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 吉林市专题讲座 做好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主讲 詹瑜璞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一部分 做好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共十三个问题: 一、涉及到哪些法律文件? 1.《安全生产法》 2.《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部分 做好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共十三个问题: 一、涉及到哪些法律文件? 1.《安全生产法》 2.《职业病防治法》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5.《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 40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2014】20号)
7.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 9.《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办字【2004】30号) 10.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 12.《吉林省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吉安委〔2015〕7号) 13.《吉林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暂行规定》(2013) 14.《吉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各省市相关规定 15.《吉林省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2015) 16.《吉林省安全生产2015“夏季攻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吉安委明电〔2015〕7号) 17.《吉林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2) 18.其他可参阅文件:《江苏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广东省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办法》等。
二、为什么要进行巡查工作? 巡查工作目的是: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主要是推动《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办20号文件落实。最直接目的是在执行层面落实总书记有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指示精神。(立法层面也有行动) 巡查原因是:不巡查也会好好干,巡查会使大家更加好好地干;同时,也是为了帮助大家解决问题。大一统、一盘棋意识支配。 通过巡查,找出问题、困难和差距,才能想办法解决。 反例:国办20号文件以及其他类似文件通常都得不到很好贯彻执行,没有法律责任保障。比如,安监机构执法地位认定问题,移动执法终端配备问题等。
三、巡查制度为什么在我国能够建立起来?建立巡查制度需要经过什么法律程序? 单一制国家,下级服从上级,下级政府都是中央政府连锁店。联邦制、联合制国家都搞不起来,也没必要这样搞。 建立巡查制度需要经过立法程序,人大或者国务院或者部门立法,或者地方立法。国务院政策、中央政策可以直接贯彻落实,但真正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必须经过立法程序。制度执行需要常态化。目前来看,主要还是一项工作办法。
四、巡查主题是什么? 不同类型、不同级别巡查,其主题各有不同。本次国务院巡查主题是“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有效解决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主题也可以表述为宗旨、目的等。其他级别政府或部门巡查可以换主题。比如,我们某一个区县安监局巡查工作的专项巡查主题可以确定为:巡查开发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情况。我们吉林市安委会综合巡查和各主管部门专项巡查主题应该不一样。 注意:巡查主题和巡查指导思想应该分别写,不是一个意思。
五、巡查是什么意思?和检查、督察、督查、监督检查有什么区别? 巡查在概念上可以分解:巡,走的意思,或者直走,或者曲走,或者圆走等;查,检查、督查的意思,或者综合查、专项查,或者间隔查、日常查等。巡和查合起来就是走着检查或督查,我们这里特指是上级政府或部门对下级政府或部门以及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巡查,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巡查含有检查或监督检查的意思。
巡查是一种权力性、法律性、指导性工作,不同于视察、考察、调研等非权力性、非法律性、非指导性工作。巡查概念使用应有所限制,执法部门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平时不能叫巡查,避免滥用。巡查可以对企业进行,但不是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如果发现非法、违法问题,则应当移交有权部门处理。本次巡查规定:“巡查工作原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
六、巡查分类和巡查工作方法 分类与工作方法是相连的,不同类别巡查就会有不同的工作方法。我们可以把巡查分为综合巡查、专项巡查,全面巡查、抽查(随机抽查、重点抽查),定期巡查、不定期巡查,一般巡查、重点巡查,常态巡查、非常态巡查,对政府巡查、对企业巡查,室内巡查、现场巡查,法律制度巡查、技术规程巡查,其他等。巡查可以与执法相结合,可以与隐患排查相结合(本次巡查不含此)。隐性隐患不好发现,显性隐患比较容易发现,要指出来改正。这是帮助。巡查与以往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区别。
工作方法可以分为书面查、现场操作查,汇报查、实际工作查,问答查、观察查,言语查、行为查,台账查、档案查,大数据查、个别数据查,整体查、个体查(局部查),直接查、旁观查,干部查、群众查,现在查、历史查,正面查、反面查,归纳查、推理查,案件查、非案件查,自为行为查、委托行为查,纯粹巡查、结合巡查,其他等。前列分类可以综合运用。
本次国务院安委会巡查工作方法(被称作巡查工作方式)是: 1.听取被巡查地区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2.列席被巡查地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 3.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地区问题的来信、来电等; 4.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 5.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 6.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方式。
七、巡查及巡查制度的法律根据 1.《宪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2.《国务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直属机构比照各部委) 3.《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规定:安委会主要职责:(一)定期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和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二)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三)协调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迅速调集部队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四)完成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5.《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八、基本巡查种类和巡查对象、巡查实施部门和巡查内容 基本巡查是综合巡查和专项巡查。 巡查对象是下级政府、企业、社会组织。 不同种类巡查,有不同实施部门和不同巡查内容。 (一)综合巡查 是指对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多种情况进行巡查。由各级政府、安委会直接组织实施或由各级安委办提请政府组织实施,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参与。 分为对下级政府的综合巡查和对企业的综合巡查。
1.对下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综合巡查 下级政府面对上级巡查要准备材料,面对自己的下级政府要制定巡查方案、组建巡查组,上行下效,一直到乡政府。注意乡级政府巡查的权限和产业范围。 基本巡查内容是: 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执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情况。
本次国务院安委会巡查是“巡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国务院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重点企业。”
应该制定:对下级政府或部门的巡查项目表。 其中,特别注意巡查国办20号文件落实情况。主要是: (1)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的简政放权。《关于总局许可项目和非许可审批项目(2015年9月1日)》 (2)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重点监管执法。重点监管对象。部门联合监管执法,突出问题。源头监管和治理。 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把关。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企业培训。安监部门与企业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
监督检查方式。“四不两直”暗查暗访。 事故隐患分类和分级挂牌督办标准。 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覆盖到所有企业和乡村、社区。 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违法行为记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
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
社会服务、市场机制和安全监管。 工伤保险的同时,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二险合一,企业问题就简单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的关系。 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 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
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 各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自己也要是专家】 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
(3)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建立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机构各自的权力、责任清单,明确每项安全生产职权和责任。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各地各级各行可以双方协议方式确定】 年度执法计划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
