨数,租船人要支付“亏舱运费(dead freight)”。 由船长确定装船的货物数量并通知租船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称为“宣载”。它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七、运费及运费的支付 航次租船的运费是按照所装运货物的数量计收的。航次租船合同中应明确记载货物的运费率、计费标准和计费币种。如每公吨XX美元。 关于计费的货物重量,可以为装货数量(intaken quantity),也可以为卸货数量(delivery quantity)。 航次租船运费预付是已形成的习惯做法。无论船舶或货物是否灭失,运费都不能减付或退还。 在运费到付的情况下,如完成原定任务的一部分,则按照“比例运费(pro rate freight)”,支付相应距离的运费。
八、装卸费用分担 装卸费用是指将货物从岸边(或驳船)装入船舱内和将货物从船舱内卸至岸边的费用 1.班轮条款 班轮条款(liner term)又称船舶所有人负担装卸费用条款。指船舶所有人负责雇佣装卸工人,并负担装、卸费用及其堆装费用。 2.船内收货条款 船内收货条款(free in;FI)又称船舶所有人不负担装货费条款。 3. 舱内交货条款 舱内交货条款(free out;FO)又称船舶所有人不负担卸货费条款。
4.舱内收交货条款 5.舱内收交货和堆舱、平舱费条款 舱内收交货条款(free in and out;FIO)又称船舶所有人不负担装卸费条款。 5.舱内收交货和堆舱、平舱费条款 舱内收交货和堆舱、平舱费(free in and out,stowed and trimmed;FIOST)与班轮条相反,船舶所有人不负担有关装卸的所有费用,包括雇佣装卸工人及有关装卸费用都由承租人负担。 如果合同中没有关于装卸费用分担的约定,则应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装卸费用。
九、船舶所有人责任 船舶所有人责任(owners responsibility)与海牙规则为承运人规定的责任在基本原则上应该是一致的。 “金康”合同规定,船舶所有人只对他本人和他的经理人本人在船舶适航方面的过失负责,而对于船长、船员在船舶适航方面的过失和疏忽则不承担责任。对于装卸、积载等本来承运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几乎都不负责。
十、装卸时间 1.装卸时间的概念 装卸时间((laytime)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船舶所有人使船舶并且保证船舶适于装卸货物,无须在运费之外支付附加费的时间。也可以说,是租船人和船舶所有人约定的,租船人保证将合同货物在装货港全部装完,和在卸货港全部卸完的时间。 这是为了维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而制订的。按照约定的装卸时间将货物尽快装卸完成,使船舶尽快开航,航次尽快结束,有利于船舶缩短在港停泊时间,缩短航次时间,以便再从事其他货物的运输。 关于装卸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方法:1)规定具体的日数;2)规定晴天工作日。 无论哪一种方法,都是为了计算实际的装卸时间。对“日”的理解不同,计算出来的装卸时间也不同,最终影响速遣和滞期时间的计算。
2.日的涵义 关于日的涵义,通常有如下几种表示方法: 1)日或连续日 指从装卸开始至装卸结束所经历的日历日数做为装卸时间。在此期间,无论是实际不可能进行装卸作业的雨天、罢工或其他不可抗力,也不论是星期日或节假日,都应该计为装卸时间。 2)工作日 指不包括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的港口可进行工作的时间。
3)晴天工作日 是指工作日或部分工作日中,不受天气影响,可以进行装卸作业的时间。也就是说,除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外,因天气不良而不能进行装卸作业的工作日也不能计入装卸时间。 4)24小时晴天工作日 不考虑港口规定的工作时间是多少,以累计港口晴天工作24小时作为一个晴天工作日。若工作8小时,则一个24小时晴天日相当于3个正常工作日。 5)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 指除去星期日、节假日、天气不良影响作业的工作日或小时后,从午夜至午夜连续计算以24小时为一日的表示工作时间的方法。
十一、装卸时间的起算、止算和装卸时间的计算 滞期时间或速遣时间是通过实际装卸所耗用的时间与航次租船合同上所约定的装卸时间相比较得出的。“实用时间”减去“可用时间”,其余数为正值就是滞期时间;若为负值就是速遣时间。在合同中必须对装卸时间的起算和止算时间加以约定。 1.起算时间 一般规定在船长向租船人递交了“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以后,经过一定的规定时间后开始起算。 1)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 是指船舶到达装货港或卸货港后,船长向租船人发出的,关于本船已经到达,已经为装卸工作做好准备的书面通知。
2)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的条件 (1)船舶必须抵达合同中指定的港口或泊位。 (2)船舶在各方面已做好装货的准备。 (3)船舶已通过了各项检查,办妥船舶进口的各项手续。 3)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的时间和起算装卸时间的时间 应在租船人的办公时间内递交,我国规定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的时间是10:00至17:00,星期日或节假日前一天是10:00至12:00。 可以约定递交后6小时、8小时、甚至24小时,开始起算装卸时间。
