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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與案例介紹 報告人:法務部 廉政署 防貪組 社會參與科 科長 陳敏森 2017/3/1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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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與案例介紹 報告人:法務部 廉政署 防貪組 社會參與科 科長 陳敏森 2017/3/19 1

2 大綱 一 前言 二 請託關說篇 三 受贈財物篇 四 飲宴應酬篇 五 其他廉政倫理事件 六 結語
女:我們今天跟大家報告的內容除前言和結語外,將分為4個主題進行介紹 男:是的,我們將分別就請託關說、受贈財物、飲宴應酬、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等4部份為主軸,以狀況案例及後續處置作為分別說明,並補充敘述相關獎勵與懲處之規定。最後則準備了 幾題有獎徵答幫各位長官同仁作重點回顧喔。 其他廉政倫理事件 結語 2

3 公務倫理 政府組織中的工作人員,就是負有特殊責任的公民。 公務員必須體認:受民所託 校園誠信管理手冊 政務人員倫理手冊 公立醫院醫師誠信手冊

4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推動記要 97年5月27日函報行政院審議 97年6月12日行政院第3096次院會審議通過
97年7月31日由行政院劉前院長率各部會 首長簽署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97年8月1日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施行 99年7月30日修訂條文由20點增為21點

5 請託關說 貪腐之源 男:而我們今天所要介紹的4個主題,事實上便是貪腐之源頭,這三種情況常常互相伴隨產生,其目的都是為了讓你心軟、手軟、嘴軟。 女:的確,這往往使得一時不查的公務員身陷刑責的追究,為避免讓你我發生這種情形,我們可以效法周處除三害的精神,希望透過案例分享讓各位長官同仁了解廉政倫理規範。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5

6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 規範第2點第1款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均適用之。
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摘錄):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7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規範第2點第2款 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8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規範第2點第3款 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3,000元者;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10,000元為限。 同一來源:出於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9 公務禮儀-規範第2點第4款 公務禮儀 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機關首長或同仁前往其他機關參訪,致贈或受贈紀念品;外交部、僑委會或其他政府官員在國外參加僑社舉辦之活動。

10 請託關說-規範第2點第5款、第11點 定義: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處理程序: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11 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行政院為貫徹建立廉能政府,將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使各機關首長及相關同仁在處理業務時,有清楚分際,爰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訂定之背景:101年7月7日廉政座談會 101年9月7日正式實施 11

12 訂定目的 請託關說透明化 登錄查察標準化 本要點訂定目的 處理業務有分際 強化透明及課責 12

13 規範對象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以 下簡稱各機關)適用公務員服 務法之人員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13

14 規範之主客體 本要點之規範主體,依第2點規定,即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所稱客體,係指請求事件。 14

15 請託關說定義 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15

16 不適用之行為 2 1 依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行遊說、請願、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
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請託或關說行為。 2 依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行遊說、請願、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 基於法律優越原則,各該法令已訂有相關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以兼顧興利及行政效率。 16

17 受理登錄單位 遇有請託關說事件 被請託關說者應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未設置政風機構,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請託關說者,應向指定其代表行使職務之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遇有請託關說事件 未設置政風機構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首長應指定專責登錄人員。 首長延不指定,由上級機關指定。 有關「指定」之用語,係參照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訂定。 17

18 建檔查考 各機關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每月循級陳報至所隸屬之中央二級機關政風機構彙整轉廉政署查考。
行政院政風機構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每月彙整轉廉政署查考。 18

19 查核機制 廉政署及中央二級以上機關政風機構就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資料,應辦理抽查。
1 廉政署及中央二級以上機關政風機構就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資料,應辦理抽查。 2 廉政署就前項抽查作業,得請相關機關配合查察,以釐清相關事實。 如發現有疑涉貪瀆不法之情形者,並得與法務部調查局或相關偵查機關協力調查。 19

20 請託關說登錄資料 廉政署或中央二級以上機關政風機構篩選分析 查獲貪瀆不法案件 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20

21 違失人員若為政務人員,得視情節輕重,移監察院審查。
懲處規定 第2點之規範對象就受請託關說事件未予登錄,經查證屬實者,應嚴予懲處。 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者,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懲處相關人員。 違失人員若為政務人員,得視情節輕重,移監察院審查。 未登錄者 隱匿不報者 政務人員 21

22 獎懲訂定機關 人事行政總處 法務部 獎懲處理原則 定之 22

23 資料公開及保存 各機關應按季將請託關說事件之相關資料公開於資訊網路, 以建立公開透明機制: 登錄統計類型 數量
違反本要點受懲戒確定人員姓名+事由 登錄資料應保存10年。 23

24 登錄標準格式 法務部 行政院研考會 登錄標準格式 定之 24

25 宣導規定 各機關應加強宣導有關禁止請託關說之規定。 25

26 其他機關、機構之準用 其他機關機構之準用 其他政府機關、機構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26

27 27

28 案例說明 案例1 案例2 案例3

29 請託關說狀況處置 女:簡單提醒大家,遇到請託關說時記得在三日內簽報長官,知會政風。並且依法行政,秉公處理。
男:簽報長官、知會政風並不是要增加同仁們工作上的負擔,而是希望透過這樣的制度來保護大家,解決工作上壓力的來源。讓政風機構與您共同拒絕貪腐之源於門外。

30 依法行政及公共利益為依歸-規範第3點 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30

31 受贈財物(1) -規範第4點 原則: 例外(1):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例外(1):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屬公務禮儀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1,000元以下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等受贈之財物,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32 1.屬公務禮儀(§4, §2) 2.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4) 3.受贈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
§5 §6 例外: 偶發而無影 響特定權利 義務之虞者 可接受(§4) 1.屬公務禮儀(§4, §2) 2.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4) 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 、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 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 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 俗標準(§4 )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8: 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情形 ,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下 ,得為收受 3.受贈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 或對機關(構)內多數人為之,市價 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4)

