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呼伦贝尔学院 工程管理教研室 2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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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呼伦贝尔学院 工程管理教研室 2015.05

主 要 内 容 重点内容讲解 1、实施条例的简介 2、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相关法律法规 3、评标过程 4、评标委员会组成 5、案例分析 6、招投标法律责任 重点内容讲解

一、制定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背景 (一)招标投标活动规则 (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三)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 Example

(一)、招标投标规则 1、经济人法则 花自己的钱,给自己办事(节约、效果最佳) 花自己的钱,给别人办事(节约第一) 花别人的钱,给自己办事(效果第一) 花别人的钱,给别人办事(节约效果欠佳) 国家和企业通过建立必要的法律和制度努力把后三种状况变成第一种情况(举例) 由于招标采购的标的涉及国家和公众利益,所以在合同法之外制定招标投标法,通过法律程序约束招标人,帮助招标人减少失误,维护国家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程序就是受经济管制的合同缔约过程。

2、招标投标法游戏规则的“一、二、三、四” “二” 两个组织, 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制定游戏规则,解决“买什么”的问题; “一”一个基础:招标人行为公正(道德范畴) “二” 两个组织, 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制定游戏规则,解决“买什么”的问题; 评标委员会(法定代理)----解决“买谁的”问题。 “三” 三种管理:程序管理、结果管理、投诉管理,分别解决合法、公平、和成本效率问题; 三种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四项工作:制订方案、编制文件、执行程序、 完成合同

(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1、招标投标法的法律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2、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 3、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

(三)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 1、坚持遵守上位法的立法原则 2、坚持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立法原则 3、坚持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招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 (三)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 1、坚持遵守上位法的立法原则 2、坚持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立法原则 3、坚持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4、坚持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立法原则

1、坚持遵守上位法的立法原则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上位法规定。例如,有的地方建议采取摇珠、抽签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考虑到这种做法会影响甚至损害招投标竞争机制,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不符,《条例》没有采纳; 针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行为不规范现象,有的地方建议对国有投资项目实行强制代理,一概交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考虑到该建议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条例》没有采纳。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坚持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立法原则 《条例》坚持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立法原则。 一是突出监管重点,转变管理方式。按照“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的要求,《条例》重点加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特别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的监督管理,在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第18条)、确定中标人(第55条)等环节提出更多要求;对于其他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则主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建立招投标信用制度(第79条)、编制标准招标文件(第15条)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是明确监管职责,规范监管行为。《条例》规定了各行政监督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减少职能交叉(第4条); 三是进一步统一规则和标准。《条例》用较大篇幅明确了资格审查、评标、异议与投诉等招标投标活动各个环节的程序要求,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第45条),建立了招标投标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第12条),充分发挥了立法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3、坚持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立法原则 对于实践需要加以细化、各方面已经形成共识的内容,《条例》尽可能作出详细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例如,《条例》第9条列举了可以不招标的几种情形;第34条对投标人资格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提高招标工作效率,《条例》第36条还规定了招标人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情形。在增强可操作性的同时,《条例》也注意兼顾制度的前瞻性,对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制度(第15条)、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制度(第45条)、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第12条)、招标投标信用制度(第79条)、电子招标制度(第5条)等做了原则规定,为制度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为市场进一步发育预留空间。

4、坚持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立法原则 为贯彻落实公平原则, 一是注意合理配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例如,《条例》允许招标人在特定情况下终止招标,但招标人必须承担及时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退还有关费用和投标保证金等义务(第31条);《条例》赋予了投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权利,同时也对投诉的时间和形式提出要求,并禁止恶意投诉行为(第60条、61条)。 二是严格程序规定。例如,《条例》对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限、资格审查主体和方法、资格预审结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澄清与说明程序、评标报告的制作、评标结果公示,以及中标人确定等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最大限度地保证招标结果公平、公正。

