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门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国 际 结 算 主 讲 教 师:傅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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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第十一章 国际贸易结算中的风险、诈骗和拖欠

第一节 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主要风险和防范 一、信用风险 第一节 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主要风险和防范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进口商是否恪守信用的风险.包括受货风险、财务风险、贸易结算方式选择风险三类。 ㈠受货风险 进口商不接受货物的风险。 一是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销售合同的要求不符,如果进口商不愿意继续进行交易,就可能拒绝接受货物。 二是贸易合同签订后,国际市场价格下跌,进口商为了获得预期收益,迫使出口商降价,而设法拒受货物。 厦 门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第一节 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主要风险和防范 ㈡财务风险、 进口商逾期付款或不付款的风险。 ㈢国际结算方式选择风险 第一节 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主要风险和防范 ㈡财务风险、 进口商逾期付款或不付款的风险。 ㈢国际结算方式选择风险 若采用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办理进出口业务,出口商承担的信用风险较小;若采用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办理进出口业务,进口商是否接受货物,是否按时支付货款,完全取决其自身的商业信誉,出口商承担的信用风险较大。 厦 门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案例:汇款结算方式的风险 某年,我国一外贸公司与香港某商社达成一宗交易,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方式付款。成交后港商将货物转售给加拿大一客商,故贸易合同规定由中方直接将货物装运至加拿大。后进口商借故拖延开证,经我方几番催促,最终在约定装运期前4天收到港方开来的信用证,且信用证条款多处与合同不符。若不修改信用证,我方不能安全收汇,但由于往加拿大收货地的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船,若赶不上此次船期,出运货物和收汇时间都将耽误。在中方坚持不修改信用证不能装船的情况下,港商提出使用电汇方式把货款汇过来。中方同意在收到对方汇款传真后再发货。我方第二天就收到了对方发来的汇款凭证传真件,经银行审核签证无误。同时我方港口部门也多次催促装船,公司有关人员认为货款既已汇出,就不必等款到再发货,于是及时发运了货物并向港商发了装船电文。发货后一个月仍未见款项汇到,经财务人员查询才知,港商不过是在银行买了一张有银行签字的汇票传真给我方以作为汇款的凭证,收到我方发货电文之后,便到银行撤销汇款。港商的欺诈行为致使我方损失惨重。 厦 门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第一节 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主要风险和防范 二、外汇风险 第一节 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主要风险和防范 二、外汇风险 也称汇率风险,是指在一定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因汇率变动,给外汇持有者带来的经济收益或经济损失。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从订立买卖合同到结算支付货款通常要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3个月左右)。在世界性浮动汇率的背景下,如果计价结算货币汇率上涨,进口商将承担外汇风险;如果计价结算货币汇率下跌,出口商将承担外汇风险。 厦 门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第一节 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主要风险和防范 三、国家风险 第一节 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主要风险和防范 三、国家风险 是指那此因进口国家的主权措施而造成拒受货物或阻止向国外付款所产生的风险。大体有下列几类: ㈠战争、国内动乱的风险 ㈡兑换风险 贸易合同规定的计价货币是可自由兑换货币,而进口国执行较严格的外汇管制时,若进口商没有事先得到政府的批准,则不能进行货币兑换或只能逾期兑换,从而无法向出口商支付货款。此时,进口商只有在符合贸易和外汇管理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才能开出信用证,出口商取得信用证后,可避免进口国限制外汇支付所产生的国家风险。 ㈢其他主权风险 出口商防范上述三种国家风险,均可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厦 门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第一节 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主要风险和防范 四、欺诈风险 第一节 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主要风险和防范 四、欺诈风险 也称诈骗风险,是指诈骗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付和债权债务结算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 厦 门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信用风险与欺诈风险同时存在、 托收款无法收回的案例 2000年12月10日,某市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地毯的合同,合同总价值为50,000美元, 付款条件为D/A30天. 2000年12月20日,A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备齐货物发运.在取得空运提单和原产地证之后,A公司会同已缮制好的汇票,发票,单据一起交到该市C银行. 因A公司近期资金紧张,随即以此单向C银行申请办理押汇。C银行考虑虽然托收风险大,但A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与之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就为A公司办理了出口押汇, 押汇金额为50,000美元, 押汇期限为50天, 到期日为01年2月9日.同日C银行将此款项转到A公司帐户,随后A公司便支用了该笔款项. 01年1月12日,C银行收到国外提示行电传,声称客户已经承兑, 并取走了该套单据. 到期日为01年2月8日.但是到期日之后, 却迟迟未见该笔款项划转过来.经A公司与C银行协商,由A公司与买方联系, 买方声称已将该笔款项转到银行. 01年3月25日, C银行发电至代收行查询, 代收行未有任何答复. 此时,A公司再与B公司联系, B一直没有回电. 到01年9月,突然来电声称自己破产, 已无偿还能力。至此, 该笔托收款已无收回的可能. C银行随即向A公司追讨垫款。 厦 门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托收款无法收回的案例分析: 在案例事实中, 不难看出存在着欺诈的情况.在2001年1月, C银行收到国外提示行电传,声称B公司已经承兑, 并取走了该套单据. 到期日为2001年2月8日.但是到期日之后, 却迟迟未见该笔款项划转过来. A公司与B公司联系, B公司声称已将该笔款项转到银行. 2001年3月25日, C银行发电至代收行查询, 代收行未有任何答复. 直到半年以后的2001年9月,B公司才突然来电声称自己破产, 已无偿还能力. B公司与代收行的言行前后严重矛盾. 最后的结果是B公司没有支付货款, 但取走了单据, 作为取走单据的自然结果, B公司也取走了货物. A公司与C银行落得款货两空的境地.   作为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 在托收中, 进口商的信用风险由出口商承担, 也就是说, 托收款无法收回的损失最终应由出口商A公司承担. 厦 门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第二节 国际结算业务中诈骗的防范 一、汇款结算方式下的欺诈风险及防范 ㈠信汇方式中欺诈风险的防范 第二节 国际结算业务中诈骗的防范 一、汇款结算方式下的欺诈风险及防范 ㈠信汇方式中欺诈风险的防范 风险:不法分子伪造信汇委托书、模仿银行有权人签字、或与汇款银行内部的不法人员勾结作案。 防范:仔细核对,熟悉样本,发现问题疑点,应在解付前及时与汇出行联系,要求汇出行以加押电传或SWIFT证实,再办理解付。 ㈡票汇方式中欺诈风险的防范 应先将收到的票据委托当地银行办理核验或查询,最好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收妥货款后才可发货。 ㈢电汇方式中欺诈风险的防范 银行应避免使用电报、电传和第三家银行的密押,对有疑问的汇款,应向汇款行发出查询,在收到对账单,证实头寸收妥后才办理解付。 厦 门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此外,在以跟单托收为结算方式的出口托收业务中,代收行信誉及其能否严格遵循国际惯例关系到出口款项能否安全收回。 二、跟单托收方式下的欺诈风险及防范 ㈠付款交单方式中欺诈风险的防范 付款交单方式下,进口商付款之后,凭单提取的货物能否与合同相符,取决于出口商的行为和信用。如果出口商有意经次货、劣货、假货或以伪造单据骗取进口商的钱款,进口商将蒙受巨大损失。因此应注意调查出口商资信。 出口商在空运、铁路联运等无物权凭证的运输方式下,如果对进口商的资信情况不够了解,应设法控制货权,如在征得银行同意后,将此类运输单据的收货人作成银行抬头,待进口商付款后,才由银行将运输单据背书给进口商办理提货。 此外,在以跟单托收为结算方式的出口托收业务中,代收行信誉及其能否严格遵循国际惯例关系到出口款项能否安全收回。 厦 门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㈡承兑交单方式中欺诈风险的防范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写D/A)是指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商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 由于承兑交单是出口商先交出商业单据,其收款的保障依赖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商到期不付款,出口商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因此,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出口商对这种方式一般采用很慎重的态度。 厦 门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承兑交单方式中欺诈风险的防范案例 案例:承兑交单--记名提单编织圈套的托收案   X年3月11日,我国甲公司与印度尼西亚乙公司签订一笔2万美元的出口合同,约定以D/P at sight为付款方式。   