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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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船员

引读案例 1995年11月1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A公司为B公司所属的“长鸿”轮雇请船员,B公司向A公司支付代理管理费;二副、电机员、电报员等每人每月管理费150美元;大厨每月管理费100美元;如船员由船东直接选送,大副、大管轮职务以上船员每人每月收取管理费80美元。合同还约定:船员合同期自船员离开中国国境之日起计算( 如在中国境内上船,从上船之日起计算),期限为12个月

若合同期满,船舶正在航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返抵或抵达B公司指定的港口时,则合同可自动延长到抵达香港或B公司指定的其他港口,船员方能离船;船员留船薪由B公司按A公司确定的标准,每月在船上代发给船员本人;船员工资自出中国国境之日起到返回中国国境之日止(在中国任何港口上船者,从船员上船之日起计,在国内港口离船者至离船之日止);船员每天正常工作8小时;船员伙食费由B公司按规定的标准支付,每人每日5美元;B公司应负责支付船员自离中国国境起至入中国国境止的国外旅途交通、住宿、伙食等费用;国内路费包干每人每合同200美元。

问题: (1)A公司和B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书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假设A公司雇请的船员没有和B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船员和B公司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3)A公司可以根据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收取船员管理费吗? (4)如果船员在船上发生人身伤亡,应该向谁按照何种法律规定索赔?

船员的一般法律规定 一、船员的概念 各国法律对于船员的规定不尽相同。一种是采用广义的概念,将船长和其他各级、各类海员(seaman)统称为船员各国立法中,船员(crew)和海员(seaman)的含义也不尽相同。 在不作船员和海员之分的国家,海船的船员(mariner)又称“海员”,他有时包括港口、码头上为船舶装卸和提供服务的人员,甚至包括随船的邮政、银行和小卖部人员

另一种是采用狭义的概念,将船长和船员分别规定,认为船员是指除船长以外的其他船上受船舶所有人雇用或聘用且服务于船上的一切任职人员。以英、美、希腊为代表。 我国《海商法》采用的是广义的船员概念,该法第31条规定,“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这一定义的外延极为广泛,如何界定“一切任职人员”,在《海商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第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我国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94条第(1)项

根据上述规定,要想取得船员的法律地位,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1经法定程序取得船员的资格 2受船舶所有人的雇用或聘用 3必须在特定的船舶上持续执行职务

二、船员的分类和职责 根据我国《船员条例》,我国的船员按职务可以分为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按业务部门划分,可以分为驾驶部船员、轮机部船员和事务部船员。此外,还设有政委负责思想教育工作。 船长作为全船的最高负责人,肩负着船舶、货物和船上人员的安全重任,对船舶的驾驶和管理全面负责。

二、船员的分类和职责 大副直接负责船舶内部的纪律和秩序,领导驾驶员的工作,是甲板部船员的负责人,保证贯彻执行船长的命令和指示。在船长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代理船长职务。 二副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所承运的货物并负责船舶航行驾驶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三副的主要职责是除执行船舶航行、停泊所规定的职责外,主管救生、消防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三、船员的资格 各国对船员的任职资格普遍实行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只有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船员,才准许在船上担任相应的职务。 为了统一考试的原则和标准,使船员达到一定程度的水平,1978年7月国际海事组织(IMO)在伦敦召开国际会议,讨论通过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78公约》) 1995年7月7日,国际海事组织的外交大会正式通过了公约附则的修正案STCW规则,也就是《STCW95公约》 为适应新的公约的要求,我国交通部于200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1船员考试发证制度的主体适用范围 我国《船员条例》规定,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2)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也就是说,取得适任证书并不一定能注册为船员

2.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发证机关 我国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局负责监督实施船员考试发证工作;制定并颁布船员考试大纲和专业训练纲要;监督指导船员的考试。

3船员考试发证的分类 按照业务类别划分,我国船员考试可以分为四大类,即船长、驾驶员(大副、二副、三副)考试;轮机长、轮机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考试;船舶机电员一、二等证书考试 按照级别划分,我国的船员考试可以分为职务晋升和航区扩大两种类型。

4.船员证书 船员的资格须有船员身份证书和职务适任证书予以证明,该两种证书的有效期均不超过5年。 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它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 。

