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與觀護制度報告 指導老師:陳麗欣 老師 第三組 9729414張幸玲 9729428曾秋儒 9729461薛博元 9829402陳祐萱 9829403李芸涵 9829450王嘉瑄
目 錄 一、前言 二、何謂觀護制度 新舊觀護制度之比較 四、成觀與少觀差異 五、台灣觀護制度與國外觀護制度的差異 六、觀護制度的型態 七、觀護業務及工作內容 八、成年觀護制度輔導之對象及法令依據 九、成年觀護制度之受案流程 十、觀護處遇前的調查工作 十一、執行觀護工作觀護人 十二、觀護制度之特色 十三、現行我國觀護制度運作上之檢討與展望 十四、成年觀護之現況與困境 十五、結語
前 言 「觀護」一詞,譯自英文Probdtion,係源自拉丁文Probdtio ,原意是指「一段試驗與證明期間」。觀護之對象係為犯罪之人,其涵蓋著少年與成年之範圍,被觀護的人現通稱為「受保護管束人」,所以觀護制度乃係從消極的監督到積極的輔導受保護管束人,而達到防衛社會的目的。
前 言 『觀護制度』,導源於英美法中,對於刑事被告暫緩宣告與暫緩執行的試驗措施,且兼具有司法、教育、心理及社會工作等功能。係現代刑事司法體系中,用來處遇可期改善,並經慎重選擇之受觀護者(如少年虞犯或犯罪者)之一種處遇方式,將其附條件地置於自由社會中,接受觀護人之監督、輔導與協助,使其改悔向上。
何謂觀護制度 意義: 觀護制度是一種對於犯罪者處遇最主要之現代方法,它脫離往昔傳統刑罰嚇阻之報應思想,轉向於以仁道主義、功利主義為基礎之刑事思想。 是一種執行徒刑外的另一種轉向選擇或制度,經由此種附條件的個別化矯治處遇措施,使犯罪人能於觀護期間,繼續其與原有之社會人際脈絡聯繫,並在觀護官或觀護人監督與輔導下,促其改過遷善、重新為民。
何謂觀護制度 目的: (1)保衛社會:協助受保護管束者對其家庭、工作及社區關係重做調適,故對保衛社會有直接的貢獻。 (2)經由重建犯罪者而降低犯罪:協助受保護管束者,在社會環境中重建自己與社會的關係,袪除不合宜的反社會行為。 (3)符合最新的刑事政策且有利於國家:國家對犯罪者之處遇在使犯罪者恢復其人性之善面,使犯罪者觀護處遇中認識自己,重建自己。以積極的鼓勵代替消極的處罰,實是近代刑事政策之最大成就。
台灣觀護制度的歷史與演進 我國觀護制度之發展: 民國五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政府公布少年事件處理法,將觀護制度納入,成為該法的特色。 五十七年九月,前司法行政部於各地方法院設置觀護人,專司少年之保護管束工作,是為我國正式推展觀護工作之始。 六十年七月一日少年事件處理法正式實施,觀護制度進入新的里程,有關法令規章次第頒佈,觀護制度乃因而確立。
台灣觀護制度的歷史與演進 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一日審檢分隸之前,觀護組織體制原係隸屬於司法行政部,審檢分隸後,少年觀護業務連同法院一起劃歸司法院管轄,改制後之法務部為推展成年觀護業務,於民國七十一年起在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置觀護人辦理成年觀護業務,形成現行『觀護二元體制』。
新舊觀護制度之比較 1.就範圍而言:由往昔適用於少年事件之處理而擴及於成人案件。 2.就組織而言:現代觀護制度之組織體,已不在附立於審判機構內,而逐漸形成獨立發展之型態。 3.就任務而言:不以負擔指導與監督工作為限,且已介入刑事訴訟程序,而負有調查、受案、鑑別以及個案研究之責任。 4.就機能而言:現代觀護制度之機能,不僅具有司法之功能,且兼具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服務制度之效益。 5.就職位而言:現代觀護制度中之觀護人,既為社會工作員,亦為司法與教育工作者。
四、成觀與少觀差異 (一)法令依據不同 (二)內容之不同 (三)對象之不同 (四)執行機關之不同 (五)觀護人之職務不同 (六)設置志願工作人員之依據不同 表格附件如下矯治第三組社會工作與觀護制度報告_(2)[1].doc
台灣觀護制度與國外觀護制度的差異 (一)英國觀護工作之發展: 萌芽於十九世紀初葉,對於初犯少年以誓約代替徒刑之執行將少年置於監護人的指導監督之下,同時要求當地警察長官定期瞭解釋放後犯罪人行為,並指定官員負責實際調查、家庭訪視等行動。制訂簡易裁判法(Summary Jurisdiction Act),對於輕罪犯,施以觀護處遇,迄至一九二五年的刑事裁判法,更使觀護處遇及制度,在刑事法上確立其明確的地位與組織。
五、台灣觀護制度與國外觀護制度的差異 (二)美國觀護工作的發展 由少年法院的少年犯,擴展至普通刑事法院的成年犯。約在一九一○年美國僅有二十一州及哥倫比亞特區,具有普通刑事法院審理成年犯。採用觀護處遇的法律迄至現在美國所有第一審法院,均設有組織龐大的觀護人辦事處,足見其觀護工作的發展方興未艾。審判前調查、社區監督工作和審判量刑建議等三大項,奠定美國觀護制度之基礎。6
