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商检、索赔与定金罚则
本章主要内容 商品检验 索赔与理赔 定金罚则
第一节 商品检验 (commodity inspection) 一、含义 简称“商检”,对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以确定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有时也对装运技术条件和在装运过程中发生的残损、短缺、进行检验或鉴定,以明确事故起因和责任归属
一、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指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检验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切身的利益。 在何时何地检验,各国并无统一规定。与贸易术语、商品特性、包装方式及所在国的法律法规有关 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检验时间和地点: (一)在出口国检验 1.在产地检验 2.在装运港(地)检验, 又称为“离岸品质,离岸重量” (Shipping Quality and Weight) 买方没有复验权。因此无权对商品的重量和质量提出索赔。除非买方能证明不符货物是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造成的。
例题 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经当地商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后,买方可否向卖方索赔?
案例分析 中国某公司与欧洲某进口商签定一份皮具合同,以CIF鹿特丹成交,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用信用证支付;合同规定以装运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交单据的一部分。货到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潮湿、发霉、变色,损失价值10万美元。最后买方证明,货物损失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中,未将皮具湿度降到合理程度。问:1、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价款? 2、进口商应向谁索赔?
(二)在进口国检验 1.在目的港或目的地检验, 又称“到岸品质、到岸质量” (Landed Quality and Weight) 2.在买方所在地检验 这两种做法都是以买方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依据,对卖方不利。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此种检验办法比较公平合理,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 (四)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Shipping Weight and Landed Quality)
案例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公司在我国签订了一份由中方出口化工产品的合同。合同规定品质价格是,TiO2含量最低为98%,重量17. 5公吨,信用证方式付款,商检条款规定,“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 中方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要求将货物运出并提交有关单据,其中商检证由我国湖北某商品检验局发出,检验结果为TiO2含量98.55%,其他各项也符合合同规定。但货到后,澳方公司来电反映我方所交货物质量有问题,提出索赔,并提供了澳大利亚商检部门SGS出具的检验报告副本传真件。报告中称:TiO2的含量是92.95%。如何处理?
三、商检机构 (一)国际上的商品检验机构 官方检验机构;美国的食品管理局、药品管理局(FDA)等等。 半官方检验机构;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 私人检验机构;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英国英之杰检验集团(IITS)等。国外的商品检验主要由半官方或私人检验机构承担
(二)我国的商检机构 官方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及其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民间机构;比如中国进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CIC)
主要任务: 法定检验 公证鉴定 监督管理
进出口商品检验程序 接受报检 检验鉴定 抽 样 签证放行
四、检验证书 (一)种类: 品质检验证书、数量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价值检验证书、产地检验证书、卫生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消毒养检验证书等等。
(二)作用: 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重要依据; 海关检验、放行的凭证; 卖方议付货款的重要单据; 索赔理赔的重要证明。
案例 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 (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
五、检验标准 各级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等 商品检验,一般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标准作为检验的依据。 检验方法不同,其结果不一,容易引起争议,为避免争议,必要时应在合同中订明检验方法。
出口商品免检证书: 免检证书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获得证书的商品在有效期内,企业只需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外贸合同、工厂产品合格证明等到检验机构进行审核,即可直接办理放行手续。
第二节 索赔 一、争议(Disputes) 指买卖一方认为另一方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责 任与义务,发生违约而引起的纠纷。 第二节 索赔 一、争议(Disputes) 指买卖一方认为另一方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责 任与义务,发生违约而引起的纠纷。 造成争议的原因一般有下面三个方面: 卖方违约 买方违约 买卖双方共同违约
二、索赔与理赔 含义 索赔:指贸易中遭到损害一方向违约的一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理赔:被索赔的责任方有义务接受损害方提出的赔偿要求。
分清责任 卖方责任 买方责任 承运人责任 保险公司责任
