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际交往与医患沟通 ——卫生法律基础 山东大学口腔医学院 石海英 shihaiying@sdu.edu.cn
第一部分 卫生法学概述
什么是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科学,是生物学、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和法学相互结合的产物。既包含法学的理论知识,又包括医学的专业内容,既具备观念上的引导意义,又具备指导实践的功能。
例:某中年男性患者,感上腹部不适一月余,人消瘦许多。在县医院做胃镜检查发现有胃溃疡,病理检查发现有癌细胞,诊断为早期胃癌,建议手术。患者不相信,专程到大城市的医院就诊要求做CT检查。医生按其要求开了检查单。结果出来报告胃内“无异常”。 一个月后患者出现大口呕血,急诊送往这家大医院,行剖腹探查,胃癌已广泛转移。
现阶段卫生法学的学习应用状况 起步较晚 未能真正重视
为什么要学习卫生法学? 适应全民法制意识增强的需要(预防) 医学模式转变的需要(人文精神) 法制社会依法行医的需要(自律) 医务人员自我保护的需要(维权) 正确处理医患关系的需要(和谐沟通)
曲突徙薪之恩泽,焦头烂额为上客 客有过主人者,见其灶直突,旁有积薪,客谓主人:“更为曲突,远徙其薪,不者且有火患”。主人默然不应。俄而果失火,邻里共救之,幸而得息。于是杀牛置酒,谢其邻人,灼烂者在于上行,余各以功次坐,而不录言曲突者。人谓主人曰:“向使听客之言,不费牛酒,终亡火患。今论功而请宾,曲突徙薪亡恩泽,焦头烂额为上客耶?”主人乃寤而请之。
为什么要学习卫生法学? 适应全民法制意识增强的需要(预防) 医学模式转变的需要(人文精神) 法制社会依法行医的需要(自律) 医务人员自我保护的需要(维权) 正确处理医患关系的需要(和谐沟通)
医学本质是一门“人”学 医学的根本使命是“给病人以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建立“不以医学为中心来看人,而是如何以人为中心看医学”的观点
患者,男性,68岁。患者双眼均患有老年性白内障,左眼视力0. 2,右眼视力0 患者,男性,68岁。患者双眼均患有老年性白内障,左眼视力0.2,右眼视力0.3,经常规检查后收住入院,欲行白内障摘除术。在术前各项检查和手术中,各位医生与患者均未再次确认手术眼别,而将右眼进行了白内障摘除手术,并植入了人工晶体,手术顺利,术后视力有所提高。但术后患者却提出原本希望治疗的是左眼,因此,患者及其家属提出异议。
医者面对的不仅是患者的疾病,更是活生生的病人,在医患关系中,医方更多地处于主动地位,更有义务针对不同年龄、不同性格的患者给予关心和疏导。
为什么要学习卫生法? 适应全民法制意识增强的需要(预防) 医学模式转变的需要(人文素质) 法制社会依法行医的需要(自律) 医务人员自我保护的需要(维权) 正确处理医患关系的需要(和谐沟通)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部曾经对326家医院进行调查,有49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部曾经对326家医院进行调查,有49.5%的医院是由于医务人员态度不好而引发了纠纷。可见,相当的医疗纠纷并非因医疗行为本身引发,相反,多数是由于医务人员缺乏责任心、工作疏忽造成的,反映出来的问题是自律不严。
为什么要学习卫生法? 适应全民法制意识增强的需要(预防) 医学模式转变的需要(人文素质) 法制社会依法行医的需要(自律) 医务人员自我保护的需要(维权) 正确处理医患关系的需要(和谐沟通)
南平市人民医院医闹案件 北京同仁医院徐文被砍案 哈尔滨医学研究生被砍案
医患纠纷六名医生受伤.flv
医务人员维权依靠法律 有权要求肇事方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为什么要学习卫生法? 适应全民法制意识增强的需要(预防) 医学模式转变的需要(人文素质) 法制社会依法行医的需要(自律) 医务人员自我保护的需要(维权) 正确处理医患关系的需要(和谐沟通)
医患之间互不信任无法使治疗很好进行,患者很好的配合。
患方的非理智维权
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患者的权利
第二部分 卫生法的相关理论
什么是卫生法 卫生法:调整人们在卫生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是在医学发展演变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专门法律。
卫生采用大卫生的概念,指一切为增进人体健康、预防、医治和消除疾病,改善和创造符合人的要求的生产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一切活动。 狭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法律。 广义:与卫生有关的所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一)卫生保护原则 1.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 2.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 (二)预防为主原则 本原则的总要求: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 (三)公平原则 不是指人人获得相同数量或者相同水平的卫生服务,而是指人人达到最高可能的健康水平。不是一个单一的、有限的目标,而是一个逐步改善的过程。
(四)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有可能导致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如对某些传染病病人,法律规定不得出境或者入境。 (五)患者自主原则 患者自主原则是患者权利的核心 患者自主原则,是指患者经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疾病的医疗问题作出合理的理智的并表示负责的自我决定权。 包括: ①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及其医疗服务的方式; 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某一项医疗服务; ③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服务等。
