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104學年度 國民中小學新進教師研習課程 廉政宣導與案例研習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科員 黃彥雄
大綱 1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出席活動 請託關說 2 申領小額款項案例法紀宣導
不得因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接受招待或收受饋贈、回扣或其他不法利益。 為何要跟大家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呢? 刑法第10條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16條 若因從事於特定之公共事務,而由法令授予一定之國家權力,使其得從事與國家權力作用有關,而具有國家公權力性質之事項,…(略)固得課予特別之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者,自仍可視為刑法上公務員。(台灣高等94上易1201號判決) 不得因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接受招待或收受饋贈、回扣或其他不法利益。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公務員 不正利益 餽贈財物 飲宴應酬 不當接觸 不當場所 本 人 第三人 權力 假借職務上 方法 機會 要求 接受 期約 本 人 不正利益 假借職務上 方法 第三人 機會 公務員 要求 接受 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 餽贈財物 期約 飲宴應酬 不當接觸 不當場所
受贈財物 其實怪怪的…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求之有道,得之有命—孟子 盡心 禮多人不怪???
受贈財物 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 受贈財物 例外 公務禮儀 與其職務無 利害關係者 注意是否符合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長官奬慰 受贈500以下 應予拒絕或退還 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 簽報長官知會政風 受贈財物 例外 公務禮儀 與其職務無 利害關係者 注意是否符合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長官奬慰 如果市價超出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受贈500以下 正常社交禮俗
甚麼是正常社交禮俗? 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受贈日起三日內 簽報長官,必要時 知會政風 經常交往朋友 法無限制 親屬 如果市價超出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學生小明的奶奶於春節前夕送了蘋果禮盒給導師阿B,感謝平時細心教導小明,導師可否接受? 雖教師與家長間並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但家長畢竟代表其子女,倘導師收受禮品,可能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的情形(相對於其他未送禮的學生為差別待遇),故仍應拒絕或退還,並於受贈之日起3 日內,簽報其機關學校首長及知會政風單位。
中秋節到了,有承攬本校業務廠商送每位同仁一盒月餅,機關員工可否收受? 不宜收受應退還,承攬學校業務的廠商與本校有職務上的利害關係,原則應退還,縱使有500元以下的例外,但也有對於全局員工合計餽贈不的超過1000元的限制,因此以退還為宜。
飲宴應酬 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 飲宴應酬 與其職務無 利害關係者 員工出差、視察、調查或參加會議 得參加,宜注意場合及對象 例外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因訂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離 職所舉辦之活動,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與其職務無 利害關係者 與身分、職務顯不相宜,應避免 員工出差、視察、調查或參加會議 僅得接受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便餐住宿及交通
飲宴應酬 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應簽報長官核准 知會政風機構後 始得參加
春節將屆,校長為慰勞學校教師一學期之辛苦,故於學期末邀請同仁年終聚餐,老師們是否可參加? 學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縱與校長之間有職務上之利害關係,因該聚餐屬倫理規範中之長官對屬於之獎勵、慰勞,故可參加。
春節將屆,承攬學校工程之廠商辦年終尾牙活動,邀請校方承辦人員參加,其是否可參加? 校方人員與廠商間屬有職務上之利害關係,但尾牙活動係屬民俗節慶活動並邀請一般人參加者,例外可參加,惟仍需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單位後始得參加。
出席活動 與其職務無 利害關係者 應簽報長官核准 與其職務有 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參加 利害關係者 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籌辦或邀請之單位,如屬: 與其職務無 利害關係者 應簽報長官核准 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參加 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
請託關說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簽報長官 三日內 知會政風
廉政小叮嚀 申領小額款項 案例法紀宣導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科員 黃彥雄
103年各地檢署檢察官 偵辦貪瀆起訴案件統計
案例一 詐領差旅費 某機關主管,利用出差督導之機會,竟未依申報出差之日期(共申請10餘次)實際前往出差地點執行公務,而係留在辦公室或至其他地區演講、參加餐敘及處理其個人之事務,卻仍分數次填寫「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申請差旅費計新臺幣(以下同)9,000餘元,致不知情之審核人員誤認其有實際至出差地點執行公務,而將前述金額匯入銀行帳戶。
教師身份是…….? 不實辦理差旅費申領…? 大法官釋字308號 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恐涉犯詐欺、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外,仍會遭追究行政責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案例結果..…? 案經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提起公訴。
案例二 詐領鐘點費 甲、乙教師曾分別是某校的輔導中心主任跟特教班教師。以更改某學年度特教班課表,將多位不知情的行政主管刻意排入特教班的教師名單中,將假造的各項印領清冊呈報教育主管機關,浮報特教鐘點費和個案輔導費、特教津貼等(台北地院99年度易字第1668號)。
更改某學年度特教班課表,將多位不知情的行政主管刻意排入特教班的教師名單… 刑法213條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215條 業務上登載不實罪 假造的各項印領清冊呈報教育主管機關… 刑法216條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
請起立,宣判..… 爰審酌被告A係O校輔導主任、被告B係輔導老師,均為教育工作者,身負國民教育健全發展 與作育英才之重責,社會地位崇高,言行舉止皆為學童仿效學習之對象,本應奉公守法,潔身自重,不應為有損師 道之行為,詎被告竟利用其辦理特教班課程表、教師鐘點費及特教津貼之請領核 銷等業務之機會,浮報教師鐘點費,登載於渠等業務所應 製作之印領清冊等文書,據此向O市教育局核銷,觸犯刑章,有失教師風範且已嚴重斲損教育工作者之形象…
被告A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被告B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案例三 詐領活動補助款 OO國小校長A指示附設補校主任B承辦教育部成人基本教育外配專班、成人英語學習班等課程,但有部分班級被檢調查出人數不足,或學員並非成人,且不少還是OO國小學童,明顯不符合開班條件,有涉嫌詐領補助款意圖,A擔任外籍配偶專班初級班講師僅授課38小時卻申報45小時鐘點費;另以冒名C教師簽署上課節數方式,虛報授課72小時,共詐領2萬6800元。
不當行為有那些呢? 冒名簽署 偽造署押罪(刑217) 授課時數 填載不實授課學員資料 職務上登載不實罪 以不實資料造冊核銷 (刑215) 以不實資料造冊核銷 不當行為有那些呢? 行使不實文書罪(刑216) 以不實資料核銷方式 取得補助款 詐欺取財罪(刑339)
通往地獄的路,都是由善意鋪成的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 但是剛剛的案例真的 “不可逆”嗎??
命運青紅燈 活動都辦理完畢了…準備來核銷經費…但是有些資料都是不實的…..算了還是去請領 同仁對於活動參與都不踴躍…..沒關係,我自己來,再請人幫忙簽個名 申請條件未達規定,失去這次專案補助很可惜…乾脆假填一下資料 奉指示編寫專案補助計畫爭取補助
無欲則剛 天道酬勤 廉政小叮嚀… 從事公共事務,除了個人責任以外還關係到機關形象、社會觀感… 不法利益帶來痛苦枷鎖 拒絕不當餽贈、飲宴邀遊、請託關說
如有相關廉政規範等問題…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