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採購實務(基礎課程) 一、政府採購電子化計畫簡介 二、電子採購法規 三、電子採購網登入及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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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採購實務(基礎課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電子採購實務(基礎課程) 一、政府採購電子化計畫簡介 二、電子採購法規 三、電子採購網登入及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一、政府採購電子化計畫簡介 二、電子採購法規 三、電子採購網登入及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四、憑証申請註冊及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 五、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六、政府採購線上學習

一、政府採購電子化計畫簡介 行政院為提升我國產業之競爭力,於 八十八年六月三日通過「產業自動化及電子化推動方案」,推動各企業運用電子商務之技術,以大幅降低企業營運成本。由政府部門率先在網路上提供採購資訊及建置相關採構機制,以帶動相關產業之參與。

計畫範圍(P7) 招標公告 廠商領標 廠商 報價/投標 開標決標 訂購付款 計畫範圍 報價單製作 報價(投標) 下訂購單 採購卡付款 集中支付整合 跨行轉帳 共同供應契約 開標/決標 公開招標公告 選擇性招標公告 詢價單公告 招標文件製作 廠商電子型錄 公告查詢 詢價單查詢 招標文件領取

『『政府電子採購計畫』相關系統關連圖圖(P8)

三、政府採購公告資訊公告系統 (http://web.pcc.gov.tw)

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相關法規 第二十七條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前項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及政府採購公報發行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六十一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第六十二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應定期彙送主管機關。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政府採購公報(以下簡稱採購公報),由主管機關發行。是29 前項發行工作,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構)或廠商辦理。 第三條 採購公報除星期例假日、放假日及特殊情形外,按日發行。是142527選17 第四條 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刊登採購公報一日,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以下簡稱採購網站):是12選14選15選23選47選56 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第十四款規定之公開評選、公開徵求或審查之公告。 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招標公告及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 三、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及必要之釋疑公告。 四、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決標結果或無法決標之公告。 五、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另行辦理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 六、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之廠商名稱與相關情形。選65 七、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註銷公告。 八、本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年度重大採購事件之效益評估。 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規定公告之事項。 十、前列各款之更正公告。 7

第五條 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是28選21 一、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公告。 二、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公告。 三、本法第四十九條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選66 四、本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多餘不用堪用財物之無償讓與公告。 五、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投標之公告。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六條 下列資訊得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選47 一、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 二、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調解文書。 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 四、與政府採購有關之法令、司法裁判、訴願決定、仲裁判斷或宣導資訊。 五、財物之變賣或出租公告。 六、須為公示送達而刊登之政府採購有關文書或其節本。 七、其他與政府採購有關之資訊。

第七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選1819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有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者,其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四、招標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 五、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選18 六、公開開標者,其時間及地點。 七、須押標金者,其額度。 八、履約期限。 九、投標文件應使用之文字。 十、招標與決標方式及是否可能採行協商措施。 十一、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十二、是否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十三、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十四、財物採購,其性質係購買、租賃、定製或兼具二種以上之性質。 十五、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八條 下列政府採購公告應登載之事項,準用前條之規定: 一、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公告。 二、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於採購公報公開邀請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 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投標之公告。

第九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以建立本法第二十一條合格廠商名單者,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擬建立名單之名稱及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四、辦理資格審查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 五、收受資格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六、名單之有效期限及展期手續。 七、資格文件應使用之文字。 八、廠商列入該等名單所應符合之條件及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九、是否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十、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十一、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名單有效期限內之預估採購總額,得於公告中一併公開。 第十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以供個案採購使用者,應登載下列事項: 三、擬向合格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若有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者,其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六、公開開標者,其時間及地點。 八、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十一條 機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選5457是21 機關辦理前項以外之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但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或其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以外之採購之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第十二條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及必要之釋疑公告,或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另行辦理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採購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四、變更或補充文件及必要之釋疑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 五、原刊登採購公報日期。 六、變更、補充、釋疑事項或其摘要。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決標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四、決標日期。 第十三條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決標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四、決標日期。 五、得標廠商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選27 六、決標金額。以單價決標者,為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選20是11 七、有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且應予公開者,其金額。不予公開者,其理由。 八、招標及決標方式。 九、有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公告者,其刊登採購公報日期。 十、採限制性招標者,其依據之法條。 十一、採購金額。 十二、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採行協商措施者,所有參與協商廠商之標價及總評分或總序位;未採行協商措施者,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總序位。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以轉售為目的之採購,其決標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得不公告決標金額,但應附記不公告之理由。是20 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分別刊登決標公告。是13選48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準用前四項之規定。