新中国卫生法的发展 建国初期 制定卫生工作方针确立卫生行政管理体制颁布大量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主要的卫生行政法规有:《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麻醉药品临时登记处理办法》、《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医师暂行条例》、《中医师暂行条例》、《牙医师暂行条例》、《药师暂行条例》、《医士、药剂士、助产士、护士、牙科技士暂行条例》、《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传染病管理办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 1957年我国有了第一个卫生专门法律即《国境卫生检疫条例》。
1966——1976,立法停滞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卫生法律体系基本构架建立。 1982年宪法是我国卫生法发展的重要基础。 建立起卫生法体系的基本架构: 1982年《食品卫生法》、1985年《药品管理法》、1987年《国境卫生检疫法》、1989年《传染病防治法》、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母婴保健法》、1997年《献血法》、1998年《执业医师法》。
21世纪以来,卫生法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2001年《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修订《药品管理法》、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3年《中医药条例》、2003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4年修订《传染病防治法》、2009年《食品安全法》。 目前在卫生领域:10部专门法律,38部专门行政法规,200余部部门规章。
卫生法的作用 制裁卫生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贯彻党的卫生政策,依法管理卫生事业 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防止和遏制某些医学技术的滥用和失控 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国际交流
卫生法律责任 卫生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了卫生法律规定,从而对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之分。作为:实施了卫生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消极的不去实施卫生法律、法规所要求应该做的行为。
卫生法律责任 卫生违法行为必须同时具备的4个要件: 1、当事人的行为必须违反了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 2、这种行为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卫生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行为人处于故意或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行为人必须是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人。
卫生法律责任 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给他人或社会造成社会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包括:卫生行政责任 卫生民事责任 卫生刑事责任
卫生法律责任 卫生行政责任: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违反卫生法中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行政处罚: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对违返卫生行政管理法的单位和个人所给与的一种法律制裁。 形式:警告;罚款;没收;停止营业、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卫生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给予违反卫生法行为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属内部的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开除。 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在一定时间内向处分机关或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一退休医师无证行医被罚5万元 没有行医执照的退休医生王某认为自己给人看病属于“帮忙”,却收取了诊疗费用。卫生部门认定她是非法行医并进行罚款,王某不服处罚提起诉讼。最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61岁的王某在街道医院工作了30年,是个中医医师。虽然退休了,但还是经常有人找到她家咨询病情。2007年3月5日上午,病人李某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她的家中,恳求王某帮她看病。王某就对她进行了静脉注射,并开了些药物。3月10日,李某的丈夫再次上门,在未见李某本人的情况下,王某又为其配了吗丁啉片等药物。当天,李某在其暂住地死亡。在此期间,王某收取了239元诊疗费用。经法医鉴定,李某死于直肠继发弥漫性化脓腹膜炎。事故发生后,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局认定王某属非法行医,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