我国《船员条例》规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3)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四、船员的配备 船员的配备是指为了保证船舶航行的安全,为船舶安排一定数量的合格船员。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为船舶配备的总的船员定额,二是指船上必须保持的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的数额 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PS:人性化的因素

我国2004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自2006年5月1日实施《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甲  板  部 船舶种类、航区、吨位或总功率 一般规定 附加规定 一 般 船 舶 3000总吨及以上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5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 船长、大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再减免三副1人。 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 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4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及值班水手1人。 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 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 未满100总吨 驾驶员(国际航行船舶为船长;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值班水手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驾驶员(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

专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或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2人。 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 海区 GMDSS设备   A1 兼职GMDSS限用操作员1人。 A2 专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或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2人。 A3和A4 双套 单套 专职GMDSS无线电电子员1人。         注:1、A1、A2、A3和A4海区是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所界定的区域;

船员 船长(Master or Captain)作为船上的领导者,肩负着船舶、货物和船上人员安全的重要职责。这是一种特殊的职务,既不同于一般船员,也不同于船舶管理人员,在海上航行中,他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职能的行使。 我国《海商法》第3章第2节和《船员条例》第3章专门规定了船长的职能、义务和责任,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船员的职能 1行政指挥和技术管理权。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船上的行政和技术事务所发布的命令,船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 。 2准司法职能。船长负有制止违法、防止犯罪、维护船舶安全和秩序的职能 3公证职能。船长的公证职能(Function of Notarization),是指船长对某种法律行为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一种权利

一、船员的职能 4处分职能。处分职能是指船长为了维护船舶、船上人员及其所载货物的安全而采取的处分行为。一般来说,船长对船上的人、物和事件均具有一定的处分权 。 5代理职能。我国《海商法》规定,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并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

二、船长的义务 1.完成航运的义务 2.管理和监督海员的义务 3.在船指挥的义务 4.置备法定文书的义务 5.保障船上人员安全的义务 6.海上救助的义务

三、船长的法律责任 船长的法律责任是在其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时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行政责任。根据我国《船员条例》第58条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1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2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3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4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5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船长的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船员适任证书。 船长的人命救助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如有违反可能导致受到刑法惩罚的法律后果。

船员劳动合同 一、船员劳动合同概述 船员劳动合同是指船员与雇主订立的关于船员提供劳务而由雇主给予相应报酬的协议。 船员劳动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各国为保护船员利益,普遍对船员劳动合同的成立方式作了特别约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船员劳动合同的特点 1签约方式的特殊性。一般民事合同的签订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产物,而我国的船员劳动合同,则往往是船员先和劳动服务机构签订,然后由劳动服务机构和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直接签订。 2船员权利的人身性。一般民事合同,权利主体可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但船员劳动合同中的船员权利,具有人身专属的性质,不得随意抛弃,也不得随意转让,其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3合同内容的强制性。船员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往往受到国家一些强制性行政法规——如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社会保险法等的制约

二、船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船员的权利: 1.劳动报酬请求权:船员工资、津贴、加班费、奖金和其他劳动报酬。 我国《船员条例》29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工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得低于所在单位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第30条规定:船员工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一)船员的权利 2.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1936年通过的《船东在海员患病、受伤或死亡时的责任公约》,船东应负责的情况:①船员任职到雇佣期终止期间所发生的疾病和受伤;②由这种疾病导致的死亡。例外情况:非在船上工作时发生的意外情况;当事人故意行为,违章和不正当行为导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意隐瞒疾病或拒绝体检。 但是,在我国《船员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和诉因,因此船员应该按照违约还是侵权进行诉讼不明确,特别是当前船员不和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利于船员诉权的取得,有待我国立法进一步明确。

(一)船员的权利 3.获得劳动职业保障的权利 船员是一种特殊职业,由于工作、生活环境的特殊,船员患相关职业病的概率较高。比如,船员除了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还享受船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符合一定条件下,船员可以要求遣返,遣返费用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遣返费包括:乘坐交通工具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和30kg行李运输费。

(一)船员的权利 4.解除合同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是双方合议解除,或者合同目的实现而解除。 为了保障船员利益,船员在以下情况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船舶丧失国籍;实际劳动条件与约定条件不一致;船员因生病或受伤不能胜任工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事实上法律实践上相当复杂。