第十四條 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彙送至主管機關之決標資料,除前條第一項規定應登載之事項外,應另包含下列事項: 一、投標廠商家數及未得標廠商名稱。 二、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其簽證範圍、項目及承辦技師科別、姓名、執業執照字號。 三、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四、得標廠商於投標時在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其總人數、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得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十五條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四、所使用之招標方式。 五、無法決標之事由。 六、未來是否繼續辦理採購。 七、原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公告之刊登採購公報日期。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二星期。 取消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無法決標之公告,準用前二項之規定。是15選26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而無法決標之公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第十六條 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廠商名稱與相關情形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三、採購標的摘要。 四、廠商名稱及地址。 五、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形。 六、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十七條 依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註銷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採購標的摘要。 四、廠商名稱及地址。 五、原刊登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形。 六、原刊登採購公報日期。 七、註銷之事由。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十八條 依本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年度重大採購事件之效益評估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五、啟用日期。 六、使用年限。 七、機關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八、主管機關之效益評估。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十九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之公告,其屬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者,應另以英文刊登下列事項;其屬其他公告者,依條約或協定之規定。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相關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 四、收受投標文件或資格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五、標的摘要。 六、條約或協定規定之其他事項。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規定於辦理更正公告時準用之。 第二十條 機關依第四條及第五條刊登採購公報之資訊及辦理主管機關指定蒐集或統計之採購資訊,應依一定格式及內容,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傳送資訊內容由機關自行檢核,如有錯誤,應辦理更正。電腦資料庫不提供網路傳輸功能之項目,機關應以電子數位資料方式提供。 前項資訊傳送作業方式及駐國外機構辦理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採購網站所蒐集之採購公告資訊,除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調整者外,其刊登採購公報之時程如下:選1622243249 一、星期一刊登上星期四下午及星期五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二、星期二刊登上星期五下午及本星期一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三、星期三刊登星期一下午及星期二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四、星期四刊登星期二下午及星期三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五、星期五刊登星期三下午及星期四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前項刊登時程,遇假日、停止上班日或特殊情形無法發行採購公報者,順延之。 前項無法發行採購公報之情形係屬不可預見者,機關應視需要於恢復上班或特殊情形消失後,依前二項時程辦理更正公告。 第一項傳送資料之時間,依採購網站所登錄之傳送時間認定。 第二十二條 銷售採購公報及提供採購網站資訊服務,得向採購公報訂戶及資訊服務使用者收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選25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二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 (P11)

政府電子採購網P13

政府電子採購網練習區 http://web1test.gp.gov.tw (P11-12) 練習用帳號:99.99.99.99 練習用密碼:9999

機關使用代號維護 (p17) 選3 除機關使用代號係由上級機關提供外可由機關自行於公告系統更正機關名稱、機關地址、密碼等

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p37

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p38

公開招標p38-45

公開招標P39

公開取得P46-56

決標公告p57-59

決標定期彙送p60-63

注意事項 辦理公開閱覽者,等標期得縮短5天。提供電子領標縮短(3天)及電子投標 (縮短2天)者,最多可縮短等標期5天。(招標期限辦法第九條) 選4344是6是33 上傳招標公告時刊登內容有誤,如誤點選“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範圍,是否為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可於截止投標前,刊登更正公告。(P40,41) 選2選4 刊登公報之採購案若當日(中午12:00以後至次上班日中午12:00以前)上傳公告後發現資料有誤,可於次上班日中午12:00以前可經由公告系統「刪除當日資料」刪除公告資料。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不刊登公報者),則無「刪除當日資料」功能(P45)是2是3選1。

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效益 促進政府招標資訊公開化、透明化。 每一上班日發行「政府採購公報」,平均每期發行五十六版,每年可節省近三十億元報紙刊登費用。

三、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 有效防杜黑道圍標(P6)選61。 提供廠商經由網路全天24小時之領投標服務。 招標文件毋須人員販售,收費經由網路自動轉帳,簡化作業程序,提昇行政效率。 減少紙張及油墨印刷,有利於環境保護。 未來全面推動以後,預估每年可節省機關之文件製作成本約四億餘元,節省廠商現場領標之成本約八億餘元 。