此后,王某把卫生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她认为自己不以营利为目的,偶尔帮人诊治,开点非处方药是在帮助病人。家里放着听诊器和微量药品也很正常,就像很多家庭备有家用药箱。她说:“我没有非法开诊所,我也劝过病人去医院医治,可病人再三求我帮她。” 卫生局则认为,王某虽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她在明知自己无行医资质且行医场所无急救设施的情况下,为病人李某进行了注射诊疗,主观上具有无证行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为病人诊疗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王某在3月4日得知李某需住院治疗的情况下,非但没有规劝李某及时去正规医院就诊,反而让李某次日来进行诊治,并于此后连续五天为其进行诊疗,并收取诊疗费,主观故意明显。尽管病人死亡与王某的医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她已构成无证行医。因此,卫生局对王某的行政处罚合法,法院维持卫生局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卫生法律责任 卫生民事责任:指医疗机构、卫生工作人员或从事与卫生事业有关的机构违反卫生规定,侵害公民的民事权利时,应对受害人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财产责任:即损害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工资、护理费、生活费、死亡的丧葬费用等。
卫生法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的4各条件: 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造成一定的后果。 要有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法者主观上要有过错,即有故意或过失。
医院漏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于2001年9月27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到被告的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头皮挫裂伤;2、左肩关节半脱位伴肩胛骨骨折;3、左胫骨髁间隆突骨折;4、左膝关节脱位。被告对原告施行予跟骨牵引、清创缝合、抗感染、消肿等常规处理,于同年10月15日请上一级医院专家会诊后行左膝交叉韧带断裂修补术,原告于同年11月3日出院。2002年11月6日按医嘱到该院行取钢钉手术时,发现左下肢短3cm,陈旧性左髋关节骨折脱位,医生告知原告取螺钉已无重要意义。此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委托当地市级医学会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是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市级医学会于2004年3月26日作出鉴定分析:1、左髋关节脱位骨折是车祸造成的;2、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3、漏诊与患者的人身伤害无因果关系;4、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由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支付鉴定费用,被告拒绝赔偿,双方引起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据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左全髋关节置换手术的医疗费用40000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从2001年11月3日起至今三年时间的误工费计14564元;继续治疗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营养费计26000元;支付原告伤残补助费16000元;4 被告承担事故鉴定费2500元、交通费159元、法医鉴定费2000元;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要点] 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入住被告单位治疗,原、被告之间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检查及治疗,由于被告在诊治过程中没有对原告进行全面检查,导致对原告的左髋关节损伤存在漏诊行为,该行为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被告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对与漏诊有关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漳平市某医院赔偿原告苏某医疗费256.2元、误工费9646.17元、交通费159元、鉴定费1500元等11561.37元。
[评析] 本案为一起由于被告方的漏诊导致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的过失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过失与漏诊与患者的医疗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根据民法理论,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①损害事实;②行为违反法律;③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④行为人有过错。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行为人才承担此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有无,是责令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在本案中,医疗机构的漏诊与患者的医疗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责令该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本案中被告的过失属于民法通则关于过失责任的有关认定。因为主观的疏忽导致没有查明的失职行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末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民法意义上的漏诊,以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本案法院在审理后认定患者的医疗结果与被告的漏诊有直接的关系,已经明确了本案具备因果关系的性质。