觀護制度的型態 (一)依實施時間的長短與方式的不同而分 1.標準觀護:乃指觀護人與受觀人維持最少量的接觸,頂多每個月見面一次,報告其工作與生活之近況,並填寫固定的一些表格即可。 2.密集觀護:是一種較傳統保護管束在監督力量及次數上更為強大嚴密的新型矯治方案。它與在宅拘禁同樣地皆是在強調加強對犯罪者的監控。由於其為介於監禁與保護管束之間,所以與在宅拘禁一樣,都被稱為中間型懲罰。
觀護制度的型態 3.震撼觀護:係指將犯罪者移送監獄一段時間(最高可至九十天或一百三十天不等),讓其體驗監禁之苦,以收嚇阻之效。
觀護制度的型態 醫療模式:既將犯罪者視為病人,依此理未被治癒 前不宜釋放,所以應配合以不定期刑;反之若提早被治療應給予假釋的優惠。 (二)依刑罰觀點的不同而分 醫療模式:既將犯罪者視為病人,依此理未被治癒 前不宜釋放,所以應配合以不定期刑;反之若提早被治療應給予假釋的優惠。 社會復歸模式:認為改變社區以及促使接受觀護人再社會 化,而減少社區功能失調。 矯正模式:基本主張放棄以往社會復歸的觀點,改採應報、抑止、隔離的觀點。
觀護業務及工作內容 (一)觀護業務 成年之保護管束案件 緩起訴社區處遇案件 刑法修正後之緩刑社區處遇案件 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其他司法保護範疇之相關業務,有關觀護業務執行對象及執行內容。
觀護業務及工作內容 (二)工作內容 1.執行法律: 依刑法、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及辦理保護管束注意事項等規定,執行受保護管束人之保護管束。 2.輔導受保護管束人: 觀護人依個別化、科學化處遇之原則,輔導受保護管束人自力更生,適應社會生活,預防其再犯,維護社會安寧。
3.輔導工作內容 訪視與約談受保護管束人 輔導就業 輔導就學 輔導就醫 輔導就養
3.輔導工作內容如下表:
成年觀護制度輔導之對象及法令依據 (一)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 條規定:「保護 管束,應按其情形交由受保護管束人所在 地或所在地以外之警察機關、自治團體、 慈善團體、本人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適 當之人執行之。法務部得於地方法院檢察 處設置觀護人,專司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保 護管束事務。」
成年觀護制度輔導之對象及法令依據 (二)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的對象有五: 1.依刑法第92條規定:「感化教育處分」、「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及「強制工作處分」之保安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2.依刑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1)犯第91條之1所列之罪者。 (2)執行第74條第2項第5款至第8款所定之事項 者」。
成年觀護制度輔導之對象及法令依據 3.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4.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緩刑期內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5.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及31條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成年觀護制度之受案流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受案流程: 法務部核准 監獄函送假釋名冊 原執行監獄 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書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 監獄所在之地檢署 發保護管束命令 監獄釋放人犯 假釋受保護管束人向戶籍地之地檢署報到 檢察官簽發指揮書 觀護人
成年觀護制度之受案流程 法院裁定付保護管束 緩刑受保護管束人向地檢署報到 檢察官簽發指揮書 觀護人 緩刑中付保護管束受案流程:
觀護處遇前的調查工作 個案調查工作,係指對於繫屬法院之案件,法院為決定或選擇適當的處遇措施前,命觀護人(少年由少年調查官)對其予以訪問、調查,以蒐集其個人之家庭、工作、前科及社會各方面一切可能之個案資料,提供完整、詳實、客觀的調查紀錄暨處遇意見,提供法院作處理上之參考。