電子領投標相關法規 電子領投標系統作業規定(91.1) 第九十三條之一 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是3134 前項以電子化方式採購之招標、領標、投標、開標、決標及費用收支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電子簽章法(經濟部) 政府採購子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91.7.17)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第一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採購卡:指信用卡業務機構發給機關,用以支 付政府採購價金之信用卡、轉帳卡或儲值卡。是1923選285963 二、電子憑據:指具有數位簽章,作為收受電子招標文 件、領標、收受電子投標文件、電子押標金保證書 、電子保證金保證書、開標、決標、訂購及付款等 之憑據。選55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三、電子押標金保證書:指由銀行以電子簽章、簽證所 出具作為押標金用途之電子文件。選5238 四、電子保證金保證書:指由銀行以電子簽章、簽證所 出具作為保證金用途之電子文件。 第三條 機關及廠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採購(以下簡稱電子採 購),依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應以電子簽章為之。是17選39 第四條 機關及廠商辦理電子採購,應向主管機關指定之憑證機 構申請憑證。選31 第五條 機關及廠商辦理電子採購,應利用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 系統,並登錄必要之資料。

政府公開金鑰基礎建設架構圖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二章 招標決標 第六條 機關利用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 第二章 招標決標 第六條 機關利用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 發給、發售或公開閱覽,得免另備書面文件。選41選50選3372 機關允許廠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領標(以下簡稱電子領 標)或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投標(以下簡稱電子投標)者 ,應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訂明。是41選53選30 第七條 機關提供電子招標文件,得向廠商收取必要之成本費用 ,其金額由招標機關定之。其另有書面文件者,不得高 於書面文件發售費用。是4043選40選36 第八條 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 。但經招標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選32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九條 機關得將電子招標文件檔案之全部或一部,轉換為一或 數個自動解壓縮檔。該檔經解壓縮還原後,其內容應與 第九條 機關得將電子招標文件檔案之全部或一部,轉換為一或 數個自動解壓縮檔。該檔經解壓縮還原後,其內容應與 壓縮轉換前相同。是18選46 第十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電子投標使用之檔案格式 ,或廠商列印電子招標文件投標之格式。但廠商之檔案 格式或列印格式不影響讀取、辨識或使用者,機關不得 拒絕。 前項機關規定之檔案格式或列印格式不應限制廠商之競 爭。是45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十一條 機關允許廠商電子投標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以 電子投標文件簽約,或於決標後於期限內以書面文件 辦理簽約。 第十一條 機關允許廠商電子投標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以 電子投標文件簽約,或於決標後於期限內以書面文件 辦理簽約。 前項書面文件內容應與電子投標文件相同。其不同者 ,以後者為準。是46選51選37選72 第十二條 廠商電子投標者,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所有電子投 標文件均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是36選34 第十三條 廠商辦理電子投標,其依本法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繳納押標金、保證金或提供擔保,得以銀 行開具之電子押標金保證書或電子保證金保證書為之。 前項保證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公開於指定之資訊系統。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十四條 廠商之電子投標文件不得含有電腦病毒並能正常開啟 而不影響讀取、辨識或使用。 第十四條 廠商之電子投標文件不得含有電腦病毒並能正常開啟 而不影響讀取、辨識或使用。 第十五條 機關允許廠商電子投標者,得辦理電子開標及電子決 標。 前項開標及決標得免公開為之,並得不通知投標廠商 到場。其監辦方式得由監辦單位採書面審核監辦。是47選35選72 第十六條 電子招標文件及電子投標文件,其以文字或圖形檔處 理有困難者,得以掃描電子文件代之。是10 電子投標文件中含有掃描文件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提 出書面文件供查驗。是39 第十七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與廠商間之通知、說明、減價、比 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重新報價,得以電子 資料傳輸方式辦理。是3742選42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十八條 機關辦理電子採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因故暫 停服務時,其處理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 機關辦理電子採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因故暫 停服務時,其處理規定如下: 一、招標及詢價階段:機關待系統恢復後再行傳輸電 子招標文件。 二、領標階段:廠商以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方式領標 或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電子領標。機關得視個案受 影響情形,公告延長等標期。是38 三、報價投標階段:廠商以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方式 投標或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電子投標。機關得視個 案受影響情形,公告延長等標期。 四、開標階段:機關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開標,或延期 開標。但確知無電子投標文件者,不在此限。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三章 付款 第十九條 機關支付採購價金,得以政府採購卡為之。 第二十條 機關與發卡機構簽訂之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第三章 付款 第十九條 機關支付採購價金,得以政府採購卡為之。 第二十條 機關與發卡機構簽訂之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政府採購卡之樣式。 二、使用政府採購卡支付外幣者,其匯率之計算方式。 三、帳款疑義之處理。 四、政府採購卡遺失或毀損時之掛失、補發或換發程序及雙方 之權利義務。 五、政府採購卡不得預借現金或融資。 六、政府採購卡信用額度。 七、持卡人辦理公務採購,其使用政府採購卡之相關紀錄,與 持卡人個人信用無關。是35 八、機關免除付款責任之事由。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二十一條 政府採購卡之持卡人由機關指定,持卡人於持卡期 間內應善盡保管責任。持卡人資格經取消者,機關 第二十一條 政府採購卡之持卡人由機關指定,持卡人於持卡期 間內應善盡保管責任。持卡人資格經取消者,機關 應通知發卡機構註銷其持卡,原持卡人並應於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期間內,辦理結報。 第二十二條 機關得依持卡人及其採購標的之性質、對象及金額 ,設定政府採購卡之使用權限。 前項權限之設定,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之核 准。選2958 第二十三條 政府採購卡持卡人於使用權限內得以該卡支付採購 價金。 持卡人於收到發卡機構之對帳單後,應併相關採購 文件,並於憑證上註明「以政府採購卡支付」之字 樣後辦理結報。 前項文件經機關主(會)計單位覆核及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進行付款程序。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向電子採購資訊系統之使用者收費; 其收費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向電子採購資訊系統之使用者收費; 其收費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電子採購資訊系統委託廠商 經營。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傳統識別個人身分之方法 (p19-22) 印鑑證明 祥李 印大 事前向有公信力 之戶政所登記 李大祥 簽字