在确保公平的同时,《条例》也注意提高招标投标程序效率。 一是明确有关时限要求。例如,《条例》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第54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第57条)。 二是区分程序无效情形。《条例》在《招标投标法》有关中标无效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无效、评标无效、中标无效的情形,并分别作出相应处理规定,以避免一旦出现程序瑕疵即需重新招标,有利于提高招标程序效率。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款解读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二)关于招标范围规模的规定 (三)关于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信用制度、电子招标制度 (四)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重要补充 (五)规范程序、细化标准 解释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1)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 (2)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特别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八十四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特别规定]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招标范围和规模的规定 即在招标投标的管理和监督方面分为三个层次,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其中实行强制招标制度的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本次条例针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出进一步要求。 即在招标投标的管理和监督方面分为三个层次, 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1)第三条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2)第八条 [邀请招标] (3)第九条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4)第十条 [自行招标]

(1)第三条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立法法》第10条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所授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本条没有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2)第八条 [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公开和邀请的三项区别:发布招标的信息载体不同;选择的范围不同;审批要求不同)

(3)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注意:以工代赈资金建设内容包括:县乡村公路、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以及根据国家需要安排的而其他工程。但是技术复杂投资规模大的工程如桥梁、隧道可以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并以组织所在地农民参加劳务支付报酬为招标条件)

(4)第十条 [自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自行招标项目的核准两类人员基本条件:技术、经济 技术经济专业人以及招标职业资格人员,但人员数量和其他条件留给部门规章具体规定)

Example 案例分析一 招标方式 【背景材料】   某引水式水电站工程,装机容量5000千瓦,引水隧道约3.2千米,首部枢纽为混凝土闸坝,电站为地面式厂房。从工程本身来讲并不复杂,发包方在招标时将引水隧洞划分为3个标段,闸坝部分分为基础处理和闸坝施工2个标段,厂房部分作为一个标段进行招标。因此整个工程共分成了6个标段,招标中共有4家单位中标,这样使得4家施工单位相互交错进行施工,各单位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干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 【问题】 1.《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几种?其招标适用条件是什么?该工程应采用什么方式招标? 2.标段划分的原则是什么?影响标段划分的因素有哪些? 3.上述案例中,标段划分是否合理?若不合理,给出合理的划分方法。 【要点分析】 1.本题考察招标方式及适用情形,而对于不符合邀请招标情形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标段划分应考虑项目的特点,考虑各个标段之间的协调以及业主的协调管理能力等。 3.本案例中,标段划分不合理,造成各施工单位交错施工,各单位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干扰

本项目不符合邀请招标的几种情形,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工程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标段: 【参考答案】 1.《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适用于法律法规明令不得组织公开招标项目外的所有招标采购项目。邀请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本项目不符合邀请招标的几种情形,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工程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标段:   (1)满足现场管理和工程进度需求的条件下,以能独立发挥作用的永久工程为标段划分单元;(2)专业相同、考核业绩相同的项目,可以划分为一个标段。工程货物采购标包划分原则为:技术指标及要求相同的或同属一个经销商经营货物,可以划分在同一个包,同时可以对一些金额较小货物可以适当合并分包。 影响标段划分的因素有:   (1)法律法规的规定(2)工程承包管理模式(3)招标人的工程管理力量(4)竞争格局(5)技术层面的因素,包括工程技术关联性;工程计量的关联性;工作界面的关联性(6)工程总工期和规模。 3.上述标段划分不合理,造成各施工单位交错施工,各单位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干扰,影响了施工进度。由于该工程并不十分复杂,可将闸坝、引水隧洞、厂房各作为一个标段进行招标,则各部分工程相对较独立,施工干扰也小。

案例分析二 Example 招标条件及邀请招标 【背景材料】 中国人民解放军某空军部队,拟在与内蒙古建设一雷达生产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开始对本项目筹集资金和施工图设计,该项目资金由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两部分组成,自筹资金已经全部到位,银行贷款预计于2009年7月30日到位,2009年3月18日设计单位完成了初步设计图纸,12日进入施工图图纸设计阶段,预计5月8日完成施工图设计,该空军部队考虑到该项目要在年底前竣工。遂决定于2009年3月19日进行施工招标,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并于3月20日向与其合作过的施工单位中选择了两家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问题】 1.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有哪些?本项目在上述条件下是否可以进行工程施工招标?为什么? 2.在何种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3.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有哪些?说明理由。 【要点分析】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八条规定了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应具备的5个条件。其中,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是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前必须具备的两项基本条件。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满足一定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后才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3.《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邀请招标时,必须向不少于3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