(4)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监管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基层执法力量,监管人员结构调整,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 凡进必考必训。3年轮训一次。 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对企业的综合巡查 主要内容是: 贯彻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的活动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全投入、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危险作业管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事故预防和值班值守等情况。 不进行执法意义上的检查或者监督检查。
应该制定:对企业巡查项目表。内容包括: (1)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 (2)安全生产费用【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3)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4)风险评价与隐患控制【风险评估是很好的办法】。 (5)作业管理【十大危险作业严格管理】。 (6)应急救援。 (7)企业执行与遵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备案的情况。
3.对有关社会组织的综合巡查 巡查其承接政府转移的安全生产相关职能的履行情况。目前量少,需要大力培养社会服务组织。 应该制定:社会组织巡查项目表
(二)专项巡查 是指对某个或多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单项检查,由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或牵头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实施,必要时各级政府或安委会可根据需要直接组织。 1.对下级政府或部门专项巡查 内容是: 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或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情况、开展行政许可、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安全专项整治、打非治违、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急管理等情况。
2.对企业专项巡查 内容是: 贯彻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和标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打非治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等情况。
九、本次国务院安委会巡查项目内容 1.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指示批示情况。 2.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3.安全基础建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安全投入、“科技强安”、安全培训、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等情况。 4.“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国务院安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等情况。
5.“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等情况。 6.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执法力量、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 7.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情况。 8.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 9.有关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情况。 10.国务院安委会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十、巡查组级别和条件 讲级别的国家,就要级别至少跟下级级别同等(在职或退休)。否则不服。本次国务院安委会巡查组组长是副部级。 政治条件和专业条件:比如,“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
十一、巡查结果是用于干什么的? 本次国安委巡查用于: 1.被巡查地区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审核. 2.国务院安委会将巡查结果纳入对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并报送中组部。 3.以适当形式将巡查组反馈意见、被巡查地区整改情况和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告。
十二、巡查工作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巡查工作一般不会涉及法律责任,但监管执法、监督检查会涉及到。为保持完整性,这里讲一下监管法律责任的问题。 (一)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在安全工作中,由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此即什么行为应负法律责任、谁应负法律责任和应负什么责任的问题。
(二)各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连带问题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和对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企业、从业人员、技术服务机构。 各负其责: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发生在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中,不是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不承担安全责任。
(三)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多种 《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国家赔偿,以及权利限制等。它们组成一个综合性的责任体系,以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安全秩序。 惩处具有综合性,各责任之间互相兼顾、保持平衡。 1.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赔偿责任,保险责任。 3.刑事责任。安监渎职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十一个罪名(雇主、雇员等)。 4.国家赔偿。国外执法损失保险。 5.权利限制。五年、终身禁业,不许贷款、拍地等。
(四)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问题 1.政治责任是什么?谁应付政治责任? 党纪政纪责任,纪律服从和纪律处分,当官或者不当官。 2.第一责任人领导责任问题。第一责任是什么?领导责任是什么?都没有严格定义和范围界定。 领导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不是一种刑事责任,但可能会转化为刑事责任。关键看职责、行为与结果的紧密性程度,以及结果的大小或严重性程度。
3.政府领导责任和企业领导责任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严重的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5)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严重的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五)党纪处分 解决党政同责问题。 (六)行政问责等非法律责任。 约谈、诫勉等。
十三、巡查工作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一般不会涉及违法行为。 (一)概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所从事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活动。它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以及存在因果关系的间接原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
(二)安全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非法批准或者验收涉及安全的事项; 2.发现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不依法处理;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4.指定购买产品; 5.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6.未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未及时救援,扩大损失(待补); 8.其他。
第二部分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共十二个问题: 一、当前的主要矛盾和工作方针 自然而然形成了目前不正常的互怨模式。 第二部分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共十二个问题: 一、当前的主要矛盾和工作方针 自然而然形成了目前不正常的互怨模式。 基本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所有制)矛盾。经济处于艰难上升阶段,生产力极大提高,人们在生产中的所有制关系、合作关系不公平。由此导致下列主要矛盾: 1.资本方与劳动方矛盾。 2.生产与安全的矛盾。 3.政府与企业的矛盾。 4.监管体制的矛盾。
工作方针是: (一)安全第一,保护人权【生命至上,安全发展】 (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三)加强救援,减少损害 (四)政府主导,单位负责 (五)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分部门监管 (六)教育为主,奖罚赔并重 (七)全面建设,整体提高
二、企业(雇主)有义务保障从业人员(雇员)生命健康 后来演变为无过错责任,就是今天说的企业主体责任。 源于美国的一个案例。参见附件4:美国三角制衣厂火灾惨案
三、企业有义务提供安全、卫生的设施设备、物品、场所(及舒适的环境,艰苦作业条件除外)
四、主体责任概念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独立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独立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主体责任之下,还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矿长、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 (三)所有从业人员都可能是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和刑事处罚责任(老板不要觉得不平衡)。 (四)特点是:独立、自主、自治。
五、主体责任适用范围 企业,以及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雇佣劳动关系的法人、非法人单位,合法单位、非法单位。 不适用于政府。
六、企业主体责任的内容 主体责任内容主要在《安全生产法》中规定,这里指义务,职责。 1.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法则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 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2.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 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5.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 6.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7.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8.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9.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0.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
