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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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介绍

税法的基本原理   一、税法的渊源 (一)法律 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可以制定颁布, 其他部门无权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是一部法律。 (二)行政法规 只有国务院才可以制定颁布,其他部门无权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就是行政法规。 (三)地方行政法规 (四)规章 只有国务院的各部委才可以颁布。 (五)地方规章

个人所得税理论部分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范围为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11个税目,属于分类所得税制。 适用税率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以所得税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征收方式分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缴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纳税: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一、居民纳税人 (一)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 (一)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   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二)居住时间标准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范围 居民纳税人: (负无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国税发[1994]第148号  

二、非居民纳税人 (一)判定标准及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二、非居民纳税人   (一)判定标准及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 (负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二)对无住所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 结合上述规定对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表: (二)对无住所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   结合上述规定对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表: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 免税 × 90日(或183日)~1年  非居民 1~5年 居民 5年以上

注意: (5年以上)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注:√代表征税,×代表不征税)

 应税所得项目的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1、工资、薪金、奖金 这里的奖金是指按月发放的综合奖,也包括半年奖,季度奖。 2、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劳动者对剩余价值的索取权)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和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原则上作为单独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 3、津贴补贴 防暑降温费,车补、通讯费补贴和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出差补贴.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由税务部门界定);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企业提供依据,由税务部门界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不缴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5)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第008号 )

4、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内部退养手续后到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注意退养和退休的差别) 5、自2004年1 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斑、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注意给非雇员的按劳务报酬征税)(财税[2004]11号)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2、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按个体工商户的计算方式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四、劳务报酬所得 (一)范围:29项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二)与工薪所得区别 独立与非独立;雇佣与非雇佣。劳务报酬所得要与工资、薪金区分: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个人一技之长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的特点是阶段性提供劳务,阶段性取得报酬;而工资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连续性取得报酬。

(三)特别项目 1、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本企业的职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本企业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费,应与其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稿酬所得 (一)范围: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包括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 (二)性质:稿酬所得具有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等的性质。 (三)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范围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二)根据税法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三)2002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视同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1、投资者向企业借款可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2、投资者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3、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来源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实现的净利润,所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资本实质上是把净利润分配给股东,是对股东股份的重新量化,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都作出规定,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但是,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5、已分配挂账但未支付的股利,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很多情况下,企业将应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利挂在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往来会计账户,并未支付。例如,某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甲股利10万元,虽然只提取并没有支付,对于此类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即应认为所得支付,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可以理解为“约定的支付利息时间是否到期,所得者是否可以随时提取利息。”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国税函[2008]第576号)

九、财产转让所得 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一)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集体所有制企业(营业执照上写的是集体所有制)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时,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32号)中进一步明确,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三)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1、对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房产购买和转让时间的确认: 住房购买时间的确认:个人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日期、缴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其他住房的时间,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住房转让时间的确认:个人转让住房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分三种情况计算征收:

一是个人出售房改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房产转让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 转让收入的确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纳税人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确认。 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以20%的税率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处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关于装修费用的扣除:从2006年9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时,能够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且发票所列付款人姓名与房产转让人一致的,可按规定比例扣除装修费用。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二是个人出售房改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我市暂定2200元/平方米。     三是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房改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核定征收的情形: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合理费用和有关税费凭证,无法确定房产原值时,税务机关可以综合考虑该项房产的坐落地、建造时间、当地房价、面积等因素,按房产转让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市对这种情况目前按照房产转让收入额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原先对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在受赠环节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为堵塞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文件财税【2009】78号文规定: 目前可继续享受在赠与环节免税的情形有: ①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②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 目前在赠与环节应纳税的情形有: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税: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不成熟,经国务院同意,决定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税规定: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3%(海外回流文物2%),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六)《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依20%税率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股权交易各方在工商管理部门实施股权变更登记之前,自然人股东应当填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安徽省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十、偶然所得 不能扣费用,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十一、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目前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具体包括: (1)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2)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3)单位或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的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4)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或回扣收入; (5)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收入。 (6)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税率的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3%—45% 二、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  税率的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3%—45% 二、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 1、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2、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3、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稿酬所得 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率减征30%。 四、劳务报酬所得 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十成。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函》(皖地税函[2009]331号 )            2009.11.29    合肥市人民政府:        你市政府《关于实行个人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税率的请示》(合政[2009]37号),省政府已同意,并转我局办理,按照省政府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     二、综合征收率。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8%。个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10%;月租金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5%。     三、征收税款实行分税种按比例拆分汇缴入库。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费用也不相同,因此,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个人所得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应该先减合理费用,再减法定费用。) 一、费用扣除标准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上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2、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额≤ 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 4000元;减除 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时间期限规定:本通知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二、每次收入的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收入为一次 ①同一作品再版所得,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征税 ②同一作品出版和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稿酬合并计算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同一作品先在报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 ④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一个月内取得的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附加减除费用的具体规定——月扣除4800元 附加减除费用所适用的具体范围是: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此外,附加减除费用也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2、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1)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才可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 (2)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雇佣单位将部分工资、薪金上交派遣单位的费用扣除。  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4)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分别来自境内和境外的,应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5)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具体分三种情况处理:全额、部分(定额、定率) (一)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 具体分三种情况处理:全额、部分(定额、定率) (1)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应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或个人应当代付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上式中,公式①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率级距对应的税率,用“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 第一种: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 ①应纳税所得额=雇员所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①雇员当月工薪所得够缴税标准,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雇员当月工薪所得不够缴税标准,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该笔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按12个月分摊后找商数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与3500元的差额)×适用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3)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规定执行。 补充: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职工少支付的差额也是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办法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3号)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 (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四)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内部退养费的计税方法 税目的确定 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的确定 以(内部退养费收入/办理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当月工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出的余额为基数确定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退养费收入―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次性计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自2011年1月1日起,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种:查账征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准予扣除项目:关注业务招待费(收入总额5‰以内)等    1、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其他项目及列支标准   (1)借款利息   (2)财产保险、运输保险   (3)修理费用   (4)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   (5)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   (6)研究开发的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7)净损失   (9)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10)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据实扣除)   (11)三项经费(实发工资的2%、14%、2.5%)   (1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   (13)业务招待费支出   