Example 【要点分析】 1.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应具备以下5个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其中,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是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前必须具备的两项基本条件。 本项目在上述条件下不可以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因为该项目还不具备工程项目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选择邀请招标: (1)建设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3.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和理由是: (1)招标人于2009年3月19日进行施工招标。 理由:该项目建设资金没有全部落实,不具备开展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 (2)招标人向两家施工单位发出了邀请书。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邀请招标时,必须向不少于3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

案例分析三 Example 资格审查 【背景材料】 【问题】 1.资格审查的方法有哪些?如何选择资格审查方法?为本项目选择资格审查方法和资格审查办法。 2.资格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哪些? 【要点分析】 1.资格审查方法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用资格预审的,可以采用可以通过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采用资格后审的,一般采用合格制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资格审查方法的选择主要是根据潜在投标人的数量、招标项目的要求、招标成本等决定。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的五方面内容。

Example 【参考答案】 1、资格审查方法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可以采用可以通过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采用资格后审的,一般采用合格制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   判断一个施工招标项目是否需要组织资格预审,由潜在投标人的数量、招标项目的要求、招标成本等决定。施工招标需要提供设计图纸、招标人需要成本支出;同时,投标人需要组织人员编制投标文件,也需要一定花费。潜在投标人过多,易造成招标人的成本支出和投标人的花费过大,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时,招标人应组织资格预审。反之,则可以资格后审。   由于本项目所处环境恶劣,施工工艺较复杂,因而降低了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也为了引入足够数量的投标人竞争,可采用合格制办法组织资格后审。 2、无论是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都是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施工承包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等方面的内容。

(三)关于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信用制度、电子招标制度 (1)第十二条 [职业资格] (2)第七十七条[信用制度]

(1)第十二条[职业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职业资格包含:职业水平和执业资格) (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制度)

一、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职业资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提高招标采购从业人员职业素质的迫切需要; 2、构建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自律规范机制的需要; 3、国内外的成功经验证明建立招标投标职业资格制度完全可行; 二、招标投标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办法 本条例设立统一招标投标职业资格制度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制定印发有关组织实施办法。原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仍然需要延续举办两年作为过渡。凡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以申请转换成为相应的招标投标职业资格证书。

(2)第七十九条[信用制度]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监督保障制度) 1、建立信用制度的宗旨:要通过建立完善市场信用信息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作用。 2、信用平台的信息范围:包括招标投标主体经营范围、资格能力、资信状况、纳税记录、社会贡献记录、招标投标行为记录、完成业绩记录、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记录等 3、信用制度的运行机制:信用信息通过全国范围的网络、报刊等交易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时整合和公开,并在招标投标项目的资格审查、评标、中标、合同履行等环节以及其他发展机会中得以充分体现“守信则胜,失信则汰”的社会信用自律和监督机制。

(四)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重要补充 1、程序环节的补充: (1)招标终止 (2)招标结果公示 (3)履约能力审查

(1)第三十一条[招标终止]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己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招标终止指在发出公告到开标前阶段招标活动终止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只要采取招标方式,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必须进行下去。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规定终止招标是非常必要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第五十四条 [评标结果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关于公示适用范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公示时间: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确定中标人时间不确定) 公示内容,应当公示全部中标候选人。 异议主体资格: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13号令的修改) 答复时间:收到异议3日内 异议期间行为:暂停

(3)第五十六条 [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程序启动条件适用条件:变化或违法; 适用时间:发中标通知书前; 审查机构:原评标委员会 审查方法和标准:招标文件规定

2、招标形式的补充: (1)工程总承包招标 (2)两阶段招标

(1)第二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本条第一款服务的规定不包括监理;对暂估价项目招标的组织方式和具体程序没有做出统一规定,而是留给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标准文件等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具体规定。)

(2)第三十条 [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进行两阶段招标。 第一阶段,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技术方案和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适用条件:技术复杂、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 程序:两阶段; 保证金第二阶段

(五)规范程序、细化标准、 条例依据招标投标法规范了招标投标程序,重点是对法律中比较原则的资格预审、评标、和投诉程序做了规范,同时对每个环节细化了标准。 1、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编制 2、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3、投标程序和管理制度 4、开标、评标、中标程序管理 5、异议投诉管理制度

