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國家發展 ‧題 目:監察院 ‧班 級:專二機一甲 ‧指導老師:陳怡如 ‧組 别:第六組 ‧組 員:周椿能 蕭睦倫 李坤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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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國家發展 ‧題 目:監察院 ‧班 級:專二機一甲 ‧指導老師:陳怡如 ‧組 别:第六組 ‧組 員:周椿能 蕭睦倫 李坤霖

監察院之地位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 憲法第九十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歷經七次修憲後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職權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依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 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又憲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監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監察院為行 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依監察法第三條 規定,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第四條規定,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依監試法第一條規定,政府舉行考試時,除檢覈外,均由考試院考選機關,分請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行署 派員監試。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監察院並依法受理公職人員財產之申報。

監察院組織及任命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係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此乃制憲者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之考量所為之設計,使總統享有監察院人事之主動形成權,再由立法院就總統提名人選予以審查,以為制衡。

釋字第 632 號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引發本件解釋之疑義,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案例一 案由: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接受高捷外勞仲介業者招待,未經請假擅自出國,並涉足賭場等不當場所;指派總統府會計處專員高慎慎於上班時間為其處理私人財務並買賣股票;利用他人帳戶買賣股票,未依法辦理財產申報,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 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接受高捷外勞仲介業者招待,未經請假擅自出國,並涉足賭場等不當場所:

一被彈劾人陳哲男於91年11月2日凌晨與前高雄捷運公司副 董事長陳敏賢兩人在韓國賭場,於94年10月27日經媒體批露,陳敏賢表示:「確曾與陳哲男到韓國濟州島的賭場,純粹去消遣」。被彈劾人於當日晚間公開道歉並發表聲明略以:「91年11月1日是週五,未辦休假,11月2日、3日是週六、日,利用假日出國旅遊,事前事後未向總統府報備,並涉足不正當場所」。 按公務人員非因公出國是否應報請機關首長同意,係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及銓敘部91年11月22日部法二字第0912198289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有關函釋相關規定,總統府表示該府副秘書長請假應填具假單陳報機關首長核准,如係請假出國,並須註明出國事由及地點。惟該府遍查檔卷,並無陳員於上開期間之請假單或相關紀錄,就此渠亦坦承未經報備,且涉足不正當場所。

二利用上班時間指派總統府會計處專員為其處理私人財務及買賣股票: 三利用他人帳戶買賣股票記入他人帳戶,未依法辦理財產申報,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四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本院於97年10月3日約詢被彈劾人陳哲男,惟其未到院說明,違反監察法第26條之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不得拒絕,遇有詢問時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實之答復,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署名簽押。」被彈劾人雖未到案陳述,惟查其違失事證明確。

監察委員之特別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五項: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O三條: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心得分享: 依照憲法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同時,憲法第97條也規定,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對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之相關工作與設施提出糾正,促其注意改善。監察院目前運作的情形, 調查時間過久,常失時效性:監察院調查案件,尤其是重大案件,常常經過漫長的時間,最後就算依調查結果提出彈劾,往往已失時效性,而無法及時有效發揮功能。近年來國內發生的重大弊案,諸如拉法葉艦採購案,國安局劉冠軍侵占公款案等,監察院雖介入調查,甚至公布調查報告,但對案情釐清與責任之追究,相較檢調單位以及司法機關而言,並無更顯著的成效,監察院對於公務員有違法或失職的彈劾,僅具有發動的功能,最後仍必須將案件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也使其功能與存在價值受到質疑。

參考資料: http://jyfd6916.googlepages.com/ncut971.htm http://www.cy.gov.tw/intro.asp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 /p03_01.asp?expno=632 http://www.president.gov.tw/2_special/2004constitution/faq04 .html http://www.cy.gov.tw/db2.asp?bar1=5&edoc_no=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