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报告程序和要求 河北省卫生厅执法监督处 2006年12月7日
一、食物中毒相关概念 (一)食物中毒的定义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定义: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二)食物中毒与食源性疾病 1、世界卫生组织定义:凡是通过摄食而进入人体的病原体,使人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统称为食源性疾病。 2、其中规定的中毒性疾病即指我们常说的食物中毒。
(三)食物中毒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国务院376号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对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有明确规定。
二、食物中毒报告相关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376号令,2003年5月9日公布实施);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8号令,1999年12月24日发布,2000年1月1日实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37号令,2003年11月7日发布实施) ;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2号令,2003年5月26日发布实施);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冀政办[2005]34号,2005年12月19日) ; 《河北省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方案(试行)》(冀卫应急字[2006]2号,2006年1月17日)。
三、食物中毒责任报告单位 1、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 2、接收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6、其他有关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检验检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四、食物中毒报告程序 (一)食物中毒分类 一般食物中毒:指尚未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的食物中毒; 一般食物中毒:指尚未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的食物中毒; 突发食物中毒:指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食物中毒。
一般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29人及以下,无死亡病人。 突发食物中毒: 1、一般突发食物中毒(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2、较大突发食物中毒(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1-9例)。 3、重大突发食物中毒(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4、特别重大突发食物中毒(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事件危害特别严重,超出本省处置能力,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食物中毒事件。
其他规定: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规定报告。 (1)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 (2)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
(二)报告程序 1、一般食物中毒:在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1个月内填写《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表》,分别报上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1个月内未调查终结的还要进行补报。
2、突发食物中毒: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进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3、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相关信息:接到报告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报告方式 网络直报; 传真报告; 电话报告;
六、报告内容 一般食物中毒填写《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表》,逐级上报。 突发食物中毒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定的内容进行报告。 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相关信息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突发食物中毒事件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当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进程报告,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结案报告,事件详细情况、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报告内容要素: 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涉及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流行病学特征、医疗救治情况、事件原因分析、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的趋势、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六、责任追究 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对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隐瞒、谎报、拖延、阻挠报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方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报告程序、时限和内容,对相关信息收集不力或报告不及时以及其他失职行为而造成事件进一步发展蔓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或通报批评,并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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