1、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和程序 (1)招标公告和标准文本 (2)招标文件标段的划分和投标有效期的约定 (3)投标有效期 (4) 关于投标保证金 (5)编制标底 (6)关于踏勘

(1)第十五条[公告与标准文本]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2)第二十四条 [标段划分] (利用标段划分的两类违法行为:排斥、规避,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利用标段划分的两类违法行为:排斥、规避, 本条没有规定是否允许一个投标人在多标段中标,以及招标人可否限制一个中标人中标标段的数量,宜由招标文件约定)

(3)第二十五条[投标有效期]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投标有效期是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由招标文件约定。有效期的约定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4)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取消80万限额规定) 不得超过2%是对招标人的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主体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提交给招标人的担保,其受益人只能是招标人。

(5)第二十七条[标底编制]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标底的参考作用主要体现在: 1、可以用于发现低于成本报价的参考线索; 2、可以用来协助分析发现不平衡、不合理甚至串通的报价; 3、能够帮助招标人主动发现和纠正招标文件中的差错。

(6)第二十八条 [踏勘现场] 标底和控制价的区别 1、标底在开标前保密。控制价在开标前公开 实践中,既要发挥标底作为评标参考依据的积极作用,但又要限制标底的控制影响力,关键是不能以标底为基准(或设定一个上下幅度范围)作为确定投标报价是否入围、有效和中标的直接依据。 标底和控制价的区别 1、标底在开标前保密。控制价在开标前公开 2、标底参与基准价对评标有参考作用,控制价作为最高限价,对超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直接否决。 (6)第二十八条 [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本条是对《招标投标法》20条“可以组织”的重要补充)

2、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 (3)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 (4)资格预审结果 (5)资格后审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 (3)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 (4)资格预审结果 (5)资格后审 (6)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7)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违法 (8)资格申请人 常用

5日 (1)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5日

5日 (2)第十七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 (3)第十八条[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第十八条[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适用条件和权利 审查委员会确定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5日

(4)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果] (5)第二十条[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注意:建筑资格预审标准文件:A6.2.2“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和该条的一致性 (5)第二十条[资格后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后审主体: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 普遍使用

(6)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注意适用条件: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和修改

(7)第二十二条[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包括有意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列名的拟用于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分包人和供应商以及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2、提出异议的条件:异议方认为不符合招投标法规; 3、招标人应当在限期内履行对异议作出答复的义务。 4、本条对特定情形下提出异议的时间进行了限制。 5、答复前暂停下一阶段招投标活动

(8)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违法]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本条适用条件:违法或者违法三公原则 该条主要规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防止招标人滥用两次招标失败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

3、投标程序和管理制度 (2)对投标人的限制 (3)投标截止 (4)拒收投标文件 (5)联合体投标 (6)投标人变化 (1)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 (2)对投标人的限制 (3)投标截止 (4)拒收投标文件 (5)联合体投标 (6)投标人变化 (7)投标人规定适用于资格预审申请人

(1)第三十三条条 [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该条款同《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表达意思一致,主要针对当前普遍存在问题针对性的表述。

(2)第三十四条[对投标人的限制]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利害关系指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之间存在一种利益上得因果关系,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两个要件同时存在不得投标; 管理关系:受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管理的企业

(3)第三十五条 [投标截止] (4)第三十六条[拒收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4)第三十六条[拒收投标文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5)第三十七条[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该条规定比30号令相应条款规定更加严格,30号令允许更换但须经招标人同意。应修改30号令该条款

(7)第四十三条[有关投标人规定适用于资格预审申请人] (6)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变化]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人的告知义务:时间和形式;后果:投标无效) (7)第四十三条[有关投标人规定适用于资格预审申请人]   (略)

投标案例分析 串标投标 Example 【背景材料】 某图书馆施工招标前,业主与甲工程公司私下对招标的基本条款进行沟通、协商,议定了中标条件和标底。共三家单位参加竞标,最后甲公司如愿中标。20多天后,一个偶然的机会,参加投标的乙公司了解到甲公司与业主的串通情况后,遂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处理。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甲公司串通投标行为的事实属实,遂宣布本次招标结果无效。甲公司认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并确认招标结果有效。 案例结果:法院查清本案中甲公司与招标人确有串通投标行为,甲公司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且甲公司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取消甲公司的中标资格,并对业主和甲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 【问题】 1.你是否同意法院的判决?为什么? 2.请分析上述案例中争议的类型及争议处理的方式。 3.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职责是什么? Example