執行觀護工作觀護人 現今觀護制度的需要,觀護人因而朝向專業化,工作的重點是依保護管束的人特性分類,進行矯治工作,提高效能,在少年法庭、地方法院檢察處皆設有觀護人,用意是在犯罪的人、處遇特殊對象,假釋或釋放,為了讓他們遵循改正,派遣觀護人加以保護、輔導、管束、監督,使他們能重新面對且適應社會生活,改過自新,重做新民。
執行觀護工作觀護人 (一)榮譽觀護人之遴聘 1.品性端正,著有信譽者 2.對觀護工作富有熱忱者 3.生活安定有充裕時間者 4.身心健康有服務能力者
執行觀護工作觀護人 (二)榮譽觀護人之職掌 1.將交付保護管束之受處分人給予以監督、管束、輔導、矯治,使其不再犯罪。 2.將交付實施假日生活輔導的少年,給予一定次數的假日生活輔導,使其不再犯罪。 3.協助觀護調查,以蒐集有關保護事件的必要資料和事務。
觀護制度之特色 社區處遇:依行政區及保護管束人人數劃分輔導區,分由觀護人負責,落實社區處預知精神。 結合社會資源,推展觀護業務:為使受保護管束人得到最好之觀護,主動與就業輔導、職業訓練、宗教、慈善、公益、更生保護、教育、文化、社區等機關、團體保持密切之連繫,並建立輔導網路。
觀護制度之特色 落實觀護輔導工作:觀護人運用個別約談、訪視之方法,並輔以電話查詢及請榮譽觀護人協助執行保護管束,其落實觀護工作。 推動受保護管束人團體輔導工作。 推動受保護管束人分級、分類處理:為預防受保護管束人再犯,並加強對重刑犯及累再犯之輔導、監督,本署積極推動分級、分類之處遇措施。
觀護制度之特色 強化榮譽觀護人之功能:為使受保護管束人於社區內就近得到比較堅強之支持、接納、輔導。加強對榮譽觀護人之遴聘、組訓、交案、指導、監督之工作,強化榮譽觀護人之功能,維護社會之治安。 加強為民服務:為使受保護管束人順利工作,設有受保護管束人假日報到及書面報告之服務。
成年觀護之現況與困境
(一) 觀護組織體制採少年觀護與成年觀護雙軌制,在實務運作上有下列困難: 1.由審判機關之法院法官與主要辦理偵查及刑之執行 檢察機關檢察官督導觀護業務,容易發生角色衝突, 造成業務執行上之困擾。 2.觀護人升遷管道狹窄,在目前隸屬於法院、檢察署情況下,觀護人之最佳出路僅至主任觀護人,由於編制大小,以致觀護人難安其位,工作士氣難以提高。
(一) 觀護組織體制採少年觀護與成年觀護雙軌制,在實務運作上有下列困難: 3.現行觀護人經由高考取得資格,因分發而分別隸 屬於司法及法務不同之組織體系,惟由於少年觀護 實施較久,成年觀護實施較短,造成年紀較長之觀 護人輔導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而年紀較輕之觀護, 輔導年紀較長之成年受保護管束人,在現行觀護制 度二元化情況下,人力無法適才適所,無法作最有 效之規劃運用。
(一) 觀護組織體制採少年觀護與成年觀護雙軌制,在實務運作上有下列困難: 4.院、檢觀護人力不足,案件負荷量過重,且 觀護業務經費、設備均嚴重不足。 5.相互爭取社會資源,非但造成資源之重複浪費, 而且易遭致社會誤解,影響司法形象。
(二)當前觀護制度存在之缺失 1.缺乏專業觀護法源提供少年與成年觀護適用 2.觀護執行機關紛雜不切實際 3.觀護工作有失專業分工原理 4.觀護期間應遵守事項呆板僵化
現行我國觀護制度運作上之檢討與展望 誠如學者所云:「觀護工作應為整體性的,應設置專責機構統籌策劃與指揮,專責處理有關觀護業務,建立圍牆外的矯治體系,與圍牆內的矯治相互配合,成為一完整矯治體系。」倘能設置專責機構,則必能為我國觀護制度邁向一個新的里程碑。
結 語 觀護工作係非機構性之社區處遇工作,為犯罪矯治體系中之重要環節,可彌補機構性處遇之不足,避免監禁刑之弊端,疏解監獄擁擠之困境,更可鼓勵人犯向善更生、為預防再犯之有效措施。如制定專業的觀護法,設置專責機構,並配合社會上之公益性社團或福利團體,則可使社會處遇制度更完整。
資料來源 http://www.eyebook.com.tw/books/1CF30/1CF30-CON.pdf 觀護制度導論。 http://www.eyebook.com.tw/books/1CF30/1CF30-CON.pdf 觀護制度導論。 http://www.tph.moj.gov.tw/ct.asp?xItem=157249&ctNode=5104台灣高等法院地檢署。 少年觀護工作(93-114頁)。劉作揖。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少年觀護制度理倫與務。徐錦鋒。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陳玉林(2002)。我國成年觀護制度之法規研究-以觀護法草案芻議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法務部保護司,民84。榮譽觀護人輔導工作手冊,法務部:台北。
謝謝聆聽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