緝毒與釣魚 可能遭遇的刑事訴訟程序 郭怡青律師
台北市警方今凌晨針對知名夜店「LUXY」和中山區2家酒店執行大掃毒勤務,不僅行動前先臨檢1次降低酒客戒心,還調來3輛公車載送警力直接開到LUXY前,搭配16隻緝毒犬衝入店內搜索,另外以中山區警力跨區執行LUXY搜索行動,大安、萬華警力則到中山區2酒店臨檢,目的就是為保訊息不走漏。 和酒客鬥智 北市警出奇招大掃毒
總計北市警方今帶回90名涉嫌吸毒的男女,其中有4名通緝犯,和5名攜帶搖頭丸或大麻的酒客遭移送法辦,共查獲103顆搖頭丸、14包K他命、精油和香水混裝K他命各1瓶、K他命咖啡包1個等物。 (中時,2014年6月14日) 和酒客鬥智 北市警出奇招大掃毒
刑事訴訟程序 概要
刑事訴訟程序流程圖
偵查 偵查程序: .調查是否有犯罪嫌疑 .會遇到的人:警察、檢察官 .原因: (1)有人告訴/告發 .調查是否有犯罪嫌疑 .會遇到的人:警察、檢察官 .原因: (1)有人告訴/告發 (2)檢警主動偵辦(自首、剪報、臨檢、辦A案牽扯出B案…etc.)
偵查 不一定會進警察局,但一定會見到檢察官 警局做調查筆錄,檢察官做訊問筆錄 決定要不要起訴的是檢察官 檢察官的決定: .不起訴:這個人是清白的 .緩起訴:這個人雖然有犯罪,不過惡性不重大、是初犯且坦承犯罪 .起訴:讓法官判吧你,壞人
緩起訴 緩起訴=不起訴?錯! 緩起訴=有罪,只是暫時不罰 要件:所犯者為非強制辯護之罪,檢察官參酌量刑規定覺得可以暫時不罰觀察看看的,就可以決定緩起訴 通常是初犯、認罪、案情輕微、家境不好…etc.以及維護公共利益
緩起訴 檢察官於緩起訴處分中可命被告: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四、繳納緩起訴處分金 五、提供40-240小時的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羈押 要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滅證、串證之虞,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之罪 檢察官第一次訊問後,在24小時內必須決定是否聲請羈押 檢察官只有聲請權 由法官裁定: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羈押 時間: 偵查中→4個月(2+2) 審判中→ .一、二審:9個月(3+2+2+2) .三審:5個月(3+2) .一、二審:9個月(3+2+2+2) .三審:5個月(3+2) .最重10年以上案件不受限制 「羈押禁見」
起訴 一般起訴(通常程序): 要開庭、要調查證據、要訊問被告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簡易程序): 檢察官認為依被告自白或現存證據,已足夠認定被告犯罪時,可以聲請 檢察官雖用一般起訴,但法院認證據已足夠,可以轉換 檢察官覺得簡易判決就夠,但被告想和法官講話,可以聲請轉換
審判程序 審判程序: .決定被告是否有罪 .一審(地方法院)─事實審,通常最久 .二審(高等法院)─事實審 .決定被告是否有罪 .一審(地方法院)─事實審,通常最久 .二審(高等法院)─事實審 .三審(最高法院)─法律審,原則上不開庭 ※有些案件不得上訴到最高法院,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刑訴376)
判決 法官做成的判決: 死刑 自由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 罰金刑-科或併科罰金 從刑:褫奪公權、沒收等 保安處分:保護管束、強制工作等共7種 無罪 不受理、免訴…
執行 時間:判決確定(不能再上訴)後,由檢察官指揮進行,時間不一定(通常不會太久) 有特殊事由,可以聲請暫緩執行 被判罰金的話,可以聲請分期繳納 得易科罰金之判決,如果沒錢,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緩起訴處分金可以當場繳
偵查程序的應對
常見情形 接到傳票 人在外面被臨檢、逮捕 坐在家裡被搜索、拘提或逮捕
接到傳票,我應該… 打電話去確認真偽 試著詢問是什麼案件 找律師諮詢,經濟許可的話委任律師一同到庭 如果當天無法出席,要請假(若是地檢署傳票,一定要寫狀子請假) 總之,千萬不可以當做沒看到!