11.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 1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1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14.生产经营发包、出租安全管理。 15.企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16.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7.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8.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 19.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七、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A)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生产人员未经专门培训;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不符合规定; 3.安全设备管理不符合规定; 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专业机构检测;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7.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不符合规定; 8.承包租赁安全管理不符合规定; 9.交叉作业安全管理不符合规定; 10.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未设符合需要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七、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B) (一)违反设备设施、经营场所及安全条件行为 1、 未保证安全资金投入 2、 未按规定提取及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3、 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 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 未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或未进行维护及保养检测 6、 不具备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7、 设备、设施及原料不符合标准 8、 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的工艺、设备及材料 9、 生产经营场所与宿舍的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
(二)违反制度建设及人员管理行为 1、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安法第79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 未经考核及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擅自从事相关安全工作 3、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 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 5、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管理人员 6、 未履行与承包及租赁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 7、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8、 非专业人员操作设备 9、 非法处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 10、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 1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或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不服从行政机关监督管理 1、 未履行及时报告义务 2、 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变更或申请复核、注销手续 3、 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 4、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事故隐患 5、 发生事故时,不及时报告或干扰事故调查
(四)违反安全生产审批行为 1、从事超出许可范围的活动 2、违反许可证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未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施工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 5、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6、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 7、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采购危险化学品及容器
(五)其他违法行为 1、包装、容器、运输工具及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要求 2、生产或经营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 3、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及其原料 4、对危险化学物质保管不善 5、发生重大事故 6、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 7、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协议
八、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违法行为 1、出具虚假证明或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 2、擅自出租、出借经营资质或非法经营 3、未按同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 4、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从事安全培训 5、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6、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 7、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及商业秘密 8、不具有执业资质而提供服务(培训机构不需要资质)
九、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不服从管理; 2.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企业可以按照规章制度处罚。
十、企业主体所涉及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一)概念 就是指安全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安全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刑罚的责任。具有国家性、严厉性、个人专属性等特征。 (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协调。
(三)现行安全生产犯罪共有十一个,外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拟新增非法生产罪。 各罪之间的关系要弄清楚。 1.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3.不报、谎报事故罪 4.危险物品肇事罪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7.消防责任事故罪 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9.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 10.重大飞行事故罪 1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2.大型群众活动事故罪 1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十一、企业责任认定和政府责任认定 1.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2.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有关人员是否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十二、企业主体的事故责任和事故原因调查 1.事故责任 行政处罚责任,没有刑事罚金责任。 2.事故原因 分为直接原因、间接原因。(1)直接原因。直接促使事故发生的原因,通常是技术性原因,存在于事故发生过程中。(2)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产生间接作用的原因,通常是管理、教育培训等原因。 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又可以按照作用大小分为主要原因、次要原因。它们不是绝对的对应关系。
举例分析昆山铝粉爆炸事故报告中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企业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厂房设计与生产工艺布局违法违规。 (2)除尘系统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违规。 (3)车间铝粉尘集聚严重。 (4)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5)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
昆山报告还指出: 政府或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 (1)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打击治理不力,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专门安全监管机构,安全监管职责不清、人员不足、执法不落实,未组织全面排查、消除隐患。 (2)各个部门、机构的原因和责任。比如,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违法违规进行建筑设计、安全评价、粉尘检测、除尘系统改造,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3.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对事故发生起作用大小判断,主要作用的是主要原因,次要作用的是次要原因。可以列出一系列主次关系。 4.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混合性质。
5.从严处理 下列情况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6.从宽处理 (1)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 (2)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
批评指正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