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度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委辦 主辦單位:高雄市性健康協會 愛我,不要礙我— 親密關係的溝通
為什麼要談戀愛?
需要承諾、許諾
我們的大腦
親密關係的心理因素 自我實現需求 尊重需求 社會需求 安全需求 基本需求 陪伴 依靠 信任 安全感 滿足性慾
親密關係的生理因素 腦下垂體分泌促性腺激素 腎上腺分泌 雄性激素 睪丸分泌雄性激素(睪丸酮) 情緒 行為 想做愛
親密關係的生理因素 內分泌系統 腦下垂體分泌促性腺激素 情緒 行為 腎上腺分泌雄性激素 卵巢分泌雌性激素
「性慾望」的源頭 睪固酮(雄性激素的一種): 男性荷爾蒙,透過血液輸送 男生由睪丸製造 女生由腎上腺和卵巢製造 睪固酮的高低決定: 攻擊性、野心、肌肉發達 性慾望、冒險、好勝
性荷爾蒙的變化與年齡 睪固酮(雄激素) 雌激素 男 女 男 女 年齡 年齡
性荷爾蒙濃度 年齡 〈男性、女性性慾望發展情形〉 17-18 30 13 45-50 12 教師說明:男女兩性在「性」的生理發展有差異(以性慾望來說明):一般來說男性的性衝動/性慾望(sexual desire )從青春期開始增強(台灣地區男性到青春期的平均年齡是13.5歲),而性慾望強度達到最高峰的年齡約在十八歲。 13 45-50 12 〈男性、女性性慾望發展情形〉 年齡
誰需要親密關係?
我們如何尋找伴侶?
外表印象
外表印象
內在特質與個性 溫暖 活潑 熱情 感性 害羞 話不多 謹慎 有禮貌 很搞笑 …… …….
Mrs. Right Mr. Right 在哪裡?
影片簡介 《Mr. Right or not Right?》
小森認識了阿勳,以為遇到了白馬王子..
故事說明 小森和阿勳是一對交往九個月的情侶。 情侶之間,往往會有一些爭執。 請在影片故事裡觀察: 這對情侶的「個性」 他們爆發衝突事件的「溝通方式」
影片欣賞 《Mr. Right or not Right?》
阿勳與小森的衝突事件 小森和朋友聚會 阿勳計畫案被退回 小森不再配合阿勳的溝通方式
這對情侶的「個性」優缺點是什麼? 配合的 委屈的 隱藏自己 害怕失去 控制對方 好勝 無法克制情緒 迴避問題 小森 阿勳
親密伴侶的溝通模式 你是我女/男朋友,所以你「應該」配合我的需求。 (把性行為當作對方的義務)
親密伴侶的溝通模式 有話等一下再說吧! (迴避問題,忽略對方的感受)
溝通的模式 指責型 語詞 都是你的錯 你應該配合我 你沒有在聽我說嗎? 行為 攻擊 評斷 不同意 高姿態 情緒 憤怒 不滿 疑神疑鬼
溝通的模式 討好型 語詞 我是不是哪裡做錯了? 我要忍著,他/她一定會改變 行為 道歉、取悅別人 乞求 順從 情緒 無助、依賴 自責 內疚
情境模擬 小森和朋友在KTV唱歌,阿勳狂叩,小森因為包廂太吵沒有回電,後來等到她回電話的時候,阿勳很生氣,掛小森的電話….
情境模擬 小森:ㄟ,你還有沒有在生我的氣啊? 阿勳:你人都來了,我還氣什麼?剛剛是因為比較急,所以說話比較兇。你看,我買什麼東西給你…..
如果你是阿勳,你還能怎麼做,才比較體貼小森的感受? 如果你是小森,你覺得配合阿勳發生性行為,他就會改變個性嗎?
