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規概要 報告人: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編審 陳世超 土木技師高考及格 結構技師高考及格 公務人員高考及格 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碩士 編審 陳世超 土木技師高考及格 結構技師高考及格 公務人員高考及格 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1
HACCP、CAS、GMP非屬本法第26條第1項所稱「國家標準」及「國際標準」。 95年7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500268090號函 HACCP、CAS、GMP非屬本法第26條第1項所稱「國家標準」及「國際標準」。 建請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於招標文件將HACCP、CAS、GMP、ISO22000等列為評選項目之一,以公開評選方式評選優勝廠商。 2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對正字標記產品已有檢驗機制,各機關如使用正字標記產品,其就該產品已依該規則規定辦理之檢驗事項,建議得免重行檢驗。 91年1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200044060號函 如強制規定應優先以正字標記作為規格標示,並排除使用同等品,有違反上述規定之虞。且依正字標記管理規則之規定,廠商申請正字標記亦非屬強制性質。故本會尚難強制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優先以正字標記作為規格標示,並排除使用同等品。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對正字標記產品已有檢驗機制,各機關如使用正字標記產品,其就該產品已依該規則規定辦理之檢驗事項,建議得免重行檢驗。 3
88年10月27日(88)工程企字第8816968號函 查ISO-9000系列認證之內涵,係對產品出產廠商所應達到之品管要求予以規定,並非對產品之品質或規格加以測試認可,故招標文件以「ISO-9001認證通過」表示「設備」之功能及效益,並不適當,並已對設備之出產廠商資格予以限制。 另機關辦理採購,若無特別需求,應遵守本會88年6月14日(88)工程管字第8808399號函所示,勿以ISO 9000系列驗證證書為投標資格限制。 4
本法第26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須為機關因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者,始得於招標文件中提及廠牌,並應加註「或同等品」字樣。 88年10月7日(88)工程企字第8814235號函 本法第26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須為機關因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者,始得於招標文件中提及廠牌,並應加註「或同等品」字樣。 本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係指機關訂定規格應針對功能需求,並充份了解合於規格之廠商之家數,以確保競爭性,但並無廠商家數之規定,亦難謂有幾家以上廠商符合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即無「限制競爭」之情形。 5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招標規範得指定擬購標的之廠牌、型號,不適用本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惟仍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 88年7月7日(88)工程企字第8809108號函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招標規範得指定擬購標的之廠牌、型號,不適用本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惟仍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 88年6月11日(88)工程企字第8807647號函 貴院新建醫療大樓工程,施工規範應按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擬定,不宜特別規定採用進口品,以免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之規定。如特定項目確有採用進口品需要且符合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之條件,可分別招標。 6
主旨: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 主旨: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機關應於招標前確認,且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 為利廠商瞭解預算金額之意義,機關得就已公開之預算金額,一併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
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 / 政府採購資訊 / 國內政府招標資訊 / 招標方式暨等標期 8
97年3月5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087280號令 修正「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機關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第3項後段規定,係針對工作內容重複性高之勞務採購,例如清潔服務、保全服務,因每年履約內容差異性不大,無需因履約期程較長而以逾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較嚴格之資格條件,以免限制競爭。至於規劃、設計、監造等需要專業或技術人才始能完成之勞務採購,非其規範範圍。為使上開規定更為明確,爰予修正。 9
92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200237740號函 本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上開規定所稱「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包括監造之勞務採購。 惟機關辦理委託監造時,前階段設計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設計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即符合前揭細則第38條第2項之「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得參與後階段之監造服務。 10
88年10月18日(88)工程企字第8812951號函 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規劃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即符合前揭細則第38條第2項之「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 90年5月28日(90)工程企字第90014140號函 本會(88)工程企字第8812951號函之說明二所述之「公開」,例如將規劃成果附於招標文件、公開於機關網站或比照「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之規定提供廠商閱覽等均屬之。 11
88年7月21日(88)工程企字第8810455號函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38條規定之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並無適用門檻金額之限制,包括不得參與限制性招標之比、議價或以公開取得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之採購。 12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