2.止算时间 航次租船合同中一般不规定装卸时间的止算时间。习惯上都以货物装完或卸完、且处于随时开航的时间作为装卸时间的止算时间。 3.装卸时间事实记录和装卸时间表 装卸时间事实记录(laytime statement of facts)是用来记录船舶到达、等待、被引领入港的地点是起,到船舶装卸完毕时止的这段时间内,进行各项工作的起止日、时和各种待时的起止日、时的书面记录。 它是计算装卸时间和滞期、速遣时间的依据。 4.滞期通知 在船舶将要进入滞期以前,船长应将将要滞期的具体时间和将要按照租船合同约定的滞期费率计收滞期费的意图,以书面形式通知租船人。
十二、滞期费和速遣费 1.滞期时间 当租船人没有按租船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装卸完货物,而按预先约定的滞期费率向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 十二、滞期费和速遣费 1.滞期时间 当租船人没有按租船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装卸完货物,而按预先约定的滞期费率向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 滞期费率通常按每天每艘多少元来确定。 1)滞期费的计算 (1)“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就是将滞期时间中的星期日、节假日、天气不良不能装卸等时间扣除,不作为滞期时间。 (2)“滞期时间连续计算”。是指进入滞期时间后的所有时间都作为滞期时间,无论星期日、节假日、天气不良不能装卸等时间。即“一旦滞期,永远滞期”。
2)滞留损失((damage of detention) 滞期费只能补偿因船舶滞期而产生的损失,而不能使船舶所有人获得利润。如果滞期时间过长,可能使船舶所有人遭受更大的损失。因此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对滞期时间规定一个限度(如10天)。在这个限度内,租船人支付滞期费;超过这个限度,租船人就要支付滞期损失。 滞期费是补偿损失,滞期损失是赔偿损失。 2.速遣时间 速遣费((despatch money)是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而从船舶所有人那里取得的报酬。它通常是滞期费率的一半。 1)节省全部时间-即星期日、节假日、天气不良不能装卸等时间都作为速遣时间计算速遣费。 2)节省全部工作时间-即将星期日、节假日、天气不良不能装卸等时间扣除,不作为速遣时间计算速遣费。 速遣时间的计算方法往往和滞期时间的计算方法相一致。
十三、装卸时间的统算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作了特殊约定,可以将装卸两港装卸时间进行统算。 1.装卸共同时间 以可供装卸的的合计时间为标准,只要装卸两港的合计时间未超过规定的合计时间,即可不算滞期时间。 在此情况下,滞期和速遣时间的计算方法与前面一样。 2.可调剂使用的装卸时间 在装货港与卸货港分别规定装卸时间,但是可以在两港间调剂使用。 3.将装卸时间平均计算的权利 在装货港与卸货港分别规定装卸时间和时间计算表,只以滞期或速遣的时间相互抵补,它不受装货港实用装卸时间的影响。
假设航次租船合同规定:船舶装载12000吨铁矿砂,要求在装/卸港口以每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1500吨的平均效率完成装/卸工作,装/卸时间可以调剂使用。 为简化计算,假定节假日前、后全天时间可用于作业。按现行的五天工作制计算。请按“滞期时间连续计算”和“节省全部时间”计算滞期费或速遣费。滞期费率1000美元/天。 装卸两港装卸时间事实记录如下:
装货港 卸货港 1/4 星期一 全天装货 25/4 星期三 全天卸货 2/4 星期二 全天装货 26/4 星期四 全天卸货 3/4 星期三 全天装货 27/4 星期五 全天卸货 4/4 星期四 全天装货 28/4 星期六 卸货完毕 5/4 星期五 全天装货 6/4 星期六 全天装货 7/4 星期日 台风停工 8/4 星期一 停工 9/4 星期二 全天装货 10/4 星期三 全天装货 11/4 星期四 全天装货 12/4 星期五 全天装货 13/4 星期六 机械故障 14/4 星期日 机械故障 15/4 星期一 装货完毕
十四、签发提单 租船合同下的提单与班轮提单比较,有共性,也有特性。往往附上“一切按租船合同”的字样。 1.如果船方签发提单给承租人,而承租人本身就是提单持有人,解决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间争议的依据是租船合同。 2.如果船方签发提单给承租人,承租人又将提单转让给第三者,当发生争议时,提单的受让人可以依据提单条款直接与船舶所有人交涉。 3.如果船方签发提单不是船舶所有人的提单,而是承租人的提单,而且这种提单也已经转让给第三者时,解决争议应以提单为依据。
十五、代理人 十六、佣金 十七、留置权 十八、共同海损 船货双方在装货港或卸货港往往有自己的分支机构或自己指定的代理人。 航次租船合同中,都约定按已收运费的若干百分比支付;原则上应在收取运费后支付。 十七、留置权 是当租船人不支付运费、共同海损分摊额和为货物安全而支付的费用时,船舶所有人将货物扣留乃至拍卖的权利。 十八、共同海损 航次租船合同中也要规定,当共同海损时,处理共同海损所依据的法规。
十九、赔偿条款 二十、免费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中,除免除责任外,因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合同,违约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给予赔偿的限额的规定。 航次租船合同中所列的免责条款主要有: 1.战争条款 2.罢工条款 3.冰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