33 指以無償或不相當之對價,要求、期約 或收受財物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利益 受 贈 財 物 §4 §5 §6 簽報長官及 知會政風機構 應予拒絕
原則: 不能接受 (§5) 與職務 「有」 利害關係 §2 簽報長官外,應於受 贈之日起3日內,將餽 贈之財物送交政風機構 處理 (§5 後) 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 之性質及價值,提出歸 公、付費收受、轉贈慈 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 ,簽報機關(構)首長 核定後執行(§5 II) 應予拒絕 或退還 簽報長官及 知會政風機構 (§5 前) 退還有困 第一時間處理。 如奠儀、水果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8:退還有困難者,得於獲贈或知悉獲贈日起7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其他如變賣價金退還等實務作法 指以無償或不相當之對價,要求、期約 或收受財物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利益

34 親屬或經常 交往之朋友 不受限制 受 贈 未超過正常 得接受,無須知會 財 禮俗3000元 政風機構 物 非 §5 §6 應於受贈之日起
親屬或經常 交往之朋友 不受限制 應於受贈之日起 3日內,簽報長官 並將餽贈之財物 送交政風機構處理 (§ 5 前) 未超過正常 禮俗3000元 已超過正常 推定為 公務員 本人受 贈財務 由其配偶、直系血親或同財共居之家屬要求、期約或收受 藉由第三人要求、期約或收受後,轉交予本人或前款之人 得接受,無須知會 政風機構

35 受贈財物處理及案例實務 常見未登錄之情形: 未知市價 不知道規定(不知道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為何?) 怕麻煩、怕政風室 忘記而未第一時間報備
主管未以身作則 貪小便宜的心態

36 受贈財物處理及案例實務 退回有困難 贈送的東西礙於人情無法退回 全部都交給政風機構處理 贈送的禮物易腐
衛生稽查人員執行勤務時,店家致贈月餅禮盒 病患感謝醫生治癒,贈送鮮花 贈送的東西礙於人情無法退回 民眾贈送總統禮物 議員贈送茶葉給首長 全部都交給政風機構處理 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歸公、付費收受、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構)首長核定後執行

37 飲宴應酬-規範第7點 原則: 例外: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對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之邀宴,如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例外: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謝師宴?

38 原則 得參加,無須知會政風機構。 飲 宴 應 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仍應 酬 避免參加。 例外 §9 §10 不得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
§7 II 原則 得參加,無須知會政風機構。 公務員於視察、調查 或參加會議 §9 例外 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仍應 避免參加。 不得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 或其他應酬活動之招待 (§9) 僅得接受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 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 (§9)

39 飲宴應酬處理程序 處理程序(1) 處理程序(2)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處理程序(2) 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公務員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均無須簽報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

40 修訂倫理規範 -規範第8點 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案例)

41 不妥當之場所之範圍 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 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 職業賭博場所及利用電動玩具賭博之場所 舞廳、酒家、酒吧
僱有女服務生陪侍之聯誼中心、俱樂部、夜總會、KTV 有色情營業之按摩院、油壓中心、三溫暖、浴室泰國浴、理髮廳、理容院、休閒坊、護膚中心 女:像這張簡報列了這麼多場所都是不妥當之場所範圍,提醒大家把握兩個原則,有男(女)陪侍或職業賭博的場所就不要去涉足。 妓女戶及暗娼賣淫場所 色情表演場所 其他場所性質確實不易察覺辨別者,以涉足之公務員有無實際不妥行為為認定標準 特種咖啡廳茶室

42 飲宴應酬-規範第9點 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之態度
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43 兼職禁止 -規範第13點 目的 公務員應以一人一職為原則,以期專職專任 內容 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44 出席演講等活動(1) -規範第14點 活動類型 私部門舉辦 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 支領費用標準
支領鐘點費額度:每小時不得超過5,000元 領取稿費額度:每千字不得超過2,000元

45 財務狀況異常處理 致發生財 財 公務員應 務困窘 務 儘量避免 狀 況 異 常 處 理 應立即反 應及處理 金錢借貸 邀集或參與合會
§16 公務員應 儘量避免 (§16 I) 邀集或參與合會 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機關(構)首長 及單位主管應加 強對屬員之品德 操守考核 (§16 III) 單位主管應 知會政風機 遭法院強制 執行薪資 (§16 II) 發現有財務 狀況異常 未遭法院強 制執行薪資 (§16 II) 發現有生活 違常者 應立即反 應及處理

46 適用疑義洽詢管道 -規範第16點 向機關之政風人員洽詢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 機關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兼辦政風或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47 違規懲處 -本規範第18點 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如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授權訂定之懲處標準、公務員懲戒法(常任文官) 如陸海空軍懲罰法(軍職人員)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48 倫理規範意義 明確標準 讓公務員知所因應且避免受外界質疑 登錄報備 確保國民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重視公務倫理 建立值得信任與尊敬的政府

49 結語 公務員面對廉政倫理事件建議採行下列思考步驟,以為行為的準據: 先確認對象與公務員之間是否有本規範第2點所稱之「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次依據本規範所附之各類行為流程圖,判斷應採行之舉措及應遵循之內容。 如有疑義,建議向機關或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或廉政署提出諮詢。 廉政署諮詢電話:(02) 分機 2072 49

50 廉政工作需要您我共同努力 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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