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具备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被告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卫生法律责任 卫生刑事责任:指违反卫生法律规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者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刑罚。 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的特征: 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 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行为是刑法中禁止的行为; 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卫生法律责任 承担卫生刑事责任的方法:行为人承担形式责任的方法就是所受的刑罚处罚。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卫生法中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 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 渎职罪
广东夫妻非法行医致产妇死亡 夫妻二人“夫唱妇随”非法行医,私自接生导致一产妇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记者昨日从三水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以非法行医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平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熊×琼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三水法院审理查明,从三四年前起,被告人王×平、熊×琼夫妇两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擅自多次为他人看病和接生小孩。今年1月14日晚,两被告人应邀到白坭镇福日建材厂213号宿舍为临产的王凤玲接生。当晚10时30分许开始接生,王×平给产妇打了缩宫素吊针,并用手按产妇腹部增加腹压,约半个小时针还没有打完,小孩就出生了,当时产妇还会说话,王×平就用针线进行了缝合,缝针过程中因光线不足,产妇的丈夫和被告人熊×琼在旁边打电筒照着。熊×琼帮着按王凤玲的腹部、一起剪脐带、给小孩洗澡穿衣。凌晨零时许,等一切都搞好后,夫妻俩收了500元就骑摩托车走了。走之前,还给王凤玲开了止痛药。
两人走了一会,产妇的丈夫赖全团发现妻子下身流血,就打电话给王×平,王×平回复说属于正常现象。后来赖全团见妻子疼得越来越厉害,便打电话叫救护车。15日凌晨2时35分左右,王凤玲在三水区白坭华立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凤玲是在分娩中并发宫颈、会阴裂伤、羊水栓塞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专家证实,产妇生产过程中出现宫颈、会阴撕裂需要缝合,宫颈撕裂需要专门工具才能缝合,羊水栓塞是产科最危险的一种病例,需要专业医生凭专业设备才能保证手术的安全。 庭审中,被害人家属要求两被告人赔偿四万元,两被告人表示同意并当场履行。鉴于两被告人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相应赔偿并取得对方的谅解,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的概念: 依法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以及急救站等单位的总称。
医疗机构 城市个人诊所设置的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卫生部统一制定)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注:名称不得以医疗器械、药品、医用产品命名;不得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宣传或暗示诊疗效果;不得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医疗美容致人亡诊所被索赔百万 一女子为了做面部除皱、隆下颌手术,结果因诊所违规使用麻醉药,致其抢救无效死亡。为此,死者王某的两名亲属将诊所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0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王某的两位亲属诉称,王某于2007年1月1日到被告北京联邦医疗美容诊所进行全面部除皱、隆下颌术,被告在手术中采用了静脉麻醉,超出了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并造成了王某最终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对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条件: 4、有与其开展业务相应的经费、设备、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营口腔医疗机构需要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 1、口腔医师执业资格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民营口腔医疗机构需要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 1、口腔医师执业资格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牙科诊所开业许可的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3、牙科诊所处理纠纷的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
4、牙科诊所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 《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5、牙科诊所人员管理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的规定》 《关于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规定(试行)》