Example 【参考答案】 1、同意法院判决。根据《招标投标法》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且,《招标投标法》还具体规定了投标人串通投标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可以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院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与招标人确有串通投标行为,取消甲公司的的中标资格,并对业主和甲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判决是正确的。 2、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本案中,乙公司了解到甲公司与业主的串通情况后,遂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处理。属于民事争议,该行为属于投诉。   甲公司认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此争议属于甲公司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争议,为行政争议,向法院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 3、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泄漏保密资料、泄漏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和信息、水利、交通、铁道、民航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明确规定下列内容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内容:(1)招标人是否存在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保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行为。(2)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串通投标,或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新贵的手段牟取中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

联合体投标 投标资格及联合体资格 Example 【背景材料】 建设单位将一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写字楼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任务委托给某一招标代理公司。该招标代理公司建议业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并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者应具有一级资质等级。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与施工联合体共有8家。在开标会上,与会人员除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与施工联合体的有关人员外,还有市招标办公室、市公证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单位的招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和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 开标前,公证处工作人员提出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在开标中,对参与投标的建筑公司1的资质提出质疑。虽然该公司资质资料齐全,并该盖有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签字,但公证处工作人员认定该公司不符合投标资格要求,取消了该标书。另一投标的建筑施工联合体2是由3家联合体组成的施工联合体,其中甲建筑公司为一级施工企业,乙、丙建筑公司为三级施工企业。该施工联合体也被认定不符合投标资格要求,撤销了其标书。 【问题】 1.向招标管理部门申请招标前,招标人应协助业主取得哪些文件? 2.开标会上能否列入“审查投标单位资质”这一程序,为什么? 3.为什么建筑公司1被认定不符合投标资格? 4.为什么建筑施工联合体2也被认定不符合投标资格?

4、关于开标评标中标程序管理 (1)开标 (2)评标 2)评标专家的抽取 3)评标专家特殊项目的制定 4)评标过程对招标人的要求 1)评标专家库 2)评标专家的抽取 3)评标专家特殊项目的制定 4)评标过程对招标人的要求 5)对更换评委的规定 6)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 中标条件 7)关于否决投标的规定 8)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 9)评标报告 10)评标结果公示

(3)中标(定标) 1)中标人的确定 2)履约能力审查 3)签订合同 4)履约保证金 5) 关于分包

(1)开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四条[开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该条明重复了法律的规定补充明确了投标人对开标异议的规定:现场提出;招标人的义务:答当场复、记录

(2)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1)第四十五条[评标专家库]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1)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与部门评标专家名册之间的关系 (2)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合法性 (3)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可行性

2)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抽取]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明确抽取专家的法定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来源:评标专家库相应专业;抽取方式随机法定。 第二款除非符合法定条件,评委不能随意更换; 第三款评委的义务:主动回避 第四款监督部门执法的范围三项: 确定方式;专家抽取、评标活动以及相应的义务

3)第四十七条[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评标专家的聘请方式有两种:抽取或直接确定。本条对直接确定的条件做了规定。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从项目性质考量; 抽取方式难以保证从专家库的而数量和水平考量

4)第四十八条[对招标人在评标中的要求]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5)第四十九条[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与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6)第五十条[标底在评标中的定位]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对于采用双信封评标的,应在第一信封评审结束后,在开启第二信封的开标会上公布标底,以减少人为操纵第一信封的评审。

标底的参考作用主要体现在: 1、可以用于发现低于成本报价的参考线索; 2、可以用来协助分析发现不平衡、不合理甚至串通的报价; 3、能够帮助招标人主动发现和纠正招标文件中的差错。 实践中,既要发挥标底作为评标参考依据的积极作用,但又要限制标底的控制影响力,关键是不能以标底为基准(或设定一个上下幅度范围)作为确定投标报价是否入围、有效和中标的直接依据。 标底和控制价的区别 1、标底在开标前保密。控制价在开标前公开 2、标底参与基准价对评标有参考作用,控制价作为最高限价,对超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直接否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7)第五十一条[否决投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投标文件、资格、报价、行为违法)