在货物装船起运后,乙公司又要求国内出口商将提单上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均注明为乙公司,并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他。 货到目的港后,乙公司便以暂时货款不够等原因不付款赎单,要求出口商将付款方式改为D/A,并允许他先提取货物,否则就拒收货物。由于提单的收货人已记名为乙公司,使国内出口商无法将货物再转卖给其他客户,只能答应其要求。然后乙公司以货物是自己的为由,以保函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依据向船公司凭副本海运提单办理提货手续。货物被提走转卖后,乙公司不但不按期向银行付款,而且再也无法联系,使甲公司货、款两空。 厦 门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乙公司使用了一个连环套:D/P见票即付——记名提单——D/A。该外商非常精通国际贸易中的各种规定和习惯做法并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利用甲公司对海运提单及托收付款方式不甚了解的弱点,引诱甲公司进入其预先编织好的圈套,使甲公司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从而达到其非法占有甲公司货物的目的。 在本案中,印度尼西亚乙公司要求托运人和收货人均注明为乙公司,这就使得该海运提单只能由该乙公司提货,不能用背书的方式转让给第三者,不能流通。该批货物即使有别的客户要也提不了货。而把托运人也写成乙公司,则连要求船公司把货物退运给甲公司都不可能了。只有提单上的托运人才是与承运船公司达成运输契约的契约方,船公司依合同向托运人负责,并按托运人的指示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正本提单的持有人,同时提单只有在托运人背书后才发生物权的转移,因此提单上的托运人应为国内出口商或其贸易代理,而不能是任何第三方,更不能是货物的进口商。一旦货物的进口商成为海运提单的托运人,即意味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同时出口商也失去了要求进口商必须付款的制约。本案中,甲公司徒有正本提单也已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权。 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并不承担对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在本案中,乙公司在汇票到期后不向银行付款,银行不承担责任,而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信誉又没把握好,风险只能由甲公司自行承担。 厦 门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欺诈风险及防范 ㈠伪造信用证 案例1 伪造备用信用证案 X年9月19日,甲银行的A支行提供了国外乙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意向及格式样本,要求甲银行国际业务处予以确认。 9月22日,国际业务处经审核发现上述意向及格式的诸多可疑点,立即通知A支行对该业务提高警惕,暂缓操作,并提醒客户防止欺诈。 10月30日,国际业务处收到A支行转来的备用信用证电传稿,该证开证行为乙银行,受益人是甲银行,金额280万美元,有效期1年,为A支行某客户申请的人民币贷款进行担保。经审核,该电传没有密押,国际业务处立即向乙银行发出查询,要求开证行加押证实。 厦 门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伪造备用信用证案(续) 11月2日,国际业务处收到乙银行SWIFT MT799回复,称该银行从未开出过此份备用信用证,并提醒此证有欺诈性企图。当日,国际业务处立即将以上情况通知A支行,要求A支行严格禁止发放相应贷款,并提醒其客户丙公司以减少损失。但丙公司已对外支付开证费用。 11月2日到20日,甲银行还不断收到以乙银行名义的来电和传真,称该备用信用证属实。 厦 门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㈡伪造单据 案例:国内某进口公司通过国内某银行开立以香港某公司(中间商)为受益人的即期付款信用证,进口一批俄罗斯钢材,货物由俄罗斯直接运到国内×港。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经审核单据完全相符,便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此时,进口商告知开证行,他刚与受益人联系,进口的货物将在两日内抵港,希望过两天才来办理赎单手续。开证行考虑到与客户的关系,且过两天赎单也是国际惯例允许的合理银行工作日内,就同意客户的要求。 第二天进口商又告诉开证行,经了解,×港并无提单上所述的货轮近日内抵达的信息,这引起了开证行的注意,在开证行的协助下,进口方得知,几天前确有一只与提单上船名一样的船从俄罗斯抵达国内D港,但收货人不是该进口公司。 进口商再与受益人联系,受益人都不能自圆其说。 开证行将欺诈的可能性电告寄单行,并要求寄单行授权退单。受益人自知事情败露,也不敢以单证为由要求开证行付款,即经无偿交单的方式解除信用证下的付款责任,开证申请人虽然拿到一纸无用的单据,但却避免了一次重大损失。 厦 门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软条款”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含有条件含糊不清,银行责任不明的条款。 ㈢在信用证加列软条款进行诈骗 “软条款”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含有条件含糊不清,银行责任不明的条款。 案例:某制造商缔结了一项安特卫普船边交货(FAS)为贸易术语的提供重型机械的巨额合同,由不可撤销保兑跟单信用证付款,信用证规定须提供商业发票及买方签发的已在安特卫普提货的证明。 