在網路上識別身分及防止資料偽造之方法 祥李 印大 電子文件 公鑰憑證 事前向有公信 力的憑證機構 註冊,由其簽 發公鑰憑證。 XXXX契約 發證者名稱 有效日期 持有人姓名 持有人公鑰 事前向有公信 力的憑證機構 註冊,由其簽 發公鑰憑證。 XXXX契約 祥李 印大 數位簽章 CA簽章 110111001 X509 (類似印鑑登記) 一對一配對 關係 公開供鑑別 簽署者身分 簽章私鑰 簽章公鑰

研考會GCA或XCA憑證申請及開卡(p22) 電子招標前置作業 研考會GCA或XCA憑證申請及開卡(p22) 申請:機關若欲使用IC卡式之憑證(附卡),請先於政府憑管理中心GCA (http://gca.nat.gov.tw或XCA是24網站上完成申請,政府機關(構)/單位憑證(正(附)卡)申請書」正本以公文書方式函送至前端註冊(RA)窗口(行政院研考會)辦理。 開卡:待收到IC卡後須於發卡日起算九十天內至發卡中心(http://www.ecard.net.tw)完成開卡程序。 註冊:開卡完成後,即須至註冊網站(http://web.pcc.gov.tw)進行註冊作業是4,以設定卡片的持卡人及用途(例如可設定卡片用於招標及下訂)。註冊 後,即可至「電子領投標系統」或「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使用。

附卡申請 線上填表步驟說明 步驟 1 申請憑證 點選 「機關(構)單位憑證」/ 「附卡」 下一步

您正式申請憑證之前,為確保您的權益,請詳細閱讀「用戶約定條款」;在按下「我同意條款內容」之後,可繼續下列申請步驟。 附卡申請 線上填表步驟說明 步驟 2 閱讀「用戶約訂條款」 您正式申請憑證之前,為確保您的權益,請詳細閱讀「用戶約定條款」;在按下「我同意條款內容」之後,可繼續下列申請步驟。 下一步

請點選“政府機關單位OID按鈕”,將查詢結果正確填入。 附卡申請 線上填表步驟說明 步驟 3 填寫「附卡申請表」 請將表上所列之各項資訊 正確選擇或填入。 注意:* 為必填資料。 請點選“政府機關單位OID按鈕”,將查詢結果正確填入。 填入範例:2.16.886.101.90002.90009 請輸入6位元以上之英數字或符號 (大小寫有別),此用戶代碼將用於憑證申請相關事宜,例如憑證IC卡開卡,憑證暫時停用等作業,請務必牢記! 下一步