8)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启动澄清主体:评标委员会;澄清方式:书面; 澄清范围不能改变实质性内容。 澄清说明的所谓文字错误或含义不清不适用投标函 评标委员会的两项义务:两个不得

9)第五十三条[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一般为3人。 一是如果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当该候选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签订合同时,就需要重新招标,造成时间、人力、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会侵害了其他合格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除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招标人可以不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而是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从招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一名。  实践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评标委员会认为具有竞争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继续评审,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认为明显缺乏竞争的,应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 10)第五十四条 [评标结果公示](略)

开标、评标案例分析 Example 【背景材料】   某建设项目的业主于2009年3月15日发布该项目施工招标公告,其中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大致规模、实施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要求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是本市一、二级企业或外地一级企业,近三年内有获省、市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且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证明文件。4月1日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施工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各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的人员均要求在一张表格上登记并签名。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工期不长于24个月,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4月18日16时为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时,由各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等内容,还宣布了评标标准和评标委员会名单(共8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代表1人,技术专家3人,经济专家2人),并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问题】   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请逐一说明。

【参考答案】   某建设项目的业主于2009年3月15日发布该项目施工招标公告,其中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大致规模、实施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要求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是本市一、二级企业或外地一级企业【(1)该项目招标公告中对本地和外地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同是错误的,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近三年内有获省、市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且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证明文件。4月1日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施工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各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的人员均要求在一张表格上登记并签名【(2)要求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在一张表格上登记并签字是错误的,因为按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工期不长于24个月,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4月18日16时为投标截止时间【(3)投标截止时间过短,按规定,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时,最短不得少于20d】。   开标时,由各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等内容,还宣布了评标标准【(4)评标标准在开标时宣布,可能涉及两种情况:一是评标标准未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开标时才宣布,这是错误的;二是评标标准已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开标时只是重申性的宣布,则不属于错误】和评标委员会名单(共8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代表1人,技术专家3人,经济专家2人)【(5)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而不应在开标时宣布;评标委员会的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不应为8人;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总数的2/3,而本案仅为5/8】,并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Example

(3)中标(定标) 1)第五十五条[中标人的确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注意新增一条:查实---相关人举报,监督部门落实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2)第五十六条 [履约能力审查](略) 3)第五十七条 [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实质性响应: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 关于退还保证金的时间缩短为5日同时要求退还存款利息

4)第五十八条[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本条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履约保证金方式一般为银行汇票、支票等现金、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或其他第三方出具的担保函,应当给中标人有一定的选择余地,不能借此排斥潜在投标人; 2、防止巧立名目设立其他各类保证金。 3、关于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由于目前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没有担保金支付项目,所以本条例对支付担保没有作相应规定。

5)第五十九条[关于分包]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照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也是唯一照抄的条款。主要是为了针对性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强调完成中标项目,以及招标人(代理机构)的责任范围。

定标案例分析一 Example 【背景材料】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8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8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的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是C企业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路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的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单位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2008年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C企业和E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5.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6.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Example

定标案例分析二 Example 违规提高承包人履约担保额 【背景材料】   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标价格低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数的20%,招标人怀疑其价格低于成本。为保证合同履行,招标人提出中标人需要在招标文件规定 的中标价5%的履约担保金额基础上,增加中标价10%,按即中标价的15%提供履约担保,否则不与其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只愿意提供中标 价5%额度的履约担保。为此,招标人以中标人未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交履约担保为由,取消其中标资格,直接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签订了合同。 【问题】 (1)如果有证据表明中标价低于其成本价,招标人应怎样处理? (2)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基础上,提高履约担保的金额?   中标人不同意提高履约担保金,是否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为什么? Example

5、异议投诉制度 (1)补充了异议的程序 (2)明确了投诉处理程序、措施、要求 有问题 我要投诉!