6、牙科诊所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 《消毒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 《定制式义齿注册暂行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7、牙科诊所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试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试行)》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牙科诊所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执业 在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要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保证医疗质量 对危重病人立即救治 医学证明文件的出具 履行告知的义务 相应预防保健任务的承担 药品的使用和管理 特殊情况的处理
医疗机构对为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诊疗;但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中国法制报》近日报道,由于伤者家属未能及时把钱交到医院,位于湛江市的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生任伤者伤口继续流血,导致伤者一个小时多后死亡。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伤者陈小强在被他人杀伤后被送到该医院急诊室,陈当时告知护士,其被他人用刀刺伤,必须马上急救。但值班医务人员仍强调要去挂号、交钱才能抢救。医生在此过程中并未马上采取应急措施,让其伤口继续流血,陈不得以自己用裤抹血和包扎伤口。陈的朋友见其家属未及时把钱送到,拨“110”报警。约10分钟,民警赶到医院,交待医生必须进行抢救伤者后赶去捉拿凶手。约40分钟,陈的姐姐及舅舅赶到医院,见没有医生对陈小强进行抢救,陈姐就苦苦哀求医生:“我带钱来了,快救我弟弟吧!”医生仍拒绝抢救。“民警返回医院后,问当班医生输血了没有,其竟慌称输了。在从伤者23时38分送到医院急诊室,至凌晨0时45分死亡,足足有一个多钟头的时间,未对伤者进行抢救,造成死亡。
对于来到医院求救的危重病人,值班医生就负有救治危重病人的义务,这是医生的职务和其业务所要求其负担的特定义务。如果值班医生如果有能力救治却故意不履行救治的义务,在刑法上讲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要受到刑罚的制裁。
医疗机构执业 在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要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保证医疗质量 对危重病人立即救治 医学证明文件的出具 履行告知的义务 相应预防保健任务的承担 药品的使用和管理 特殊情况的处理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健康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等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或者死产报告书。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只做是否死亡的诊断,不做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的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师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做出死因诊断。
医疗机构执业 在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要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保证医疗质量 对危重病人立即救治 医学证明文件的出具 履行告知的义务 相应预防保健任务的承担 药品的使用和管理 特殊情况的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有向患者告知有关病情和 治疗等信息的义务。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患者的同意并签署书面的手术(特殊治疗和检查)同意书。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有无近亲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理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21岁女子被误摘右侧卵巢 21岁的郑艳丽万万没有想到,在福田中医院做完阑尾割除手术,但右侧卵巢却也被摘除了。郑艳丽前往福田中医院讨说法,院方解释“阑尾割除手术中发现卵巢病变,不摘除会引发大面积感染”,但她说,为何手术前未发现卵巢有问题?为何医院私自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添加卵巢病变内容? 郑艳丽介绍,7月17日早晨感觉腹部剧痛后入院打针吃药。当日 下午2时许回到家仍剧痛,只好立即返院。“外科诊断为急性盲肠炎,医生说要立即割除阑尾”,填写知情书时,上面只显示手术内容为割除阑尾,但次日上午9时多醒来时,她已在病房内,被告知右侧的卵巢也被摘除。