請按下最右方「 」鈕,將您所填寫的資料上傳至伺服器。 附卡申請 線上填表步驟說明 步驟 4 上傳「附卡申請表」 請按下最右方「 」鈕,將您所填寫的資料上傳至伺服器。 若欲稍後才上傳您所填的資料, 可按之,系統會將資料儲存至您 的電腦( *.dat 格式)。 若您儲存申請資料過,可按之, 開啟之前您所儲存的檔案,系統 會將檔案載入,使用者可以繼續 填寫或更改資料。 下一步

步驟 5 列印「附卡申請表」 上傳成功後,畫面更新,下方功能 鈕改變。 請按下「 」鈕,將已成功上傳至伺服器的 申請表列印出來。 附卡申請 線上填表步驟說明 步驟 5 列印「附卡申請表」 上傳成功後,畫面更新,下方功能 鈕改變。 請按下「 」鈕,將已成功上傳至伺服器的 申請表列印出來。 印用戶代碼函是為了預防您忘記用 戶代碼。可視需要,選擇列印與否 。 在列印申請表之前, 想要修正之前所填資料,可按之。 下一步

步驟 6 將申請表函送至 GCA憑證窗口審驗 按下「 」鈕後,畫面將會更新如下。 請至瀏覽器上方的功能表選擇 檔案/列印,將畫面上的申請 附卡申請 線上填表步驟說明 步驟 6 將申請表函送至 GCA憑證窗口審驗 按下「 」鈕後,畫面將會更新如下。 請至瀏覽器上方的功能表選擇 檔案/列印,將畫面上的申請 表列印 2 份, 列印完成後,請自行填入機關 「名稱」,並核對申請表有無 填寫錯誤。 檢查無誤後, 正本一份以公文書方式函送至 前端註冊(RA)窗口 ( 行政院研 考會 ) 辦理 ,另一份則自行收 執。 下一步

線上開卡步驟說明 步驟 1 請至 http://www.eCard.net.tw/ 點選 「開卡」/ 「GCA」

線上開卡步驟說明 步驟 2 您正式開卡之前,為確保您的權益,請詳細閱讀「操作說明」及「注意事項」; 在按下「 」完成之後,即可正式使用。

線上開卡步驟說明 步驟 3 開卡作業 請檢查表上所列之各項資訊為無誤後,輸入用戶代碼。 注意:用戶代碼為申請憑證時您所輸入6位元以上之英數字或符號(大小寫有別)如果遺忘可以查閱您申請時所列印的用戶代碼函 請檢查I選卡片上的卡號、卡別是否正確。 請檢查用戶訊息是否正確。 輸入申請正、附卡時所設定之用戶代碼(字元大小寫有區別)

步驟 4 請記下「PIN碼」 線上開卡步驟說明 請輸入用戶代碼後,按下右方「 」 請記下其PIN碼,並隨即至『更改PIN碼』 請輸入用戶代碼後,按下右方「 」 鈕,發卡中心會自動產生二次PIN碼, 請記下其PIN碼,並隨即至『更改PIN碼』 下, 進行PIN碼更改,以確保使用安全。 完成開卡作業,正式使用。

於電子採購網註冊憑證使用權限(p31)

第一次使用註冊系統者,請按「請先下載I選卡安裝程式」 安裝完成後,請按「進入查詢」

請按新增鍵 此時I選卡已插入讀卡機

註冊為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支付用途時,則該卡不得再設定作為其它用途(P32)選6 按確定送出

招標作業前置作業 申請代收領標費(招標文件費代收申請)p71 :銀行轉帳帳戶、申請書、公文

招標作業前置作業 招標作業軟體 準備硬體 準備軟體 準備招標文件電子檔 電腦、上網、GCA憑證(磁片或IC卡與讀卡機) 掃描器(產生電子圖檔) 準備軟體 WIN95、 WIN98 、 WIN NT 或WIN2000及瀏覽器 標單文件製作編輯軟體(如OFFICE ) 招標作業軟體 安裝「招標系統安裝程式」安裝完成之後在指定的安裝目錄(如:C:\program files\GEPS\招標文件作業)下會有一個執行檔Uploaddoc.exe 準備招標文件電子檔