被臨檢(1) 法源: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警察勤務條例11條3項) 大法官解釋535號:「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被臨檢(2)
被臨檢(3) 警察能做的事:口頭盤查身分 ※警察沒有權力硬逼受檢人拿任何東西出來給他看,更沒有權力搜索其身上及週遭 不過為避免被刁難,仍建議拿身分證件讓他們確認身分 若未攜帶證件,警察可以要求隨同去警局,但如查明非通緝犯,即應任其離去 臨檢時間不得逾3小時
被臨檢(4) 可以要求開臨檢紀錄單(「實施臨檢盤查民眾異議紀錄表」),以備未來不時之需 警察可以實施臨檢的時間、地點 已發生危害或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公共場所 如為營業場所,要在營業時間內為之 以上限制,現行犯及通緝犯除外
臨檢的應對(1) 依據前面所述,被臨檢時可以要求警察: 出示證件 說明自己為何被臨檢 作成「實施臨檢盤查民眾異議紀錄表」
臨檢的應對(2) 以下狀況可拒絕配合臨檢: 沒有說明受檢人可疑、違法或有違法之虞便實施臨檢 沒有設置臨檢站,或臨檢站沒有設置明顯的告示牌 不是為了查明身分,卻要求受檢人配合前往警局 臨檢的手段超出合理的程度,甚至造成財物損失 要求搜身或搜索個人物品、車內
警方可要求受檢人同行的條件 受檢人同意 於臨檢現場無從確定受臨檢人身分 臨檢若於現場實施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
被搜索 目的:扣押(保全)犯罪證物 原則上是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才可以搜索 對於非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搜索,要「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存在」的要件 原則上要有搜索票 例外:逕行搜索、被搜索人同意 因為已有合法依據,實際進行通常比較粗暴
被搜索時,我應該注意… 先確認搜索是否合法(有無搜索票) 是合法搜索的話,不要和警察起衝突 →刑訴規定: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搜索之。 →刑訴規定: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搜索之。 所有需要簽名的東西,都要把內容確認清楚後再簽,並儘可能記下自己簽的東西的內容 太過激烈的抗爭,可能會以妨害公務為由被逮捕
被逮捕 刑訴88:現行犯,誰都可以逕行逮捕 以現行犯論的人: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抗拒逮捕或脫逃,可以使用強制力 警察通常會很粗暴,場面會很混亂
「釣魚」 常見狀況: .在聊天室、APP等交友軟體,主動或被動勾搭上 .對方會以內行人話術詢問有沒有「東西」 .對方會以內行人話術詢問有沒有「東西」 .對方會要求幫忙準備,或各自準備 .警察多在拿出東西或認人的那一刻出現
「釣魚」 常見於 目的:造成現行犯的狀況,以利逮捕 毒品的「廖北阿條款」導致常被使用 毒品案件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9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40條) 目的:造成現行犯的狀況,以利逮捕 毒品的「廖北阿條款」導致常被使用
釣魚的合法性 法律用語:陷害教唆 引誘犯罪以創造業績 在法庭上,可以爭執釣魚的合法性,主張相關證據取得不合法而「沒有證據能力」(不能被列為證據) 毒品案件中,除非爭議性過大,否則釣魚取得的證據仍有可能被認為有證據能力
被帶回警局後的流程
法源依據 刑訴92: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檢送檢察官(除最重本刑1年以下、撤回告訴者外) 刑訴93: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流程 帶回派出所/分局做筆錄 →警察覺得還OK就可以回去 移送地檢署 檢察官複訊 (若聲押)羈押庭開庭 法官裁定是否羈押 決定飭回、交保或聲請羈押 (若聲押)羈押庭開庭 法官裁定是否羈押
所有執法人員都必須告知權利 可以保持緘默 可以找律師 可以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可採取的自保方式 要求找律師,並要求律師到場前不能訊問 拒絕夜間訊問 簽名前一定要從頭到尾仔細看過 筆錄記載和自己所說意思不同時,務必要求更改 保持緘默 只要不是現行犯逮捕,所有東西都可以不簽
最快找律師的方法 ※限於有合作地區
做完筆錄之後 移送地檢署,由當天值勤的檢察官複訊 從警察做筆錄到檢察官複訊完畢,不得超過24小時 若檢察官聲請羈押,會由當天值勤的法官開庭 如果警察執行勤務有違法情形(釣魚、無搜索票搜索等),庭訊時一定要陳述,並要求記明筆錄 ※通常從警局移送地檢署會等特別久
毒品案件的初犯被告和累犯被告,不論是法律、法官和檢察官的態度及刑責上面差別都非常大!
參考資料 各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法務部無毒家園網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區 各地區戒治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