福田中医院医教科钟科长表示,当天郑艳丽腹痛求诊,外科医生检查后发现她不但有急性阑尾炎,且已怀孕3个月左右,但B超未发现有卵巢问题。上手术台后才发现她的腹件有包块,赶紧找来妇产科医生会诊,结果证实其右侧卵巢坏死。当时,由于郑艳丽已麻醉,亲属不在身边且联系不上,所以在征询医院总值班室同意后,决定摘除坏死的卵巢,否则就有生命危险。他说医院私自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添加卵巢病变内容属于违规,医院有疏忽,将进一步讨论如何处理此事件。对此,郑艳丽表示将委托知名检验机构再做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规定 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规定 医疗事故构成的条件(认定医疗事故的要件): 1、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及急救站等机构。 医务人员: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案例 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规定 2、医疗行为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 行为违法是医疗事故构成的主要要件之一,包括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也包括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 卫生法律:《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案例 某疟疾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所就诊,以“重感冒”、“劳力感寒”收住观察,并给予抗感染、解热镇痛药物输液治疗。第三天上午,患者上厕所时晕倒,搬回观察室不久即进入昏迷状态,经多方抢救无效,于下午“3时20分死亡。后经当地防疫部门血检,确定为“恶性疟”。经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请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再次鉴定。
经查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明文规定“在高疟区,凡不明原因发热病人,须作血检,并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因而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3、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行为,不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工作。
案例 一位老人因感冒去某医院看病,在挂号处因故换了三次科室,挂号员不耐烦了,就在挂号单上写了三个字:老混蛋。老人候诊时看到这三个字,气得当场心脏病发作,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中,老人是在候诊时死亡的,按现行的有关规定,老人还未进入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中,挂号员不但没有协助病员,反而出言辱骂,是典型的违约行为,医院和挂号员应承担对老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规定 4、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 两个含义: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的过错;二是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 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没能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结果。 医疗事故的主观过错只能是过失而不能是故意,行为人故意造成他人损害或死亡的,不以医疗事故论,而以故意伤害或杀人论处。 没有损害事实或没有达到一定程度都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规定 4、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不良后果产生原因十分负杂,可由过失应为造成,也可能是其他原因如患者病情危重、患者有隐匿疾病、特殊体质、不可抗力等造成。 医疗事故认定的一个重要条件:损害结果是否是由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引起的。 因果关系可分为单因单果、多因单果、单因多果和多因多果。在许多医疗事故中,由于患者病情的复杂性、体质的差异性和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其他一些人为的原因,致使事故的发生多属于多因单果。
某病员因低热在亲属陪同下去卫生院就诊,接诊医师通过检查后,认为其发热需要静脉输液,即开处方给予输液处理。2小时后,发现病员气喘、抽搐,病员家属大声呼叫医生、护士,但该医生已不在位(不到下班时间),另一位医生叫护士拿强心药和急救药品,但药房没人,10分钟以后,病员死亡。
本案中,接诊医生误开处方和擅离职守、药房人员擅离岗位是造成病员死亡的直接原因。若没有医生的误开处方,则药房人员的擅离岗位并不能造成该病员的死亡,因为没有输液反应也无所谓急救。但若医生误开处方以后,药房人员不擅离岗位,在病员出现输液反应以后,医生组织急救,也有可能挽救病员的生命。由于上述两人同时的过失行为造成了客观上病人的不救而亡,因此,两人均应对此事故承担责任,当然医生要负主要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规定 医疗事故的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1、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1、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2、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规定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严重缺损、其它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规定 三级医疗事故: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5、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规定 四级医疗事故 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关于口腔科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