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 正式區: 練習區:http://web1test.gp.gov.tw 或由正式區新系統網址後選擇練習區進入 正式上線營運系統 系統網址:www.geps.gov.tw 電子採購網系統網址:web.pcc.gov.tw 練習區:http://web1test.gp.gov.tw 或由正式區新系統網址後選擇練習區進入 以練習用帳號99.99 .99.99登入

領投標系統正式區網址 點選練習區超連結即可進入練習區

練習用帳號:17.99 練習用密碼:9999

p73

系統選擇 – 領投標系統

機關招標三大作業流程(1/2) 招標作業 異動作業 供機關製作電子標案,共分三個主要步驟(p74)選45 招標文件選取抽換 招標文件簽章 上傳招標文件 異動作業 供機關進行標案公告後異動之作業時使用,共分三個主要步驟 異動文件選取抽換 異動文件簽章 上傳異動文件

招標作業三步曲 步驟一:招標文件選取抽換 目的: 注意事項: 供機關選取該標案提供廠商領標之電子檔,並將這些電子檔複製至指定之標案目錄(選:\標案製作暫存區\[案號] 注意事項: 如果機關提供電子投開標,則必須提供開標憑證供廠商加密

公告資訊與領投標系統整合

招標文件選取抽換

招標文件選取抽換 – 遺失標案

招標作業三步曲 步驟二:招標文件簽章 目的:針對步驟一製作出來的電子標單與標案文件檔進行電子簽章動作;此動作與人工作業時在招標文件上蓋官印具同等效力。機關對於完成電子簽章之電子文件具有不可否認的性質。 注意事項: 招標機關在進行正式招標作業時,必須先向GCA申請之憑證與私密金鑰。 目前私密金鑰和憑證儲存媒體提供磁片與 IC 卡兩種方式 簽章動作可以無限次重覆,利用同一機關私密金鑰進行簽章作業,無論簽過幾次,其結果都是相同的。

招標作業三步曲 步驟三:上傳招標文件(2/2) 注意事項: 機關完成招標作業,但事後發現標單內容或招標文件內容有誤時。機關得於招標公告日之前(前述電子標單上所填寫之公告日期之前,不含公告當日)重新將標案以招標作業(招標文件選取抽換)、(招標文件簽章)與(上傳招標文件)重新將標案覆蓋-此時標案內容異動稱之為公告前異動作業。 承上述,但若標案已過公告日期。則機關欲更動標案內容時必須以「異動作業」進行之-此時標案內容異動稱之為公告後異動作業\選7 、 68。 招標上傳「電子憑據」非常重要,機關需妥善保存以做為日後作業重要憑據

異動-更正公告p90-98是26

異動作業三步驟 步驟一:異動文件選取抽換 異動標案作業注意事項: 此處所指之異動作業為招標標案之「公告後異動」,若標案尚未到「公告日之前有發現招標內容有誤者,則應以「公告前異動」作業方式處置 異動文件新增之公告序號需與已上傳原始標案之公告公告序號相同 異動編號最小以「1」為起始 「異動公告日」不可早於原始標案公告日或先前最後異動標案公告日 為節省網路資源,原始標案之主檔與附件檔之內容上若無異動,請勿再於異動作業時上傳

異動作業三步驟 步驟二:異動文件簽章 步驟三:上傳異動文件 與招標作業步驟五-招標文件簽章相同,略 作業方式同上傳招標文件 特別注意事項: 若原始標案不存在於招標網路中心,則招標網路中心會回傳拒絕標案異動的錯誤訊息 異動上傳「電子憑據」非常重要,機關需妥善保存以做為日後作業重要憑據

無法決標(取消) 開標日前 依GPL#48第一項各款不予開標 取消採購 開標日後 流標 廢標 電子領投標系統將會自動配合取消領標作業

機關電子招標三項作業(2/2) 檢驗上傳標案(P99) 當機關上傳標案完成之後,可自行模擬廠商領標下載文件之作業程序,可用以確定上載之標案可供廠商順利下載(必須先安裝領標作業之領標作業軟體;安裝作業程序請參考領標作業講義)。其主要步驟有二: 查詢標案-查詢欲檢驗之標案相關資訊,用以確定標案是否已存在於領投標資料庫中 下載標案-將標案確實下載,以確定上傳之文件完全存在於領投標系統中 注意事項: 執行檢驗上傳標案之前需先確定安裝最新版的「領標程式」 欲檢驗上傳標案,招標機關必須提供招標上傳「電子憑據」 .tkn方可檢驗標案(P104)選5