(1)第六十条[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条第1款明确了投诉的主体、时间、主要要求,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招标人,这点和异议程序不同。 本条第2款规定了对有关事项投诉的前置程序范围和投诉时效的中断。

(2)第六十一条 [投诉处理]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提出投诉的,予以驳回。 本条第1款规定了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人有关同一事项的投诉后,确定投诉处理部门的原则。 第2款规定了投诉处理的时限和投诉处理决定的形式; 第3款规定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四种情形。

6、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1)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资质(勿转、勿挂) (2) 职业资格--------------认证 (3) 招标代理行为----------合法

7、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认定 法律责任 (1)不得限制和排斥投标人行为(32条) (2)投标人串通投标(第39条) (2)投标人串通投标(第39条)  (3)串通投标的认定(第40条) (4)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41条)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42)

(1)第三十二条[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差别信息、无关条件、特定业绩、不同标准、限定供应商、限制所有制、其他)

(2)第三十九条[投标人的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协商、约定、放弃、协同、联合)

(3)第四十条[串通投标的认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编制、投标、经理、规律、混装、账户)

(4)第四十一条[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 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条件;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文件、标底、价格、修改、方便中标、 其他)

(5)第四十二条[以他人名义投标和弄虚作假]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证件、业绩、人员、信用、其他)

切记 (1) 第六十三条 [违法发布公告的责任] (2) 第六十四条 [招标违法的情形与责任] (1) 第六十三条 [违法发布公告的责任] (2) 第六十四条 [招标违法的情形与责任] (3) 第六十五条 [中介机构接受两家以上委托的责任] (4) 第六十六条 [违规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责任] (5) 第六十七条 [串通投标的责任] (6) 第六十八条 [以他人名义投标和弄虚作假的责任] (7) 第六十九条 [出让资格资质证书的责任] (8) 第七十条 [不依法组织评标的责任] (9) 第七十一条 [评委违规的责任] (10 )第七十二条 [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责任] (11)第七十三条 [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不签订合同的责任] 切记

(12)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不签订合同的责任] (13)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责任] (14)第七十六条[中标人违法分包的责任] (15)第七十七条[关于投诉的相关责任] (16)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投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19)第八十二条 [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规定]

(1)第六十二条 [违法发布公告的责任]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未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 Example 易混淆 3.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2.建设部—施工公开招标 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 中国国际招标网 1.国家计委 中国日报(国际招标)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建设报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注:至少公示在一报一网 易混淆 4.财政部---政府采购 5.省级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民用建筑项目 中国财经报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中国政府采购网 各级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媒体

(2)第六十四条 [招标违法的情形与责任]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种行为导致罚款,其中三种还追究个人责任

(3)第六十五条 [中介机构同时接受两家以上委托的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法律责任: 1、对招标代理机构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单位处5万以上至25万;个人单位处罚数的5%-10%;有违法所得没收。 2、情节严重暂停直至取消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3、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第六十六条 [违规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责任]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是招标人。根据招标法第15条以及本条例第11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承担法律责任主体应是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依照本条例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责令改正。 2、行政监督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其罚款的额度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3、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第六十七条 [串通投标的责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第六十八条 [以他人名义投标和弄虚作假的责任]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7)第六十九条 [出让资格资质证书的责任]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第七十条 [不依法组织评标的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违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招标人违法组织评标的法律责任包括:   1、责令改正。招标人有上述违法行为时,应对其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2、行政监督机关可以根据招标人违法情节的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决定是否处以罚款。如处以罚款,其罚款的额度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行政处分通常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纪律处分是指违反单位内部制定的纪律而受到的制裁,由各单位根据其单位纪律的规定,向违反纪律的行为人作出。如果责任人员是党员时,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本条例对招标人的有关人员给予什么处分,并未明确,实际操作中,关键在于看项目单位的性质、违法情节的轻重等因素。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可以从轻给予处分,如警告;情节比较严重,特别是有主观故意的,可以给予降职或者开除等处分。 (9)第七十一条 [评委违规的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违法行为评标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责令改正。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违法行为时,应对其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2、暂停、取消评标资格。 (10)第七十二条 [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第七十三条 [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不签订合同的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中标人的三种行为:拒签合同、附加条件、不交履约保证金导致以下四种责任: 取消中标资格;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责令改正; 罚款 (12)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不签订合同的责任]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中标人的三种行为:拒签合同、附加条件、不交履约保证金导致以下四种责任: 取消中标资格;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责令改正; 罚款

(13)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的三种行为:不按照、不一致、背离 导致以下两种责任:责令改正、罚款