例 患者拔牙送命 北京口腔医院被判医疗过失赔28万 张女士,河北人,2009年12月7日,因口内有颗牙疼痛并长时间流脓,她到北京口腔医院住院治疗。 2009年12月8日,医院为张女士进行右下颌骨囊肿刮治术和右眉弓色素痣切除术,并拔掉那颗病牙。手术前,张女士签下了手术同意书,但该手术同意书并未告知此手术有可能引发静脉血栓及肺血栓栓塞症,也未告知怎样预防此病的发生及发生后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施救。 张女士的家属说,2009年12月9日上午,张女士被送回普通病房,她曾多次提示医生双腿针扎似疼痛,但医生均未理睬,下午张女士起床上厕所时突然晕倒在厕所,但医院没有进行有效抢救,结果不治身亡。 经过尸检,张女士的死因为双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
家属认为,针对肺血栓栓塞症,医院没有尽到告知及制定预防方案的义务,为张女士实施的仅为三个小手术,使用普通的静脉针输液即可,而医院却在手术中对患者三处大静脉穿刺、留置导管损伤大静脉,没有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违反了相关技术规范,正是医院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了患者的死亡。 于是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7万余元。 对此,北京口腔医院辩称,患者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医院不存在过错,患者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 口腔医院存在医疗过失 诉讼过程中,此案经司法鉴定,认定北京口腔医院在对张女士手术后保留股静脉留置针的护理操作存在瑕疵或过错,该瑕疵或过错与张女士术后出现肺动脉栓塞最终死亡的严重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北京口腔医院在对张女士的诊疗中存在医疗过失,应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20%。口腔医院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于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据此,法院判决医院给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例 一针下去 农妇当场毙命 2010年6月7日,如皋市营防镇上的李建英口腔诊所来了一位面肌痉挛患者,她叫朱受秀,时年56岁,是当地村民。“实际上,我母亲最早并不是在这个诊所治病,而是在当地的镇医院。”朱受秀的儿子吴旭东介绍说,2010年5月份,经同村罗某介绍,母亲认识了当地营防医院的医生彭某,“当时人家都喊他院长,后来才知道是业务院长。”彭某经过诊断,指出朱受秀的病是可以治好的。随后,按照彭某的要求,从5月27日起 ,她开始接受彭某的治疗,每隔几天做一次面部针灸。2010年6月7日这天,朱受秀又给彭某打了电话预约治疗,彭某当即决定带朱受秀到自己妻子李建英开设的“李建英口腔诊所”治疗。因为两地相距不远,朱受秀同意了,并在自己丈夫的陪同下来到这家诊所。
例 在诊所,彭某提出了新的治疗方案,“打针治疗得快,一针100元。”尽管当时没有带这么多钱,但毕竟都熟悉,彭某表示可以先治疗,钱以后再付。之后,彭某便用针管取了药液,在其右颈部予以注射。注射中,朱受秀忽然脸色骤变,嘴唇也开始不自觉颤抖,呼吸也困难起来。很快,朱受秀仅仅说了一句“我头晕”,便倒下了。朱受秀的丈夫吴某见状连忙大声喊她的名字,但朱受秀一点反应也没有。彭某当即采取急救,上前按压朱受秀胸部。朱受秀的丈夫吴某把手放在她鼻子下一探,顿时急得脸都白了:“没气了啊!”李建英听闻也吓坏了,三个人赶紧将朱受秀抬进里屋的床上,继续做按压抢救,但朱受秀仍旧没有醒来。最后,彭某只得拨打了120。后来的尸检报告显示,朱受秀被按断肋骨4根,胸骨1根。 专家鉴定:一级医疗事故
调查显示,2010年6月7日当天,给朱受秀打针的是彭某。据此,卫生局认为,彭某涉嫌非法行医。2011年3月24日,江苏省医学会再次对此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认为医方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在口腔诊所进行这项医疗活动属超范围医疗;经治医生无正当行政管理手续许可,在非执业单位行医违反了有关规定。但是打针的封闭式治疗,的确是面肌痉挛的可用方法之一,患者在治疗中发生意外,与自身体质也有关。江苏省医学会得出结论:此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或者死亡、重度残疾。
例 梁某系某县人民医院的外科医师。2008年3月4日16时许,梁某因牙痛多日到该医院口腔科拔牙。在梁某未挂号,也未交纳医药费的情况下,由该医院口腔科执业医师黄某为其拔牙。黄某先对梁某进行局麻,但梁某仍感剧痛难忍。黄某怀疑本人麻药没有打准,就请口腔科副主任刘某前来帮忙。刘某到后又补了3毫升麻药,但梁某仍感疼痛。于是刘某又用1毫升麻药作浸润麻醉,但梁某疼痛未减。此时刘某停止拔牙,并要求梁某回去服两三天消炎药后再来拔牙。在旁的梁某之妻张某(张某为该医院急诊科的护士)建议做全麻拔牙,梁某表示同意。医师刘某、黄某虽口头上说从未做过全麻拔牙,但对梁某夫妇自行联系麻醉师的行为未加阻止。张某用梁某的手机联系到了准备值晚班的该医院麻醉科执业助理医师严某。严某在张某的要求下,从麻醉科冰箱内取出备用麻药“异丙酚”,并带着人工呼吸气囊于17时25分左右来到口腔科。在为梁某行“异丙酚全麻术”的过程中,先由张某为梁某推注麻药,后改由严某推注。在麻药起作用后,刘某为梁某进行了拔牙。但病牙被拔除后,梁某始终未醒,并出现了脸色苍白、嘴唇青紫、呼吸和心跳停止等症状。最终梁某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一直处于植物生存状态。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⑵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2、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面部重度毁容; ⑵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⑶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⑵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⑶舌缺损大于全舌2/3; ⑷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⑸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女工李新荣,30岁,因咽部异物感,伴声音嘶哑、语言不清、吞咽和呼吸困难数月,于1992年8月21日入天津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 李新荣入院后,经过间接喉镜检查,医生发现她的舌根部有一半球状肿物,约2×2×2厘米大小,使喉入口部变窄。取部分组织分别送外院进行病理活检,一家报告为付节瘤,另一家认为是血管内皮肉瘤。由于这两种瘤均属低度恶性肿瘤,当时负责治疗的该院耳鼻喉科主任杨教授认为应手术切除肿瘤。在家属签字同意后,于1992年10月10日由杨主任、本院口腔童主任以及天津口腔医院的陈主任一起顺利地实施了手术。术后将大标本分送两家医院进行病理检查,报告分别是:“舌根部异位结书性甲状腺肿”;以及“甲状腺瘤、来自异位甲状腺部分细胞有异形性变。”术后一个月,李新荣出现了浑身无力、手足冰凉的症状。经吸碘试验及甲状腺扫描检查,医生考虑为“甲状腺机能低下”,给予服甲状腺素片、支持疗法对症治疗,1993年1月21日在病情稳定的状况下出院。