(一)船员的权利 对于比定期劳务合同(长期合同)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规定,虽然船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只要提前30天为解除通知,则该合同解除。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当然,如果单位给船员有专项培训并劳动合同有规定需返还该培训费时。如果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培训费还是要按比例返还的。

(二)船员的义务 作为双务合同的一种,船员劳动合同的劳务提供方必须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根据我国《船员条例》第20条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携带法律规定的有效证件 2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这是对于船员业务上的要求,是维护和保持海上航行的必然要求

(二)船员的义务 3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4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二)船员的义务 5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救助遇险人员是公法上的一项法定义务,因此每位船员都负有尽其最大能力救助人命的义务。 6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和法律特许物品外,船员不得以商业营利为目的私载物品,也不得携带法律规定的违禁品。 7不得擅自离船。船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船,否则雇主可以终止与其的船员劳动合同,有关的航政管理部门还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制裁,如吊销证书、处以罚款等。

三、雇主的权利和义务 (一)雇主的权利 1命令指挥权。雇主以船员报酬为对价取得的是船员的劳动力使用权。因此,雇员有权要求船员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2解雇船员的权利。如果船员的行为使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或者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雇主可以解雇船员

(二)雇主的义务 1.支付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 2.依约或依法对船员在雇佣期间遭受的人身伤亡损害进行赔偿。 3.保护船员的义务 4.提供职业培训的义务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一)公约产生的背景 国际劳工组织于1995年成立了由船东、海员、政府三方代表组成的工作组,协调制定新的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并于2004年起草了《综合海事劳工公约》。在2006年2月第94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2006)。 公约对海员的工作条件、健康、安全、最低工作年龄、招聘录用、工作时间、船上居住条件等制定了国际统一标准

(二)公约的主要内容 公约在结构上分为三个层次,即正文条款、规则和技术守则,其中守则分为A 部分的强制性标准和B部分的建议性指导 1船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该部分通过规定对船员上船前的最低要求,来保障船员的基本权利,同时保障海上交通的安全性:禁止16周岁以下上船工作,禁止18周岁以下夜间值班等等

2.船员的就业条件 (1)船员的基本权利和原则 (2)就业协议 (3)船员工资 关于加班和加班工资: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8小时;加班应按照正常工作的1倍或1.25倍计算报酬。 (4)工作时间和休假 (5)配员水平、遣返、船舶损失或沉没时对船员赔偿

3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 此部分主要是一些技术性规定,对海员的住宿、娱乐设施、食物及伙食供应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为了确保海员得到规范的卫生条件,公约对诸如优质食品和饮用水方面也作了详尽的规定。而且,公约在第五部分还规定了成员国必须对这些船舶硬件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这些工作和生活条件得以实施

4.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 公约规定了工作中及因年老和疾病而不能工作的船员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权利的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船上和岸上医疗,目的是保障海员的身体健康并确保他们能及时地得到船上和岸上的医疗救治; 二是船东的责任,海员在劳动合同期间在船上发生的疾病和受伤时,船东应该向船员提供哪些援助和支持;

三是卫生与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 四是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 五是社会保障。 该部分由涵盖船上和岸上事项的范围广泛的国际劳工标准的实质内容所构成,包括医疗的获得及其财物责任、职业安全和卫生以及岸上福利。该部分还对促进社会保障的保护采取了现实的做法,以避免因各国国内法对于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不同而造成批准障碍。

5遵守与执行 各成员国应对其管辖下的船舶和海员实施和执行其为履行公约所作出之承诺而通过的法律或条例或其他措施; 各成员国应通过建立确保遵守公约要求的制度,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有效行使其管辖和控制 各成员国应确保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持公约所要求的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当公约适用的船舶位于除船旗国以外的成员国的某港口时,可根据国际法受到该成员国的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约的要求 各成员国应对在其领土内设立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有效行使其管辖和控制; 各成员国应对违反公约要求的行为予以禁止,并应根据国际法,在其法律中规定制裁或要求采取改正措施,这些制裁或措施应足以阻止此种违反行为; 各成员国应以确保悬挂未批准公约之任何国家旗帜的船舶得不到比悬挂已批准公约之任何国家旗帜的船舶更优惠待遇的方式履行公约赋予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