(14)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违法分包的责任]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标人三种分包行为:肢解、关键主体、再分包导致以下五种责任:行为无效、罚款、没收所得、停业整顿、吊销执照

(15)第七十七条 [异议或者投诉责任]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在投诉环节投标人非法行为、招标人不依法答复: 责令改正 八十二条:招标无效、投标无效、中标无效,应当重新 招标或者评标。 投标人赔偿责任

(16)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投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职业资格。 招标师业务活动: 1、编制、审查招标采购工作计划、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合同文本、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采购公告,组织进行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2、组织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开标和评标活动; 3、主持招标采购合同、中标合同的谈判,参与签订招标采购相应合同; 4、开展询价采购工作,组织进行现场勘查、招标采购合同的结算和验收工作; 5、妥善解决招标活动、合同履行等工作中的争议纠纷;

6、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为企业、政府和行业及其他专业工作提供招标采购业务相关的咨询和培训服务。 招标师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 2、保守在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招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事项; 3、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如实反映情况; 4、接受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能力。 招标师在开展招标投标业务活动中,违反上述有关义务时,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9)第八十二条 [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一、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认定 (一)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无效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违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招标无效; 2、应当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以及招标文件发售期限、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或者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招标无效。

1、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人参加投标或者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评标无效; (二)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评标无效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人参加投标或者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评标无效;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者说明等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 (三)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中标无效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 1、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无效、评标无效、中标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有三种: 1、重新确定中标人 2、依法重新进行评标 3、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二、无效认定后的处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无效、评标无效、中标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有三种: 1、重新确定中标人 2、依法重新进行评标 3、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案例分析 Example 重新招标与招标程序 【背景材料】   一机械企业拟在西部某开发区建设一个生产基地项目。该建设项目实行的是公开招标。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下列事件。 1.招标方于2009年3月5日起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强调,由于时间比较紧张,要求各招标人在3月20日之前提交招标文件(即确定3月2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并于3月7日停止出售招标文件。一共有5家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标底18%以上一律无效标。招标方请造价咨询机构代为编制了标底,并考虑到招标人的不同情况编制了两个不同标底:其一为招标方有垫资施工;其二为招标方无垫资施工。 3.按照3月20日的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外地的一个投标人于3月18日从邮局寄出了投标文件。由于出现意外情况,招标人3月22日才能收到投标文件。本地甲公司于3月19日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了本企业公章并由准备承担此项目的项目经理本人签字按时送达招标方。本地乙公司于3月17日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方后,3月19日又递送了降低报价的补充文件。补充文件没有对3月17日送达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说明。本地丙公司于3月16日送达投标文件后,考虑自身竞争实力,于3月19日通知招标方退出竞标。 【问题】   说明上述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规定。

Example 【参考答案】 1.招标方于2009年3月5日起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强调,由于时间比较紧张,要求各招标人在3月20日之前提交招标文件(即确定3月2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并于3月7日停止出售招标文件。一共有5家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至停售之日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标底18%以上一律无效标。招标方请造价咨询机构代为编制了标底,并考虑到招标人的不同情况编制了两个不同标底:其一为招标方有垫资施工;其二为招标方无垫资施工。 【编制两个标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按照3月20日的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外地的一个投标人于3月18日从邮局寄出了投标文件。由于出现意外情况,招标人3月22日才能收到投标文件。本地甲公司于3月19日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了本企业公章并由准备承担此项目的项目经理本人签字按时送达招标方。本地乙公司于3月17日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方后,3月19日又递送了降低报价的补充文件。补充文件没有对3月17日送达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说明。本地丙公司于3月16日送达投标文件后,考虑自身竞争实力,于3月19日通知招标方退出竞标。 【3月22日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本地甲公司文件只有负责该公司的项目经理签字,而无公司法人签字,为无效文件。本地乙公司报送的降价补充文件未对前后两个文件的有效性加以说明,为无效文件。】

总 结 招投标各方法律责任

招投标法律责任—招标人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投标法律责任—招标人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投标法律责任—招标人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投标法律责任—招标人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投标法律责任—招标人 5.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投标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投标法律责任—投标人 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投标法律责任—投标人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投标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投标法律责任—中标人 1.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投标法律责任—中标人 2.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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