李新荣出院后,曾几次出现月经周期紊乱、子宫出血症状,在天津医学院附属医院妇产科治疗过。1997年夏,病员及其家属多次找医院交涉,要求院方承担责任,其理由是甲状腺被切除,已丧失甲状腺功能,内分泌紊乱。于此同时,病员及其家属向天津市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天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鉴定,经分析认为:“为抢救治疗病人行肿物切除得可行的……异位甲状腺临床极为少见,事前难以预料,况术前做治检病理,……加之异位甲状腺的组织细胞也随之有所变异……”。经分析于10月16日做出了“此例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病员不服这一鉴定结论,于1998年2月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委托天津市卫生局对该案鉴定组织复议。技术鉴定委员会再次进行了讨论,“……由于手术造成甲状腺缺如……没有考虑到异位甲状腺的可能性,术前未能做甲状腺扫描、吸碘试验,因此选择了不适当的方式……”。并推翻了鉴定结论,于1998年8月4日做出了“此例定为二级医疗技术事故”的复议结论,基于这一结论。参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其天津市实施细则,判决医院一次性给付李新荣经济补偿费5000元及手术到判决生效之日的医疗费用。病员对这一判决不服,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面部轻度毁容; ⑵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 cm2; ⑶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⑷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⑵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 cm2;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甲状腺功能低下;
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⑵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⑶拔除健康恒牙; ⑷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⑸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⑹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⑺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拔牙“拔出”四级医疗事故 祁先生因牙病于2004年3月在本市一家大医院的口腔科求诊。22日,医生为祁先生诊断后拔除他口腔上部右侧的第三颗牙齿,但术后祁先生患处依然肿痛,在多次复诊,吃药、输液、刮爬伤口无效的情况下,30日,医院又为祁先生在局麻下用电钻对创内去除了部分死骨。 至4月初,祁先生复诊时发现旁边一颗牙也松动了,并且原来拔牙的创口内有一异物的阴影。在医院建议下,祁先生于4月15日入院治疗。20日,全麻的情况下,医院又拔除了上次被拔牙齿两侧的另外两颗牙齿。但出院后,祁先生还是觉得有异物感,并且患上了心理疾患。
2004年8月,祁先生将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医院不仅没有把患牙根治,还拔掉了没有患病的牙齿,存在过失,要求医院赔偿37000元。 审理中,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认为,祁先生目前的情况完全由医院的医疗过失造成,构成了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祁先生还需做缺失牙的修复。基于以上鉴定结论,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以上调解。
实习生经常出现的事故 1、拔错牙 (1)首诊实习生思想不集中错写牙位而导致复诊时另一实习生拔错牙。 (2)在正畸科实习的同学把应拔除的错写,而导致另一同学拔错牙; (3)错把刚萌出的恒牙当作乳牙或多生牙而拔除; (4)拔牙过程中上错牙钳或牙挺,用力不当而拔错牙 (5)实习生拔牙前没有很好地与患者沟通,医师的诊断意见没有向患者讲明而导致医生所拔牙齿并非患者所要拔的牙齿,引起纠纷。 2.器械误入消化道 (1)口腔内局部麻醉时注射器针头掉人口腔内,因患者紧张误咽人消化道,卡在食道经食道镜取出,或进入胃肠道经大便排出; (2)实习生操作不规范、不熟练导致扩大针脱手掉入口腔,患者误咽而进入消化道,经x线跟踪均在3天内经大便排出。
3.因车针误伤患者唇颊舌粘膜 (1)修复科实习生牙备片切牙齿时,因没有做好支点造成舌粘膜损伤; (2)实习生给患者作开髓治疗时因事前没有对患者讲明,操作时支点又没做好,故而在治疗时患者因疼痛而突然动作,造成车针误伤颊舌粘膜; (3)因车针未夹紧滑脱而致。 4.器械误入呼吸道。 在进行前牙根管扩大时,由于突发疼痛,头部动作,导致扩大针脱手而误入呼吸道。经及时请耳鼻喉科医生会诊,用支气管镜取出。 5.因实习生对牙体结构不熟悉,又不及时请教带教老师而造成髓腔侧穿或底穿。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规定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拒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选择一个专题,谈谈你的看法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