作業流程三-檢驗上傳標案

電子憑據檢驗

歷史標案查詢- 參考其他機關之招標文件電子檔案(P106)選8

注意事項 機關與廠商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辦理招標及投標,應採用電子(數位)簽章製作電子文件。是30 機關欲使用GCA或XCA憑證IC智慧卡進行電子採購作業時,僅須開卡須事先至電子採購網註冊方可使用(P31)選4 。 機關需於公告日前完成電子招標文件上傳作業,廠商才能順利進行電子領標作業(P87)選5 。

共同供應契約相關法規 四、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第九十三條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政府採購子法-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政府採購子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91.7.17)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系統使用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訂約機關 適用機關 立約商 金融機購 本系統之主管監督機關。 指辦理採購標案並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之機關 適用機關 對於共同供應契約之商品,具有提出需求及選購下訂之機關 立約商 係指共同供應契約商品之得標商,並依據本系統公告的特定契約內容提供商品 金融機購 發行政府網路採購卡與適用機關之機構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http://suCon.pCC.gov.tw) 供應商 金 融 機 構 GCA 適用機關 身分認證 8.電子支付轉帳通知 付款閘道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3.商品型錄目錄上傳 5.出貨通知 4.訂購 6.驗收 7.付款 訂約機關(營運) 9.墊款 1.需求調查 2.契約公告 1.提供需求 契約公告 商品型/目錄 適用採購機關

適用機關執行事項 前置作業 採購人員申請使用於訂購之GCA憑證和私鑰。 指定政府網路採購卡持卡人選64 。 申請政府網路採購卡。 建立電子支付帳號與密碼。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P139-164 -使用者權限 分為帳號管理者及一般使用者選10 帳號管理者 -0(P139,140)是7 對一般使用者有新增、修改及刪除之管理權限 依據不同使用者身份分別給予不同權限 具有查詢、請購、下訂的權限 由公告系統變更密碼選9 一般使用者(P140) 可分別給與查詢、請購、下訂或支付之權限 一個機關僅能有一個具支付權限的使用者

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系統首頁 (http://sucon.pcc.gov.tw)

訂購作業 (p142)選12 商品查詢->購物車- >請購單管理->下訂管理->訂單管理

政府採購卡

政府網路採購卡與政府採購卡之比較(P165) 政府網路採購卡 政府採購卡 卡種 虛擬卡(卡號)是9 實體卡 使用範圍選62 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一般小額採購 使用時機 支付 採購與支付 使用方式 網路上使用(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與一般信用卡相同 持有人 機關指定 採購人員

電子支付(一)

電子支付(二)

常見問題p165 利用共同供應契約之契約項目辦理採購,適用機關不須辦理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選13 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訂約機關仍應辦理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選13 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若非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且其採購金額合計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機關得逕洽廠商利用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進行電子訂購。選13 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若非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且其採購金額合計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機關應另辦招標。選13 利用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以電子下訂方式進行商品採購,下訂後訂單有誤則可以撤回訂單回到請購單,修改請購單後重新下訂。 撤銷訂單則取消交易。是8

政府網路採購卡係由發卡機構先行墊付款項。選11 經下訂且已驗收之共同供應契約,欲利用政府網路採購卡辦理電子支付作業時,除卡號及使用者帳號密碼外,尚必須電子簽章。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效益 經由網路迅速調查各機關需求之數量與規格。 整合契約公告、網路下訂及付款等作業。 簡化眾多政府機關零星採購程序。 集中數量,提高議價空間,獲取價格折扣。 節省採購承、監辦及廠商領標投標之人力、物力。 (P9)選11 機關利用政府網路採購卡進行電子支付作業,除可降低各單位零用金儲備靈活庫款調度外,會計從每件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需對不同廠商開立付款憑單辦理付款,變成每月只需一次付款給發卡銀行即可選11

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

國內採購招標資訊

六、政府採購線上學習(http://geps.elearn.hinet.net)

政府採購線上學習(http://geps.elearn.hinet.net)

政府採購線上學習(http://geps.elearn.hinet.net)

政府採購法法規檢索系統

『政府採購法』相關解釋函檢索

政府採購論壇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