三、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一)异议与索赔条款 针对卖方交货质量、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合同 索赔依据 索赔期限 索赔金额 国际贸易实务 第十一章 三、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一)异议与索赔条款 针对卖方交货质量、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合同 索赔依据 1、异议与索赔条款的内容 索赔期限 索赔金额
1.索赔依据。 是索赔时提交的各种单据以及出证机关要合格。
2.索赔期限。 最好在合同中予以规定,则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执行; 约定索赔期限的长短,应视商品的性质、运输、检验的繁简等情况而定。但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
规定索赔期限时,还需对索赔期限的起算时间作出具体规定: 货到目的港后**天开始计算 货到目的港卸离海轮后**天开始计算 货到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后**天开始计算 货物检验后**开始计算
若合同中对索赔期限未作规定,可以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执行: 买方向卖方索赔期限自其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2年;向船公司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一年之内;向保险公司索赔,期限是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后两年。
3.索赔金额。 若买方向卖方索赔,应按买方所受实际损失计算。 实际损失包括货物损失以及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 向保险公司和承运人索赔均按有关章程。
案例: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经过半年多时间,花了大量人力物力,也只开出了4套生产线。
案例分析 我公司以CFR条件对德国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合同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买方有权凭检验结果提出索赔。我公司按期发货,德国客户也按期凭单支付了货款。可半年后,我公司收到德国客户的索赔文件,上称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已锈损,并附有德国某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对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某工厂进口原料一批,合同规定在货卸目的港后120天内,买方有权复验,如发现品质不符合同规定,有权凭当地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卖方提出索赔。货抵目的港后,因厂方急需此项原料用,未经复验即运回厂使用,一次投料近30%。在加工过程中发现货物品质不良,当即请商检部门对其余原料进行检验,证明到货品质与合同不符。买方可否根据合同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索赔警告 日本A公司向马来西亚M公司出售一批圆铁2000公吨,然而M公司在收货后发现有不少圆铁尺寸与合同不符,包装参差不齐,货物售给客户后,当地用户向M公司提出严重的道德上的抗议和对以后交易的警告。在M公司向A公司发出的定购另一批1000公吨圆铁的要约中,M公司提出下列索赔警告:“鉴于我们时老客户,我方暂时对上次交易你方的违约不提出索赔,但我方将保留这一权力。 如果你方这批货物再像上批货物出现包装不良及尺寸不符,我方将连同上批交易中你方不良品部分一起提起索赔。” 而且还对货物尺寸、包装附加了更详细的条件。 A公司承诺了M公司提出的附加条件,并与M公司签订合同,在对第二批1000公吨圆铁的交易中给予了充分的注意,装运了良好的货物,M公司也很满意,未再提起正式索赔。
案例分析 某国一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 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凭已装船清洁提单 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 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商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经抽查,该批货物中200箱内含有沙门氏细菌超过合同标准。 2、收货人实际收到998箱,缺少2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缺少60公斤。 问:根据上述案情,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
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货或延期付款的情况。并不以造成损失为前提 (二)罚金或违约金条款 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货或延期付款的情况。并不以造成损失为前提 具体分两种,补偿性的和惩罚性的。 效力 英美法不承认罚金的有效性 我国法律对罚金条款予以承认和保护
示 例 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在卖方同意由付款银行在议付货款中扣除罚金或由买方于支付货款时直接扣除罚金的条件下,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金率按每七天收取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0.5%,不足七天者以七天计算,但罚金不得超过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5%。如卖方延期交货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十周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但卖方仍应不延迟地按上述规定向买方支付罚金。
案例 我公司以CIF条件从美国进口一套设备,合同总价款为800万美元。合同中规定,如果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1200万美元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我公司迟迟收不到货,因而影响到自己的生产、经营。故此,我公司在索赔期内向美方提出索赔,而美方却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法院将如何判决?
第三节 定金罚则 一、定金的含义 定金是合同一方根据合同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定金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方面: (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约定定金条款的意义 三、运用定金条款的注意事项 1.订立合同时,注意和预付款的区别 2.定金条款要明确具体。 3.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