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平案件Q&A 群業法律事務所 張捷安律師
國小案例 嘉義縣某國小的兩名男童,某日A童邀B童到廁所, 進廁所後,A同要求B童幫助手淫,B童不肯,A 童威脅要說出B童暗戀另一個女孩的事情,B童因 此不敢離開待在原地,A童自己進行手淫至射精。 嗣後A童坦誠是因為曾在家中看A片,出於好奇, 才會要求B童幫忙手淫。雙方家長後來在校方及民 代介入下達成和解。(2011.3.24.中央社) A童簽了和解書後,事情就結束了嗎?有無其他法 律責任呢?
法律責任的種類 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
行為事實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態樣 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侵害他人利益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 損害賠償方式 財產上損害 回復原狀 金錢賠償 精神上損害 慰撫金
行為事實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 法益種類 國家法益 社會法益 個人法益 刑罰手段 死刑 自由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 罰金 緩刑
行為事實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 一般法律關係 吊扣駕照、罰鍰 斷水斷電 特別法律關係 國家與公務員 學校與學生 軍隊與軍人 監獄與犯人
如何確定一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實體法 權利義務的範圍內容 民法 刑法 公司法 票據法 程序法 實現實體法權利的法律 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 行政程序法
民事程序種類 一般民事程序 簡易程序 小額程序 非訟程序 家事程序
民事審級概念 第一審 地方法院 民事庭 簡易庭 第二審 高等法院 地方法院合議庭 第三審 最高法院
刑事案件的審級 (18歲以上人的程序) 警察偵查 檢察官決定起訴與否 法院審理判斷成罪與否
刑事案件的審級 (未滿18歲人的程序) 檢警偵查 送少年法庭 移送檢察官 不付審理 檢察官起訴 少年法院審理 判決確定後執行
行政案件的審級 訴訟前程序 異議 申訴 申復 訴願 行政訴訟 高等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法位階 憲法 法律 Ex:性平法 法規命令 Ex:性平法施行細則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學校與學生的關係 --中小學學生 憲法第 21條:國民有全力也有義務接受國民教育。 學校不能讓學生退學、開除學籍。除非學生在少 觀 所,或因案在矯正學校就讀。對無故不到的學生, 學校要通報協尋,學校對犯錯學生要施以輔導教育。
學校與學生的關係 --專科學校、大學生 早期司法見解認為學生與學校是特殊權利關係,學生受學校任何處分都不能救濟。 大法官釋字第382號:學生受退學或改變身份處分時,可為救濟。其他處分,如寄過,因未改變身份要尊重學校,不能救濟。 大法官釋字第684號:只要學生受教權受有損害,縱令不是退學處分,均允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認識性平法 93年6月三讀通過。90年草案完成, 草案研議過程中,89.4.20.發生的 屏東葉O誌小弟命案,促使原本僅 著重於『兩性平等』思維的思考模 式,改為以更宏觀的角度去看待性 別事件,確保對承認多元性別社會 的尊重。
性平法 --立法目的 性平法第一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 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 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性別平等的意義 同時要考量生理性別、社會性別、性別表現、性別認 同、性傾向等面向,不能僅拘泥於傳統生理的性別考量。
校園性平事件的 校內協調系統 校內性評會 學務系統 輔導系統 教務系統 總務系統
校園性平事件的 校外協調系統 性平事件 校內協調系統 司法系統 社會福利系統 教育行政系統
性平事件發生時的通報 警政通報 24小時校安通報 性侵害防治法第8條 兒少福利權益保障法第53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50條 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第9 條 家暴防治法第50條 24小時校安通報 性平法第21、36、36-1條 防治準則第16條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2011.2.17修正)
性平事件 之通報標準 知悉案件後:責任通報、校安通報、啓動調查機制。 性平法中,法條用語是「疑似」,所以只要「疑似」 就要通報,不需做「確認」。但因中小學的學生對 於「性侵害行為」的認知容易有誤解或不清楚之情 形,教育人員應盡量使學生充分陳述,避免誘導。
性平事件的保密規定 性平法第22條、26條、27條3項、36條。 防治準則第23條、24條、32條、34條。 性騷擾防治法 第24條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 刑法132、316條
認識性侵害 性交VS猥褻 性侵害態樣 刑法第10條 最高法院決議判例(17年刑庭決議) 刑法第221條~第228條 刑法第229條(告訴乃論規定)
性騷擾 性平法第2條4款、性騷防治法第2條 概念 指生理男性對生理女性的性別歧視(MacKinnon提出) 引起他人主觀感受上關於性的不舒服 態樣 肢體碰觸 與性別有關之語言或騷擾 其他 判斷標準 行為有性關聯而不合理 違反對方意願不受歡迎 行為影響對方就學就業權利
性霸凌 性平法第 2條5款(2011.6.7.修正) 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 力方式對他人的性別特徵、性 別特質、性傾向、性別認同進 行俱有貶抑、攻擊、威脅且非 屬性騷擾的行為。例如:阿魯 巴。
猥褻VS性騷擾 定義:最高法院決議判例 法效:刑法 猥褻 定義:性騷防治法第2條、性平法第2條4款 法效: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性騷擾
校園性平事件 之處理流程 案件3日內提交性平會 性平會受理後得組調查小組 受理後2月內完成調查,得延長2次,每次不得於1月 小組完成調查後將報告及建議以書面向性平會提出報告 學校接獲報告後2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單位依法議處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請人、行為人、檢舉人 不服調查結果者,依情形提出申復、訴願、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