(14)公益捐赠(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15)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   (16)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7)低值易耗品 2、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4)各种赞助支出;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7)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8)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支出;   (9)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3、资产的处理(略)

第二种:核定征收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额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税率)×应税所得率 1、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全年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3500元×12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   1、费用扣除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2、次的规定   (1)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所得额;   (2)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 (二)应纳税额计算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应实行加成征税,其应纳税总额应依据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要先分稿酬后上税。 2、稿酬有减征的规定。 3、稿酬有次的规定。 4、稿酬与工资薪金和劳务之区分。 (一)应税所得额   费用扣除计算方法与劳务报酬所得相同。 (二)每次收入的确定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为一次征税。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则可以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税。   3、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税。   4、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减征3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   1、方法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相同。   2、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二)应纳税额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   1、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和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执行。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20%)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次的规定:一个月扣除一次费用 2、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不超过800元);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3、税率: (1)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我市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    4、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财产原值”中重点是:有价证券   每次卖出债券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该次卖出该类债券收入-该次卖出该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20%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十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一、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二、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的征税方法 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四、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和提供担保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94号规定,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的得税应予以退回(税法的公平原则)。 2、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五、个人兼职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实际执行的是:对个人在兼职单位任职、受雇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与兼职单位不存在上述关系的,其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离退休人员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根据税法规定,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收入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退休人员取得的除退休工资之外的收入则应根据不同情况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说,需注意以下六种情况。 1、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类补贴应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4、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视同离退休工资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工资所得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个人提前退休补贴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6、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应税所得应依法缴纳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取得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是对国税函[2005]3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国税函[2008]723号(对福建省地税局的批复)的规定的综合。

七、个人取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 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市统计局公布:合肥市2012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50722元;2013年度为57702元,2014年度刚公布为63270元。说明)

八、 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将股票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建议参考文件: (1)《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6]902号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30号) (4)《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部分条款失效]  )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  九、个人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点第(七)条,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个人的公益性捐赠在税前扣除 1、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2、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十二、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具体规定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限额减免方式。即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限额范围内,由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残疾等级确定具体减征标准。纳税人取得不同应税项目的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十三、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 财税[2007]第013号规定: (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三)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十四、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税收优惠的规定 一、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的规定 一、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指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即国库券,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指国务院批准发行而取得的利息所得。而对一些经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以企业债券形式筹集办法建设资金或经营性资金如铁道部发行的中铁建设债券、中国建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用于自身经营的债券等均不属于免税债券范畴)。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很多人认为,只要是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就该免税。但个人所得税法的精神并非如此。可以免税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两类。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也仅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资深院士补贴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资深院士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此处的福利费不包括以福利费名义支付给每个职工的补助等。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离退休工资。 8、见义勇为奖金。 9、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规定比例并发放的部分。 10、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畜存款利息所得。 11、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1]第031号) 12、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暂免征税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综合以上规定,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也应仅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0、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不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3、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和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6、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7、对被折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折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折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8、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7]第034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规定 主要目的也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 注意: 一、先分国再分项  二、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限额  三、扣除限额不得交叉使用

补充几个方面的介绍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  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略 (四)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二、关于年所得12万元的申报 “年所得12万元”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或超过12万元:(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股权、股票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持由本人签字并填报准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效身份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又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申报地点分别为任职或受雇单位所在地、生产经营所在地、户藉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并可以选择纳税服务厅直接申报、数据电文、邮寄等多种申报方式。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 为强化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管理,对个人因各类需要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如属单位职工并已由该单位统一集中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由该单位出具“是本单位职工并已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材料,并出具含该职工名单的全体职工工资表一份,由该单位财务人员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如该单位财务人员不愿配合,申请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反映,由主管地税机关实地审核属实后,立即开具。如申请人属独立纳税人,其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其缴纳税款的同时已开具给个人。 目前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源泉扣缴制。单位按月统一集中代扣代缴全体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并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每位职工的姓名及其应纳税额。如该单位已属全员全额申报单位(即已向税务机关提供每位职工的姓名及其应纳税额),其所属职工如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其本人可持有效身份证明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开具手续。

2015年个税新政 一、总局2014年35号公告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二、财税2015 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2015年20号公告)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三)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略)    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四、财税2015 56号 《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三)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五、财税2015 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六、总局2015年52号公告《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七、财税2015 62号《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一)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1.对示范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本通知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3.本通知所称相关技术人员,具体范围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6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5.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略) (四)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3.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4.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5.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范围包括中关村等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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