货物及时备妥装运,但到达安特卫普后买方却不提货,由于卖方未收到买方已在安特卫普提货的证明,无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经过长达一年的交涉,卖方虽然得到赔偿但仍受到巨大损失。 试分折该案例中受益人应接受的教训。 厦 门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案例分析: 根据UCP500第九条a及b分条的措词,卖方确实可由不可撤销的保兑跟单信用证得到最好的保护。但同时,根据上述分条措词,信用证的付款保证取决于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合格单据的能力。因此,如果卖方同意接受的信用证中规定要提供如下一份或数份要由买方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单据,则卖方就要冒无法提供合格单据的风险: a.买方签署的收货证明; b.运输行代买方收到货物的证明; c.由买方会签的商检证书。 由于UCP500允许买卖双方自行商定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种类及份数,因此,卖方应尽早确定(无论如何不能迟于收到信用证时)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的签发、细节或格式均不能由买方控制,以免卖方发货后不能获得信用证所需由买方签发的单据,从而造成失去信用证付款保证的困境。 厦 门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申请人与受益人串通一气,伪造贸易背景,骗取银行的资金。 (㈣以次货、假货、垃圾货等进行诈骗 《UCP500》第三十一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含有“发货人装载并计数”和“内容据发货人报称”货类似文字条款的运输单据。因此,欺诈者便利用承运人不清点集装箱货物之机,不依约发合格的货,但却制作一套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以促使开征行付款,严重损害进口商和利益。 ㈤开立无贸易背景信用证进行诈骗 申请人与受益人串通一气,伪造贸易背景,骗取银行的资金。 厦 门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开立无贸易背景信用证进行诈骗的情形 如:国内申请人用假合同欺骗银行开出远期信用证,国外受益人通过交单行交来的也是假单据,此时,申请人的目的是为了骗取银行资金,因此不管单据是否有不符点,申请人都接受单据并催促开证行承兑。 开证行承兑后,交单行就应受益人的申请叙作单据的贴现,受益人获得贴现款项后即挪做他用,待信用证到期时,申请人要么无力支付,逼迫开证行垫付,此时,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就变成了无条件的票据付款责任;要么,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将近时,以同样的手段申请开立新证,获取新一笔的贴现款,再将贴现款汇回国内支付原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如此循环,滚动式开证以拆东墙补西墙,开证行一旦不再给予开新证,就要为之发生垫付,而且可能是数笔的垫付。 厦 门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国际结算中发生国外客商拖欠的原因有很多: 国外客商的信誉问题,经济能力发生变化, 进口国忽然调整进口政策等原因, 第三节 国际结算中国外客商拖欠的防范 一、国际结算中发生国外客商拖欠的原因  国际结算中发生国外客商拖欠的原因有很多: 国外客商的信誉问题,经济能力发生变化, 进口国忽然调整进口政策等原因, 出口企业自身的工作疏忽,对合同条款的制定不严谨,选择的结算方式不恰当或过于迁就对方,对出口货物质量的把关不严, 出口单据制作不严密、提交不及时等。 厦 门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第三节 国际结算中国外客商拖欠的防范 二、国外客商拖欠我出口货款的防范和追收 进出口业务人员每一环节的工作态度要负责、谨慎。 第三节 国际结算中国外客商拖欠的防范 二、国外客商拖欠我出口货款的防范和追收 进出口业务人员每一环节的工作态度要负责、谨慎。 要熟知国际贸易的法规和惯例及各国的有关法规,熟悉各种支付方式的结算方法和程序,了解银行收汇和单证业务的一般知识。 慎重选择结算方式,严格执行合同 追收能否成功取决于: 一是债权本身的质量 二是债务人的资信情况、经济实力、经营作风、经营业务是否顺利、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三是追讨逾期账款,方法要得当,措施要有效,适当运用法律手段。 厦 门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案例:慎重选择结算方式防止国外客商拖欠货款 某月某日,我国A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我方的托收行是A′银行,南美代收行是B′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 90天。 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更有甚者,全部单据已由B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B′银行放单给B公司。于是A公司在A′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B′银行因其将D/P 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的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当地法院以惯例为依据,主动请求我方撤诉,以调解方式解决该案例。 经过双方多次谈判,该案终以双方互相让步而得以妥善解决。 厦 门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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