危險情人的特質
激情開始、瘋狂追求 無法控制情緒(或情緒轉變劇烈) 隨時隨地都要對方配合(包括性行為) 控制或監視對方的一舉一動 使用言語恐嚇或威脅對方 過去或現在發生暴力行為 追求表面而缺乏同理心
有一些人,不能眷戀…. 完全沒有感受到對方的關心 對方在肢體或語言的控制或施暴 對方有觸犯法律的行為 (吸毒、性交易、暴力侵犯、騷擾)
如果發現戀情有危險因子… 已經發生性關係: 主動分手的一方: 切勿讓「性行為」成為對方威脅你的方式,為了挽回感情,不惜玉石俱焚,公布親密照。 2. 被動分手的一方: 不再心軟答應對方要求的性行為,避免成為抒解性慾的替代品。
如果發現戀情有危險因子… 尚未發生性關係: 主動分手的一方: 勿以言語刺激對方,時間拉長,尋找資源或中間者(朋友、師長、輔導老師、社工) 2. 被動分手的一方: 及早發現對方的個性,不再留戀
建立支持系統 尋找求助管道
社會角色的差異: 男性尋求支持系統的盲點 我不能輕易掉眼淚 我不能示弱 我不能找別人「談心事」 我不能向女朋友低頭
認識一個人、經營一段親密關係 需要「時間」 外表印象 內在個性 互動 溝通 親密關係
真正愛你的人,不會讓你受到傷害。 溝通需要學習: 傾聽對方的感受, 表達自己的感受。
高雄市男性關懷專線:07-5350885#1 高雄市家防中心:07-535-5920 拒絕親密關係暴力, 暴力零容忍。
親密關係 法律小常識
什麼是「性自主權」 建立在 個人可以自主決定: ●是否發生性行為 ●性行為的對象 ●如何發生性行為 性行為的自由
親密關係的「理性」與「感性」 感情:你情我願 法律:道德的底限
法律責任及行為能力 民法 無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 完全行為能力 0 7 18 刑法 不罰 減輕其刑 依法處罰 0 14 18
什麼是「妨害性自主」? 性交行為 性行為 愛撫行為 違反個人意願 違反個人意願 強制猥褻罪 強制性交罪 受到法律(刑法)的制裁
強制性交罪 強制: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 性交: 用性器官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或口腔,或用身體其他部位,進入對方的性器或肛門。
強制猥褻罪 猥褻: 性交之前的「愛撫」。足以刺激、興奮或滿足性欲。(如:以手指撫摸對方性器官,或以舌頭舔觸對方胸部等)
刑法—妨害性自主 案況別 乙方 他方 法律規定 自願 未滿16歲 告訴乃論,得互告 (但14歲以下不具刑法上之責任能力) 16-18歲 告訴乃論(乙方得告他方,他方不得告乙方) 18歲以上 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16-20歲 任何年齡 非屬妨害性自主,可能涉及和誘與略誘罪 非自願
家庭暴力防治法 保護令,係指法院為保護特定人免受家庭暴力所核發之命令。 保護令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扮演極為重要之地位,保護令不僅能禁止施暴者為某些行為,命令其為某些行為,違反保護令的法律效果可能必須負擔刑事責任。 通常保護令 提出申請單位: 法院 警察機關 市政府主管機關 (社會局家暴中心) 保護專線:113 一般暫時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同居情侶暴力行為
不滿分手的報復方式:騷擾 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的言語和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恐懼的行為,都屬於「騷擾」。 生命 身體 自由 名譽 危害到個人的 生命 身體 自由 名譽 財產 刑法的恐嚇危害安全罪
不滿分手的報復方式:散播謠言 只要是用言語謾罵、嘲笑來毀損個人名譽,且所言欠缺事實根據,都屬於侮辱的言論。 公司 學校 部落格 BBS 公然侮辱罪(刑法) 公司 學校 部落格 BBS 網路聊天室 誹謗罪(刑法) 加重毀謗罪(刑法)
不滿分手的報復方式:親密照Po上網 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的猥褻物品 散布猥褻物品罪 (刑法) 妨害風化罪 (社會秩序維護法) 是否露三點為判斷標準
幸福掌握在自己的手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